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

法庭全景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原告

被告
2019年7月29日14:30,山东莱西法院审理原告柳孔圣与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一案
  • [导播]:
    7月29日下午2:30,莱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孔圣与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一案。本网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14:30:43]
  • [导播]:
    【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莱西市人民法院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邴兴飞、人民陪审员李钦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盛帅辅助合议庭工作,书记员陈媛、臧甜甜担任法庭记录。
    [14:31:47]
  • [书记员]:
    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参加案件旁听的有莱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市民代表等。 ​​​​
    [14:33:29]
  • [书记员]:
    核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原告柳孔圣、被告刘德治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聪已到庭。
    [14:34:45]
  • [书记员]:
    法庭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36:47]
  • [主持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4:37:04]
  • [审判长]:
    莱西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孔圣与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
    [14:38:45]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限。首先由原告陈述。
    [14:39:02]
  • [原告]:
    柳孔圣,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平度市青岛路XX号X户。
    [14:39:12]
  • [审判长]: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
    [14:39:16]
  • [被告]:
    刘德治,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平度市青岛路XX号。
    [14:39:21]
  •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聪,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9:3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39:35]
  • [原告]:
    无异议。
    [14:39:3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39:41]
  • [被告]:
    无异议。
    [14:39:49]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14:39:55]
  • [审判长]:
    开庭前,本院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14:41:28]
  • [导播]: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清楚。
    [14:42:17]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下面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本案由莱西市人民法院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邴兴飞、人民陪审员李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法官助理盛帅协助合议庭审理、书记员陈媛、臧甜甜担任法庭记录。
    [14:43:52]
  • [审判长]:
    经初步自查,上述人员无自行回避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14:44:28]
  • [原告]:
    不申请。
    [14:44:5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14:45:01]
  • [被告]:
    不申请。
    [14:45:33]
  • [主审法官]: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14:46:55]
  • [原告]:
    1、要求被告通过书面或视频的形式向原告道歉;2、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2日晚,原告在平度市人民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该群群主被告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要求拉柳孔圣重新入群时,被告又说出“被我从群里删除的你邀请进群,是什么意思”之类的话,至今原告无法进入该微信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本应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权力当成自己可以恣意妄为的私权力,把服务对象当成了管理对象,剥夺了原告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裁判。
    [14:47:35]
  • [主审法官]:
    下面由被告答辩。
    [14:49:10]
  • [被告]:
    被告认为,原告被移出群聊是由于原告违反群规,发布了不适当的言论,被告作为群主将原告移出群聊是依法依规按照微信群主的功能权限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来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目的是为了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相互交流、讨论诉讼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原告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原告移出群聊这一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看,没有损害事实,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4:50:33]
  • [审判长]:
    庭前会议中,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4、6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证据1能够证实柳孔圣发表的内容违反了群规;证据2-4中的荣誉均系原告之前获得,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6的采访报道及专家评论仅是个人观点,不应被采纳;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与本案无关。被告,上述质证意见的归纳是否准确?
    [14:52:59]
  • [被告]:
    准确。
    [14:53:30]
  • [审判长]:
    被告,除上述质证意见外还有无新的意见?
    [14:54:01]
  • [被告]:
    有。补充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其用不文明的语言发表与群内讨论无关的主题,在群主提醒原告后,原告仍持续发表不当言论,故此被群主移出群聊,被告的行为合规合法。对证据5补充质证意见如下:该段视频是原告单方拍摄制作的,该证据反而证明了原告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不符的微博截图,违反群规,也违反腾讯通讯微信使用条款和隐私的规定。对证据6补充质证意见:被告认为,该媒体只是对事件本身的报道,没有负面评论,没有也不会对原告的声誉和尊严造成损害,不能证明原告名誉受损的诉讼主张,如果原告认为造成了其名誉受损,那也是原告自我炒作引发网民差评的结果。
    [14:55:2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法庭调查时将不再调查。下面本院就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被告,请陈述一下本案微信群的建立过程。
    [14:56:44]
  • [被告]:
    为适应网上立案的工作需要,让法律职业共同体就网上立案进行互动交流,平度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于建平于2018年5月31日建立该群,入群通过邀请方式进行。
    [14:57:37]
  • [审判长]:
    原告对该过程是否清楚?
    [14:58:59]
  • [原告]:
    清楚。
    [14:59:28]
  • [审判长]:
    原告,请陈述一下你是怎么进入该群的?
    [15:00:16]
  • [原告]:
    跟刚才主审法官说的事实一样,是唐志科邀请进群的。
    [15:01:56]
  • [审判长]:
    你进入该群的目的是什么?
    [15:03:49]
  • [原告]:
    接受诉讼服务。
    [15:04:17]
  • [审判长]:
    被告,你发布群规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15:05:35]
  • [被告]:
    发布群规是根据群成员的提议,体现了群成员的共同呼声,希望群里的交流可以紧扣建群目的。其次,群成员提议以后,当时的群主于建平在2018年6月7日以群公告的形式连续发布两次,被告成为群主以后,又对群规重新修订发布,就是群成员希望能够紧扣建群目的交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被告了解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关于群主管理职责的要求,讨论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群管理的规定,要通过群规的发布,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群规的言论出现。如果群主管理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群主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5:06:00]
  • [审判长]:
    原告,你是否清楚被告发布群规?
    [15:07:23]
  • [原告]:
    不清楚,我只记得一个律师以开玩笑的形式提出过群规。
    [15:08:43]
  • [审判长]:
    你如何理解刚才法庭归纳的群规内容?
    [15:09:01]
  • [原告]:
    我认为我的行为恰恰是要发扬正能量,弘扬司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发布的截图所对应的事件是在监督,是在鼓励所有的律师群体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在传播正能量。
    [15:10:20]
  • [审判长]:
    被告,参加本案互联网群组的人员都有哪些?
    [15:11:53]
  • [被告]:
    有律师、法律工作者、于建平、被告,还有法院其他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
    [15:12:14]
  • [审判长]:
    原告清楚吗?
    [15:13:35]
  • [原告]:
    清楚。
    [15:14:56]
  • [审判长]:
    被告,该群内交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5:15:20]
  • [被告]:
    交流的内容是有关网上立案的经验做法,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的心得体会。
    [15:16:40]
  • [审判长]:
    原告,被告的陈述你有无异议?
    [15:17:57]
  • [原告]:
    没有。
    [15:18:15]
  • [审判长]:
    原告,你进群后都陈述过哪些内容或者哪方面内容?
    [15:18:42]
  • [原告]:
    除了跟立案有关的建议以外,还有平度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退费比较慢、立案当天不能出具带有案件查询密码机打印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鉴定机构服务态度比较差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我的呼吁下有的已经得到了解决,有的正在解决。
    [15:19:08]
  • [审判长]:
    被告,对刚才原告的陈述有无异议?
    [15:20:28]
  • [被告]:
    有异议。首先,原告刚才的陈述内容与诉讼立案无关,与群主题无关;第二,被告并没有因为原告反映这些问题而将其移出群聊。
    [15:21:50]
  • [主审法官]:
    被告陈述一下将原告移出群聊的过程?
    [15:22:21]
  • [被告]:
    2019年1月21日上午10:03,原告贬损某司法鉴定机构;2019年1月21日上午10:35,原告无端指责法院及法官群体。原告发表以上不当言论后,被告于2019年1月21日中午12:48提醒原告,不要发表与主题无关的言论,不要无端贬损他人。2019年1月22日晚上20:47,原告质疑警察司法不公,发布微博截图。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晚上20:59再次提醒原告:“已经提醒过你,在群里不能再说这些与主题无关的事情了,再说你就不要进这个群了。”接着原告与其他群成员发生争执,群主警告制止无效后,根据群规将其移出群聊。
    [15:23:52]
  • [主审法官]:
    原告,你对刚才被告的陈述有无异议?
    [15:24:14]
  • [原告]:
    有异议,首先我没有贬损某司法机构,我只是实事求是发表了相关视频和个人看法,我也从来没有无端指责过法官群体,没有和任何群成员发生过争执,我的聊天都是友好的,只是跟群主开玩笑而已。原告作为曾经的法官,不可能攻击其他的成员。
    审判长:被告,你作为诉讼服务群的群主,在日常管理本群时都做了哪些工作?
    [15:25:39]
  • [审判长]:
    被告,你作为诉讼服务群的群主,在日常管理本群时都做了哪些工作?
    [15:25:55]
  • [被告]:
    按照群主的权限和群规进行管理,并按照互联网群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腾讯微信的使用条款以及群公约进行,该群的绝大多数群成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了自我管理,我在个别成员发布明显不当言论时才进行劝阻。
    [15:26:02]
  • [审判长]:
    原告,你认为群成员在互联网群组内应享有什么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15:27:28]
  • [原告]:
    首先,群成员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言论自由;第二,本群内所有的群成员有接受诉讼服务的权利;第三,应当依据群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公权力。
    [15:28:52]
  • [人民陪审员]:
    原告,除被告的移群行为外,你认为被告有没有说贬损你荣誉的话?有哪些事实依据?
    [15:29:46]
  • [原告]:
    首先,被告在将原告移出群聊之前说过,本群不需要闹事的,把原告的正能量言行定义为闹事;第二,原告在被移出群聊之后,在其他律师邀请原告重新入群时,被告说出“被我删除的,你重新邀请入群是什么意思?”这样的话。
    [15:30:23]
  • [人民陪审员]:
    除被告的移群行为外,你认为被告在群内有没有说侵害你名誉的话?
    [15:31:48]
  • [原告]:
    因为我在当地的律师群体中名誉非常高,曾经是连续五年的先进法官典型,还曾经立过三等功。被告的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就侵犯了原告的荣誉和名誉。
    [15:32:14]
  • [审判长]:
    原告、被告,还有无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
    [15:33:54]
  • [原告]:
    没有。
    [15:34:18]
  • [被告]:
    没有。
    [15:35:40]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6:06]
  • [原告]:
    群友起诉诉讼服务群群主,是因为他把公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权利,法制意识淡薄,随意将公共群擅自解散。平度法院立案庭原来立案当天不能出具带查询密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原告提议下也已纠正。但被告不但不闻过则喜,而是出于报复将原告移出群聊。原告发表的内容是维护司法权威,激浊扬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言论自由权,又侵犯了原告作为律师诉讼服务权利,严重贬损了原告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利。原告发表的截图恰恰是在传播正能量,激浊扬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多重客体,既侵犯了原告公共场所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又侵犯了原告作为律师获得人民法院公共服务的权利,严重贬损了原告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综合上述理由,为唤醒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使这一案件成为展现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典型案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15:39:24]
  • [审判长]: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40:43]
  • [被告]: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群是2018年5月31日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建立的诉讼立案交流群,群内的互动交流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宗旨是弘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将原告移出群聊是因为其在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网民都应该遵守公序良俗,发扬正能量,共同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坚决抵制不守规则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侵权要件,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移出群聊的行为正当、合法,没有任何的过错,原告也没有因此名誉受损,更谈不上因果关系。
    [15:42:06]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5:43:51]
  • [原告]:
    有,补充一点。现在想向被告进行发问。
    [15:44:12]
  • [审判长]:
    同意。
    [15:44:47]
  • [原告]:
    这个群是谁建的?
    [15:45:09]
  • [被告]:
    这个问题已经说过,不再重复。
    [15:46:30]
  • [原告]:
    微信群的所有权归谁?归个人还是单位?
    [15:47:49]
  • [被告]:
    个人所建,归个人,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15:48:07]
  • [原告]:
    是于建平和你个人所建还是代表法院所建?
    [15:49:22]
  • [被告]:
    于建平个人所建。
    [15:50:41]
  • [原告]:
    这个群的职责是什么?
    [15:51:58]
  • [被告]:
    就是为了给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个交流网上立案的平台。
    [15:52:16]
  • [原告]:
    你们个人有没有权利以法院的名义进行诉讼服务?
    [15:53:35]
  • [被告]:
    没有。
    [15:54:57]
  • [原告]:
    你和于建平是否是在工作时间管理这个群?
    [15:55:14]
  • [被告]:
    不全是。
    [15:56:31]
  • [原告]:
    你们是不是在工作时间管理过这个服务群?
    [15:57:48]
  • [被告]:
    管理过。
    [15:58:09]
  • [原告]:
    该群群规是如何产生的?是否经过法院?
    [15:59:28]
  • [被告]:
    个人建立群规,在群里达成共识并告知群成员。
    [16:00:48]
  • [原告]:
    哪里规定可以将群成员移出群?
    [16:01:17]
  • [被告]:
    依据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
    [16:02:34]
  • [原告]:
    律师被踢出群之后诉讼服务信息从哪里获取?
    [16:03:53]
  • [被告]:
    根据互联网管理规定以及群规,群主负有管理职责。律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服务和官方网站获取诉讼服务信息。
    [16:04:11]
  • [原告]:
    被告所说的本群不需要闹事的,是什么意思?
    [16:05:29]
  • [被告]:
    原告无视群规,发布与本群无关的问题。
    [16:06:48]
  • [原告]:
    被告解散为了方便法院为律师和法官提供诉讼服务的群,是出于什么考虑的?
    [16:07:05]
  • [被告]:
    不是擅自解散,群成员只有在违背群规的情况下才会移出去。
    [16:08:29]
  • [原告]:
    建群的手机号你能否说一下?是否是法院配备的手机号?
    [16:09:50]
  • [被告]:
    这个群无论是什么性质都不允许在群内随意发表不当言论,随意贬损他人,都不应该成为原告在群内攻击他人的平台。
    [16:10:07]
  • [原告]:
    你们有什么资格在法院工作时间管理你们个人的群?
    [16:11:26]
  • [被告]:
    这个群是为了方便法律工作者交流诉讼立案信息的平台。
    [16:12:41]
  • [审判长]:
    本案审理的是原告提起的侵权诉讼,双方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需要围绕侵权诉讼进行。原告还有无其他的辩论意见?
    [16:13:03]
  • [原告]:
    请求合议庭依法查明建这个群的手机号到底是不是法院配备的,其他没有了。
    [16:14:25]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6:15:42]
  • [被告]:
    没有。
    [16:16:0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法庭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
    [16:17:26]
  • [原告]: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8:41]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进行陈述。
    [16:19:56]
  • [被告]:
    原告在群内多次发表不当言论,被告依群规将其移出群聊,原告出于炒作等不正当目的起诉被告,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20:15]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6:21:34]
  • [原告]:
    同意。
    [16:22:54]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6:23:08]
  • [被告]:
    不同意。
    [16:24:34]
  • [审判长]:
    通过刚才的庭审,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加入该群。柳孔圣于2018年5月31日由律师唐志科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于建平邀请刘德治加入群聊,并将群主管理权转让给刘德治。6月8日,刘德治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事宜,并分享各自的经验,刘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2019年1月21日10时03分,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德治就此提醒柳孔圣。2019年1月22日20时50分许,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德治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孔圣。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某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群解散。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在互联网群组内因移出群组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一、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包括网民在内的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都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群组使用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二、网络无限,行为有度。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又包容和谐,与现实社会同样需要自由与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三、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之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诚实的生活,不妨害邻人。和谐的社会,呼唤自律和理性。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不适当目的提起的诉讼,都可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利的不尊重和伤害,且浪费社会资源。“礼之用,和为贵”,互联网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广大网民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建共享亲善友爱的网络绿水青山。
    现在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杰 审判员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李钦,2019年7月29日  法官助理盛帅 书记员 臧甜甜 陈媛
    宣判完毕,请坐下
    [16:25:3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宣判内容?
    [16:26:54]
  • [原告]:
    听清楚了。
    [16:27:10]
  • [被告]:
    听清楚了。
    [16:27:2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
    [16:27:42]
  • [原告]:
    不上诉。
    [16:28:00]
  • [被告]:
    不上诉。
    [16:28:14]
  • [审判长]:
    双方都不上诉,请原告、被告于2019年8月1日到莱西市人民法院姜山法庭法官助理盛帅处领取裁定书,否则承担相应后果。是否明白?
    [16:29:58]
  • [原告]:
    是否可以邮寄。
    [16:30:18]
  • [审判长]:
    你的送达地址说一下?
    [16:31:36]
  • [原告]:
    就是我诉状上的地址。
    [16:32:53]
  • [审判长]:
    被告听清楚了吗?
    [16:33:10]
  • [被告]:
    也是邮寄到卷宗中的地址。
    [16:34:26]
  • [主持人]:
    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16:36:3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