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7月10日10时,丰台法院审理“索要居间服务费被拒 投资公司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05:0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范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5:38]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07:37]
  • [主持人]:
    原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公司与三被告签订银行贷款居间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三被告联系银行发放贷款,并按贷款总额的3%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经多方努力,三被告获批贷款700万元且已实际收到该款项,但三被告推诿拒绝支付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1万元。
    [10:08:06]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08:18]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09:45]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20:12]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20:26]
  • [主持人]: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范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郑松青、孙顺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焦雨晨担任法庭记录。
    [10:20:35]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22:30]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0:22:46]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0:22: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23:56]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不申请。
    [10:24:0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0:25: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公司与三被告签订银行贷款居间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三被告联系银行发放贷款,并按贷款总额的3%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经多方努力,三被告获批贷款700万元且已实际收到该款项,但三被告推诿拒绝支付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1万元。
    事实理由处更改:签约主体是三被告的公司,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建行。王某乙以个人名义以其房产作为担保。
    [10:26:11]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三被告共同答辩。冯某利用被告的信任,在不具备办理贷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可以提供中间服务,始终没有和被告有任何沟通就转托第三人,最终企图将其产生的其他费用转嫁到被告身上,并在空白合同上随意填写佣金比例。
    [10:27:4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0:28: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银行贷款居间服务合同。上面范某的名字和手印均是王某乙代签和代按的。王某甲和王某乙的字和手印均是本人签的。
    [10:29:03]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这份是无效协议。我方之后会举证原合同空白打印件。王某甲和王某乙签字、按手印时候合同上没有填写贷款金额700万和比例3%。这是原告未经三被告同意私自填写的。认可王某甲和王某乙的字和手印均是本人签的。700万和3%上的手印是应该是王某乙按的,但也是在空白时候按的。范某不是本人签字和按手印,故范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10:30: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2原告工作人员(原告方在合同上签字的代表高某)与三位被告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高红侠的电话是180xxxxxxxx,以此号码与王某乙和王某甲联系。经查询,通话记录在手机中已经查询不到,今天不再提交,待到移动营业厅打一份通话记录账单再提交。
    [10:35:29]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短信记录真实性、合法性请法庭核实,与本案的关联性:该短信约王某甲去建行是约过,但是不能证明原告完成了居间服务。从短信上看不出是高某,无法认定。通话记录,无论原告现在是否举证,通话记录如果从移动调取,真实性合法性请法庭核实,但是仅有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完成居间服务、促成了本次交易。
    [10:37: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3北京企业信息网查询结果3页、一组微信截图,证明三被告是实际借款主体,其经营的公司只是为了获得贷款审批的形式,且应银行要求在贷款前变更了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目的是为了获得银行审批。微信记录证明原告的工作人员冯某与被告王某乙从认识就就居间达成一致,中间的沟通过程及被告王某乙明确不付居间费的事实。请注意微信截图2018年8月21日,双方沟通贷款是否需要换法人等,双方沟通是很积极和明确的,故原告认为真正借款的主体是三被告,双方沟通变更营业执照的时间与营业执照真正变更的时间是吻合的。冯某是我公司工作人员。
    [10:38:58]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请法庭认定,证据3只能证明原告业务人员与王某乙在办理贷款中的沟通,不能证明原告的居间服务促成了本次交易。在2018年11月1日下午14:18的微信记录中,王某乙说利率差的太远,双方最初约定是1%。在原告业务人员冯某的错误指导下,变更法人及公司信息,说明原告工作人员在本次贷款中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最后被告决定不再用原告作为中介服务方。关于企业信息网查询结果,原告想说明为了贷款变更了股东及增资,这个没错,但是与本案没有关系,恰恰说明原告工作人员错误指导,给我们造成损失。
    [10:40:21]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0:41:13]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证据1居间服务合同打印件,在没有填写贷款额和服务费比例的情况下。这个合同只签了一份,三被告手里都没有。
    [10:41:41]
  • [审判长]:
    有无合同照片的原始载体?
    [10:41: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王某乙手机中,她今天出差了,她转发给我了。
    [10:42:13]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42: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签的合同我们手里确实有一份空白的,庭后也可以提交。但是那份是没有用的,那份商量的数额是有问题的,一开始双方说的是1%的服务费点。后来协商、双方共同认可为3%。签了两次合同。
    [10:44:20]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证据2王某乙与郭某、冯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办理贷款中,原告没有按照事前约定进行贷款流程,最后本次贷款居间服务是由郭某促成的。
    [10:45: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贷款的获批是通过银行的对接方和原告共同完成贷款获批后,被告向银行对接的第三方有无支付费用、支付多少均与原告无关,原被告签订有居间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且王某乙与冯某的聊天中明确提到不如我走的别的关系和额度拿到贷款,实际上其接受了原告的服务也认可原告的居间介绍行为,不存在被告抗辩所称居间由第三方完成而非原告的事实。
    [10:46:5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认识郭某?
    [10:52: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应该是认识,郭某应该是银行对接的第三方。我们对接的也是银行的第三方。居间是两个第三方促成的。我们不会给银行的第三方支付费用。被告与银行的第三方的关系与原告的居间是没有关系的。
    [10:52:46]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证据3王某乙与郭某、王某乙与冯某的电话录音。王某乙与冯某的录音证明原被告约定的服务费比例是1%,不是3%,王某乙与郭某的录音证明是郭某收取了居间的费用也是郭某促成了本次贷款的事。
    [10:53: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当庭质证。两份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两份录音均是在诉讼期间,在法院已经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做的录音,被告与郭某存在利益关系且已实际支付了郭某的居间费用,郭某与被告录音的内容有可能存在人为设计、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中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认可。与冯某的录音,冯某并没有承认双方约定的1个点的居间费用,始终是王某乙自述,冯某没有认可。
    [10:54:43]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证据4建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被告公司给郭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转款的流水。
    [10:56: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由法庭核实,没有原件,证明目的不认可,其向银行对接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与原告无关,且没有证据证明郭某与原告系共同居间方,其收取的费用中包含原告的居间费。
    [10:57:20]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提交王某乙书写的说明,供法庭参考。
    [10:57:56]
  •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合同中,范某的签字是王某乙签的,有无证据证明有授权?
    [10:58: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范某的签字代表了范的真实意愿,因为被告已经陈述范是售贷公司的工作人员,且王某乙与范是夫妻,以夫妻名下房产共同办理了贷款的抵押登记,其知晓贷款事项,也享受贷款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有理由相信,王某乙有权利和充分的合法理由代表范签字。如范的签字是无效,也仅仅是居间服务合同对其个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推翻整个合同的效力。
    [10:58:57]
  • [审判长]:
    范对居间合同效力的意见?
    [10:59:45]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不认可,签字和手印均不是范本人操作,没有授权。范不知道王某乙与原告签合同的事,范是否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回去核实,但范是王某乙的爱人。
    [11:00:49]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证据证明三被告与银行签订了合同?
    [11:01: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在法庭中已经自认。
    [11:05:47]
  • [审判长]:
    被告与银行是否签订贷款合同?
    [11:06:43]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已经放款了,应该是签了,但不是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最终是郭某促成贷款。
    [11:06:55]
  • [审判长]:
    被告与郭某是否有协议或费用约定?
    [11:07:18]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与郭某没有书面协议,是口头约定。约定按照3%给郭某支付服务费,又加了一点请客吃饭的人情饭,最后放贷标的是720万。
    [11:07:39]
  • [审判长]:
    告知双方,经本庭前期调查,前往建行北京分行某支行与该支行客户经理曹某调查,并调取了小微企业抵押快贷最高额抵押合同、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本庭多次联系郭某,其表示无法到庭,委托了律师到庭,本庭与其代理人约时间谈话,其代理人到庭没有携带代理手续,故无法代理郭某做谈话。本庭再次拨打郭某的手机号138xxxxxxxx,向双方播放通话录音。
    [11:12: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1:15:28]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听清了。
    [11:15:42]
  • [审判长]:
    双方对法庭调取的材料的意见?
    [11:15: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建行曹经理和郭某说的是矛盾的,建行说是郭某促成的贷款,但是郭某说跟她没有关系,我公司上次提交的证据证明是我公司促成的此项贷款,所以对曹经理说贷款与我公司无关,不认可。
    [11:16:24]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法庭调取的2份合同都没有原告作为居间人提供服务的证据,只是银行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我们认为从合同上无法体现出原告在被告与建行此次贷款中体现出居间作用,法庭的调查笔录明确说明原告在整个贷款过程中没有与银行联系也没有在贷款整个环节中起到居间作用,故从2份合同和法庭笔录中足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于驳回,至于原告代理人说建行经理与郭某阐述相矛盾,是不符合事实的,郭某在电话中并没有说清与本案无关,只是说与被告公司没关系,故2人陈述不矛盾,即使郭某否认在此次贷款中起到居间人作用,也不能证明本案原告就是此次贷款的居间人。故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1:17:29]
  • [审判长]:
    范某是否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11:18:34]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不是,他只是王某乙的丈夫。
    [11:19:51]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向郭某支付居间费的证据?
    [11:20:08]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刘某是郭某指定的收款人,我们给刘某汇款就是居间费,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因郭某在中间起到居间作用,所以银行把U盾交给了郭某,郭某拿着U盾到王某乙公司,直接从U盾中将700万贷款中转走了239400元居间费。
    [11:20:34]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上次说有一份空白的合同。
    [11:22:3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找到。
    [11:23:0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11:23: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服务费2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1:23:39]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23:53]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不同意。
    [11:24:0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24: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根据我们提交的聊天记录,说明是原告促成的贷款,原告已经履行了义务,被告应该支付居间服务费,坚持诉讼请求。
    [11:24:42]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原告没有尽到居间人的职责,没有完成居间事项。
    [11:25:00]
  • [审判长]:
    双方做最后陈述。
    [11:25: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25:28]
  • [被告 被告一、二、三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25:4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1:26:11]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59:5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