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合议庭

庭审现场

原告
2019年6月20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12:46]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1辛某,女
    原告2谢怀某,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家彬律师。
    被告1陈某,男
    被告2姜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律师。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猷、杨文育和人民陪审员王柏诚组成合议庭,由金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陆佳敏担任记录。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1-2: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1-2:不申请。
    审判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1-2:听清了。
    [09:15:50]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万元,利息以3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55%从2013年2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欠款事实存在,同意还款。
    被告2:欠款与事实不符,不认可,借条是姜某本人写的,但是没有收到钱,借款没有实际履行。
    审判长: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2012.12.30谢转入陈账户,转账金额为17万元。15万元转入姜某账户,但是没有相关凭证。申请调查令查询。借条原件和17万元转账原件。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1:15万元确实给了,打到姜某卡里或者是给现金记不清了。本来凭证有的,但是后来被姜某拿走了。
    被告2: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内容是谁写的不清楚,是姜某签字的。
    被告1:借条是我写的。
    被2:17万元只能证明陈某的账户里存了17万元。
    被告1:是我姨夫在家附近的银行,现金存入17万元。
    被告2:真实性无异议,庭后再和当事人核实。借条是陈某写的,当时没有看就签字了。
    原告: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60万,付了115万元。115万元中32万元和64万元有借条的,其他的不清楚。
    被告1:房款175万元,60万贷款,115万中32万元向本案原告借款,向另案借款64万元,其余是自己的存款。房款都是转账的。积蓄是在银行中的,都有记录了。
    被告2:买卖合同无异议,被告2卡里出了50万元。115万元中最多17万元是借款。两夫妻一共付了115万元。其中借款17万元,陈某父母出资54万元,姜某出了50万元。陈某出资5万元,姜某出了50万元,剩余的是陈某父母出的。
    被告1:姜某出的50万元,包括15万元。
    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被告1-2:确认夫妻关系。
    审判长:被告举证。
    被告1:无。
    被2:庭后提交50万元转账凭证,2013.1.5姜某名下62284800*****分两次转入上家账户,23.5万元和26.8万元。还有零碎现金也是姜某出的。
    审判长:庭后一周内提供姜某2816账户从2012.12—2013.3的流水。
    被告2:清楚。所有的钱都是这张卡出去的。
    原告:从姜某账户出去是正常的,但不能证明不是姜某借的。2013.1.5姜某名下23.5万元和26.8万元是认可的。
    被告1:都是转账买房的,没有现金。买房的钱都是转账支付的,姜某的账户只有50.3万元,其他钱都是陈某账户出的。
    审判长:事实、证据补充?
    原告:无。
    被告1-2:无。
    审判长:是否还过钱?
    原告:没还过。
    被告1:没还过。
    被告2:没还过。
    [09:24:56]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2012.10.9两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为购买婚房向两原告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是两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通过汇款的形式将现金转入两被告账户。故要求支持诉请。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1:承认借款,愿意偿还。将我房产份额折给原告。
    被告2:17万元是无异议的,但是也过了诉讼时效。2013年12月推两年,所以到2015年底诉讼时效结束。
    审判长:相互辩论。
    原告:无。
    被告1-2:无。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1:同意还钱。
    被告2:不认可17万元。
    审判长:今天开庭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