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原告

被告
2019年8月8日9:0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09:01:02]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 2017年12月,原告的女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原告经亲戚介绍认识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的范律师,范律师承诺30天内让原告女儿取保候审获批准,但需支付12万元的律师费。然而原告女儿被判处刑罚。原告后得知,范律师从未联系过案件承办警官,也未提交过取保候审申请。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2万元。
    [09:01:26]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审判活动。 请审判员入席。
    [09:05:28]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
    原告1:祁某,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某弄某支弄某号某室。
    原告2:王某,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某弄某支弄某号某室。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萍,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主任。(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友,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12:02:3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祁某、王某与被告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红林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兼书记员邢文阳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申请回避,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期限内完成。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是否听清?
    [12:03:46]
  • [原告]:
    听清了。
    [12:04:51]
  • [被告]:
    听清了。
    [12:04:55]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申请回避,并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是否有法定理由需要申请回避?
    [12:05:01]
  • [原告]:
    不申请。
    [12:05:09]
  • [被告]:
    不申请。
    [12:05:1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2:05:19]
  • [原告]:
    1.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币种下同)。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简要陈述如下:2017.12.19,祁某、王某的女儿王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王某某的丈夫张某最先委托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李安萍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经亲戚介绍,祁某、王某与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昆仑所)的范某某律师相识。范某某律师承诺30天内让王某某取保候审获得批准,但是需要祁某、王某支付12万元的报酬。范某某律师提供了2份《刑事诉讼委托协议》给祁某、王某签字,一份加盖昆仑所公章,指派范某某律师为辩护人,收费10万元;另一份加盖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长江所)公章,指派王某律师为辩护人,收费2万元。2018.1.2,祁某、王某与昆仑所签订《刑事诉讼委托协议》,约定:提供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法律服务;在侦查阶段包括联系承办人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交证据;在起诉阶段包括查阅复制卷宗,向检察人员提供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包括出庭辩护等;未约定违约条款。祁某、王某向长江所支付2万元,长江所开具了发票。2018.1.25上午,王某律师曾会见过王某某。之后未再提供任何法律服务,也未与祁某、王某沟通;同日,王某某被批准逮捕。2018.2.4,承办警官通知王某某家属被逮捕时,祁某、王某才得知无人联系过承办警官。祁某、王某便重新聘请李安萍律师担任辩护人。祁某、王某从未解除任何一份《刑事诉讼委托协议》,但曾向长江所提出协商解除,被拒绝。
    [12:05:2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所述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12:08:49]
  • [被告]:
    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长江所对《刑事诉讼委托协议》的签订、收取祁某、王某支付的2万元律师服务费(2018.1.2现金支付范某某律师,后范某某律师转交王某律师)无异议,行业常规是收取5万元,收取2万元是出于情面。鉴于王某律师有医疗卫生行业的专业背景,经王某律师介绍,2017.12.21,王某某的表弟、弟媳妇、公司投资人及介绍人李某,一同到昆仑所要求法律咨询,内容涉及非法行医罪、销售假药罪、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范某某、王某律师一同给上述人员提供约2个半小时的法律咨询,他们表示非常满意。当时,王某某的前夫张某已聘请李安萍律师担任辩护人,但祁某、王某坚持要求王某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2018.1.2,长江所与祁某、王某在昆仑所签订《刑事诉讼委托协议》。对法律服务的内容未明确约定,王某律师主要是督促范某某律师办理。2018.1.4,范某某律师赴宝山区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了解案情,会见后范某某律师回所与王某律师碰头,沟通、分析案情,主要是王某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了一批药品,王某某对此供认不讳,两位律师分析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某有孩子,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2018.1.10,两位律师与朱姓警官进行电话沟通,警官告知王某某不认罪,且案件在侦查阶段,故不需提供取保候审申请。本案主要是由范某某律师办理,范某某律师多次会见王某某。2018.1.25,范某某、王某律师一同赴宝山区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了解到王某某拒不认罪,当天是刑事拘留的最后一天,鉴于她即将面临逮捕,所以两位律师会见王某某,希望她端正态度。王某某坚持不愿认罪。当天,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某。2018.3.9,范某某、王某律师再次赴宝山区看守所会见(王某律师未进看守所),王某某告知其表弟要求王某律师退出办理。2018.3.13,范某某、王某律师去检察院阅卷(王某律师未进检察院)才得知祁某、王某又委托李安萍律师。经阅卷发现,2018.2.9,李安萍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可见祁某、王某单方解除《刑事诉讼委托协议》,系违约。
    [12:08:57]
  • [审判员]:
    原告,关于签约的经过有无补充?
    [12:09:48]
  • [原告]:
    2018.1.2,在某栋大厦5-6层夹层的一间会客室签订,而不是在昆仑所,当天现金支付2万元。
    [12:09:5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辩称有无意见?
    [12:10:06]
  • [原告]:
    聘请范某某、王某律师是基于他们口头承诺会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王某某其他亲属的表述不能代表祁某、王某的意见。
    [12:10:12]
  • [审判员]:
    原告,有无解聘过?
    [12:10:21]
  • [被告]:
    我们从未解聘过任何一位律师。
    [12:10:27]
  • [原告]:
    祁某、王某对法律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只有两位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祁某、王某认为范某某、王某律师是一体的。
    [12:10:35]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补充?
    [12:10:56]
  • [原告]:
    2018.1.25,范某某、王某律师会见的内容是告知王某某下午她就可以被释放了。
    [12:11:03]
  • [审判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接下来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12:11:13]
  • [原告]:
    1.刑事诉讼委托协议(原件)。
    2.发票(原件),2万元。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医师执照、起诉意见书(复制件),证明范某某、王某律师在侦查阶段怠于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均由李安萍律师履行。
    4. (2018)沪0113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书(复制件),证明范某某、王某律师在审判阶段未履行辩护人的出庭职责,而由李安萍律师出庭辩护。
    (其余证明内容详见证据目录)
    [12:11:22]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2:11:37]
  • [被告]:
    证据1-2,均认可。
    证据3-4,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是因王某律师退出办理,不能担任辩护人,故无法履行职责。
    [12:11:44]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2:11:54]
  • [被告]:
    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
    2.会见委托人谈话记录(原件)。
    3.关于解除上海瀚鸿律师事务所李安平律师作为张某为王某某委托律师的通知(原件)。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复制件),长江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2份(复制件),昆仑所。
    6.取保候审申请书(复制件)。
    (证明内容详见证据目录)
    [12:12:01]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2:12:14]
  • [原告]:
    两原告共同质证如下:
    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这不是对刑事诉讼委托事项的履行,是促成合同的行为,祁某、王某并不在场,王某某的弟媳薛小燕也是涉案人员,薛小燕的咨询与王某某无关;该证据无签字,证明力度小。
    证据3,无异议。
    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长江所未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
    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昆仑所的与本案无关。
    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祁某、王某为了避免损害扩大,才聘请李安萍律师,聘请李安萍律师也未证明祁某、王某违约。
    [12:12:22]
  • [审判员]:
    原告,有无与王某律师见过面?
    [12:12:36]
  • [被告]:
    我们只见过范某某律师,和他签约,并向他支付律师服务费,从他手里拿到2张发票。
    [12:12:44]
  • [审判员]:
    庭前,原告向本院申请王某某作为原告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向本院申请李某作为被告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传证人王某某到庭。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
    [12:12:53]
  • [原告 原告证人]:
    我叫王某某,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某弄某支弄某号某室。
    [12:14:32]
  • [审判员]:
    王某某,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祁某、王某与被告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你作为其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你必须如实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事实,不得故意夸大、隐瞒事实真相。如果向法庭作伪证,你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是否签署保证书?
    [12:15:01]
  • [原告 原告证人]:
    听清楚了。已签署保证书。
    [12:15:08]
  • [审判员]:
    现由证人陈述你的证词。
    [12:15:15]
  • [原告 原告证人]:
    祁某、王某是我的父母。我不太认识今天坐在被告代理席上的人,应该是王某律师。2017.12.19,我被刑事拘留。家属为我聘请了李安萍律师。2018.1初,范某某律师来会见我,告诉我要解聘李安萍律师,让我聘请范某某、王某律师。称王某律师原是黄浦法院的法官,非常有经验。2018.1.25上午9时,范某某、王某律师来会见我,当天是我最后一天拘留的日子,他们告诉我下午就会放掉我,我听后很安心。下午办案警官问我有无律师管我,称不可能被释放。当晚,我就被批准逮捕。2018.3.9,范某某律师会见我解释说他有眼疾,所以没来会见,但另一位王某律师也没来会见。
    [12:15:21]
  • [审判员]:
    何时再聘请李安萍律师?
    [12:15:41]
  • [原告 原告证人]:
    2018年的3、4月左右,我才知道李安萍律师又担任辩护人。
    [12:15:50]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对证人进行提问?
    [12:15:59]
  • [原告]:
    2018.1.25,刚才陈述两位律师在会见时说的内容是否属实?
    [12:16:05]
  • [原告 原告证人]:
    属实。
    [12:16:12]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对证人进行提问?
    [12:16:20]
  • [被告]:
    2018.1.25,谁说的你可以被释放?
    [12:16:27]
  • [原告 原告证人]:
    两位律师都有说。
    [12:16:34]
  • [被告]:
    2018.1.25,你有无认罪?
    [12:16:42]
  • [原告 原告证人]:
    两位律师没有说过认罪的事,你们当时会见也没有做笔录。
    [12:16:48]
  • [审判员]:
    证人在庭审结束后阅笔录签字,现证人退庭。
    [12:16:59]
  • [审判员]:
    现由当事人发表对原告提供证人证词的质证意见。
    [12:17:06]
  • [原告]:
    范某某、王某律师在会见时内容是告知王某某下午她就可以被释放了。
    [12:17:16]
  • [被告]:
    不认可。王某律师不是黄浦法院原法官。两原告代理人的提问有误导性。会见的内容如答辩意见所述,当时未制作笔录。
    [12:17:25]
  • [审判员]:
    现传被告证人李某到庭。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
    [12:17:47]
  • [被告 被告证人]:
    我叫李某,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弘路5某弄某号某室。
    [12:17:58]
  • [审判员]:
    李某,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祁某、王某与被告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申请你作为其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你必须如实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事实,不得故意夸大、隐瞒事实真相。如果向法庭作伪证,你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是否签署保证书?
    [12:18:34]
  • [被告 被告证人]:
    听清楚了。已签署保证书。
    [12:18:43]
  • [审判员]:
    现由证人陈述你的证词。
    [12:18:50]
  • [被告 被告证人]:
    我和葛某是朋友,葛某认识王某某的亲友。我和王某律师是有工作关系。因王某某涉嫌犯罪,我向王某某的亲友(不包括祁某、王某)介绍王某律师到建国路的一家律所,咨询了两个多小时。
    [12:18:5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对证人进行提问?
    [12:19:23]
  • [被告]:
    2017.12.21,在夹层会议室,范某某律师有无承诺30天放人?
    [12:19:31]
  • [被告 被告证人]:
    无。
    [12:19:41]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对证人进行提问?
    [12:19:49]
  • [原告]:
    你与祁某、王某有何关系?
    [12:19:56]
  • [被告 被告证人]:
    我不认识他们,和他们没有关系。
    [12:20:03]
  • [原告]:
    咨询的内容?
    [12:20:11]
  • [被告 被告证人]:
    咨询的内容很多,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
    [12:20:17]
  • [审判员]:
    证人在庭审结束后阅笔录签字,现证人退庭。
    [12:20:24]
  • [审判员]:
    现由当事人发表对被告提供证人证词的质证意见。
    [12:20:31]
  • [原告]:
    两原告共同质证如下:范某某、王某律师未向祁某、王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2:20:39]
  • [被告]:
    范某某律师未承诺30天内放人。
    [12:20:47]
  • [审判员]:
    当事人有无证据和事实补充?
    [12:20:56]
  • [原告]:
    无。
    [12:21:02]
  • [被告]:
    无。
    [12:21:1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被告认为其无法履行。现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2:21:17]
  • [原告]:
    两原告共同发表辩论意见如下:被告怠于履行委托事务,在未与原告解除委托协议的情况下,退出辩护,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委托协议》第1条,被告担任王某某侦查、起诉、一审审判三阶段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被告怠于履行委托事务,从侦查阶段就未曾联系过承办人员,未向公安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也未向委托人报告情况。为避免损害扩大,两原告重新聘请李安萍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该行为并未违约,也未终止委托。2.被告违反了《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委托事务的内容是为王某某担任辩护人,合同目的是为王某某提供辩护,被告缺席法庭审判,应承担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的违约责任。其余意见详见书面代理词。
    [12:21:25]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2:21:41]
  • [被告]:
    1.两原告要求被告退款不成立,其理由是主观臆想。两原告所称的范某某律师承诺30天内取保候审成功无证据证明。在范某某律师与两原告的对话录音中也反映是说尽力争取取保候审(在本案中不作为证据提供)。2.两原告所述被告未提供法律服务不属实,两原告的依据是听警官说,范某某律师的工作记录中是有朱姓警官的内容。3.王某律师为王某某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材料等服务,2019.4前,王某某的弟媳妇常与王某律师联系,但王某律师未与祁某、王某见过面。4.取保候审未成功是王某某拒不认罪。两位律师曾做过王某某的思想工作,劝她认罪,不然无法被批准取保候审。5.一位嫌疑人只能聘请两位律师是常识,因为王某某家属的一再要求,范某某、王某律师才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是两原告单方毁约,王某律师才不能继续办理。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两原告的诉请是无依据的。被告的收费低于律师收费标准,但王某律师也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其余意见详见书面代理词。
    [12:21:47]
  • [审判员]:
    当事人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2:21:59]
  • [原告]:
    无。
    [12:22:06]
  • [被告]:
    无。
    [12:22:1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如有未尽意见,可于庭后三日内提供书面辩论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庭主持调解。鉴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相左,故不再当庭主持调解。
    [12:22:26]
  • [原告]:
    知道了。
    [12:22:31]
  • [被告]:
    知道了。
    [12:22:41]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向法庭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2:22:47]
  • [原告]:
    请求法院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12:22:54]
  • [被告]:
    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12:23:01]
  • [审判员]: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12:23:08]
  • [原告]:
    要求邮寄送达。
    [12:23:14]
  • [被告]:
    要求邮寄送达。
    [12:23:20]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
    [12:23:25]
  • [原告]:
    同意。
    [12:23:33]
  • [被告]:
    同意。
    [12:23:41]
  • [审判员]:
    如本院作出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2:23:45]
  • [原告]:
    知道了。
    [12:23:52]
  • [被告]:
    知道了。
    [12:23:58]
  • [审判员]: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2:24:02]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2: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