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审判员及书记员

合议庭及庭审现场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7月1日9:30,密云法院审理“借卡后刷走上万元未还 男子将前女友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今天我院审理的是“借卡后刷走上万元未还 男子将前女友诉至法院”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1:37]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王某称,2018年下半年,因为被告刘某急需用钱向其借款。因王某身上没有现金,故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刘某并告知其密码。刘某拿到卡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取现及消费,且出现将信用卡预留电话修改等行为。2018年底因王某需要用钱,向刘某索回信用卡后,经查询发现刘某在持卡期间总共借用4万余元。经王某多次催要刘某以各种理由不偿还该款。故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款。
    被告刘某辩称,上述款项为二人同居期间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不是向原告借的款。
    [09:42:09]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7:54]
  • [原告 程某洋]:
    原告:程某洋,男,1992年生,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
    [09:49:0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州、宫某安,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0:09]
  • [被告 薄某]:
    被告:薄某,女,1994年生,汉族,黑龙江省龙江县人,现住深圳市。
    [09:50:2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存,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1:16]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某洋与被告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寻朝兰和人民陪审员王敏、高秋桂组成合议庭,由寻朝兰担任审判长,张朦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商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程某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某安,被告薄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存到庭参加诉讼。
    [09:53:0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
    [09:53:3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事实及理由同起诉状(宣读略)。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45345.0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至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5345.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53:56]
  • [审判员]:
    原告本人是否有补充?
    [09:59:20]
  • [原告 程某洋]:
    没有。
    [09:59:30]
  • [审判员]:
    由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59:4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诉讼诉请中的事实理由部分不符,原、被告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底期间系恋爱关系,2018年9月初,原告将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被告使用,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及生活开销,期间信用卡曾丢失,原、被告一起前往银行将信用卡预留电话改为被告的,也就是说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诉请不成立,
    [09:59:5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此外,原告称双方为借贷关系,也不符合正常的生活习惯,借贷关系一般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将出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并出具借据或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却为借贷关系,而本案中,原告将自身持有的信用卡及密码告知被告,在结合原被告之间系恋爱关系的特殊身份关系,故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
    [10:11:29]
  • [审判员]:
    此外持卡期间其消费也并非是被告一人消费,原告也曾用卡及消费机透支,双方并非借贷关系的理由还有借款无论是借款金额大小双方均应在借款出借同时明确金额,以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结合之前答辩意见原告仅凭曾将其信用卡交付被告使用,就认为双方是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补充一下,原告修改信用卡预留电话号码依据相关规定必须本人到场才能修改,所以说,原告称被告是被告私自修改不可能。也再次印证双方并非是借贷关系。
    [10:17:0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时就证据来源、种类、数量、证明目的等内容逐一说明。首先由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
    [10:23:3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一、广发银行对帐单4页,证明被告在拿走原告信用卡期间借款的消费情况;二,录音,是12月15日晚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一个录音,证明确实是被告向原告借用信用卡,有过这种借款行为,被告对此也认可,
    [10:28:2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三,法院调取的工商银行ATM机取款视频记录,还有十里堡派出所出警记录以及视频,证明被告持有信用卡并取款,双方存在借款行为。
    [10:28:46]
  • [审判员]:
    由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10:41:1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广发银行信用卡对帐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仅能证明原告卡的一个消费情况,并不能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也不能证明该款项全部系被告支取或消费。
    [10:41:18]
  • [审判员]:
    播放录音(略),你们在录音中说有5万多。
    [10:41:33]
  • [原告 程某洋]:
    就是大概的说的。
    [10:48:33]
  • [审判员]:
    现在原告明确一下,你们打了单子之后哪一笔你们认为是借款?是被告消费的?
    [10:48:4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第1页,9月27日到10月15日都是薄某向程某洋借款,第3页2018年11月8日的违约金到2018年10月26日到2018年11月6日提现手续费97.5元中间的都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10:48:53]
  • [审判员]:
    播放原告在起诉之后申请法院调取的工商银行ATM机取款的录像(由于故障,暂时无法播放)。下面播放十里堡派出所出警视频略。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49:4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录音证据,明确证明双方是情侣关系,虽然原告称是借款,但是薄双也没有认可是借款,被告在录音中也一直说双方借款应该有借条,所以不能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原、被告分手之后原告曾经多次以要钱的名义骚扰被告,在报警之后,首先是被告报警的,也不能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虽然原告曾称9月20日被告家里用点钱把信用卡借给被告了,自称是没有借条,原告自称金额是5万多,这与原告的诉求也是不一致的。
    [10:52:0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当时程某洋称把信用卡借给被告了,我们只是承认,这个卡曾经在被告手中,也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原、被告谈话过程中,原、被告分手之后原告多次骚扰被告,在警察出面之后,被告在为了和化解纠纷化解矛盾也好或者及时让原告离开,保证自身安全也好做出妥协性的一些表述,并且表述也是非常少的,而且原告取得证据的形式,我们认为他取证的一个方式不妥,我认为也是违法的,侵犯被告的一个居住权,包括其他一些权利。
    [11:03:1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还特别提到报警还是被告报的,提醒法庭,从取得形式上以及证明目的上看,我们认为均达不到原告证明的目的。
    [11:03:46]
  • [审判员]:
    还有接警单,双方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11:03:58]
  • [原告 程某洋]:
    真实性没有异议。
    [11:04:0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04:19]
  • [审判员]:
    由被告针对自己的答辩主张及反驳提供证据。
    [11:04:3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证据。
    [11:04:41]
  • [审判员]:
    下面合议庭成员向双方当事人核实几个问题。原告与被告薄某什么关系
    [11:05:15]
  • [原告 程某洋]:
    是情侣关系,开始的时间记不清楚了2014年或2015年,2018年9月份结束情侣关系。
    [11:05:57]
  • [审判员]:
    因为什么结束情侣关系?
    [11:06:09]
  • [被告 薄某]:
    感情不合。
    [11:06:19]
  • [审判员]:
    你们俩同居了吗?
    [11:06:30]
  • [原告 程某洋]:
    同居了。
    [11:06:38]
  • [审判员]:
    什么时候?
    [11:06:48]
  • [原告 程某洋]:
    2016年4月份一直到2018年9月份。
    [11:07:00]
  • [审判员]:
    被告刚刚原告陈述的是否属实?
    [11:07:0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跟我说2016年10月份到2018年11月份双方是恋爱同居关系。
    [11:07:23]
  • [审判员]:
    被告向你借钱借款用途是什么?
    [11:07:33]
  • [原告 程某洋]:
    家里有急事。
    [11:07:44]
  • [审判员]:
    你当时跟她分手了还借给她钱?
    [11:07:54]
  • [原告 程某洋]:
    我们是同事。
    [11:08:06]
  • [审判员]:
    信用卡什么时候给她的?你什么时候拿回来的?
    [11:08:16]
  • [原告 程某洋]:
    9月20日到25日期间给她。具体哪天不清楚了,2018年11月10日拿回来的。
    [11:08:28]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认可?
    [11:08:3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不认可,首先,这个借款用途这块,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可能要出差,但当时双方还是同居关系,还要生活开销,原告就将信用卡及密码告知了被告,当时是同居关系,据当事人跟我说有部分款项是交纳了半年的租金,包括水电费等生活开销,我们并没有以家庭有急事向原告借款,如果按原告所说,9月份就分手的话,双方除非是和谐的分手,否则的话不会再把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被告,如像原告所说属于借款的话,也必须让被告出具借条,
    [11:08:4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但看双方的关系,分手之后双方关系是非常排斥的,有矛盾的,如果真如像原告所述9月份分手,首先他不会把卡交付给被告,另外也不会再借给被告钱,即使借钱的话也要一个明确金额并出具相关的借款手续。
    [11:09:09]
  • [审判员]:
    被告说要向你借钱急用的话,当时说要借多少钱了吗?
    [11:09:22]
  • [原告 程某洋]:
    没有,只是提出把信用卡给她用。
    [11:09:35]
  • [审判员]:
    你说的是在9月27号到11月6号期间,这些的消费都是被告本人消费的不是你消费的是吗?
    [11:09:47]
  • [原告 程某洋]:
    是的。
    [11:09:58]
  • [审判员]:
    是否有证据提交?
    [11:10:10]
  • [原告 程某洋]:
    有证据,银行取款录像,还有她刷卡的没有我签字。
    [11:10:2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据当事人讲这个时间比较长了的确记不太清楚了,但是我们认大部分是我们消费的。
    [11:10:42]
  • [审判员]:
    什么时候从原告拿的信用卡?
    [11:10:5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据被告本人说第一笔消费是9月27日。
    [11:11:16]
  • [审判员]:
    什么时候还的卡?
    [11:11:24]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应该是11月6日。
    [11:11:34]
  • [审判员]:
    在这期间程李洋是出差吗?
    [11:11:42]
  • [原告 程某洋]:
    是。
    [11:11:5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我需要向被告本人核实。
    [11:12:21]
  • [审判员]:
    因被告需要核实问题。现在休庭
    [11:12:31]
  • [主持人]:
    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1:13:5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