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2
7月12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因政策不具购买条件 诉开发商解除合同”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政策不具购买条件 诉开发商解除合同”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47:06]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50:50]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58:14]
  • [审判员]:
    原告:刘x,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女,1992年9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刘x磊,总经理。
    对对方出庭人有异议吗?
    [11:00:50]
  • [原告]:
    没有异议。
    [11:01:07]
  • [被告]:
    没有异议。
    [11:02:1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齐松独任审判,书记员马志惠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1:06:37]
  • [原告]:
    听清楚了
    [11:08:23]
  • [被告]:
    听清楚了
    [11:10:4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以上要求是否听清楚了?
    [11:13:54]
  • [原告]:
    听清楚了。
    [11:15:15]
  • [被告]:
    听清楚了。
    [11:16:3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11:18:00]
  • [原告]:
    2016年12月1日,原告购买坐落于通州区某号商铺欲做经营使用。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该商铺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该商业楼至今未开业经营,且不管自收取房款后未进行网签备案。现因政策原因,原告不具备购买涉案商铺的资格,双方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服务费,并向原告支付利息190万元。
    [11:24:44]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1:27:27]
  • [被告]:
    详见答辩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过错在于原告没有资质,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11:34:5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11:36:49]
  • [审判员]:
    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11:40:22]
  • [原告]:
    听清了。
    [11:42:52]
  • [被告]:
    听清了。
    [11:44:09]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要证明的事项。
    [11:46:29]
  • [原告]:
    详见证据目录;银行对账单和刷卡机的是对应的,其中红色收据6张,一张白色的现金记账单;证据1有张收据时间是2017.3.31,这之前政府已经发布了京建发2017第112号文件规定了销售对象只能是公司,办理房本最小不能低于500平米,在最后一笔款项前原告已经不具备购房房屋资质,房屋也无法办理房本,被告存在主观过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证据4谈话录音中,原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过草签合同,合同在被告手中,但被告没有出示,录音中体现了二被告是合作关系,当时原告到被告1客服找工作人员沟通这事也是为了要合同,说草签合同的杨会计就是当时收钱的那个人
    [11:48:35]
  • [被告]:
    我司只认可六张红色收据,其他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与事实不符
    [11:50:0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要证明的事项。
    [11:51:29]
  • [被告]:
    没有
    [11:51:39]
  • [审判员]:
    关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最终确认与否,以法院书面判决为准。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原告,陈述一下购房过程
    [11:51:54]
  • [原告]:
    2016.12.1到售楼处签订了草签合同,当时是和被告1公司洽谈的,原告也是参与了优惠活动,支付了20万的服务费,刷卡也是在售楼处交的,当时二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一起的。2016.12.1支付了5万元,2016.12.2支付了10万元,2017.3.37支付了1376400元,这三笔都是支付给被告1公司,与红色收据对应,2017.1.6、2017.3.6分别刷卡各支付了10万,这是给被告2公司的。白色单子是12.2给被告1的汇款单子,对应的3634和3633这两张收据 。款项支付完毕后,房屋至今没有交付,原被告协商退款问题,签订了退款申请,被告1公司也是同样,但需要走流程,但款项至今尚未返还。我方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也有体现,我方已经提交了退款申请,对方也认可了
    [11:52:10]
  • [审判员]:
    这些费用都收到了吗
    [11:52:43]
  • [被告]:
    两处商铺一共收取了1526400元
    [11:52:54]
  • [审判员]:
    原告解除理由和利息的依据
    [11:53:08]
  • [原告]:
    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不具备购房资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涉案房屋在立案时没有开业,原告购买的商铺,需要具备商业经营的环境,而且至今没有交付房屋,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被告,被告在明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继续收取房款,由此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11:54:27]
  • [审判员]:
    签过买卖合同吗
    [11:55:46]
  • [被告]:
    没有
    [11:56:04]
  • [审判员]:
    商铺面积和单价是多少
    [11:57:26]
  • [被告]:
    没有签订合同具体多少不清楚,原告也是大约,具体原告也不清楚
    [11:57:40]
  • [审判员]:
    为何收取的费用有零有整,是按照什么标准收的
    [11:57:50]
  • [被告]:
    不清楚,最后就是多退少补
    [11:58:01]
  • [审判员]:
    涉案房屋交付过吗
    [11:58:15]
  • [被告]:
    没有交付,合同没有签订,如果签订了草签合同,原告要求解除是要发解除通知的,故原告的逻辑不符合现实,与事实不符
    [11:58:24]
  • [审判员]:
    双方还有什么事实要补充吗
    [11:58:44]
  • [原告]:
    二被告的关系及有没有签过草签合同等这些在我方提交的录音证据里都有沟通,被告所述不实
    [11:58:5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59:19]
  • [原告]:
    详见书面代理词,根据事实部分,被告所述商铺还在准备过程中,原告经营商铺的环境不存在,合同目的当前无法实现
    [11:59:3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59:46]
  • [被告]:
    本案争议不是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我司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坚持答辩及庭上的意见。
    [11:59:59]
  • [审判员]:
    结束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首先请原告发表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12:00:2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2:00:33]
  • [被告]:
    坚持答辩及庭上的意见。
    [12:00:46]
  • [审判员]:
    双方能调解吗
    [12:00:57]
  • [被告]:
    没有调解权限
    [12:01:08]
  • [审判员]: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双方看笔录签字,5日内可查阅,法庭择日宣判,现在休庭。
    [12:01:2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2:01:5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