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7月23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连带责任履行给付义务后 诉请行使追偿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9:1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9:45]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10:44]
  • [主持人]:
    原告张某甲起诉称,张先生诉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确定,本案被告对张先生的劳务费40600元承担给付义务,原告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通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被告向张先生支付了劳务费40600元。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4万余元。
    [09:11:18]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1:2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12:18]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13:02]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13:18]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长,会同孙顺玲、郑松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焦语晨担任法庭记录。
    [09:13:53]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16:05]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16:28]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6: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18:19]
  • [原告]:
    不申请。
    [09:18:31]
  • [被告]:
    不申请。
    [09:18:3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原审是否一致?
    [09:20: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致。张先生诉被告张某乙、我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确定,本案被告对张先生的劳务费40600元承担给付义务,原告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通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被告向张先生支付了劳务费40600元。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4万余元。
    [09:22:03]
  • [审判长]:
    被告答辩意见与原审是否一致?
    [09:23:12]
  • [被告]:
    重新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资表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并有法律效力,原告和公司支付张先生工资是应该的,请求法院查明2014年2月-9月的工资支付数额,原告和公司并没有支付张先生的工资,也没有把工资给我。我不认可判决书,虽然判决书说我应支付张先生工资,但是祥和公司和原告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应该把张先生的工资支付给我,我才能转给张先生,因为原告和公司并没有把张先生工资支付给我,直接给了张先生是很正确的,我和杜某也是给公司干活的,只得了个人工资,这个有丰台法院和二中院判决书证明并没有拿过张先生的工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是承包人,并取得了所有工人的工资款约450万-500万,我只得了2014年2月至9月的个人工资,张先生的工资是由公司支付给了张先生应得的工资,原告追偿我是没有根据和道理的。关于原告说的管理协议,与本次追偿没有关系,如果是我应该给张先生的工资我会自然给的不需要原告督促,况且我不欠张先生工资,是原告和公司欠。根据工资表和2014年4月至9月祥和工资支付款项数量的事实,所以公司和原告应支付张先生工资,公司和原告支付张先生工资是正确的,并不存在原告追偿的权利,公司应承担支付张先生2014年4月-9月工资的责任。要求公司根据工资表出具2014年2月-9月支付张先生工资的凭据并确认符合工资表支付依据和完全正确性,工资表证明原告、公司的工资支付关系,与我并无支付关系,与干活管理协议也并无关系,若是我签的应支付张先生的工资表,我会支付的不需要原告督促。
    [09:39:3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1、2015-xxxxx民事判决书及二中院2016-xxxx判决书;
    证据2、丰台法院17-执字xxx号执行通知书;
    证据3、案款收据、工商银行业务回单;
    证据4、确认书。
    被告就原审中原告提交的4份证据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09:49:15]
  • [被告]:
    没有。
    [09:51:46]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09:54: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1、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
    [09:54:40]
  • [被告]:
    补充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这是原告应该给的,我只是干活的,只得了个人工资。
    [09:55: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补充2、2012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
    补充3、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09:56:09]
  • [被告]:
    均与本案无关。
    [09:57: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补充4、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管理制度》;
    补充5、2013年8月19日被告、杜某、原告签订《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工程11#楼承包合同》;
    补充6、2014年10月23日被告、杜某、原告签字的《证明》;
    [09:57:25]
  • [被告]:
    均与本案无关。
    [10:04: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补充7、工程款收款收据。
    [10:05:02]
  • [被告]:
    上面的字是我签的,但都是虚拟的数字,是不真实的、假的。要求原告出具转账记录。
    [10:05:18]
  • [审判长]:
    被告为何在收据上签字?
    [10:09:17]
  • [被告]:
    是被迫无奈,不签字原告就不给工人发工资。比如我签的46000,实际只有42000多。2014年2月以前的与本案都没有关系。我有证据证明原告实际给我转账的情况。
    [10:09:29]
  • [原告]:
    实际上是给了被告收据上的数,有的是现金,有的是用生活费抵扣了,我们互相抵账,有时候我借他钱有时候他借我钱,故我给被告的数额应该以收据上被告签字的金额为准。
    [10:09: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补充8、丰台法院2015-xxxxx号民事判决书;
    补充9、二中院2016-xxxx号民事判决书;
    补充10、北京市高法2018-xxx号民事判决书。连带支付的判决,是基于保护农民工工资及时得到给付。
    [10:23:41]
  • [审判长]:
    张先生案件申请再审的情况?
    [10:26: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高院驳回了。
    [10:27:07]
  • [审判长]:
    原告的证明目的?
    [10:29:0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工资表和考勤表体现的是被告和他的农民工的意志,不涉及原告和公司。这个判决书证明了被告和陆某之间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证明公司和原告与陆某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证明被告、公司、原告是涉案工程的承发包法律关系,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是基于公平原则,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工资承担的公平责任,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的依据,只是按照原则承担的。
    [10:29:26]
  • [被告]:
    证据1、丰台法院2015-xxxxx号民事判决书;二中院2017-xxxxx号民事判决书;高院2018-xxx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我也是干活的,我只得了我个人工资。
    [10:33: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二审判决改判,在二审判决第7页,被告是依据他的工资表提起诉讼,被驳回,是从公平的角度驳回,但是没有否认被告承包的法律关系,工人的工资应是被告支付,原被告和公司的关系是承包法律关系,这些证据证明不了被告的证明目的。
    [10:41:07]
  • [被告]:
    证据2、被告工行流水明细,证明2014年5月-12月原告向被告实际转账款项与原告提供的我签名的收据金额不符。
    [10:41: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前面被告自己写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除了银行转账外,原告还给了被告现金,双方还进行了其他款项的抵扣。以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的收据为准。
    [10:45:08]
  • [被告]:
    没有其他证据。
    [10:46:36]
  • [审判长]:
    被告向农民工支付2014年2月-9月期间的工资款项,金额多少,提交凭证。在你提交的你起诉的二审判决书中第6页,法院表述的你向农民工支付2014年2月-9月期间工资共93230元,你提交了什么证据?
    [10:46:54]
  • [被告]:
    我当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只是这些农民工起诉时候自认的。
    [10:47:29]
  • [审判长]:
    法院表述的93230元是如何计算的,被告提交了哪些证据?
    [10:47:54]
  • [原告]:
    那是被告提供的证据,我们不知道。因为被告鼓动他的工人起诉 。
    [10:48:19]
  • [被告]:
    起诉是工人起诉的数字,我没有支付钱。
    [10:48: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这11人起诉在诉状中提到支付了这么多钱,提供我自行制作的被告雇佣工人工资及支付情况,是按其他工人的起诉状整理的。
    [10:48:4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0:48: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被告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追偿权按依据的基础是,被告原告张某丙是合作承包关系,在决定承包工程之前,三方已经达成合作协议,三方共同挂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了原告及被告张某丙各自承包的义务,因为原告是提取工程款的,被告是管食堂的,这个关系是原被告共同合作承包,均是挂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和张先生是事实劳务关系,这个关系在原被告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各自工人的工资由各个承包人负责。被告和张先生劳务关系已经被张先生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就是劳务合同关系,判决确定主债务给付义务人是被告,原告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连带责任。追偿依据提到的工资表,这个工资表是被告与其雇佣工人之间的工资表,这个工资表中已支付工资是被告给付的,也就是法庭调取的中院xxxx号案件中确认的给付事实,这个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与雇佣工人的劳务合同关系,至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章只是其作为承包单位对劳务用工的确认,所有的生效判决书都是这样确认的,这些生效判决书确认的都是被告与雇佣工人存在劳务关系,都没有确认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所雇佣的工人(包括张先生)存在劳务关系。关于被告起诉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生效判决,是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这两份判决在逯某与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案件中,高院做出了评价,即被告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综上,在主给付义务人被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情况下,原告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张先生工资的给付义务后,有权利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至于本案的原二中院的发回重审的裁定提到的连带责任人的追偿范围、追偿责任份额,是承办法官本人的臆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1:01:01]
  • [被告]:
    原告说的都是与本案无关的,原告是工程款的结算人、工程款的承包人,不是提取人。原告说的前后矛盾。向张先生给付劳务费义务应该是原告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不应该我承担。原告说他支付的钱都是子虚乌有。我给原告签字的收据上面的数是不对的,应该以转账凭证为准。2014年2月-9月原告共支付工人工资56526.9元。这些案件已经5年了,没有证明原告已经支付工人工资。原告追偿是没有道理的,工资就应该由原告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表数额是公司和原告签字的,准确无误的,经过确认的
    [11:04:32]
  • [审判长]:
    被告之前提交了高院2018-xxx号裁定书,被告已经申请再审,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11:05: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认可,没有开庭,驳回了。补充辩论意见,除了本案执行的款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没有向被告及张某丙杜某雇佣的工人支付过任何款项,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委托被告向他雇佣的工人支付款项,关于原被告合作承包的法律关系,见2012年11月18日签署的协议书,第一条明确是三方共同承包。
    [11:05:42]
  • [原告]:
    被告写工资表考勤表时候,我让他写了一个证明,证明是他们自己写的工资表考勤表,发生任何问题由他们自己负责,因为我无权过问他们雇人问题。
    [11:06:42]
  • [审判长]:
    双方做最后陈述。
    [11:06:5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07:0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1:07:1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07:28]
  • [原告]:
    不同意。
    [11:07:39]
  • [被告]:
    不同意。
    [11:07:4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1:07:57]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11:3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