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8月23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篮球体验课受伤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9:11]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篮球体验课受伤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境乐担任法庭记录。
    [09:09:27]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蒋某于2018年6月22日受被告北京优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邀请参加篮球体验课,在教学过程中被教练摔伤,事发后原告被送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诊断为肱骨踝上骨折(右侧),正中神经损伤(右侧)。经入院手术治疗,于2018年6月27日出院。被告在事发后向原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治疗、休养期间的营养费。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参加篮球体验课,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716元、交通费559.4元、护理费18000元、培训损失费12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9:3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9:57]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09:17:49]
  • [原告]:
    原告蒋某航,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理人蒋某(系原告之父),男,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袁某慧(系原告之母),女,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月,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8:50]
  • [被告]:
    被告北京优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未到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09:19:3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9:44]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19:50]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航与被告北京优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境乐担任法庭记录。
    [09:20:0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20:16]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20:37]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21:12]
  • [原告]:
    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受被告邀请参加篮球体验课,在教学过程中被教练摔伤,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北京市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诊断为肱骨踝上骨折(右侧),正中神经损伤(右侧)。经入院手术治疗,于2018年6月27日出院。原告因受伤无法到校上课,暑假期间一直在家休养,至2018年9月1日新学期伊始,才勉强带着护具到校上课。被告在事发后向原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治疗、休养期间的营养费。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参加篮球体验课,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疏忽管理,造成原告受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716元、交通费559.4元、护理费18000元、培训损失费12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1:2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23:31]
  • [被告]:
    我们之前已经赔偿了医疗费,现在这个医疗费716元可能是当初我们不知道的,如果确实是,我们愿意承担。交通费不确认与本案就医有直接关系,如果法院认定有关系,我们也愿意承担,如果因为受伤影响了其他培训,应由原告向其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不应该由我们承担。护理费18000,当时我们公司不仅承担了医疗费还承担了9000的护理费。之前不知道18000护理费的事,现在有异议。精神抚慰金我们不认为对原告有精神损失,我方不承担。关于事实方面,原告说是被我方教练弄伤,这个不存在我方主观故意。
    [09:25:45]
  • [审判员]:
    原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09:28:07]
  • [原告]:
    (提交)证据1、蒋某、袁某慧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出生证明,证明原告与蒋某、袁某慧的亲子关系;证据3、原告住院病历,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相关情况;证据4、医疗费票据、营养费票据;证据5、培训课手册、发票、手机转帐明细,证明原告培训损失;证据6、看护费收据,证明原告出院后请看护人员看护产生的费用;证据7、打车发票,证明交通费支出;证据8、照片,证明原告受伤情况。
    [09:31:2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09:36:25]
  • [被告]:
    (阅)我们作为培训机构,如果有学员不能上课,我们都是给退费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售款是可以退的。我方不应当承担培训损失费用。精神抚慰金方面,孩子受伤没有对原告发生精神损害,我方不应当承担。其他同答辩意见。
    [09:36:3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描述一下事发情况。
    [09:43:56]
  • [原告]:
    2018年6月22日在篮球馆参加篮球体验课,当时有十几个孩子,有两个教练,一个中国教练,一个外籍教练,当时在体验运球游戏的时候,外籍教练运球的时候,球脱手,孩子踩在了球的上面,摔伤。
    [09:44:09]
  • [审判员]:
    这个情况和你描述的被外籍教练摔伤不符?
    [09:44:18]
  • [原告]:
    是教练的行为导致了孩子与球发生碰撞,孩子摔伤。
    [09:44:26]
  • [审判员]:
    摔伤后怎么处理的?
    [09:54:17]
  • [原告 袁某慧]:
    孩子摔倒在地,我跑过去,电话找人来帮我,当时篮球馆的人没有管,后来篮球馆的教练开车送我们去的积水潭医院急诊,医生说要做手术,就转到了北京朝阳急救中心。
    [09:55:24]
  • [审判员]:
    诊断结果是什么,什么时候出院的?
    [09:55:41]
  • [原告 袁某慧]:
    诊断结果是肱骨踝上骨折(右侧),正中神经损伤(右侧)。2018年6月27日。
    [09:55:49]
  • [审判员]:
    出院诊断?
    [09:56:02]
  • [原告 袁某慧]:
    家长要注意饮食,加强看护,术后一个月后复查。
    [09:56:12]
  • [审判员]:
    住院和出院是谁看护的?
    [09:56:21]
  • [原告 袁某慧]:
    住院是我,出院后找的护工。
    [09:56:40]
  • [审判员]:
    是否有合同?
    [09:56:58]
  • [原告 袁某慧]:
    是老家的人,没有签合同。
    [09:57:07]
  • [审判员]:
    护理费是否同意法院酌定?
    [09:57:16]
  • [原告]:
    同意。
    [09:57:22]
  • [审判员]:
    被告总共已经赔了多少钱?
    [09:57:34]
  • [原告]: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9000的营养费。
    [09:57:44]
  • [审判员]:
    被告称9000是护理费,是这样吗?
    [09:57:54]
  • [原告 袁某慧]:
    我们认为是营养费和误工费。
    [09:58:01]
  • [审判员]:
    被告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09:58:11]
  • [被告]: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
    [10:06:07]
  • [审判员]:
    培训是要有教育资质的?
    [10:23:51]
  • [被告]:
    不清楚,工商部门没有跟我们提过。
    [10:24:15]
  • [审判员]:
    教练的资质?
    [10:24:25]
  • [被告]:
    是我们自己聘的,有国际认证资质。
    [10:25:37]
  • [审判员]:
    是专门从事幼儿篮球培训的吗?
    [10:25:58]
  • [被告]:
    篮协没有具体的要求。
    [10:26:15]
  • [审判员]:
    对外的幼儿培训资格是如何取得的?
    [10:27:54]
  • [被告]:
    工商部门和体育局、篮协对这方面没有要求。
    [10:28:06]
  • [审判员]:
    你们是如何聘用教练的?
    [10:29:18]
  • [被告]:
    篮球职业背景、内部审核、考试合格。国家相关部门没有要求教练必须拿到什么证书才能从事这个职业。
    [10:29:31]
  • [被告]:
    对,没有硬性规定。
    [10:30:11]
  • [审判员]:
    体育总局、篮协就没有发这种证?
    [10:30:45]
  • [审判员]:
    你们一共有几个场馆?
    [10:31:37]
  • [被告]:
    6个,事发在方庄场馆。
    [10:32:50]
  • [审判员]:
    对原告描述的事件发生过程及协商过程有无异议?
    [10:33:15]
  • [被告]:
    事发不是教练的直接原因,原告不是被教练摔伤,是意外事件。
    [10:34:36]
  • [审判员]:
    双方对于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0:35:19]
  • [被告]:
    马术、英语都是原告和培训机构的经济纠纷,责任不应直接转嫁给我们。
    [10:35:33]
  • [被告]:
    事发后,我们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第一时间采取及时措施,是我们的教练开车将孩子送到医院,处理及时,我后来去医院探视时原告家长也是认可的,前期我们和原告家长沟通的很紧密,也赔偿了相关费用,对于护理孩子,我们提出过如果没有人护理,我们可以出人护理。对于原告提出的后期相关费用,我们当时协商的是我们可以免费为原告提供一年的篮球课,但原告要求2年,经向上级领导请示,没有同意。
    [10:40:3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应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证据的效力问题发表辩论意见,要求发言须经审判人员许可,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1:01]
  • [原告]:
    1、本案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我方受被告邀请,到被告处篮球体验课,但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2、关于9000元营养费的问题,因双方之前针对此问题进行过协商,包括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但后期没有协商一致,是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了9000元营养费,支付完毕后原告针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继续跟原告沟通索要,但协商未过,原告诉至法院;3、原告钢钉取出后至少还需要3个月护理,所以我们要求的护理费是合法合理的,希望法院予以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后续会有后遗症,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10:42:11]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3:11]
  • [被告]:
    护理费用,没有正规合同,没有看到实际支付的凭证,无法证明护理与原告伤病有直接关系。对9月份的护理费存疑,且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必然关系。27800元是没有课时数的,可以每天来,但来与不来,一年就结束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具有法律规定。
    [10:44:42]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45:58]
  • [原告]:
    无。
    [10:46:35]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47:08]
  • [被告]:
    无。
    [10:47:31]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10:48:0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49:33]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