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7月25日9时,密云法院审理“老农被菜地里电线杆绊倒摔伤 与电力公司协商未果诉法院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今天我院审理的是老农被菜地里电线杆绊倒摔伤 与电力公司协商未果诉法院索要赔偿”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5:40]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王某山诉称,原告系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某村村民,2018年7月,王某山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起诉某电力公司,主张某电力公司未与其协商,在其承包菜地内架设电线杆及拉线,未给付补偿,严重影响种植及秋收,造成其经济损失,且多次要求某电力公司将电线杆及拉线移走未果。该案审理期间,2018年12月21日,王某山在菜地内收拾园子内的柴火等杂物,被电线杆的地绷子绊倒后受伤,被送至北京市密云区医院治疗,后转诊北京某医院,最后转至北京市某抢救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三角肌断裂、左肩损伤及骨折等外伤。经报销后仍有部分医疗费损失,现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与某电力公司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68000余元。
    [09:36:5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因网络问题,直播有延迟,还请各位网友耐心等待,感谢您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0:03:25]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0:51:22]
  • [原告 王某山]:
    王某山,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某村。
    [10:53:37]
  • [被告 某电力公司]:
    国网某电力公司
    [10:55:4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仇某军,男,满族,国网某电力公司工作人员
    王某娜,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10:59:18]
  • [审判员]: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1:01:31]
  • [审判员]:
    现在开庭。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西田各庄法庭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山与被告国网某电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王宁独任审理,书记员郑冉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潘燕。原告王某山,被告国网某电力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仇某军、王某娜到庭参加诉讼。
    [11:02:0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并明确诉讼请求。
    [11:03:05]
  • [原告 王某山]:
    2018年12月21日下午3点我在菜地内收拾园子内的柴火等杂物,被拉线绊倒后受伤。我受伤后被往北京市红十字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经报销后仍有部分医疗费损失,并有其他损失,因被告未与赔偿,故诉至法院。2000年我就开始使用这块地,2004年10月我和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我承包的时候菜地里还没有地面拉线,在2005年左右被告未经我允许,在我承包菜地内私自挖坑,架设了3根电线杆,2根拉线,也未给付补偿,造成我的经济损失。我起诉了被告排除妨害,一审、二审审理终结,现在我在申诉。
    [11:03:57]
  • [审判员]:
    明确你的诉讼请求
    [11:04:51]
  • [原告 王某山]: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0 584. 43元、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900元(一天100元,9天)、误工费25 650元(150元一天,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10日共计171天)、护理费24300元(一天150元,162天)、交通费800元、医疗辅助器材费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1:05:22]
  • [审判员]:
    被告针对王孝山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1:05:5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原告在排出妨害的案件,一审二审已经判了,再审也已经判决了,驳回了原告王某山的再审申请。关于原告刚才所说的他承包的时间和我们拉设电线杆的时间,我们架设的时间是2002年,原告承包的时间是2004年,原告承包的时候我们的电线杆就已经架设了,这与原告说的不符。本案是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使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案涉电力路线不属于高压电力路线,原告主张本案系电线杆地面拉线所致,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11:06:4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我方没有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架设电线杆及地面拉线合法政党、无过错,上述事实在案号为(2019)京03民终1345号和(2019)京民申2320号排出妨害案中得以确认。根据架设配电线路技术的规定,普通拉线在终端杆、转角杆、分歧杆等处使用,是平衡电杆应力的补强措施,拉线是线路安全架设与运行的保障措施。根据现场情况,被告架设的低压电线杆搭建位置分布在原告承包土地的边缘及过道处,占地面积很小,我放架设的拉线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合法性。
    [11:07:54]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此外,菜地是原告农作的自家菜地,对菜地的环境应该非常熟悉和了解,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在农作过程中应当具有审慎注意义务,然而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11:08:2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因此,我方架设电线杆及地面那先并不是本次原告受伤的原因,原告在自己熟悉的菜地里未尽到注意义务且手拿镰刀将完全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11:09:3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二、导致原告被镰刀扎伤的原因不明,原告的受伤结果与被告架设的电线杆及地面拉线间无因果关系。1.原告提交的病历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因被告架设的电线杆的地面拉线所致。原告在时隔半年多之久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张当时因为疼痛将引起受伤的原因向医院报错,又向医院申请修改《急诊记录》中受伤的原因,由将“不慎从人字梯上坠落,被地面镰刀扎伤”改为“不慎被拉线绊倒,因手拿镰刀不慎被镰刀扎伤”,明显属于为了有利于诉讼恶意篡改病历的行为,请法庭采纳第一份修改前的病历,原告的受审是因从人字梯上坠落所致,与被告架设的电线杆及地面拉线间无因果关系。
    [11:10:1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退一步讲,医院在《急诊记录》中修改的是病人住诉部分的受伤原因,是基于原告的字数所做的记录,如果病人提交申请就可以改变病人的字报部分的话,那这份急诊记录本身也没有任何的证明里,法庭不应采信。
    [11:11:5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2.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存在陈述相矛盾的情况,不具有证明里。原告提供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两证人陈述的证言也职能证明证人看到原告被镰刀扎伤后的结果,但是不能确定原告被扎伤的原因,两证人都没有亲眼看到原告被扎伤的全过程。
    [11:12:5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另外,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存在陈述相矛盾的情况(证人王某金说原告受伤的时间是上午十点半,而原告说下午三点,与原告的陈述矛盾),法庭应当不予采信。3.不排出其他原因导致原告受伤。如果原告摔倒的地方是自家菜地的话,除原告陈述的地面拉线外,还陈述在菜地里抬木头、捡拾柴禾,因此,菜地里肯定有木头、柴禾,根据常理,还存在地面凹凸不平,有势头的情况,这些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原告被绊倒而被自己手拿的镰刀割伤。原告自述其被镰刀割伤是被拉线绊倒的,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1:13:44]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因,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山虽因伤住院,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系被我方架设电线杆的拉线绊倒所致,我方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不存在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1:16:4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客观、真实。对证据双方可以相互质疑、辩驳。举证时就证据来源、种类、数量、证明目的等内容逐一说明。首先由王某山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庭前王某山已经向本院提交了诊断证明、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人证言以及王某山重新提交的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的急诊记录,法庭宣读的证据是否系你提交,还是否有补充证据?
    [11:18:13]
  • [原告 王某山]:
    都是我提交的。上次庭后,我又找到医疗费票据两张,已经提交法庭了。
    [11:19:1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被告针对王某山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11:32:0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我方对修改后的病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原告在时隔半年多之久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张当时因为疼痛将引起受伤的原因,向医院报错,有申请向医院申请修改急诊记录中的受伤的原因。
    [11:32:5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又将不慎从人字梯上人字梯上坠落,被地面镰刀扎伤,改为不慎被拉线绊倒因手拿镰刀不慎被镰刀扎伤明显是属于为了有利益输送恶意篡改病历的一个行为,被告不认可请法庭采纳的一份修改之前的急诊记录原告的受伤是因为从人资的上坠落所致与被告架设电线杆及地面拉线,没有因果关系。
    [11:33:3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退一步讲,原医院在急诊记录中修改的是病人的主诉部分的受伤原因是基于原告的自述所做的记录,如果原被告提交申请就可以改变病人的自报部分的话,那这份急诊记录本身也没有任何的证明力法庭也不应当采信。关于是原告提交的相关的票据,就是为了他支持他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辅助器械费的话被被告是都不认可的。
    [11:34:1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原告提交的证据就提交的就诊记录、票据仅能够证明原告在2018年12月21号因伤就诊情况不能证明是因为什么原因、在什么地点、受伤的事实,原告受伤与被告架设电线杆及地面拉线没有因果关系。关于医疗费对医疗费对于法庭调取的红十字会急救抢救中心的票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就刚才提交的这三个原件,因为都是密云盖章的,都是密云医院。另两个是密云医院,对于医院提交的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因为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从始至终都没有提交关于有关密云医院的任何的病历的资料,不能够证明与本案有关。
    [11:36:1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关于红十字会的这个票据,我方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票据跟本案跟原告受伤是有直接关联的。还有关于关于计算方式的话,原被告发表一下意见,就是关于误工费的话,原告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0条有关误工费是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的,误工费,他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的状况所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11:36:5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受害人不能够证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那根据红十字会急救抢救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生建议原告全休一个月,住院期间一人陪护那原告主张按照其从受伤到现在这一时间段主张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显然也不能客观的反映原告实际收入的减少的情况,且原告是本市的低保人员,根据低保人员的评定的标准,他的收入肯定是低于本市的收入水平的。关于护理费也是根据前面的解释,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也是不认可的。
    [11:37:3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根据护理费的话,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红十字会抢救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如果要计算这个金的话,其计算方式也应当是住院期间的天数,然后一人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原告周主张的一个标准,关于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辅助器械费原告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不予认可。这是关于他提所说的费用的问题。
    [11:38:21]
  • [审判员]:
    原告,就你就其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辅助器材费等损失,之前已经给了你举证期限,是否有相应书面证据提交?
    [11:38:52]
  • [原告 王某山]:
    没有。
    [11:39:11]
  • [审判员]:
    由被告针对自己的答辩主张及反驳提供证据。
    [11:39:3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庭前已经提交了出入院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提交了。
    [11:40:08]
  • [审判员]:
    被告所提交的这份2019京民事320号的民事裁定书上显示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时间是2019年的6月27号,也就是本次开庭之前,您接到过这份裁定书吗?
    [11:41:25]
  • [原告 王某山]:
    这是高法给我的,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是没有意见。在2004年的时候村委会曾起诉我们承包人,要求给付承包费用,经过二审是支持了我们承包人的诉讼。在高法再审的时候我们已经提交了这份判决书。
    [11:41:5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说的这份判决知道吗。
    [11:42:2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我们不清楚
    [11:42:52]
  • [审判员]:
    下面由王某山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43:44]
  • [原告 王某山]:
    因为我想在一个案件一并解决,所以我在三中院时提交。病历是我本人提交的,但是实际上我没有说错,是医院记录错了。当时在医院时候也没有好好看医生的记录,直到三中院的时候我听对方律师说人字梯我才知道。
    [11:44:31]
  • [审判员]:
    本次开庭前已经对王某山提供的证人王某金、任某广进行了询问,证人均出庭作证,双方对证人证言是否有质证意见发表。
    [11:45:13]
  • [原告 王某山]:
    我和王某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有我负法律责任,而且证人到庭当天王某金盖房缺觉他还上班,他迷迷胡胡忘了。另外,架设电线杆也没有通知我。
    [11:45:44]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没有补充了,刚才在代理意见也对证人证言发表了意见。
    [11:46:46]
  • [审判员]:
    庭前为核实相关情况,从镇民政部门调取了原告医疗费报销的相关材料,庭前已经将证据向双方出示,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11:47:29]
  • [原告 王某山]:
    同意,没有异议,我变更后的医疗费诉讼请求就按照这个来的。扣除了不是本次受伤的费用。
    [11:48:1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针对法庭调取的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两份申请两份申请表两份审批表。两份都是2019年1月3号申请的审批表,一个是2019年1月21号一个是2019年1月22号。里面还有原告的的低保的证件。我方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上述民政部门的申请申报审批的资料是,原告全年的报销的资料无法确认与本次原告受伤相关,无法确认原告本次受伤花费的金额。
    [11:51:37]
  • [审判员]:
    本庭与北京市红十字急诊抢救中心的郭某鲁医生进行了联系(宣读电话联系笔录略)。双方什么意见。
    [11:55:02]
  • [原告 王某山]:
    入院的记录就是医生写错了。
    [11:56:25]
  • [审判员]:
    出示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的住院归档病历更改内容审批表(宣读略)。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原告这是你本人书写,本人真实意思,本人签字吗。
    [12:21:39]
  • [原告 王某山]:
    是的,内容是我写的,名字也是我签的。因为病历字太多了,我看着头疼,如果我发现错了,不会交给三中院。
    [12:22:1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对这个申请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对这个申请还是证明他的这个受伤原因的证明目的是不予认可的。
    [12:22:39]
  • [审判员]:
    下面出示法庭现场勘验图示及视频资料(出示略),双方发表意见。
    [12:23:03]
  • [原告 王某山]:
    认可,我就是被图上显示的面拉线绊倒的。
    [12:23:2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认可
    [12:25:0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12:25:45]
  • [原告 王某山]:
    被告在我地架设电线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而且我还使高价电,电表箱以外还是我花钱买的线。
    [12:26:1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没有补充。
    [12:26:3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及举证、质证和本庭核实情况,双方对原告在2018年12月21日身体受到损伤的损害事实不存在争议,那么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设置地面拉线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2018年12月21日,原告受伤是否与被告设置地面拉线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是否同意?
    [12:27:15]
  • [原告 王某山]:
    同意
    [12:27:3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同意
    [12:27:51]
  • [审判员]:
    双方均无异议。下面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及法律适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王某山发表辩论意见。
    [12:28:48]
  • [原告 王某山]:
    他设置地面拉线的问题我都起诉过,我都是同意判决结果的。我受伤就是地面拉线绊倒扎伤的。因为电表箱太低我也受伤过,只是没有去看。
    [12:29:1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关于法庭归纳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是否有过错,被告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关于拉线架设一个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架设配电线路的技术的规定,一般情况普通拉线是采用普通拉线危险的拉线水平的拉线共同的接线弓形的界线,一般是在终端杆、转角杆、分歧架设这种拉线,所以被告所架设的拉线是符合国家的规定的。
    [12:30:0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第二小点是被告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在原告所述的被地面拉线绊倒的地方已经设置了一个标志来进行提示,已经尽到了作为电线杆及拉线管理人的一个维护的义务。第二个是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之前被告已经在代理意见中发表过不存在,因为现在原告是不是被地面拉线绊倒的原因是不明确的,存在各个因素的原因。
    [12:31:0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一个是病历,刚才已经发表过代理意见,第二个是他的证人证言证明,他是被地面拉线绊倒的,但是基于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相矛盾也不存在证明力,还有一个是不能排除其他的原因来导致原告受伤,这部分可以参照前面关于因果关系的一个论述。
    [12:31: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王某山与国网某电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事实已查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2:32:27]
  • [原告 王某山]:
    同意
    [12:36:3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不同意
    [12:36:50]
  • [审判员]:
    因为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12:37:29]
  • [原告 王某山]:
    不同意调解,由法官判决,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12:37:5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仇某 王某]:
    原告因伤住院,但是没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受伤是我方架设电线杆的的拉线绊倒所致,我方不是侵权的主体不存在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我方已经对我们所架设电线杆及地面拉线尽到了维护管理的义务,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2:38:21]
  • [审判员]:
    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现在休庭。双方稍后看笔录签字。
    [12:38:57]
  • [主持人]:
    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3:32:0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3: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