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庭审现场
7月23日14:30,三中院审理“支票背书上的印章与银行备案不同 支付方起诉不当得利”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15:48:39]
  • [主持人]: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二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二庭法官杨路、张印龙、孙妍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杨路,民二庭庭长助理,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张印龙,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孙妍,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卢园园担任法庭记录。
    [15:49:42]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A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一审起诉称:1、判令李某某、建材厂向A公司、北京分公司返还40万元;2、判令李某某、建材厂支付A公司、北京分公司资金占有损失,自2015年7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李某某、建材厂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请求李某某、建材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诉讼费由李某某、建材厂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A公司和中国建筑A公司北京分公司人民币400 000元及此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五年七月十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北京市建工新兴建材厂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亮点:转账支票背书上的印章与银行备案不同,支票领取人承担返还涉案款项的责任,但涉案款项的部分占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对于印章不同是否有过错,是本案审理的焦点和难点。
    [15:50:30]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5:51:0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15:53:0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法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5:53:58]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首先由原告陈述自己单位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
    (略)
    [15:54:24]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各方当事人,今天的旁听人员中有证人在庭吗?如有证人,应在庭外等候。
    [15:54:42]
  • [均]:
    无。
    [15:55:35]
  • [审判长]:
    各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
    [15:55:53]
  • [均]:
    [15:56:00]
  • [审判长]:
    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市A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B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中国建筑B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李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审判长杨路、审判员张印龙、审判员孙妍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法官助理周艳雯、仵霞,书记员卢园园协助合议庭工作。今天担任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卢园园。
    [15:56:56]
  • [审判长]:
    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5:57:09]
  • [均]:
    不申请
    [15:57:1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
    7、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于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各方是否听清?
    [15:57:37]
  • [均]:
    听清了
    [15:57:52]
  • [审判长]:
    本次庭审将全程录音录像,请代理人发言时靠近话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如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符合上述不宜公开范围 ,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经本院审核,理由正当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各方是否听清,是否同意本案裁判文书上网?
    [15:58:08]
  • [均]:
    同意
    [15:58:14]
  • [审判长]:
    首先核对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相关情况。当事人收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吗?
    [15:58:28]
  • [均]:
    [15:58:48]
  • [审判长]:
    是否有异议?
    [15:59:11]
  • [均]:
    没有
    [15:59:19]
  • [上诉人]: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与上诉状一致。另外,我们在补充一个事实,就是在北京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本案一审原告的2016京0102民初3894号判决里边,本案的一审原告他事实已经叙述的非常清楚了,就是支票给的是李某某他认为,李某某是构成表见代理,这是事实的过程,在这里边没有任何字样提到过上诉人。所以他在这个案件已经生效以后事实定型以后,把一审原告在诉上诉人又把上诉人家进来,他有我们认为也为他违反了这个393894号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因为它那个是里边没有上诉人的,我们就是增加以上的事实以及这个相关的观点,请二审法院支持这个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16:18:0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1,被上诉人2是否同意原审判决?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6:18:55]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1、2]: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李某某有占有涉案支票的共同故意是没有证据支持了,被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李某某和建材厂的上诉人再占有转账支票上的40万元存在共同故意故建材厂应与李艳华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上诉人是正确的。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建材厂提供的工商银行业务凭证,王振龙是北京健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龙是北京市A建材厂法定代表人两公司都是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16号,李某某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询问中的陈述内容,王振龙在本案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内容,李某某在本案中一审中的陈述是由代理人陈述的。建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振龙陪同李某某一起去拿的涉案支票,支票上40万元进入建材厂账户,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城法院2016京0102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二中院2017京02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书等事实和证据认定王振龙和李某某互相推诿,互相推脱责任李某某和建材厂在占有转账支票上的40万元,从而认定建材厂用于李某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是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的。因此,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第2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及上诉理由中称上诉人与李某某之间有借款的事实。被上诉认为上述事实与本案无关,属于上诉人和李某某之间,借款是另外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认为,涉案支票的收款人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没有理由认为李某某占有涉案支票是合法占有的,没有理由认为涉案支票属于李某某的合法收入也没有理由和依据认为,李某某可以处分票据权利上诉人也没有理由和依据受让票据权利和收取票据款项。因此,上诉人不属于善于取得,而应属于不当得力。第4,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代价,本案当中上诉人李某某和被上诉人之间均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占有涉案票据的基础法律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还有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案当中上诉人及李某某和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基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取得并占有票据上诉人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及提取票据款项是存在过错的,不应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占有涉案支票款项应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被上诉人。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适用汇票的规定,本案当中,涉案支票的第一手背书人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上诉人。根据鉴定意见第一手背书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假作为第二手背书人的建工新型建材厂应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因此也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举证责任。根据第十五条,上诉人应对持有涉案支票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中上诉人新兴建材厂对于持有涉案票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占有涉案票据的合法性、基础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和基础法律事实,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第五,上诉人北京新型建材厂和李某某在本案当中有共同的占有行为,并且从实际结果也是共同的占有了涉案支票的款项有共同占有结果,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6:19:20]
  • [审判长]:
    各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16:21:52]
  • [上诉人]:
    证据1:借条。证明李某某跟上诉人有借款关系。
    [16:22:15]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1、2]:
    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借条真实性不认可,李某某和新兴厂之间有债务纠纷,跟本案没有关系。
    [16:24:01]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3]:
    借条真实性认可,借条原件没有保存了。
    [16:24:18]
  • [审判长]:
    上诉人还有新证据提交吗?
    [16:24:35]
  • [上诉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诉人从13年12月份开始,已经就不再经营了人员,也都欠钱,企业就是一个停止状态。
    [16:24:4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16:25:15]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1、2]:
    被上诉认为跟本案也没有关联性,根据一审诉讼当中,新型建材厂提交的证据就银行的那个给李艳华的转账,其中在一审判决书第四页。最后一行建材厂向李某某转账1万元用途业务提成。用途有提成。2015年10月23日第5页向李某某转款1万元用途材料款,然后后边2016年2月1日建材厂向李银华转款3万元用途材料款。这些银行的这个业务回单,这是在一审当中建材厂提交给法庭的。这几个证据和一审查明的这个事实。可以证明李某某和建材厂是有关联关系的,与上诉人建材厂刚才提供的没有没有业务收入的是矛盾的。可以证明李某某和建材厂是有关联关系的。
    [16:25:26]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3]:
    认可
    [16:25:34]
  • [审判长]:
    本案的举证期限截止到今天,除法庭规定要提交的证据材料之外,不再接收证据材料了。是否听清?
    [16:25:58]
  • [均]:
    听清。
    [16:26:04]
  • [审判长]:
    各方打开原审判决书,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16:26:19]
  • [上诉人]:
    有异议。第四页最后一行,应该是笔误“1万元”应该是20万元。其他没有异议。
    [16:26:26]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3]:
    第三页倒数第六行“李某某从北京分公司处领取支票”李某某是接到被上诉人通知后领取的支票。
    [16:26:41]
  • [审判长]:
    上诉人,你们主张跟李某华有民间借贷关系,一审交了业务凭证,二审是交了借条的。但是为什么写的是业务提成和材料款,而不是借款?
    [16:26:55]
  • [上诉人]:
    经办人对法律意识没有的,需要填个理由,其实就是借款。因为公司也不营业了。
    [16:27:08]
  • [审判长]:
    上诉人,章不一致的原因?
    [16:27:21]
  • [上诉人]:
    李某某从本案被上诉人处领取支票后,是李某某自己办的背书。
    [16:27:31]
  • [审判长]:
    李某某回答一下,与银行预留印鉴不一致问题?
    [16:27:43]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3]:
    李某某没有跟我讲清楚,是李某某背书好交给上诉人的。
    [16:27:52]
  • [审判长]:
    各方事实还有辩论意见还有补充吗?
    [16:28:13]
  • [上诉人]:
    从一审证据里边,我们认为李某某的谈话笔录,话笔录二审法院应该是不要采信笔录的内容,因为李某某他所说的都不是事实,他是建祥新型材料厂的业务员,但事实上建祥新型材料厂跟李某某没有任何的业务关系。李某某完全是自己违反事实表述的,所以我们认为在一审法院引用的这些内容都应该给予排除。一审判决第5页认定,李某某跟建材厂存在关联关系,我们认为这完全是一审法院自己比较主观的判断,因为我们上诉人也谈了这个跟李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借款关系所以没有关联关系。
    [16:28:28]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1、2]:
    李某某和上诉人是有关联关系的,从一审判决第四页最后一行,有业务提成款是有一定关系的。本案最关键的事实就是上诉人与李某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款项。
    [16:28:37]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3]:
    第一,李某某给这个被上诉人和三建公司涉案项目就是李某某介绍的,除此之外,给这两家公司还介绍过其他业务,从三建公司到被上诉人对李某某的身份应该是非常清楚的,所以本案根本就不存在表见代理。
    [16:28:50]
  • [审判长]:
    李某某你说有报酬,有合同吗?
    [16:29:05]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3]:
    没有合同,因为跟他的企业性质有关系,他是国企不可能签出这样的协议。
    [16:29:14]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1、2]:
    补充一下,李某某3月16号的笔录里的,也能够体现出了李某某如果要居间费用,也是应该跟三建,所以李某某跟这个本案的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纠纷。
    [16:29:2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16:29:35]
  • [均]:
    不同意
    [16:29:40]
  • [审判长]:
    鉴于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调解不再进行,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6:29:53]
  • [均]:
    坚持我方意见
    [16:29:5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请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16:30: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周艳雯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30:2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6: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