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9年6月20日13: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16:4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薛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民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全,公司员工。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庭,今天就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理。书记员周源佳担任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原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被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2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每天20元,42天)、营养费3000元(每天40元,75天)、伤残赔偿金244922.4元(68034*18*0.2)、护理费5640元(每天40元,105-36天+2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5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对事发经过无异议。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是职务行为。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驾驶证、行驶证;2、鉴定报告。3、户口本。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1~3、无异议。
    [13:22:2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各项费用?
    原告:医疗费7424.1元提供: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
    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每天20元,42天)、
    营养费3000元(每天40元,75天)、
    伤残赔偿金244922.4元(68034*18*0.2)提供:户口本。
    护理费5640元(每天40元,105-36天+2880元)提供:护理费发票、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
    鉴定费2850元提供:鉴定费发票、律师费5000元提供:律师费发票、
    二次手术费10000元未发生(有内固定)。
    被告:医疗费总金额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无异议,残疾赔偿金无异议。护理费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交通费认可300元。衣物损失认可300元。鉴定费无异议。律师费无异议。二次手术费无异议认可。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无。
    审判员:垫付?
    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7107.8元,票据在被告处。
    原告:认可,不在原告诉请中。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3: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