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城关人民法庭

简易组成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景
7月25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房屋买家未足额支付款项 卖家起诉请求结清补偿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12:2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家未足额支付款项 卖家起诉请求结清补偿款”案。
    [09:12:43]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2:59]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房屋买家未足额支付款项 卖家起诉请求结清补偿款”案的案情:
    原告韩某诉称:2017年11月15日,原告韩某与被告隗某签订《房屋买卖过户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配合办理房山区南关大街某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元作为补偿。现原告已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仅支付了33万元,剩余17万元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费用,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韩某将被告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70000元。
    [09:13:52]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审判员李小芹独任审理,安雪担任书记员。
    [09:14:2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09:14:45]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14:55]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韩某,男,某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隗某,男,某单位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0:3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0:50]
  • [原告]:
    [09:21:07]
  • [被告]:
    [09:21:20]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韩某与被告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小芹独任审判,书记员安雪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09:21:26]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22:00]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09:22:09]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22:19]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09:22:23]
  • [审判员]:
    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09:22:33]
  • [原告]:
    听清楚了
    [09:22:58]
  • [被告]:
    听清楚了
    [09:23:0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和请求。
    [09:23:12]
  • [原告]:
    宣读起诉书(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7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11月15日,原告被告签订房屋买卖过户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配合办理房山区南关大街153号院某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作为赔偿。现原告已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仅支付了33万,剩余17万迟迟不予支付。云高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费用,被告置之不理,故提起诉讼。
    [09:23:26]
  • [原告]: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39万,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其他的无变化。
    [09:47:11]
  • [审判员]:
    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09:47:20]
  • [被告]:
    1、原告和被告定立的房屋过户协议,因原告不履行终止了该协议,原告就不能依据该协议向被告索要39万的补偿款。双方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被告要给原告补偿款。2、房屋过户协议,有关于原告帮助被告过户要让被告支付50万元劳务费的约定是无效约定。法定不应该给予支持。理由:第一,被告卖房原告买房,原告理应帮助过户,这是其义务,如果不履行过户的义务,算什么卖房屋,这是必须的。第二,不应该索要劳务费。第三,退一步说,即便是给劳务费给付50万元显失公平。现在,原告已经从被告处拿走了11万。再向本案被告要39万,显失公平,肯定不合法,法庭不应给予支持。3、协议从上次开庭到今天,原告方反复的强调房屋过户协议无效,他们不认为协议有效,今日又在法庭依据此协议索要补偿款、过户劳务费,肯定无道理。从根本上说原告的真实意思是认为这协议是无效的。所以,他不能根据一个无效的协议索要劳务过户费。4、我们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协议到现在也没有履行,一直到隗某采取冻结帐户,起诉到法院,直到法院判决,到现在协议也没有完全履行,不履行协议还根据协议要劳务费补偿款无道理
    [09:47:3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答辩什么意见?
    [09:48:49]
  • [原告]:
    不同意被告答辩意见。第一,被告提出我方终止协议没有道理要补偿不准确,原告根据房屋买卖协议书履行了协议,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提供了帐户收取了杨某的费用,只是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最后双方发生争执,不是原告没有履行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发生争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由法院裁定最终的矛盾,不代表我们撕毁协议。第二,劳务费约定被告说是无效的,首先通过2018年的15722号民事判决,虽然原告当时提出合同无效要求售房归原告所有,通过法院进行了判决,进行了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我们认为被告说的补偿款违约无效不成立无事实法律依据,通过法院判令了合同有效。被告说显失公平问题,民法、合同法有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应该2018年11月15日前通过撤销变更解决显失公平问题,到今日刚听到被告提出显失去公平,但远远超过了1年的时间。这种约定是补偿费是按房屋价值33%进行补偿,韩某卖房的时候遭受的一定损失,这种损失不会高,被告提出是超过了时间,不能成立。第三,被告说我们强调无效又根据协议索要39万不能成立,虽然原告2018年提出合同无效,但此观点被法院判决否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法院判决,法院不认定无效,因此根据2018年生效判决,我们认为原告有权索要剩余39万。被告答辩不能成立。
    [09:49:02]
  • [被告]:
    过户是肯定过户了。但,其中强调一点,至今没有把银行卡给被告。被告没有拿到银行卡,也没有办法把卖房的钱进行结算转到隗某帐上,到现在也没有。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履行。确实原告没有履行合同。到今天,原告及其代理人都不认为房屋过户协议有效。协议其中写的50万是过户劳务费,现在不能说是补偿费,不能混淆。
    [10:04:2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0:04:43]
  • [原告]:
    提交证据:
    1、2017年11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过户协议书。证明双方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2、2018京0111民初(15722)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对证据1双方过户协议合同效力进行了认定,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协议。我们认为被告应该根据判决履行自己付款义务。
    [10:04:5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10:05:10]
  • [被告]:
    对房屋买卖过户协议书,这证据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1份反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不但不支持原告的主张,恰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协议书第2条中写了…,甲方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卡交给乙方,并配合乙方转帐支出等业务,房屋过户完毕售房款全部到了隗某帐户后将卡返还,这条原告就没有履行。由于他不履行终止这协议给被告造成了一系列损失,给被告银行贷款利息增加很多、导致诉讼保全、一审、执行程序,这都证明原告不履行协议的终止协议的事实。对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没有说给付他39万,我们认为这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支持原告主张。
    [10:05:21]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10:05:43]
  • [原告]:
    [10:05:54]
  • [审判员]:
    被告提交证据
    [10:05:59]
  • [被告]:
    提交证据:
    1、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原告不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导致出现了房屋买卖过户协议。
    2、房屋买卖过户协议书。以此证明,原告终止了协议,没有全面履行。证明,原告不能依据此协议要求给付39万元的补偿款。39万如何计算50-11万,钱其中写的是过户劳务费肯定是无效的。即使给点劳务费,也不是50万。并且现在原告收到了11万了。我们证明原告起诉无道理,应该驳回。
    3、2018京0111民初(15722)号判决案中开庭笔录。证明,原告不承认房屋买卖过户协议是有效的。证明,原告撕毁了这个协议没有履行。其中有杨某在法庭陈述。由于原告拒绝把卡给被告,拒绝把钱打到被告帐上,致使杨秋娜的钱无法履行。
    4、2018京0111财保(52)号裁定书。证明原告拒不履行双方定立的房屋过户协议书,导致隗某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韩某帐户。因此,韩某没有理由向被告索要补偿款。
    5、2018京0111民初(15722)号民事判决。证明,原告不认为合同有效。他也不履行。最后是由法院作出判决让其给付被告钱。也证明,原告不履行协议。
    6、419号执行裁定书。法院判决进行了执行程序。原告不履行协议、也不执行判决。也就是说,原告没有资格向被告索要补偿款。
    7、微信截屏。韩某之子(代理人)发给被告隗某的,隗某向韩某之子韩某冰索要银行卡,原告之子说没有办法、不给。
    8、被告买房自银行贷款材料。证明被告买房自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
    [10:06:07]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0:07:13]
  • [原告]:
    对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和本案无关,我们依据房屋过户协议书索要补偿款,和房屋买卖协议无关。对证据2买卖协议书,我们举证时发表了意见,被法院确定为有效,双方应该履行协议,虽然出现过劳务费字眼,但用的是作为过户劳务费等补偿,不仅仅是劳动费还有等其他的费用,是笼统补偿50万,单纯认定劳务无依据。对证据3开庭笔录真实性认可,我们是确认合同无效,我们起诉的观点被法院否决,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开庭过程中本案被告是坚持合同有效的,说明现在今天又说合同无效也是矛盾的,我们是开庭认为无效但现在尊重法院判决,被告开始认定有效判决判决后认为无效了,是不尊重判决的表现。对证据4裁定书,可以看出被告是认可剩余39万没有支付的,当时他只保全了154,剩22万没有保全,加杨某的17万正好是39万,通过保全裁定可以证明被告是认可应该支付原告39万的。对证据5判决书,法院认定施世论理清楚,我们认可判决,请法院根据判决进行本案判决。对证据6,只是执行裁定,被告证明原告不履行判决,在判决前隗某已对原告帐户进行了保全,我们无法决定是否履行,因为帐户已保全,而且帐户相应保全款已经被法院依法划拨到了被告手中,不是我们不履行判决了执行庭执行问题,和原告无关。对证据7微信截屏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与韩某冰聊天记录和本案无关,当时发生纠纷也是双方对合同效力上有了争议,争议也是在法律允许范围,有争议不代表违约,是两个不同概念。对证据8利息明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原告要求按过户协议支付剩余39万补偿款,被告提出明细表证明其损失和本案无关,另外即使存在损失也应该在上一个案子中提出要求韩某进行赔偿,不应该在本案中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这证据在本案提交不符合法律规定、无道理。
    [10:07:24]
  • [审判员]:
    当庭退还原告证据原件。庭后提交复印件。
    [10:25:54]
  • [被告]:
    我们在之前诉讼过程中,我们说的是关于50万过户劳动费的合同无效,不是说房屋过户协议全部无效。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是因为原告不履行终止协议,是被告被迫采取的行为。15722号民事判决,原告反复认为判决已经确认了,这点被告不同意,首先案件是隗某为原告,韩某是被告,韩某没有提出反诉,也没有提出索要39万的主张,所以法院在判决主文之时没有表述让隗某给韩某39万,实际那案开庭过程中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审理,如果真作出判决也是错误的。微信记录,在双方协议中有明确约定韩某冰作为韩某之子,是其代理人全全处理此事,是代表韩某,足以能够证明韩某不履行协议拒绝履行拒绝把银行卡给隗某。关于,银行利息损失,被告不是证明索要银行利息,而是证明1韩某不履行协议撕毁协议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证明存在撕毁协议不履行协议的事实,还证明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10:25:5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
    [10:27:04]
  • [原告]:
    我们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过户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协议书履行自己义务,而被告仅仅在履行了11万费用后不履行支付其他付款义务,是属于违约表现,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0:27:23]
  • [被告]:
    1、双方在房屋过户协议中约定,给付50万元劳务约定,没有道理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强调的是:原告出售房屋给被告必须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不应该索要劳务费,其次被告假设应收取劳务费也不应该给50万,显失公平。2、原告被告双方都不认可过户劳务费的约定,都认为过户劳务费不具有法律效力。3、原告没有履行过户协议,没有权利向被告索要过户劳务费。4、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明其应当索要补偿款的依据。原告主张向被告要39万补偿款没有依据,法庭不应支持。5、由于原告不履行双方制订的房屋过户协议,至今也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也不履行,给被告造成了很大损失,应该承担责任。
    [10:28:06]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辩论意见?
    [10:28:23]
  • [原告]:
    [10:28:31]
  • [被告]:
    [10:28:4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下面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的意见。
    [10:28:5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29:0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和辩论意见
    [10:29:09]
  • [审判员]:
    本次庭审结束,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可在5日内前来查阅。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现在休庭。 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9:45]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安雪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29:57]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