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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购买房屋不付款 房主要求解除合同”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4:44]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购买房屋不付款 房主要求解除合同”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齐某涛、李某娜诉称:2014年12与20日,原告齐某涛、李某娜与被告施某俊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二原告将分得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某小区B区7-2-503号和B区1-6-603号两套房屋出卖给被告施某俊,二房屋价款均为120万元,共24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二原告将两处涉纠纷房屋交付给被告施某俊,被告施某俊向二原告支付了B区1-6-603号房屋的购房款120万元,其余款项未支付。随后,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施某俊支付A区7-2-503号房屋的购房款,但被告施某俊不仅明确表示不予支付,还谎称其已向二原告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120万元,但二原告却从未收到过被告向其交付的A区7-2-503号房屋的购房款120万元。鉴于被告施某俊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购房款支付义务,二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503号房屋的买卖合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二原告齐某涛、李某娜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解除二原告齐某涛、李某娜被告施某俊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B区7-2-503号的房屋买卖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施某俊负担。[14:05:33]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李明红担任法庭记录。[14:05:47]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06:07]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4:06:22]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4:06:34]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齐某涛、李某娜与被告施某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14:07:48]
- [原告]:原告:齐某涛,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路41号。
原告:李韦娜,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路41号。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14:08:15] - [被告]:被告:施某俊,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区B区7-2-5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08:55]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09:24]
- [原告]:没有异议。[14:09:36]
- [被告]:没有异议。[14:09:49]
- [审判员]:经审查,到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李明红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解释申请回避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法庭组成、书记员及鉴定人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各方是否申请回避?[14:10:06] - [原告]:不申请。[14:10:28]
- [被告]:不申请。[14:10:38]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庭前已书面告知双方,是否需要法庭重申?[14:10:48]
- [原告]:不需要。[14:10:56]
- [被告]:不需要。[14:11:03]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与起诉书是否一致?有无补充、变更、增加?[14:11:19]
- [原告]:2014年12与20日,原告齐某涛、李某娜与被告施某俊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二原告将分得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某小区B区7-2-503号和B区1-6-603号两套房屋出卖给被告施某俊,二房屋价款均为120万元,共24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二原告将两处涉纠纷房屋交付给被告施某俊,被告施某俊向二原告支付了B区1-6-603号房屋的购房款120万元,其余款项未支付。随后,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施某俊支付A区7-2-503号房屋的购房款,但被告施某俊不仅明确表示不予支付,还谎称其已向二原告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120万元,但二原告却从未收到过被告向其交付的A区7-2-503号房屋的购房款120万元。鉴于被告施某俊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购房款支付义务,二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503号房屋的买卖合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二原告齐某涛、李某娜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B区7-2-503号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B区7-2-503号房屋。[14:11:48]
-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4:27:42]
- [被告]:一、认可二原告系夫妻,二原告对涉案房屋有处分权利,原告陈述的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与事实不符,因二原告曾提出借款并用房屋抵押,被告拒绝了,后二原告急于用钱提出将二套房屋每套1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应被告住所地与涉案房屋相邻,涉案房屋有升值空间,被告原本就有在该小区置业的意向,被告也了解了涉案房屋的价钱,二原告提出让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款用购房款去山东经营酒店 ,被告有在家中存放现金、适用现金的习惯,故答应了原告用现金支付的请求,被告后来才知道,原告让被告支付一是为了躲避债务二是坑害被告。后来被告与家人妥协以现金支付一部分购房款,与原告协商好其余120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并借款15万元,第一个月的利息从15万借款中扣除。被告一直使用房屋至今,被告一直在缴纳相关费用,涉案房屋的缴费确认单原告已在买卖时交付给被告。二、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已在涉案房屋居住使用至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4:28:00]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503号房屋买卖合同,请明确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14:28:33]
- [原告]:解除时间以法院查明为准。[14:28:44]
- [审判员]: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于2019年5月7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双方对上述时间有无异议?[14:28:58]
- [原告]:无异议。[14:29:09]
- [被告]:无异议。[14:29:15]
- [审判员]:对于解除合同的后果是否主张?是否要求返还房屋?[14:29:25]
- [原告]:本次诉讼中中解除,解除时间以法院查明为准。本案不主张解除后果。[14:29:35]
- [审判员]:原告明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4:29:45]
- [原告]:1、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B区7-2-503号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9年5月7日解除;2、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B区7-2-503号房屋。[14:29:58]
- [审判员]: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的意见有无变更?[14:30:32]
- [原告]:没有变更。[14:30:42]
- [被告]:补充一下,证据中的庭审笔录为126**号案件的庭审笔录。[14:30:54]
- [审判员]:庭前会议中,原告对被告的证据3、证据7和证据8未发表质证意见,证据3是门头沟法院(2016)京0109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证据7是石景山法院(2016)京0107民初126**号庭审笔录,证据8是物业费、供暖费、停车费、水费、电费发票及协议,现在原告明确质证意见?[14:31:10]
- [原告]:对证据3,第4页记载的内容,2010年被告与案外人支付的方式为现金,不能证明被告有适用现金交易的习惯,被告会与相对方明确约定合同约定方式,被告没有与二原告支付现金购房款的合意,也没有用现金支付,同时,该案中被告向案外人出具了收据,说明被告知道适用现金应当收据,被告没有让二原告出具收款凭据。证据7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8 ,物业费、供暖费、自来水费收据、电费、缴费确认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14:31:44]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14:32:06]
- [原告]:补充一组三个证据:石景山2016京0107民初126**号判决书,2017 京01民终58**号判决书和2016京0107民初126** 号案件的庭审笔录,证明被告向原告通过汇款支付的134.4万元款项并非本案房屋的购房款。[14:34:47]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35:34]
- [被告]:对这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以汇款和现金共同支付了503和603号房屋的购房款240万元,通过汇款支付的134.4万元款并没有明确对应哪一套房屋,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14:35:45]
-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新证据提交?[14:36:04]
- [被告]:没有新证据提交。[14:36:14]
- [审判员]:出示本院调取的石景山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发表质证意见?[14:45:33]
- [原告]:没有异议。[14:45:56]
- [被告]:没有异议。[14:46:02]
- [审判员]:双方就石景山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是否提起了上诉?[14:46:15]
- [原告]:我方没有上诉。[14:46:32]
- [被告]: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14:46:41]
- [审判员]:503号房屋是否取得房产证?[14:46:53]
- [原告]:暂时还没有取得。[14:47:04]
- [被告]:没有取得。[14:47:13]
- [审判员]:双方于何时签订503号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了一式几份合同?分别在谁手中?[14:47:25]
- [原告]:2014年12月20日,当时签订这一份,一直掌握在本案被告手中,本来签订合同是以抵押方式借款,后来经石景山法院审理并非借款关系,才提起本案解除合同的诉讼。[14:47:39]
-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14:47:52]
- [被告]:2014年12月20日签订了两份,原被告各持一份。[14:48:03]
- [审判员]:“钱款付清”是什么时间写的?写在几份原件上?写有钱款付清字样的合同原件是否交付给原告?[14:48:14]
- [被告]:2014年12月21日写的,给现金和转账都付清了后写的,我让原告写的,写在两份原件上,全写了,写有钱款付清字样的合同原件交付给原告了。[14:48:37]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无异议?[14:48:52]
- [原告]:本案原告并不知情,被告自己写的,也非当着本案原告的面写的,在自行持有的一份合同上书写的。[14:49:03]
- [审判员]:原告为何允许被告在你的合同原件上写上钱款付清?[14:49:17]
- [原告]:本来签订合同是以抵押方式借款,后来经石景山法院审理并非借款关系,才提起本案解除合同的诉讼,所以只有一份作为抵押的形式。提醒法院注意,房屋买卖合同不会是这么简易的合同,这都不是正规的合同,合同的交付日、付款日没有约定,不具备真实交易的情况,很可惜石景山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借贷关系的诉讼请求。[14:50:00]
- [审判员]:原告,你方借贷关系的诉讼请求被石景山法院驳回指的是哪一份判决?[14:50:16]
- [原告]:我方提交的164**号判决书,即证据4。[14:53:11]
- [审判员]:双方是否约定了付款期限?[14:53:43]
- [原告]: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14:53:53]
- [被告]:没有约定,因为当时已经履行完毕了。[14:54:08]
- [审判员]:被告何时将503号房屋的房款120元支付给原告?以何方式支付的?在何地点支付的?现场还有什么人?[14:54:42]
- [被告]:2014年12月21日,将购房款120万元现金,在三家店工商银行平房外原告齐某涛的车上给付的,120万元一块给的,当时只有齐某涛一人。[14:55:02]
- [原告]:不认可,原告在之前164**号案件中的陈述与今天当庭的陈述截然不同,在之前提交的证据5庭审笔录上标页码60页的陈述的签订合同地址、503房屋购房款全要现金,说明120万元交付时间、地点与今天的陈述不符,上标页码62页陈述的人物与今天陈述的人物也不同。本案被告前后陈述不一的情况证明被告根本没有给原告支付120元现金。[14:56:56]
- [审判员]:被告解释一下为何庭审笔录第60页的陈述与今天陈述不一致?[15:06:34]
- [被告]:军队大院这个是签订的合同,没有支付现金;我认为这个笔录记载的不正确。[15:06:53]
- [审判员]:被告是否要求原告出具收条?为何不要求原告打收条?[15:07:07]
- [被告]:合同上我让原告签,都是朋友,想着房子钥匙等全套手续也都给我了,就算交接完毕了,就没有强制原告出具收条。[15:07:18]
- [审判员]:被告的120万元来源于何处?[15:07:32]
- [被告]:我是干出租大院库房的,一万多平,家中长期使用、保留大量现金,被告出具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被告有大量取现金、用现金的习惯。[15:07:44]
- [审判员]: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22日取款100万准备做什么用?[15:08:07]
- [被告]:在家里搁着,备着用的。后来整好就用来给原告支付购房款;取出来在家里放着就是为了买建材方便。[15:08:17]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陈述有无异议?[15:08:31]
- [原告]:提请法庭注意被告提交的证据2 ,银行记录变动非常大,有进账有出账,120万元在家里备着,就不会有后续那么多的存取现金。[15:08:42]
- [审判员]:被告以转账方式支付的1344000元是什么钱?与503号房屋有无关系?[15:09:03]
- [被告]:120万元是房款,剩余的是借账。我方确认120万元系603号房屋的房款,与本案503号的房屋是现金120万元。[15:37:13]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所述有无异议?[15:38:10]
- [原告]:认可134.4万元与本案503号房屋无关。[15:38:25]
- [审判员]:原告何时将503号房屋交付给被告?同时交付了何物品?[15:38:35]
- [原告]:大概在合同签署后几天之内给的,时间太久了,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同时交付了钥匙、水卡、电卡、定向安置房权属申请确认单原件和天然气卡。[15:40:2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所述有无异议?[15:40:40]
- [被告]:2014年12月20日在原告公司签署的合同,当天原告带我去看房子给了我钥匙,也给了我缴费确认单;第二天原告李某娜带着我去物业激活开通了水卡、电、燃气卡等。[15:40:49]
- [审判员]:原告,交付的时间记得清楚吗?[15:41:03]
- [原告]:过了几天才交付的。[15:41:13]
- [审判员]:原告,被告既然未付房款,你为何将房屋交付被告?[15:41:26]
- [原告]:因为是140万元扣除头期利息后民间借贷关系下的房屋抵押,不给对方这些东西,对方不给房款。[15:41:37]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所述有无异议?[15:41:58]
- [被告]:不认可。[15:42:08]
- [审判员]:503号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真实的买卖关系?[15:42:24]
- [原告]:我方在603号买卖协议业已生效的情况下,在本案中认可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15:42:34]
- [审判员]:双方对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何意见?[15:42:45]
- [原告]:如果房子是经济适用房的话,合同就是无效的。因现在房子的性质无法确认,我方暂时认可涉案合同是有效的。[15:42:55]
- [被告]:我方认为合同有效。[15:43:05]
- [审判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依据哪条法律规定?[15:43:15]
- [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5:43:26]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何意见?[15:43:36]
- [被告]:不同意。[15:43:50]
- [审判员]: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事实有无补充?[15:43:59]
- [原告]:对事实没有补充,增加一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15:44:08]
- [审判员]: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无答辩意见?[15:44:18]
- [被告]:不同意,[15:44:32]
- [审判员]:被告503号房屋由居住使用?[15:44:41]
- [被告]:我们家里人,爱人李某和孩子施某鹤。[15:44:51]
- [审判员]:原告是什么意见?[15:45:05]
- [原告]:不追加李某和施某鹤为本案被告,故在本案中不主张返还房屋的请求,另案主张。[15:45:14]
- [审判员]:被告答辩意见有无补充?对事实有无补充?[15:45:28]
- [被告]:没有补充。[15:45:39]
- [审判员]: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了503号房屋的购房款120万元;二、原告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无补充?[15:45:48]
- [原告]:没有补充。[15:45:59]
- [被告]:没有补充。[15:46:09]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46:19]
- [原告]:查明事实和证明涉案合同记载的钱款已清字样为被告书写,不能证明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今天的陈述与之前的陈述矛盾,支付的时间、地点均不一致;被告在此前案件中称其取出100万元放在家中备用,根据被告提交给的流水可知,被告取出100万元后又存取出大量现金,不能证明被告支付了现金;另案中被告现金支付时需要收据等凭证,但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出具收据予以证明;故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现金购房款的事实,本案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15:46:31]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46:51]
- [被告]:基于信任成立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基于信任,没有要求原告出具收条;被告有适用现金交易的习惯,本案不能离开原被告为朋友关系的基础来看待;被告以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了两套房屋的购房款。[15:47:01]
-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5:47:13]
- [原告]:原被告之间是通过玩斗地主游戏认识的,并非朋友关系。[15:47:23]
-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5:47:32]
- [被告]:我方与原告齐某涛是在6年前,买房之前的2013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的,都是开公司的,平时一块吃饭喝酒,互相拆借点小钱儿。[15:47:45]
- [审判员]:原告有异议吗?[15:47:58]
- [原告]:就是朋友介绍认识的,没有过过钱。[15:48:1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5:48:3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48:48]
-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5:48:57]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49:08]
- [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15:49:26]
- [原告]:不同意调解。[15:49:32]
- [被告]:不同意调解[15:49:41]
-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案不再当庭主持调解,本案庭后组织双方看现场后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5:50:1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明红和王睿涵,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50:37]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