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6月11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承租房屋引发争议 承租人要求退租金损失”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1:50]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承租房屋引发争议 承租人要求退租金损失”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沈霞独任审判,书记员陈瑶担任法庭记录。
    [14:12:16]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2017年12月底,原告向被告承租位于石景山区模式口店内房屋用于经营蛋糕。原告先后对店铺进行了装修并招聘员工,但2018年10月30日被告告知原告必须停业,否则将罚款,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双方未能就退租、押金等事宜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2:2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12:45]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4:21:57]
  • [审判员]:
    原告:吕某洋,男,个体,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国,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艳(系吕某洋父亲),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北京某生鲜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首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未到庭)
    被告:北京首某贸易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杰,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青,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7:3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27:58]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14:28:06]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某洋与被告北京某生鲜商业有限公司、北京首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首某贸易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沈霞独任审判,由孙紫淇担任法官助理,由本院书记员陈瑶担任法庭记录。
    [14:28:1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28:36]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28:4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29:00]
  • [原告 孙运国]:
    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剩余租金20000元,房屋装修损失45000元,设备损失14380元,中介费3600元,营业执照租赁费8000元,营业损失暂定10万元,员工工资及补偿费52000元,员工宿舍租赁费7200元,货物损失15418.6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295598.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底,原告和被告一上来承租被告一位于石景山区模式口店内30平米房屋,用于经营蛋糕,当时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被告一就让原告开始装修,装修支出了45000元,购买机械设备38380元,招聘员工,到2018年5月份,原告找到被告一在石景山区模式口店的经理,提出应当签署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在被告一模式口店办公室打印好,在店内签署的,当时已到2018年5月了,但是被告一盖章后给原告的合同却是前后名称不一致,且盖章的公司原告也从没见过的单位,但是让原告付款的账户是首某石景山第一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账户,当时原告提出了异议,被告一答复说:都一样,肯定让你能经营,放心吧。就这样原告经营蛋糕店,但是2018年10月30日被告一突然通知原告必须停业,否则就会罚款,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为此在2018年12月和被告一协商退还保证金、剩余租金等问题,但是没能协商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和被告一是在2017年11月就商量租赁的事情,但是没有签订租赁合同。
    [14:29:11]
  • [审判员]:
    被告日某生鲜公司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38:27]
  • [被告 胡叶青]:
    日某生鲜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本案与日某生鲜无关。
    [14:38:44]
  • [审判员]:
    被告首某商贸公司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38:55]
  • [被告 胡叶青]: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事实理由与真实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原告2017年底租赁房屋用于经营。2018年5月不签《租赁合同》,原告陈诉有误。《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但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未将房屋腾空交换被告并一直占用至今。原告自租赁房屋伊始至今一直占用使用租赁房屋,事实上原告应支付被告租赁期限结束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而不是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剩余租金。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6月11日,依据《租赁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占有使用费53333元。依《租赁合同》4.1支付方式约定“押二付六,提前1个月支付下半年租金”,原告最迟应于2018.6.1日支付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的租金6万元,但原告实际于2019.6.0日支付,依《租赁合同》4.3.1原告应支付滞纳金8700元(6万*5‰*29天)。原告没有进行装修,仅是装了个广告牌。顶、地面、墙上的镜面等装修都是被告原有的。原告2017年底与首某接触协商租赁房屋之事,原告自2017.6.8日购买的机械设备明显与本案无关,并且原告购买机械设备全部在原告的控制中,根本形成不了损失。中介费、员工工资,如果营业是原告应该负担的,如果不营业是不需要发生的。原告是因为经营不善亏损终止营业的,原告营业与否完全是其自己的主观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持续营业,其亏损就扩大;原告停止营业,其亏损就终止。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与被告无关。与原告同样经营方式的商户一直正常营业,也可以说明原告停业是自己的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租赁营业执照并实际使用,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可自行诉讼,也可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律师费不是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委托律师的费用应由自行承担。
    [14:39:04]
  • [审判员]:
    被告的反诉请求是什么?
    [14:43:42]
  • [被告 胡叶青]:
    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二反诉人支付2019.1.2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每月1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为53333);2、判令被反诉人向二反诉人支付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滞纳金8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详见反诉状)
    [14:45:28]
  • [审判员]:
    原告对反诉的答辩意见?
    [14:46:15]
  • [原告 孙运国]:
    不同意反诉请求。本租赁合同是原告与北京日某生鲜商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与反诉人1没有关系,反诉人2只是在租赁合同中,2反诉人与日某生鲜的关系,原告并不清楚。原告在承租涉案房屋时,一直和北京日某生鲜商业有限公司进行联系。所以,本案中反诉1无权要求原告支付任何租金。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本案中指定的收款人李某杰支付了租金、保证金,是北京日某生鲜在2018.10.30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关系,让停止营业,所以,北京日某生鲜和首某石景山第一分公司违约,我方没有存在违约。
    [14:46:28]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和被反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4:46:39]
  • [原告 孙运国]:
    (提交)证据1、租赁合同(原件1份),以证明自2018.1.2-2019.1.1的合同期限,合同签订时间是在2018.5月是后补签的;证据2、情况说明(原件1份),以证明日某生鲜店长王某涛通知我方停业,否则就罚款,通知解除合同的和合同违约方是北京日某生鲜;证据3、租金押金转款凭证(打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2017.12.18支付给日某生鲜房屋租金,收款人是李某杰;证据4、装修协议书、收条(原件1份),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已经支付了装修费45000元;证据5、转租协议(原件1份),以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杨威签订了营业执照租赁的协议,2017.12.26-2018.12.25,原告为了履约合同付出了8000元转租费;证据6、购买机器设备合同及发票、设备价款(复印件1份),以证明设施损失14380元;证据7、原告与黄某个人合伙协议(原件1份),以证明黄某是合伙人之一,机器是黄某购买的;证据8、补偿工资表(原件1份),以证明员工补偿工资52000元,因为劳动合同是一年,证据9、链家公司的收据(原件1份),以证明租员工宿舍委托中介公司找房花费了3600元;证据10、原告与员工宿舍房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原件1份),以证明房屋租赁费已经交到了2018年,损失了两个月房租72000元;证据11、货物损失明细表(复印件1份),以证明货物损失;证据12、利润损失(原件1份),以证明部分流水和十万的由来;证据13、收条(原件1份),以证明原告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日某生鲜王某涛;证据14、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1份),以证明当时解除合同发出方是日某生鲜超市,并不是原告;证据15、律师函(原件1份),以证明在2018年12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协商事宜。
    [14:59:1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5:28:23]
  • [被告 胡叶青]:
    (阅)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里面有约定滞纳金;证据2、均不认可,原告是因为亏损停业的;证据3、真实性认可,不是交给日某生鲜的,是交给首某第一分公司的;证据4、均不认可,原告没有进行装修,原告仅装修了广告牌;证据5、真实性认可,原告租赁营业执照并实际使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证据6、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证据7、均不认可;证据8、均不认可,劳动合同需要有社保、和交税;证据9、真实性不认可,2017年租的房,怎么2018年掏的中介费;证据1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租房用途做什么我们不知情;证据11、没有原件,均不认可;证据 12、这是吕某洋的自我陈述,不能作为证据,报表没原件;证据13、真实性不认可,聊天记录显示也是原告没有搬走;证据14、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5、我们没有见过。
    [15:28:40]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5:31:46]
  • [被告 胡叶青]:
    (提交本诉和反诉)证据1、租赁合同(原件1份),以证明2018.5.3日首某与吕某洋补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8.1.2-2019.1.1(2.1条);租金押二付六,提起一个月支付下半年租金(4.1条);逾期十日,应按欠缴款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标准为:每日按应缴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计算标准:滞纳金=欠费*5‰)(4.3.1条);证据2、租赁房屋原装修照片、现状照片及视频(光盘一份),以证明租赁房屋的装修都是首某原有的(顶、地面、墙上的镜面等),吕某洋没有装修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在吕某洋控制中,吕某洋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证据3、2018.6.30租金支付凭证(原件1份),以证明吕某洋逾期29日安支付租金。
    [15:39:30]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5:39:51]
  • [原告 孙运国]:
    (阅)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是这个店的;证据3、我们已经缴纳了租金。
    [15:40:01]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等诉讼请求,是基于什么?
    [15:40:14]
  • [原告 孙运国]:
    被告日某生鲜超市提前终止了合同。
    [15:40:38]
  • [审判员]:
    租赁合同落款方是谁?
    [15:40:51]
  • [原告 孙运国]:
    盖章看着像首某商贸公司石景山第一分公司。
    [15:41:00]
  • [审判员]:
    和日某生鲜有什么关系?
    [15:41:09]
  • [原告 孙运国]:
    合同第12页第16条,乙方认可甲方在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均可由甲方北京日某生鲜公司作为主体。
    [15:41:29]
  • [被告 胡叶青]:
    合同是首某公司抄的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改。
    [15:41:37]
  • [审判员]:
    保证金交给谁了?
    [15:41:52]
  • [原告 孙运国]:
    李某杰。首某商贸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合同的时候不知道。
    [15:42:04]
  • [原告 吕某艳]:
    我们签合同的时候是跟日某生鲜店李某曼经理签的。
    [16:36:54]
  • [审判员]:
    李某曼是谁?
    [16:37:56]
  • [被告 胡叶青]:
    模式口店有一个日某生鲜的超市在这,其他公司租的小商铺,日某生鲜和其他商户都是我们的租户。
    [16:38:31]
  • [被告 姜某某]:
    我不认识李某曼是谁。
    [16:38:48]
  • [审判员]:
    你认为你是跟日某生鲜签订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16:38:56]
  • [原告 吕某艳]:
    我认为这是有埋伏,我们就是跟日某生鲜签的合同。
    [16:39:04]
  • [审判员]:
    租赁合同2018.1.2-2019.1.1,原告主张提前解除的证据是什么?
    [16:39:13]
  • [原告 孙运国]:
    我们提交的证据2,王某涛是日某生鲜模式口店的店长。
    [16:39:23]
  • [被告 姜某某]:
    我们不认识王某涛。我们店长是赵某。
    [16:39:46]
  • [审判员]:
    王某涛是什么时候是店长身份通知你的?
    [16:39:58]
  • [原告 吕某艳]:
    2018.10.31的时候,王某涛口头通知的,说我们没有营业执照。
    [16:40:07]
  • [审判员]:
    还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停止营业?
    [16:40:17]
  • [原告 吕某艳]:
    没有,就是口头通知。
    [16:40:25]
  • [审判员]:
    其他的店铺有无停止营业?
    [16:40:33]
  • [原告 吕某艳]:
    我们不清楚。
    [16:40:42]
  • [审判员]:
    如何证实王某涛是日某生鲜的店长?
    [16:40:50]
  • [原告 吕某艳]:
    可以让员工证明,庭后补充王某涛的联系方式。
    [16:40:58]
  • [审判员]:
    2018.10.31日某生鲜的店长是谁?
    [16:41:05]
  • [被告 姜某某]:
    就是赵某,庭后补交劳动合同。我对王某涛也没有印象。
    [16:41:12]
  • [审判员]:
    让你方停止营业,你们当时就停止营业了吗?
    [16:41:20]
  • [原告 吕某艳]:
    是的。不停止营业就罚款5万。
    [16:41:27]
  • [审判员]:
    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16:41:36]
  • [被告 胡叶青]:
    房屋不是我们的,我们也是租的。庭后回去核实。
    [16:41:43]
  • [审判员]:
    停止营业有无向对方反映过?
    [16:41:51]
  • [原告 吕某艳]:
    吕某洋一直找日某生鲜的副总谈判。副总的名字需要回去核实。
    [16:42:15]
  • [审判员]:
    什么时候开始找日某生鲜的?
    [16:42:23]
  • [原告 吕某艳]:
    2018.10.31日开始。
    [16:42:30]
  • [审判员]:
    有无相关证据证实?
    [16:42:38]
  • [原告 孙运国]:
    微信聊天记录,在证据14里。
    [16:42:44]
  • [审判员]:
    庭后提交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
    [16:42:51]
  • [原告 孙运国]:
    知道了。
    [16:42:59]
  • [审判员]:
    退租事宜沟通函是什么?
    [16:43:06]
  • [原告 吕某艳]:
    是日某生鲜王副总让我们对照这个写的。
    [16:43:13]
  • [被告 胡叶青]:
    这个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我们也没有王副总这个人。
    [16:48:51]
  • [审判员]:
    律师函向被告寄送过吗?
    [16:49:02]
  • [原告 吕某艳]:
    我直接送到日某生鲜店办公室的。签收人是日某生鲜的员工,名字我也不认识叫什么。
    [16:49:11]
  • [审判员]:
    收条是把钥匙2018.12.24交给王某涛的?
    [16:51:22]
  • [原告 吕某艳]:
    是的,我们已经把之前机器卖了,我们把其他东西交给王某涛处理。蛋糕都坏了,我们要也没有必要。
    [16:51:30]
  • [审判员]:
    你既然知晓租赁的对方是公司,为什么收条、律师函都由员工签字就算了?
    [16:51:38]
  • [原告 孙运国]:
    当时租合同一直是跟日某生鲜谈的,日某生鲜跟首某关系我们不清楚,日某生鲜经理有权利代表日某生鲜签收。
    [16:51:48]
  • [审判员]:
    有无证据证实王某涛是店长?
    [16:52:03]
  • [原告 吕某艳]:
    因为王某涛当时带着牌子。
    [16:52:11]
  • [审判员]:
    你方什么时候开始营业的?
    [16:52:18]
  • [原告 吕某艳]:
    2018.1.8-10.31.吕某洋租赁两间房,但是办不了照,日某生鲜当时答应帮我们租照。
    [16:52:25]
  • [原告 孙运国]:
    涉案的30平米房屋被别人办了营业执照,吕某洋办不了营业执照,日某生鲜的李经理协调后转租了营业执照。
    [16:52:32]
  • [审判员]:
    原告的租金交到什么时候?
    [16:52:41]
  • [被告 胡叶青]:
    交到了2018.12月。
    [16:52:47]
  • [审判员]:
    到目前为止,你们有无向原告主张过租金?
    [16:52:54]
  • [被告 胡叶青]:
    首某联系不上原告。应该联系过。
    [16:53:01]
  • [审判员]:
    有无证据证实?
    [16:53:07]
  • [被告 胡叶青]:
    打过电话,按照租赁合同上的电话打的。
    [16:53:14]
  • [审判员]:
    什么时候打的,谁打的,打过几次?还以其他的方式催过租金或使用费吗?
    [16:53:21]
  • [被告 胡叶青]:
    当时打电话说过,让原告搬走,原告不同意,具体的情况需要回去核实。
    [16:53:28]
  • [审判员]:
    你什么时候知道对方经营空闲的?
    [16:53:35]
  • [被告 胡叶青]:
    需要回去核实。
    [16:53:45]
  • [审判员]:
    日某生鲜在首某处租了多少面积的房屋,庭后补充租赁合同。
    [16:53:52]
  • [被告 胡叶青]:
    知道。
    [16:53:59]
  • [审判员]:
    日某生鲜庭后提交员工名册包括社保缴费情况。
    [16:54:06]
  • [被告 姜某某]:
    知道了。
    [16:54:14]
  • [审判员]:
    房屋装修损失45000元有无转账记录?
    [16:54:21]
  • [原告 吕某艳]:
    我们没有转账记录,全是现金。
    [16:54:27]
  • [审判员]:
    中介费3600,有多少个员工?
    [16:54:34]
  • [原告 吕某艳]:
    有6个。
    [16:54:42]
  • [审判员]:
    有无证据证实员工6个?
    [16:54:48]
  • [原告 孙运国]:
    庭后补充相应的证据。
    [16:54:54]
  • [审判员]:
    营业损失10万的依据?就相关依据再补充相关的证据。
    [16:55:03]
  • [原告 孙运国]:
    知道了,旺季的时候纯利润5万/月。
    [16:55:09]
  • [审判员]:
    营业执照租赁支付的凭证有吗?
    [16:55:16]
  • [原告 吕某艳]:
    庭后补充。
    [16:55:22]
  • [审判员]:
    被告主张滞纳金8700元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16:55:30]
  • [被告 胡叶青]:
    千分之五。
    [16:55:36]
  • [审判员]:
    原告对违约金标准有无异议?如果有违约金是否申请酌减?
    [16:55:43]
  • [原告 孙运国]:
    有异议,申请酌减。
    [16:55:49]
  • [被告 胡叶青]:
    我们能不能先交接房屋?
    [16:55:58]
  • [原告 吕某艳]:
    我们把钥匙早已经交接了,里面的东西我们不要了。
    [16:56:09]
  • [各方当事人]:
    请求法院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负担。
    [16:56:1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56:31]
  • [原告 孙运国]:
    坚持诉讼请求。
    [16:56:39]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56:46]
  • [被告 胡叶青]:
    坚持答辩意见。
    [16:56:53]
  • [审判员]: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6:57:12]
  • [原告 孙运国]:
    坚持诉讼请求。
    [16:57:21]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6:58:09]
  • [被告 胡叶青]:
    坚持答辩意见。
    [16:58:1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6:58:2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6:58:43]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