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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10时,西城法院直播“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北京西城法院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09:34:10]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周杰,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当前,网约车已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网约车业务的不断拓展,相应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例如,在网约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在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通常是车主在保险期间改变了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由此,大量网约车车主不能通过正常理赔方式获赔。一年来,西城法院受理的此类网约车主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09:35:00]
  • [主持人]:
    通报会亮点:从涉网约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入手,介绍现行司法审判政策,通过法治宣传和普法建议的方式,预防和解决该类型纠纷,平衡网约车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促进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发展,实现保险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09:35:49]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三个阶段:主持人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介绍新闻通报背景;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做主题发言;媒体提问。
    [09:36:06]
  • [主持人]:
    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由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介绍新闻通报背景。
    [09:36:38]
  • [魏立新]: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举行“西城法院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本次通报会也是北京法院“京法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高院“京法巡回讲堂进人大政协”的工作部署,我们今天非常荣幸邀请到9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到场视察监督,通报会结束后,还要召开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征求会,感谢各位代表、委员的热情参与。
    [09:36:38]
  • [魏立新]:
    同时,我们还邀请到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律与生活杂志、劳动午报、经济参考报、证券时报等二十余家媒体记者来到现场。我谨代表西城法院对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09:39:27]
  • [魏立新]: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随之发生改变。滴滴出行、首汽约车、曹操专车、美团打车等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出现,为人们的出行方式提供了更加多样的选择。在手机上的约车APP进行简单操作,数分钟内网约车便可到达乘客面前,这种迅速、便捷的网约乘车模式已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09:40:16]
  • [魏立新]:
    不少私家车主趁着网约车热潮,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以网约车业务谋生或在工作之余赚取外快。然而,在网约车市场火爆景象的背后,还隐藏着潜在的法律风险。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保险理赔纠纷时,网约车车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等相关主体又应该如何实现各方合法权益?
    [09:40:45]
  • [魏立新]:
    今天我们召开“西城法院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邀请了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刘建勋、副庭长甘琳与法官助理张志毅共同参加,通报我院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的成因,并就如何更好地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防范网约车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提出法院建议。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
    [09:41:16]
  • [魏立新]:
    首先,请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做主题发言。
    [09:41:54]
  • [甘琳]: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大家好!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以下简称金融街法庭)是专门负责审理辖区内涉金融案件的人民法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金融街法庭自2018年9月起开始受理辖区内保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截至目前,金融街法庭受理保险纠纷案件243件。2019年以来,金融街法庭已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在保险理赔遭拒后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件。在已作出裁判的5个案件中,涉及快车4件、顺风车1件,法院驳回车主诉讼请求4件、支持车主诉讼请求1件。
    [09:42:23]
  • [甘琳]:
    总体来看,虽然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的案件绝对数量不多,但由于大量网约车原为自然人拥有的非营运车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家车,对于私家车转为网约车后发生保险纠纷的处理规则,网约车车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等各方主体均缺乏足够认识,一旦出现事故需要保险理赔,各方因认知不同导致法律纠纷的风险较高。当前,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及时总结该类案件特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示公众规避风险,既是现实的需要,更是人民法院践行普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09:44:11]
  • [甘琳]:
    近年来,西城法院积极构建“大金融”审判格局,致力于将金融街法庭打造成为“金融审判实务平台、金融司法研究平台、金融风险发布平台”。作为金融风险信息发布平台,金融街法庭及时对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进行系统性梳理与调研,希望通过本次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及时发出提示,提升网约车主风险意识,促进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流程的规范,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司法审判服务保障金融发展与稳定的作用。
    [09:45:05]
  • [甘琳]: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三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例一非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并不足以支持理赔。
    案情简介:2018年5月,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5.8万元。2018年10月19日23时,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黄某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共计2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黄某于2016年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收车回家路上。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黄某认为,事故发生在其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保险公司在黄某投保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其提示并合理说明,故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故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09:46:10]
  • [甘琳]:
    法官说法:《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09:46:56]
  • [甘琳]: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营运车辆和家庭自用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费率。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故无论从社会常识的角度还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角度,营运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更大,因此,营运车辆的保费远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保费。如果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会致使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根据网约车的经营特点可知,网约车业务的各笔订单之间不可能完全实现地理位置和时间的无缝对接,司机在完成一单业务后,通常车辆会处于巡游状态,直至接到下一个订单。本案中,虽然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但这无法排除其仍可以等待并承接下一个订单。即使黄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据此,我院认为黄某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项下拒赔保险金。
    [09:48:00]
  • [甘琳]:
    案例二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运营记录可作重要依据
    案情简介:2018年8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7.7万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元。2018年8月21日0时35分,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海淀区某路段与另一辆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支出修车费共计4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仅同在交强险项下理赔了2000元,对于王某的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在商业险项下拒赔。王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处于营运状态,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故诉至我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向滴滴公司调取了被保险车辆的运营记录,显示王某在2018年8月20日至21日期间承接了8笔快车业务订单,此前一周,王某还承接了20余笔业务订单,且运营时间段多集中在凌晨0时至2时,以及夜间21时至24时,涉案事故距离王某最后一笔订单完成时间仅相隔10余分钟。各位媒体朋友在通报会前刚刚旁听了此案的一审宣判,我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09:48:31]
  • [甘琳]:
    法官说法:从事“快车”业务的网约车大多原为非营运车辆,其是否从事网约车运营具有一定的机动性,因此需根据运营记录等证据判断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商业险的保险金。本案中,王某系经常性从事滴滴快车业务,且王某从事滴滴运营的时间段多集中在夜间以及凌晨。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王某的车辆相较于通常的家庭自用轿车,在使用频次、时间段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已构成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涉案事故距离王某最后一笔滴滴订单完成时间仅相隔10余分钟,且王某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几天,频频在凌晨、深夜从事快车业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此情形会导致王某在精力消耗、疲劳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从而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据此,本案从车辆使用时间和订单数量两个角度,认为王某从事网约车业务会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基于上述情况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
    [09:48:59]
  • [甘琳]: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在发生事故后都面临被商业保险拒赔的风险,根据法院已有判例显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因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09:49:41]
  • [甘琳]:
    案例三顺风车业务并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商业险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7月9日,李某从网络平台接了一单顺风车业务,后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护栏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李某单方责任事故。后李某就修车费用以及护栏损坏赔偿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李某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范围亦在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机动车损失费及损害公路设施费用。
    [09:51:33]
  • [甘琳]:
    法官说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可见,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合乘的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因此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由于是顺路搭乘,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客运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的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因此顺风车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进而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外,《合乘意见》中规定了信息平台应按照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并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可见,对于顺风车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向其推送。因此,通常情况下,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并非属于营运行为,因而也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09:52:09]
  • [甘琳]:
    通过案件审理和调研,我们发现,大量网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商业险赔偿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网约车车主保险知识不足。不少车主在投保时错误认为,网约车不同于出租车,其性质属于家庭自用车辆而不属于营运车辆,往往按照家庭自用车辆购买保险并交纳保费。此外,已经按照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又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大多不知道、不清楚需要主动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从而变更相应的险种或增加保费。
    [09:52:41]
  • [甘琳]:
    2.保险公司提示说明存在疏漏。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与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就车主是否从事或者今后是否可能从事网约车业务等具体事实进行仔细询问,也未告知投保人一旦参与网约车业务,应当依照运营车辆购买保险。
    [09:54:09]
  • [甘琳]:
    3.网约车平台未进行合理提示。目前,网约车平台在私家车车主注册时,一般不会提醒车主更新车险或者提高保费。在网约车车主来源广泛,很难确保其具备保险知识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进行合理提示增加了发生相关纠纷的风险。网约车服务是共享经济的具体形式之一,在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发挥网约车的积极作用,网约车车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各方均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法律行为,降低网约车保险投保理赔法律风险,减少网约车理赔纠纷,更好地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防范网约车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09:54:44]
  • [甘琳]:
    一是网约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建议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业务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为车辆购买相关保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同时,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过但后来又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应当及时在网约车平台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正常理赔受到影响。
    [09:55:19]
  • [甘琳]:
    二是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首先,保险公司在与私家车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提示车主如果今后需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可以减少因投保人不知晓、不了解相关保险知识错误购买保险所带来的风险。其次,由于网约车的风险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风险存在一定差异,保险公司可以考虑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采集网约车车主的在线运营数据,以实际营运天数、时长等因素为广大网约车车主定制个性化的商业保险险种,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09:55:56]
  • [甘琳]:
    三是网约车平台应当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首先,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时,网约车平台应当向车主合理提示相关风险,告知车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变更保费。其次,网约车平台应当加强对入驻平台车辆信息和车主的审查,尝试建立车主、乘客、保险公司之间多方保险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评估风险和确定保费,同时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使被保险人获得及时的理赔。第三,网约车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创新保险产品,例如针对网约车接单数不确定的特点,在家庭自用车保险保费基础上,按照每笔订单金额比例缴纳额外的保费,保费直接从网约车订单的收益中划扣,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我院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件的情况和相关建议,感谢各位的关注和报道!
    [09:56:42]
  • [魏立新]: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各位提问时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
    [09:57:03]
  • [嘉宾 北京青年报]:
    网约车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很多人对于网约车的性质并不太了解,出租车、快车、专车、顺风车的性质应该如何区分与认定?对商业险的保费缴纳标准有何影响?
    [10:22:31]
  • [张志毅]:
    交通运输部2016年修正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出租车服务的性质是经营活动,在保险业务中被界定为“营运”性质,按照营运车辆保险缴纳保险费。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依据上述规定,专车、快车等网约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在保险业务中被界定为“营运”性质,应当按照营运车辆的保费缴纳标准缴纳保险费。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区别在于,出租车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但是网约车仅依靠网络平台接受预约订单。
    《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其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由此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仅是各方自愿、合乘出行的一种出行方式,故在保险业务中界定为“非营运”性质,按照家庭自用车辆保险缴纳保险费即可。
    [10:23:47]
  • [嘉宾 经济参考报]:
    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10:24:57]
  • [刘建勋]:
    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该法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交强险作为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公益性,因此交强险并不完全适用于《保险法》的规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保险人对交强险不予赔付的唯一情形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通常情形下,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即使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致保险事故发生,交强险也应当予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只针对第三者进行赔付,驾驶员和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且交强险有一定限额,即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1万元。
    [10:26:20]
  • [嘉宾 财新网]:
    私家车分别从事专车、快车、顺风车业务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商业险理赔范围?
    [10:27:18]
  • [刘建勋]: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呈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而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暂行办法》明确了快车、专车等网约车的营运性质。因此,以家庭自用车投保商业险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活动,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拒赔商业险。
    [10:28:24]
  • [刘建勋]:
    如前所述,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而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因此,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与专车、快车等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明显的区别。同时,因为顺路搭乘,顺风车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其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驾驶员、合乘者通过信息平台达成意愿后,驾驶员的运送行为是否属于顺风车,判断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信息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二是驾驶员收取的费用标准。《合乘意见》中规定了信息平台应按照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并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可见,对于顺风车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向其推送。故此,如驾驶员在信息平台注册了顺风车,借此接收顺风车单并依平台计算的标准收取了成本费用,则可参照地方政府相关意见中驾驶员、合乘者、信息平台的“合作”方式,认定驾驶员从事的是顺风车行为。因此,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并非属于营运行为,因而也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10:28:56]
  • [嘉宾 法律与生活杂志]:
    我们注意到,刚才通报会的案例中都提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现实生活中我们如何判断危险程度增加的显著性?
    [10:30:02]
  • [刘建勋]:
    从风险角度而言,保险是一种风险和损失分担的方式,保险公司设立某种保险产品是经过严密的计算的,以保证其一定的收益率。购买保险后,并不必然会发生事故,事故是一种概率性事件,但是某些因素会导致这种概率的提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就是一个概率不断提高、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导致事故概率提高的因素越多,危险程度增加的就越多。法院判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达到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首先是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一般情况做出判断,由家庭自用车辆改为营运车辆,家庭自用车辆的使用次数依据生活常识大概每日使用2-3次,但是营运车辆在路上运行的次数远远超出该范围内,因此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一般而言会导致危险程度的增加。其次,判断危险程度增加是否足以达到“显著”程度。一般而言,法院会从网约车接单数量、网约车行驶时长、网约车是否某段时间集中接单、网约车接单时间处于夜间或者凌晨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10:30:53]
  • [嘉宾 北京晚报]:
    正如刚才法官介绍的,现阶段网约车车主如果想通过保险方式分担风险,只能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缴纳保费,换个角度考虑,这种情况是否增加了网约车车主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成本,损害了网约车车主的利益?
    [10:31:39]
  • [刘建勋]:
    现阶段,保险行业对于被保险车辆性质的划分主要分为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虽然网约车的具体特点与出租车有所区别,但是就车辆使用性质而言,仍属于营运车辆,如果投保车险,需要以营运车辆的标准缴纳保险费,虽然对于车主而言保费有所增加导致成本增加,但是保险的目的在于,发生事故与风险时,分摊意外事故的损失,是一种风险分担的方式,相对于事故发生可能承担的损失,投保营运车险以达到分担风险目的是更理性的选择,否则网约车主个人承担意外事故的损失所付出的成本更大。其次,从长期考虑,法院建议保险公司根据网约车业务的新形势,与时俱进,开发出新的车险险种,比如通报会提及的家庭自用车险缴费基础数额与订单金额比例浮动缴费相结合的模式,具体险种模式还需要保险公司研究试点,法院会向保险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10:32:56]
  • [魏立新]: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希望通过各位媒体朋友的报道,向社会及时发出提示,提升网约车主风险意识,促进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流程的规范,共同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
    [10:35:41]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孙正超(照相)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36:53]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0: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