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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为救同事被烧伤 起诉单位要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2:22]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为救同事被烧伤 起诉单位要赔偿”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张英周、人民陪审员李文、人民陪审员段桂菊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英周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晓蒙担任法庭记录。[14:16:06]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在2015年入职被告北京某公司,一日,原告的同事甲某,在练习按摩手法时,在拔罐环节出现意外,引火烧身,原告情急之下,用手拍打火焰,手被严重烧伤,进而入院治疗,原告支付了大量医疗费、医药费等费用,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责任,故诉至法院。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17:5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4:18:28] -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4:20:24]
-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无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14:21:10]
- [原告 许孝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孝春,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14:21:26]
- [被告]:北京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某某(系被告员工),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公司宿舍。[14:21:54]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22:58]
-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14:23:0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本案是否接受电子送达?[14:23:17]
- [各方当事人]:不接受电子送达。[14:23:24]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北京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法院已于开庭前三日通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英周、人民陪审员李文、人民陪审员段桂菊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英周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晓蒙担任法庭记录。[14:23:46]
- [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4:24:09] - [审判长]: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24:22]
-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14:24:2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14:24:38]
- [原告 许孝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7052.19元、护理费16 0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48 000元、伤残赔偿金105 060元、后期治疗费36 869元、劳务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 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入职被告公司,被告安排原告到隶属于被告的凌某保健室从事按摩师工作,2016年9月12日下午4点半,当时店里没有顾客,根据店领导安排,老技师培训新技师,技师之间互相学习,新来的技师凹某在原告身上练习手法,在最后拔罐环节,凹某应用酒精处理不当,将酒精滴落在原告背部,由于身上有精油,导致背部、腰部、腹部起火,并将内裤引燃,在原告情急用手拍打火焰时,手也被烧伤;后来被送到空军总医院住院,在该医院治疗27天,原告自己垫付了36 869.5元医疗费,由于原告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不得已出院继续治疗。被告支付了29 817.31元,之后再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被告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雇佣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后再上岗,不应在没有相应的工作技能的情况下,用同事的身体做实验;本案的发生说明被告管理存在过错,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275 981.19元,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判决。[14:34:46]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4:35:13]
- [被告]: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医疗费已经医保报销了,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应该自己承担。护理费,公司不认可是工伤,不应承担护理费。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营养费过高。误工费,原告工资是8000元一个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认可这个数额。后期治疗费由于没有实际发生,没有证据,不认可。对伤残赔偿金的鉴定不认可,对劳务费认可。和精神抚慰金。我方认为原告并非是工作时间受伤,是原告和凹某的私自行为,不属于工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凹某不属于我们公司员工,我公司在该地开设保健室,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有客户来的时候,是从外面找技师。凹某是2016年初开始我们经常叫她来做技师。凹某和原告私下关系较好,凹某不是我公司员工,不存在新员工培训的情况,我公司也不可能规定员工之间进行相关的培训。原告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派其进行培训。本案应当是一起第三人侵权,与我公司无关,应当起诉凹某。[14:35:27]
- [审判长]: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4:36:22]
- [原告 许孝春]:证据一、W15临时出入证,证明原告受雇期间在被告提供的保健室工作,出入使用的证件;
证据二、烧伤事件经过,证明原告受伤经过;
证据三、关于为李某某垫付住院费的说明,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卞某第一时间在医院为原告垫付住院费;
证据四、原告受伤部位照片,证明原告臀、腹、腰、手等部位全身多处烧伤;
证据五、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证明原告住院时间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0月9日,天数27天,主要诊断火焰烧伤20%TBSA,Ⅱ°(浅、深)Ⅲ°,全身多处;
证据六、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2016年9月12日烧伤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诊断结果:火焰烧伤20%TBSA,Ⅱ°(浅、深)ⅢI°,全身多处;
证据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36869.50元住院费;
证据八、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证明被告在原告伤后通过医保给原告报销29817.31元;
证据九、社保卡,证明被告在原告出院后为报销,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社保卡,后被告借口要回;
证据十、部分工资记录,证明被告记录原告在受雇期间部分工资及工作内容(2016年1月1日-1月31日的工资);
证据十一、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六个月,护理时间及人数:伤后120天1人/日,营养费:按90天计算,后续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证据十二、鉴定费收据,证明原告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2000元[14:42:25]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4:50:50]
- [被告]:对证据一的三性均认可,我方认可原告是公司员工;对证据二,若是原告的陈述,我方认为对真实性我方不认可,其中对技师凹某的身份,及是否隶属于公司,我方不认可;若是证人证言,对凹某的签字不认可,且若是证人证言凹某应出庭作证;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认可,卞某是否垫付医疗费与我方无关,卞某的说明中提到“听说在工作期间烧伤”,这也是卞某听闻的,不是亲眼所见,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我方无法核实;对证据五至七的真实性我方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公司不应承担支付的责任;对证据八至九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十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中并没有公司盖章,原告可以自行制作;对证据十一,由于是原告单方委托的,对其鉴定意见我方不予认可,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做伤残鉴定,应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费我方不应承担。[14:51:32]
- [审判长]:原告证人证言是否可以出庭作证?[15:04:18]
- [原告 许孝春]:凹某在云南,无法保证,卞某可以。[15:04:39]
- [审判长]: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15:05:47]
- [被告]: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但今天在外地。是我公司员工,证明原告和凹某是私自行为,不是工作原因。[15:06:02]
- [审判长]:原告认识杨某吗?[15:06:37]
- [原告]:认识,当时在现场,杨某是足疗和按摩技师,出事之后,他把我送去医院的。[15:06:49]
-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和你公司什么关系?[15:06:58]
- [被告]:员工。[15:07:05]
- [审判长]:什么时候入职?原告具体负责做什么?[15:07:27]
- [被告]:应该是2015年入职,在某大院下属保健室的技师。[15:08:07]
- [审判长]:工作时间?[15:08:28]
- [被告]:需要回去核实。[15:08:36]
- [原告]:早九点到晚九点。有领导来,我们到晚上十一点加班。[15:08:47]
- [审判长]:工资如何计算?[15:09:03]
- [原告]:绩效工资,保健按摩一个算一个。保底3000。[15:09:12]
- [被告]:需要回去核实。[15:09:26]
- [审判长]:原告主张受到的烧伤说一下当时的情况。[15:09:46]
- [原告]:当时店里,于某说新来的员工要培训,我的顾客比较多,业余的时候可以培训一下新来的人。当天没有顾客,凹某说李老师你再培训我一下吧,说你有钱赚我们没有,我本来不想教她。但迫于老板的压力,我就培训了,拔罐的时候起火了,穿上衣服之后,开门叫杨某把我送医院去了急诊。[15:10:13]
- [审判长]:凹某是什么时间去你们那工作的?[15:10:31]
- [原告]:2016年,在那干了三四个月,没有取得资质。[15:10:52]
- [审判长]:被告,凹某是否是你公司员工?[16:19:17]
- [被告]:不是正式员工,我公司就是为了老干部服务的,不是盈利目的,我方入职的肯定都是不需要培训的。当时是因为原告和凹某私下较好。[16:19:26]
- [审判长]:凹某是否去过你公司的保健室?[16:19:35]
- [被告]:去过。凹某在2016年已经在给客人做服务了,不可能存在新员工培训。[16:19:44]
- [审判长]:你方如何给凹某结算公司?[16:19:52]
- [被告]:按次数月结。[16:23:07]
- [审判长]:2016.9.12下午凹某的确在你方的保健室?[16:23:48]
- [被告]:是。[16:23:56]
- [审判长]:原告受伤的地点是否是在你公司的保健室?[16:24:38]
- [被告]:是。[16:24:47]
- [审判长]:凹某在你方对客人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代表你公司行为?[16:24:54]
- [被告]:是。[16:25:05]
- [审判长]:当时你公司的保健室是否有负责人?[16:25:13]
- [被告]:我需要庭后核实。[16:25:20]
- [审判长]:原告,当时被告公司的保健室是否有负责人?[16:25:27]
- [原告]:主管是杨某,负责人是于某(音)。[16:26:02]
- [审判长]:为何让你教凹某?[16:26:43]
- [原告]:因为前一天开会,领导批评我了,让我必须教凹某。[16:27:25]
- [审判长]:你如何教凹某的?[16:27:59]
- [原告]:就是在彼此身上互相实验。[16:28:15]
- [审判长]:此前,你是否教过凹某?[16:28:37]
- [原告]:在我受伤前没有。[16:28:46]
- [审判长]:你是否知道凹某没有相关的资质?[16:28:53]
- [原告]:我不知道。[16:28:59]
- [审判长]:当时你如何受伤的?[16:29:06]
- [原告]:当时凹某先给我推背,之后进行拔火罐,因为我身上有精油,酒精不慎滴落,才受伤的。[16:29:15]
- [审判长]:凹某给你推背,按摩是领导安排的?[16:29:22]
- [原告]:是,是于某让我教凹某。[16:29:35]
- [审判长]:被告,你方保健室负责人是谁?[16:29:45]
- [被告]:于某。[16:29:52]
- [审判长]:被告,当时是否有让凹某在原告身上进行推背等行为?[16:30:02]
- [被告]:公司没有要求,负责人也没有要求。[16:30:11]
- [审判长]:原告如何受伤的?[16:30:19]
- [被告]:因为原告是老员工,经常让别人给原告按摩,当时是凹某给原告拔罐时受伤的,但不是公司要求做员工培训受伤的。[16:30:25]
- [审判长]:你方认为凹某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16:30:35]
- [被告]:个人行为。[16:30:43]
- [审判长]:你方能否要求凹某到庭?[16:30:59]
- [被告]:不行。[16:31:09]
- [审判长]:若你方不能要求凹某到庭,你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16:31:29]
- [被告]:听清了。[16:31:36]
- [审判长]:原告,你受伤后谁给你送到医院的?[16:31:47]
- [原告]:杨某,公司员工。[16:31:53]
- [审判长]:被告,是否认可?[16:31:59]
- [被告]:我不清楚。[16:32:07]
- [审判长]:原告,住院多少天?诊断结果?[16:32:13]
- [原告]:住院27天,诊断结果是火焰烧伤,医疗费总计花费了36 869.50元,报销了29817.31元。[16:32:21]
- [审判长]:被告,是否认可?[16:32:29]
- [被告]:认可。[16:32:35]
- [审判长]:原告,解释一下报销的事情?[16:32:42]
- [被告]:是出了事后在单位上了社保,就上了一个月的社保。[16:32:53]
- [审判长]:被告,是否属实?[16:33:03]
- [被告]:社保的问题我需要查询,但肯定在出事前给原告就有社保。[16:33:10]
- [审判长]:为何给原告报销?[16:33:18]
- [被告]:因为当时我去劳动局询问了,是否能报工伤,劳动局说不能,我方出于人道主义才给原告报销的。[16:33:26]
- [审判长]:当时凹某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16:33:34]
- [被告]:个人行为。[16:33:41]
- [审判长]:为何你公司给原告报销?[16:33:50]
- [被告]:因为原告是我公司员工,我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才报销的。[16:33:56]
- [审判长]:原告,解释一下?[16:34:04]
- [原告]:我出院后,去找过被告几次,被告才同意给我报销,我9月出事的,社保是8月才上的。[16:34:11]
- [审判长]:补交保险的时间?[16:34:20]
- [原告]:我不清楚,是给了我方发票我方才知道。[16:34:29]
- [审判长]:被告,何时补交的保险?[16:34:45]
- [被告]:我庭后核实。[16:34:51]
- [审判长]:被告,限你方三日内提交何时为原告交纳保险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没有证据出示,是否听清?[16:35:06]
- [被告]:听清了。[16:35:13]
- [审判长]:原告你主张的务工收入是多少钱?[16:35:32]
- [原告]:8000元,因为我每月工资是10000元。[16:35:41]
- [审判长]:是否有完税凭证?[16:35:53]
- [原告]:没有。[16:36:01]
- [审判长]:庭后能否提供完税凭证?[16:36:10]
- [原告 许孝春]:我方庭后查找一下。[16:36:16]
- [审判长]:原告每月月平均工资,被告?[16:36:24]
- [被告]:我庭后核实。[16:36:30]
- [审判长]:被告庭后提供2015.9月至2016.9月的向原告发放工资的明细是否听清?[16:36:36]
- [被告]:若有,我庭后提交。[16:36:43]
- [审判长]:原告,月平均工资收入?[16:36:49]
- [原告]:有多的时候,也有少的时候,平均8000元是我预估的。[16:36:55]
- [审判长]:若你方无法提供完税凭证,如何处理?[16:37:04]
- [原告]:请法庭按照北京的人均标准工资酌定。[16:37:11]
- [审判长]:你何时受伤的?[16:37:17]
- [原告]:2016.9.12下午4点多。[16:37:2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是否有异议?[16:37:33]
- [被告]:有异议。[16:37:41]
- [审判长]: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16:37:47]
- [原告 许孝春]:是原告的病历记录及给原告的临床检查。
(提交鉴定报告原件)[16:37:53] - [审判长]:鉴定机构是?[16:38:04]
- [原告 许孝春]:双鸭山市医城鉴定中心。是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16:38:14]
- [审判长]: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16:38:25]
- [原告 许孝春]:有资质,在鉴定意见后面。[16:38:33]
- [审判长]:被告,对其真实性是否有异议?[16:38:44]
- [被告]:有异议,是原告单方委托的。[16:38:51]
- [审判长]:你方是否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申请鉴定?[16:38:58]
- [被告]:我需要庭后询问公司。[16:39:06]
- [审判长]:若你方申请鉴定,你方需三日内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若你方不申请鉴定,你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16:39:14]
- [被告]:听清了。[16:39:25]
- [审判长]:原告,若被告申请鉴定,你方意见?[16:39:32]
- [原告]:我方同意。[16:39:38]
- [审判长]:若被告申请鉴定,鉴定材料如何确定?[16:39:45]
- [被告]:我方刚才质证过的病例材料及诊断证明。[16:39:51]
- [原告]:同意。[16:39:59]
- [审判长]:若被告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如何确定?[16:40:06]
- [被告]:北京市高院摇号确定。[16:40:17]
- [原告]:同意。[16:40:24]
- [审判长]:被告,若你方申请鉴定,你方需按期交纳鉴定费,逾期未交纳鉴定费的,你方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16:40:34]
- [被告]:听清了。[16:40:43]
- [审判长]:若被告申请鉴定,原告,需要你方予以配合的,你方应进行配合,若拒不配合的,你方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16:41:15]
- [原告]:听清了。[16:41:26]
- [审判长]:原告,你方主张的后续治疗费部分是否有证据出示?[16:41:32]
- [原告 许孝春]:没有。[16:41:37]
- [审判长]:原告,你方主张的劳务费是否有证据出示?[16:44:30]
- [原告 许孝春]:没有,但自出事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2日的12天工资没有支付。[16:44:42]
- [审判长]:被告,对此是否认可?[16:44:48]
- [被告]:不认可。[16:44:54]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45:05]
- [原告 许孝春]:原告是在单位工作期间由于被告管理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责任。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工作期间培训技术不熟练的凹某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凹某系被告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被告刚才在法庭调查时也认可了凹某在被告单位工作,原告受伤是在被告单位的事实,因此从时间,地点,人物都与被告有关联,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和被告的管理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其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关报销的内容是被告为了减轻压力通过社保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16:45:21]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45:32]
- [被告]:我方认为原告与凹某之间是私自行为,并非公司行为,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公司要求原告对凹某进行培训的。原告与我方是劳动关系,我公司也向劳动局咨询过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但劳动局答复原告受伤的实施情况不属于工伤,若原告认为其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在一年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其自身原因未申请工伤认定的,不应向我方主张侵权赔偿。[16:45:42]
- [审判长]:被告,你公司是否认可2015.9月至2016.9月和原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16:46:03]
- [被告]:我方认可劳动关系,具体时间需要核实。[16:46:13]
- [审判长]:原告受伤是否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16:46:28]
- [被告]:在。[16:46:35]
- [审判长]: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16:46:43]
- [被告]:找不到了。[16:46:49]
- [审判长]:原告,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16:47:04]
- [原告 许孝春]:没有。[16:47:12]
- [审判长]:原告,你方是否认可是否是劳动合同关系?[16:47:22]
- [原告]:不认可。我方认可的是劳务关系。[16:47:29]
- [审判长]:你提供的劳动是否是被告的劳动的组成部分?[16:47:36]
- [原告]:是。[16:47:42]
- [审判长]:你是否接受被告的管理?[16:47:49]
- [原告]:接受。[16:47:56]
- [审判长]:你方坚持以劳务关系进行主张权利?[16:48:08]
- [原告]:我方认可和被告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16:48:15]
- [审判长]:被告是否给你方发放工资?[16:48:24]
- [原告]:给我方发放工资。[16:48:49]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6:49:10]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6:49:49]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