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大楼

庭审现场
6月25日9:30,三中院审理“搭乘滴滴顺风车出行 安全保障义务谁承担”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三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三庭法官蒙瑞、龚勇超、金妍熙组成合议庭。审判长蒙瑞,民三庭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龚勇超,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金妍熙,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刘茜倩担任法庭记录。
    [11:15:18]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陈某1、陈某2、赵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中寻找顺风车,尹某1作为顺风车车主驾驶登记于尹某2名下的车辆与陈某1达成合乘合意。尹某1将车辆停在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隔离带上,陈某2开门下车,与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的王某1发生碰撞,造成王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尹某1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1、陈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王某2、黄某、王某3、王某4作为王某1的继承人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对于“滴滴公司”运达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1.顺风车平台在提供顺风车信息共享、撮合顺风车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开启了机动车运行这个“危险源”;2.滴滴公司享有因顺风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3.尹某1驾驶车辆登记在尹某2名下,尹某1使用自身驾驶证及尹某2的车辆行驶证在顺风车平台成功注册登记,该注册不符合《北京市死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五条之规定,滴滴公司存在过错。因此,“滴滴公司”运达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亮点: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滴滴顺风车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争议焦点在于:1.顺风车是否同于网约车,滴滴公司作为平台能否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2.滴滴公司是否基于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3.滴滴顺风车平台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网络平台虽然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但其可能通过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搭乘顺风车”这一活动广泛开展,由此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若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何种过错原则?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作为组织者的网络平台之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于顺风车运输的哪些阶段?网络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
    [11:21:50]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1:23:26]
  • [书记员]:
    1.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从事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2.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3.旁听人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4.媒体记者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1:24:1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身份核对完毕,与庭前会议无变化,法庭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11:25:24]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庭前已经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现不再核对。
    [11:26:0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是否有异议?
    [11:28:45]
  • [各方均]:
    无异议。
    [11:29:3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各方当事人,今天本案的开庭过程中有无上述相关人员出庭?是否在庭外等候?
    [11:29:47]
  • [各方均]:
    我方无上述人员出庭。
    [11:30:07]
  • [审判长]:
    各方出庭人员与庭前会议一致,经庭前会议确认,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为庭审便利,上诉人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运达公司;被上诉人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简称王某桂家属;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北分;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北分。
    [11:34:48]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蒙瑞,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龚勇超、金妍熙组成合议庭,刘茜倩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赵婷婷担任记录。
    各方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庭已经书面告知,并在庭前会议中已经确认各方都已知晓,不再当庭告知。上述诉讼权利义务中,需要特别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上诉人,上述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规定,你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1:35:00]
  • [各方均]:
    不回避。
    [11:36:04]
  • [审判长]:
    现在向各方当事人核对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相关情况。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8)京011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共有24页。判决主文:一、人保北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桂家属医疗费10 000元、死亡赔偿金1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拖车费300元,共计120 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二、平安保险北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王某桂家属死亡赔偿金2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三、尹某赔偿王某桂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共计727 782.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陈元帅与赵千淼对于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运达公司赔偿王某桂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共计556 669.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五、驳回王某桂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方当事人收到的是这份判决书吗?
    [11:36:54]
  • [各方均]:
    是的。
    [11:37:14]
  • [审判长]:
    根据卷宗记载,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向运达公司、王某桂家属、陈元帅及其家属、平安保险北分、人保财险北分送达了一审判决书,于2019年1月1日向尹凯、尹某送达了一审判决书。上诉人运达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11:37:53]
  • [各方均]:
    [11:37:5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
    [11:38:10]
  • [审判长]:
    庭前会议中除对诉讼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告知外,经讨论,并征得各方同意,还确定了以下事项:1.明确了各方的诉辩意见;2.确认了各方无争议证据和事实;3.归纳并固定了庭审争议焦点及相关证据和质证意见;4.其他程序性事项。其中特别说明以下两项:
    第一,关于各方无争议事实。主要涉及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的认定、尹某租赁尹凯的北京小客车购置指标以及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情况、顺风车费用支付及收取情况、尹某作为顺风车主在滴滴顺风车平台接单情况,各方均无争议。1. 2018年2月6日,陈泽宇、陈元帅、赵千淼在北京动物园北门停车场出入口利用微信小程序中“滴滴出行”软件中顺风车服务选项寻找前往神龙辛屯小区的顺风车。尹某作为在“滴滴出行”软件内登记的顺风车车主,与陈元帅达成了合乘合意,由尹某载陈泽宇、陈元帅、赵千淼从北京动物园前往神龙辛屯小区。尹某驾车抵达北京市通州区漷马路米拉广场前,尹某将车辆头南尾北停在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隔离带之上。陈泽宇在开门下车时,适有王某桂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南驶来,电动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尹某驾驶车辆的右后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桂受伤。王某桂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顺义交通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负此事故为同等责任,王某桂、陈泽宇均负此事故次要责任。3. 发生事故的顺风单正常完成。陈元帅支付给尹某顺风车费用69.4元,其中尹某获得顺风车费62.5元、运达公司获得信息服务费6.9元。陈元帅支付的69.4元的服务费打入了运达公司的平台,随后尹某从运达公司平台中提现。4. 尹某在事发前一个月内,共计发起合乘4次,其中3次合乘均取消,仅本案中同陈元帅、赵千淼、陈泽宇的合乘订单完成。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在滴滴顺风车平台中注册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尹凯。上述庭前会议已经各方签字确认的部分,作为无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和具体问题。根据庭前会议讨论,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运达公司作为顺风车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1.顺风车模式下,运达公司作为平台能否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2.运达公司是否应对交通事故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3.运达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事故责任比例?对本庭归纳的上诉争议焦点,各方是否有异议或补充?
    [11:38:44]
  • [各方均]:
    同意,没有补充
    [11:39:00]
  • [审判长]:
    由于本案焦点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各方当事人都已经在庭前会议中确认,各方当事人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庭决定,本次庭审将围绕以上三个争议焦点采取法庭调查和诉辩合一的模式进行。鉴于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已经在庭前会议中发表,并且本案涉及的三个争议焦点还会给各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现在请各方当事人简要陈述各方的诉辩主张。
    首先由上诉人明确上诉请求,陈述提起上诉的事实、理由。
    [11:40:11]
  • [上诉人]:
    上诉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作为居间信息服务,不是事故发生的危险源,上诉人属于居间服务,收取居间服务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有过错,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是侵权人,我们平台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同上诉状一致)。
    [11:40:1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1:40:35]
  • [被上诉人 王某桂家属]: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作为顺风车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理应对驾驶员等情况负担审核义务,以保证车辆安全的运行要求。涉案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员与所有人信息不一致,违反了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作为平台的审核者,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车辆信息不真实,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11:40:59]
  • [被上诉人 平安保险公司]:
    我公司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上诉人的请求和我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
    [11:41:35]
  • [被上诉人 尹某]:
    不同意陈某帅的意见。顺风车司机有义务把乘客安全送到地方,但是乘客下车应该保证自己的安全。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公司应该审核司机信息。
    [11:42:48]
  • [审判长]:
    各方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即一审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三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开始至第11页倒数第二自然段为止的内容有无异议或补充?
    [11:43:05]
  • [各方均]:
    无。
    [11:43:15]
  • [审判长]:
    为了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下面针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逐一由法官进行询问。之后各方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并发表意见。我们在下一个程序安排各方当事人集中对全案发表意见。
    [11:43:33]
  • [审判长]:
    首先,是第一个争议焦点,顺风车模式下,运达公司作为平台能否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各方当事人就此项争议焦点是否有新证据?
    [11:43:42]
  • [各方均]:
    [11:43:51]
  • [审判长]:
    首先,是第一个争议焦点,顺风车模式下,运达公司作为平台能否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各方当事人就此项争议焦点是否有新证据?
    [11:44:04]
  • [上诉人]: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38条,我们在顺风车情况下,仅提供居间服务。运达公司简单陈述顺风车服务提供模式?乘车人与承运人如何达成合意?司机和乘客要注册软件,注册车主和用户,司机、乘客把出行发到网上,进行配对选择。
    [11:44:20]
  • [审判长]:
    陈某帅与尹某分别陈述作为乘车人、承运人,各方如何达成合乘合意?
    [11:44:32]
  • [上诉人]:
    通过平台各自选择确认。
    [11:44:55]
  • [被上诉人 尹某]:
    滴滴顺风车平台发放信息,中间有同行或者顺路了,平台匹配比较顺路的或者同行的人,然后我们在中间去选择同行人。
    [11:45:06]
  • [被上诉人 陈某帅]:
    就是通过滴滴这个平台,感觉有保障,所以打的滴滴车,不选择黑车就是怕不安全。在微信找滴滴打车,发布地点,滴滴公司会有司机联系我。当时打电话来给我的是虚拟电话,后来打回去就接不通了,所以是平台给我打电话的。
    [11:46:04]
  • [审判长]:
    运达公司简单陈述滴滴平台的运营情况?包括车辆数量、成单数量等。
    [11:46:26]
  • [上诉人]:
    需要庭后进一步核实。
    [11:46:35]
  • [审判长]:
    该笔服务,陈某帅运达公司作为顺风车服务平台在顺风车业务中是否收取费用?
    [11:46:47]
  • [被上诉人 陈某帅]:
    微信直接付款,报价多少我就付多少。
    [11:47:50]
  • [被上诉人 尹某]:
    订单结束之后,点击确认,顺风车平台会在24小时之后,会把钱给到滴滴帐户。滴滴帐户还会收取中间信息费,车费不会全部到我手中。
    [11:48:00]
  • [审判长]:
    第二个焦点,运达公司是否应对交通事故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就此项争议焦点是否有新证据?
    [11:48:14]
  • [各方均]:
    [11:48:2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主张认为滴滴平台应该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相关的信息不符合,刚才法庭也核对了具体的注册信息,你方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指的是何种信息?上诉人的相关陈述你方什么意见?
    [11:48:43]
  • [被上诉人 王某桂家属]:
    车辆驾驶员与车辆信息不一致。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的第5条,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员是尹某,但是驾驶人是尹凯,滴滴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违反上述规定。
    [11:48:53]
  • [审判长]: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意见和相关规定什么意见?具体运营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指导意见进行审核?
    [11:49:02]
  • [上诉人]:
    平台严格审核了驾驶员的资质和车辆的资质,确保承接顺风车车主是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车辆经过年检。本案中驾驶员尹某、尹凯之间存在借用车辆的合乘协议,该车辆一直由尹某所有,符合合乘车辆需是驾驶人本人所有的条件。
    [11:49:12]
  • [审判长]:
    陈某帅,在选乘顺风车时,滴滴平台系统是否提示驾驶员尹某及其驾驶车辆的具体信息?是否提示风险?
    [11:49:35]
  • [被上诉人 陈某帅]:
    提示过车牌号,没有提示过风险。提示过驾驶员、车牌号、车辆信息,别的没有注意。
    [11:49:40]
  • [审判长]:
    根据事实查明,尹某在事发前一个月内,共计发起合乘4次,其中3次合乘均取消,仅本案中同陈某帅的合乘订单完成。情况是否属实?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
    [11:53:00]
  • [上诉人]:
    属实。无法核实,乘客出行,临时有事取消订单,都有可能导致订单取消,取消原因很多,无法核实。
    [11:53:13]
  • [审判长]:
    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是否有异议?
    [11:54:06]
  • [上诉人]:
    不同意。我公司认为,平台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11:54:13]
  • [被上诉人 王某桂家属]:
    对比例承担划分上,一审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是公正合法的。
    [11:54:30]
  • [被上诉人 陈某帅]:
    运达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模式风险高,不安全,随便注册就可以拉顺风车。
    [11:54:39]
  • [审判长]:
    为了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我们组织当事人再一次发表辩论意见。
    [11:54:53]
  • [各方均]:
    坚持我方意见。
    [11:55:01]
  • [审判长]:
    各方是否有补充的辩论意见?
    [11:55:35]
  • [各方均]:
    无。
    [11:55:3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11:55:52]
  • [各方均]:
    坚持我方意见。
    [11:56:59]
  • [审判长]:
    鉴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一方表示现无法调解,本案当庭不再作调解工作,如庭后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及时与法庭联系,调解工作庭后继续进行。合议庭将于休庭后对本案进行评议,并依法作出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今天庭审到此结束。休庭后,请各方阅看庭审笔录,如认为与庭审陈述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然后签字确认。如有书面意见请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法庭提交。现在休庭(敲法槌)。
    [11:57: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刘茜倩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57:4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1: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