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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9时,怀柔法院审理“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10:23:05]
- [主持人]: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梁瀚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0:24:14]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24:30]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9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于2019年6月11日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10:25:08]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0:25:4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0:25:5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1:12:09]
- [原告]:无异议。[11:12:41]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1:12:56]
- [被告]:无异议。[11:13:06]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9)京0116行初107号原告杨建华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董爱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张莉、张晓伟共同组成合议庭,由罗慧担任法官助理,李健担任书记员,本次的庭审由罗慧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
权利(解释);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对此原、被告是否听清? 是否申请回避?[11:13:23] - [原、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1:14:0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11:14:26]
- [被告]:无异议。[11:14:37]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11:14:52]
- [被告]:我单位于2019年5月9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在2019年5月13日之前将改建设施自行拆除,恢复房屋原状。如逾期不拆除,被告将依法组织拆除。(内容详见《限期拆除决定书》)[11:15:58]
- [审判长]:原告,你要求撤销的是刚才被告宣读的这份吗?[11:16:08]
- [原告]:是的。[11:16:16]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1:16:27]
- [被告]:被告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规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详见书面答辩状)[11:16:41]
- [审判长]:你改变了一句话,答辩状说是原告后续加盖的,但是现在说是建筑公司,是怎么回事?[11:16:52]
- [被告]:我更正一下,是建宸公司建的物业用房。是原告购买后进行了翻建装修,我们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查处。[11:17:05]
- [审判长]:是否还有其他答辩意见。[11:17:14]
- [被告]:补充一点,我们说的这个违建房,刚才律师说是物业用房,其实不应该认定为物业用房,当时办手续是以物业用房的名义,涉案房屋只能说是临时性建筑,当初开发商建的时候就是一个临时性建筑,不是物业用房。在实践当中,所谓的物业用房是用于公益事业,有些确实没有手续,但是涉案房屋肯定不是物业用房,因为这种公益事业的房子也不能买。[11:17:24]
- [被告]:主体楼房是1993年建设的,属于开发商加盖的房屋,不属于物业用房。[11:17:37]
- [审判长]:原告,被告说你们是2018年翻建和装修的,是否属实?[11:17:50]
- [原告]:不属实,房顶翻新了,墙体就是做了外墙保温,并不是翻建。[11:18:18]
- [审判长]:被告,你说原告翻建的依据是什么?[11:18:28]
- [被告]:更新的外墙和房顶就属于翻建。[11:18:36]
- [审判长]:被告,你们是什么时间立案的?[11:18:47]
- [被告]:我们是2018年6月10日立案。在这之前我们接到了群众举报。[11:18:5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需要解释的吗?[11:19:05]
- [被告]:对于现场勘验情况,执法人员在检查笔录上有签字,勘验过程通过现场勘查笔录上能证实。[11:19:15]
- [被告]:原告律师所说的没签日期真实性不认可,我们前面写了时间,原告写不写不影响笔录的效力。[11:19:28]
- [审判长]:被告,2018年6月10日是周日,你们能解释一下吗?[11:19:37]
- [被告]:街道在周末也会工作。[11:19:46]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1:19:59]
- [被告]:《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案件协查函》、《关于杨建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各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11:20:18]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20:27]
- [原告]:我想看看原件。[11:20:36]
- [原告]: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已经并入了规自委了,这两个有什么联系,我想问一下。[11:20:49]
- [被告]:两个单位的职责合并到一起了。[11:21:00]
- [原告]:被告检查勘验笔录可以看出是2018年6月11日就已经发现这个建筑的存在。但是被告方是2019年5月7日才要求相关单位协查建设工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方认为,这个是拖延的时间。而且您看这个案件,协查函基本案情,他写的是2019年4月18日,泉河街道对举报进行现场检查,但是现场检查笔录是2018年6月11日,时间不符。[11:21:10]
- [审判长]:被告解释一下。[11:21:36]
- [被告]:对于公章的问题,机构改革后两个机构合并了,所以公章不一样是机构改革的结果。[11:21:48]
- [审判长]:为什么协查函和回函章不一样?[11:28:32]
- [被告]:协查函是由分局审核的,所以是分局的章,回函是以市局的名义,所以盖市局的章。[11:28:43]
- [审判长]:原告提出的时间的问题,你们解释一下。[11:29:00]
- [被告]:我们是2018年认定的,当时接到群众举报,我们经过现场调查、勘查了解情况,但是没有走到立案查处的程序就搁置了,到2019年开启老区小区改造工作,在改造过程中,有污水管道需要更新,正好是在涉案房屋下面,导致该改造工作进行不下去,涉案房屋不拆,我们的改造工程就无法进行,我们又重新开始查处这个房屋。[11:29:18]
- [审判长]:原告听清楚了吗?[11:30:13]
- [原告]:2019年去检查的话就应该有一个检查笔录。[11:30:22]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1:30:40]
-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11:30:50]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30:58]
- [原告]:签字是原告本人签字,但没有让原告签送达日期。想向被告确认送达日期。[11:31:36]
-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11:31:45]
- [原告]:收到了,但本人没给我。[11:32:13]
- [审判长]:被告解释一下。[11:32:29]
- [被告]:送达的通知书上肯定有时间,回证上没有时间不影响。[11:32:45]
- [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其责令停止建设是2018年作出的,但是2019年才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期限,没有在规定的20日内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违反法律程序。另外,送达应该有两人,但是仅有一人签字。[11:33:00]
- [被告]:审判长,我们可以庭后补充材料,以确定送达的内容和日期。[11:33:37]
- [审判长]:可以。刚才原告说的你们听明白了吗,你们是否有解释?[11:33:54]
- [被告]:我认为原告理解的有偏颇,这两个材料的作用是不一样的。2018年发的是针对施工发的停止建设通知,2019年发的是针对违法建设发的限拆通知。[11:34:16]
- [审判长]:被告表示庭后会提交相关材料以确定送达的内容和日期,被告提交后原告你需要重新质证还是法院审核即可?[11:34:28]
- [原告]:请法院审核,我不再质证。[11:34:48]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1:34:57]
- [被告]:照片一张。证明涉案违法建筑的现状。[11:35:24]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1:35:38]
- [原告]:1.被告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并未查明事实,因为涉案房屋并非原告擅自建设的砖混结构房屋,并且这个文书是针对原告方的建设行为,而原告并非建设方,因此,原告方认为被告未查明本案事实。[11:35:47]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1:35:57]
- [被告]: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我们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基于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且其存在建设行为,房屋在原告买回之后进行了相应的屋顶加固、墙体保温等建设行为,所以我们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11:36:06]
- [被告]:我们确定实际掌控人是原告,我们不需要查清是谁建设的,我们只需要确定这个是违法建设即可,具体谁建设的我们不负责查清。[11:36:17]
- [原告]:我补充一点,《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第二段,写“本行政机关责令你自2019年5月13日将上述改建设施自行拆除恢复房屋原状”。我原告方不太理解这个什么意思,您是针对的,整个房屋还是改建设施?[11:36:26]
- [审判长]:现在审查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11:36:45]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11:37:11]
- [审判长]: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11:37:19]
- [原告]:适用法律没有意见,但对于认定事实有意见。[11:37:31]
- [审判长]:现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11:37:51]
- [被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发现之后应该责令停止建设。[11:38:0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11:38:09]
- [原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之后20内发出限期拆除决定,被告程序违法。[11:38:19]
- [被告]:请原告具体说一下我们什么地方程序违法?[11:38:27]
- [原告]:因为从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看出,他的要求是,将上述改建设施拆除恢复房屋原状,也就是说,从被告您的这个行政责令来看,是跟之前的停止建设存在关联性。而您刚被告方当时也承认,是2018年做出的,就不符合《北京市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不符。[11:38:36]
- [被告]:我们这两个材料是没有关联性的,针对的问题是不一样的。[11:38:45]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是否有补充?[11:38:53]
- [原、被告]:没有了。[11:39:00]
- [审判长]:现在涉案建筑处于什么状况?[11:39:13]
- [原、被告]:没拆。[11:39:21]
- [审判长]:原告你们什么时间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11:39:35]
- [原告]:原告也不记得了,有回证吗?[11:39:44]
- [被告]:因为没有找到本人,我们就采取张贴的形式送达,原告确实收到了。[11:39:53]
- [审判长]:原告你们收到《限期拆除决定》的形式以及时间现在核实一下。[11:40:05]
- [原告]: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但是 5月9日以后的时间,是张贴在门上。[11:40:13]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1:40:25]
- [审判长]: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40:34]
- [原告]:第一点,被告方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查清房屋建设的这个具体事实。第二点,通过庭审被告方也已经陈述,被告方行政机关责令的内容和限拆决定书中将上述改建设施自行拆除、恢复房屋原住原状是不符合。被告并没有做出真实的或者说有效的责令的内容。另外还有一点着重强调的是被告方认为这个限拆决定书和2018年的翻瓦行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按照被告这个说法的话,2019年5月9号的限拆决定书所对应的,应当是有一套完整的单独的一套,从立案到检查、勘验等一套的这个执法程序、执法手续的。根据被告方作出的2019年5月9日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说将上述改建设施自行拆除,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提供了整套的证据包括限期拆除决定书,都是针对2018年的翻瓦、做保温的这个行为。被告该行为是违反《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5条的程序上的规定的。所以,原告方认为。被告做出该项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并且做出的行政责令行为,也与其真实意思不符,所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该项限期拆除决定书,没有其他。[11:40:4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40:57]
- [被告]:根据法庭调查可以得知,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房产未取得许可,是违章建设,另外,被告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所以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41:05]
- [被告]:从事实认定上,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只负责拆除的职责,对于事实的认定不是我们的职责,是否为违法建设是规自委的职责,我们根据他们的认定组织拆除工作。所以原告说的事实认定不清,其实是不对的。第二,我们发的限拆通知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我们履行了所以的程序。[11:41:1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1:41:3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41:3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41:46]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故本案不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11:42:15]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1:42:47]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1: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