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2019年6月28日9:45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09:44:37]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王某预谋利用陈某先前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用其手机所拍摄的厨房内不规范操作流程视频对该公司实施敲诈勒索。敲诈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2019年1月11日及15日,该餐饮公司委托员工崔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将人民币共计10万元转至王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内
    公安民警经侦查,将被告人王某、陈某抓获。到案后,其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09:44:55]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45:50]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某、王某到庭。
    [14:53:44]
  • [审判长]:
    第一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前有否受过刑事处罚?
    [14:53:59]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陈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本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某弄某号某吉咻兔咖啡馆打工,户籍在山西省山阴县北周庄镇苑某村某区某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14:54:10]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你于何时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14:55:00]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最初羁押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
    [14:55:11]
  • [审判长]:
    第二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前有否受过刑事处罚?
    [14:55:24]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王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某镇某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14:55:31]
  • [审判长]:
    被告人王某,你于何时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14:55:57]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最初羁押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
    [14:56:10]
  • [审判长]:
    被告人,本院于庭前向你们送达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的?
    [14:56:22]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收到了。2019年4月26日收到的。
    [14:56:29]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收到了。2019年4月26日收到的。
    [14:56:39]
  • [审判长]:
    请法警为二名被告人打开械具。
    [14:56:45]
  • [审判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郭延风、唐鸿发、人民陪审员张丽萌组成,由郭延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苏文逸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兵。
    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刘骏律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潘佳、谢玮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王某的辩护人。
    [14:56:5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14:57:51]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不申请。
    [14:57:58]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不申请。
    [14:58:0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4:58:14]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不申请。
    [14:58:21]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不申请。
    [14:58:2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
    [14:58:34]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听清楚了。
    [14:58:51]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听清楚了。
    [14:59:0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4:59:06]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王某预谋利用陈某先前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用其手机所拍摄的厨房内不规范操作流程视频对该公司实施敲诈勒索。敲诈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2019年1月11日及15日,该餐饮公司委托员工崔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将人民币共计10万元转至王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内
    公安民警经侦查,将被告人王某、陈某抓获。到案后,其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4:59:13]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都听清楚了吗?
    [14:59:42]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听清楚了。
    [14:59:49]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听清楚了。
    [15:01:40]
  • [审判长]:
    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一致的吗?
    [15:01:48]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是的。
    [15:01:56]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是的。
    [15:02:05]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15:02:14]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没有。
    [15:02:25]
  • [审判长]:
    被告人王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15:02:35]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没有。
    [15:02:44]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15:02:52]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没有。
    [15:02:58]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没有。
    [15:03:07]
  • [审判长]: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15:03:16]
  • [公诉人]:
    被告一,你何时在某餐饮工作的?
    [15:03:24]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2017年11月左右。
    [15:04:05]
  • [公诉人]:
    一共工作几次?
    [15:05:08]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2次。
    [15:05:21]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的你拍摄的视频是何时拍摄的?
    [15:05:38]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2018年4月。我当时拍视频是因为觉得该餐饮公司一直对员工扣钱和处罚,对他们的管理不满。
    [15:05:47]
  • [公诉人]:
    你用什么拍的?
    [15:06:11]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手机。
    [15:06:19]
  • [公诉人]:
    你何时想起敲诈的?
    [15:06:31]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2019年1月9日左右。我起这个念头是因为被催还钱,我没有想到什么还,看手机的时候发现了这个视频,就突然想到,正好王某也来了。
    [15:06:35]
  • [公诉人]:
    你和王某两人做这个事情是谁提议的?
    [15:06:52]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我先说起的。
    [15:07:02]
  • [公诉人]:
    你如何说的?
    [15:07:10]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通过微信说的。
    [15:07:18]
  • [公诉人]:
    你们实施的过程是如何准备的?
    [15:07:29]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我就把U盘寄过去,王某正好有个芦某的账号,可以用这个账号跟他们联系。
    [15:07:37]
  • [公诉人]:
    你们向该餐饮公司提出多少金额?
    [15:08:17]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50万。
    [15:08:27]
  • [公诉人]:
    之后你们怎么商议的?
    [15:08:46]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对方联系我们说愿意支付10万。
    [15:09:02]
  • [公诉人]:
    付了吗?
    [15:09:13]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1月11日先付了5万到王某留的支付宝的账户,后来好像是15日又付了5万。
    [15:09:19]
  • [公诉人]:
    50万和10万之间是有差异的,你们怎么商量的?
    [15:09:32]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当时50万是随便写的,他们说10万的时候我觉得他们最多就给10万的。40万他们应该不会给。我想过问他们要,但想着他们应该不会给了,因为他们第一句就表态了。
    [15:09:40]
  • [公诉人]:
    两次的钱都到王某的支付宝里,你们怎么分配?
    [15:09:51]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一人一半。
    [15:10:07]
  • [公诉人]:
    被告一,王某说的是事实吗?
    [15:10:16]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钱到了芦某的账户是肯定能提钱出来的,确定了才寄东西的。
    [15:10:47]
  • [公诉人]:
    发问完毕。
    [15:11:04]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陈某发问。
    [15:11:21]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被1,你说你把你拍的视频发给公司要50万,你是如何确信你发了视频公司会给你钱?
    [15:11:33]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他们管理和后厨都有违规操作,发过去有可能应该会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一个价钱。他们应该是不会报警的。
    [15:11:45]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公司违规操作是什么行为?
    [15:11:55]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我简单拍了20秒左右食品安全和卫生方面的。
    [15:12:03]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你是如何知道这些操作都是违规的?
    [15:12:14]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我以前在餐饮方面做过所以知道的,食品都是重复好多天都在使用的,里面有黑色的垃圾。员工上完厕所不洗手等。
    [15:12:31]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发问完毕。
    [15:12:43]
  • [审判长]:
    其他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陈某发问。
    [15:12:56]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无。
    [15:13:14]
  • [审判长]: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王某发问。
    [15:13:19]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被告人二,视频的内容你知道吗?
    [15:13:34]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不知道。
    [15:13:51]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芦某的账号是你主动向陈某提供的吗?
    [15:13:59]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他问我要的,我就给了。
    [15:14:12]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你觉得他使用的语言措辞激烈?
    [15:14:22]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是的。
    [15:14:35]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发问完毕。
    [15:14:43]
  • [审判长]:
    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进行举证。
    [15:14:52]
  •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陈某、王某的供述,证明其二人结伙敲诈勒索餐饮公司,得款10万元的事实。
    [15:15:12]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对刚才出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5:15:31]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没有。
    [15:15:38]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没有。
    [15:15:46]
  • [审判长]:
    辩护人,你们对刚才出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5:15:52]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没有。
    [15:16:06]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没有。
    [15:16:1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5:16:27]
  • [公诉人]:
    出示证人殷某、崔某的证言,证明被害单位餐饮公司遭被告人陈某、王某敲诈勒索10万元的事实。
    [15:16:35]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对刚才出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5:17:05]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没有。
    [15:17:12]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没有。
    [15:17:21]
  • [审判长]:
    辩护人,你们对刚才出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5:17:28]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没有。
    [15:17:36]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没有。
    [15:17:45]
  • [审判长]:
    本案起诉是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审理中有40万涉及未遂,牵扯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公诉机关是否需要补充起诉的?
    [15:17:56]
  • [公诉人]:
    没有。
    [15:18:2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18:34]
  • [公诉人]: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已经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威胁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退赃的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15:18:40]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5:19:20]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希望给我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弥补自己的过错。
    [15:19:27]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我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可以对我从轻处罚。
    [15:19:36]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5:19:45]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对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一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并且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一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害单位的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违反食品安全规范,不然不会同意给10万的现金,可见被害单位存在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一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一从轻处罚。
    [15:19:51]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对定性不持异议。敲诈勒索用的视频和信都不是被告人二制作,只提供了账号,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作用较小。被2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如何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前后一致。积极退赃,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系初犯,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动机是出于朋友义气。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15:20:31]
  • [审判长]:
    公诉人答辩。
    [15:20:56]
  • [公诉人]:
    请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对量刑进行考虑。
    [15:21:03]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新的辩解?
    [15:21:11]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没有。
    [15:21:18]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没有。
    [15:21:26]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15:21:32]
  • [辩护人 辩护人一]:
    没有。
    [15:21:42]
  • [辩护人 辩护人二]:
    没有。
    [15:21:5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陈某、王某,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5:21:59]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希望看在我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给我最大程度的轻判,让我早日回家弥补社会和家人。
    [15:22:13]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我希望法庭对我做出从轻处理。
    [15:22:22]
  • [审判长]:
    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本法庭当庭宣判。
    [15:22:29]
  • [审判长]:
    将被告人还押,休庭。
    [15:22:35]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15:22:43]
  • [审判长]: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威胁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否认事前知道陈某的犯意,经过法庭查证,两人在视频寄出之前,1月7日已经在聊此事,有相关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说明王某是事先知道的,并且在过程中起辅助帮助的作用,故法庭对王某不予以减轻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U盘一只,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王某,刚才法庭作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5:22:54]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听清楚没有?
    [15:24:09]
  • [被告人 被告人一]:
    听清楚了。
    [15:24:17]
  • [被告人 被告人二]:
    听清楚了。
    [15:24:25]
  • [审判长]: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5:24:34]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5: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