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8月14日14时,昌平法院审理“称再婚后擅自出售房产 女儿诉母亲索赔一千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
    [14:10:31]
  • [主持人]:
    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情况。
    原告赵女士诉称:父母于2003年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在原告20岁时把母亲左某名下11套房产转移给她,后法院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11套房产中有五套归原告所有。2004年,母亲左某与岳某结婚,两人婚后擅自出售了四套房产,售房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2011年,两人诉讼离婚。自原告年满二十岁后,曾试图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两人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一千万。
    [14:10:43]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卢志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艳、寇艳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宋丹丹担任法庭记录。
    [14:18:46]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21:53]
  • [审判长]: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赵某(未到庭),女,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鲲,吉林衡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左某(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2:岳海兵(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某
    第三人:赵某为(未到庭)
    [14:36:1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38:11]
  • [审判长]: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左某、岳某、第三人赵某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卢志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艳、寇艳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宋丹丹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14:39:02]
  • [审判长]:
    原告当庭变更了本案的案由本院予以准许,继续开庭审理。
    [14:39: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4:40:19]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听清了。
    [14:41:57]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听清了。
    [14:42:11]
  • [审判长]: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14:42: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42:5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42:59]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43:0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43:15]
  • [审判长]:
    原告赵女士父母于2003年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在原告20岁时把母亲左某名下11套房产转移给她,后法院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11套房产中有五套归原告所有。2004年,母亲左某与岳某结婚,两人婚后擅自出售了四套房产,售房所得价款全部用于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2011年,两人诉讼离婚。自原告年满二十岁后,曾试图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两人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一千万。
    [14:43:31]
  • [审判长]: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14:43: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左某在2015年2016年期间还过一部分钱,大概还了82万元。
    [14:44:03]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14:44:2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收到。
    [14:44:30]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收到。
    [14:44:3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理由、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14:45:07]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没有新答辩意见。
    [14:45:20]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我们认为被告2岳某并非是适格被告,第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原告主张来看,被告2既不是赠与人也不是受赠人。被告2并非系合同当事人,所以并非适格被告。第二,从本案客观情况来看,该赠与行为并没有成立,因为本案涉及赠与标的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变更需要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而从本案客观事实来看被告1左某和第三人赵某为将房屋赠与其婚生子女赵某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显然该赠与行为并没有成立。第三,在赠与财产过户之前,被告1左某经过出卖程序将房屋变卖从行为上讲,属于对赠与权的撤销,本案中在赠与权撤销情况下原告赵某依法不能取得受赠财产。第四,即使赠与关系成立,出卖赠与财产的实际行为履行人也是本案被告1左某,被告2岳某从未参与涉案财产的相关行为。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合同法189条也已经规定,赠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赠与财产灭失的也是由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所指赠与人正是被告1左某和第三人赵某为。综上,被告2岳某并非系本案适格的被告。对于诉讼时效答辩意见如下:根据原告所谓赠与合同的约定,在原告赵某年满20周岁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的出生日期是1990.12.8,年满20周岁的时间是2010年的12月9日,根据民法总则188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诉讼权益的时效是3年,在本案中原告应当在2013年的12月8日以前主张,在2010年至今长达9年时间原告从未向被告2岳某主张过任何的权利,现在起诉的行为我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第三部分在赵某年满18周岁之前,无论赵某为和左某是否离婚,均有义务将涉案财产保证不损坏不灭失。原告和被告1作为赵某的监护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其被监护人赵某的合法权益。而要求案外人岳某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岳某和左某通过诉讼也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并且夫妻共同财产也已经经生效判决予以分割岳某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在其离婚诉讼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左某也以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婚前的部分剥离出去。在岳某和左某结婚之前也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婚姻关系财产约定,无论从任何的事实或者角度来讲,岳某既没有实施灭失财产的行为也没有受偿涉案财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4:45:3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4:48: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1、2013一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3昌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结合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所提交的2012昌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赵某于2012年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被告1和被告2及赵某为承担损害责任,其案件标的涉及本案诉争的4套房屋。经一审、二审一中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申,后原告赵某于2014年6月6日申请撤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可证明,至2014年6月6日诉讼时效中断。
    证据2、银行流水3份及银行卡复印件1份,证明2015年8月18日左某向赵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2016年1月31日左某向原告赵某转账40万元,2017年11月15日左某向赵某转账24万元,证明左某于2015、2016、2017年分别履行向赵某还款的义务。共计84万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综合证据1和证据2可证明本案起诉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以上证据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所载。
    [14:53:55]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4:55:4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判决书已经被一中院予以撤销并没有法律效力。对于一中院民事裁定书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也已经认定了涉案房屋原告并非是产权人其没有要求出卖房屋行为人的主体权利本案应当是基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该判决书也证明,被告2岳并非是赠与合同当事人,被告主体不适格。
    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岳某作为案外人,对于该情况并不知情,左某也从未向岳某进行过告知。因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了婚姻财产约定左某的财产和岳某的财产互不干涉,所以岳某对此情况不知情。而这份转账凭证也印证了该行为系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使被告1系原告母亲,如果损害原告的权益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被告2既不是原告的监护人也没有参与赠与和受赠的法律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14:56:5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对证据1两份判决和一份裁定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
    [14:58:13]
  • [审判长]:
    与原告转账钱是什么性质?
    [14:58:4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就是还原告的钱,当时被告1卖了房子,原告一直要,给她解决了一部分。这是用离婚后财产解决离婚双方债务。
    [14:58:54]
  • [审判长]:
    被告1这边有证据出示吗?
    [14:59:0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没有。
    [14:59:16]
  • [审判长]:
    被告2有无证据出示?
    [14:59:26]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没有。
    [14:59:3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退还自行保管,庭后三日内补交复印件,未按时提交视为没有举证,听清了吗?
    [14:59: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收到证据原件。
    [15:00:0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听清了,收到证据原件。
    [15:00:1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听清了,收到证据原件。
    [15:00:1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本案涉及四套房产是否是左某跟赵某为的夫妻共同财产?
    [15:00: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4套房产是二人共同财产,案涉的四套房产也是离婚协议约定赠与给原告的4套房产。
    [15:00:43]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认可是左某和赵某为的婚内共同财产。
    [15:00:54]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不知道,我们对该房产没有处置行为不清楚是否是被告1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15:01:15]
  • [审判长]:
    左某为何在离婚时把四套房产约定赠与给原告?
    [15:01:29]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因为离婚当时财产较多,为了避免夫妻双方激化矛盾,所以约定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女儿20岁成年时赠与过户给原告。因此签订了离婚协议。
    [15:01:42]
  • [审判长]:
    被告2是否知道左某和赵某为签订过这样的离婚协议书?
    [15:16:48]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不知道,后来起诉时才知道。
    [15:17:1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他是知道的,正是因为有这份离婚协议,当时也是为了左某和岳某婚姻双方的默契,提前说好就是左某女儿的,不是他的。所以这个岳某是明知的。
    [15:17:22]
  • [审判长]:
    左某和赵某为离婚后,本案涉及的四套房产由谁占有使用?
    [15:17:5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左某,用于出租使用。在和岳某谈恋爱时,实际上有很多都是岳某来做,包括收租金,当时赵某为已经基本上不管这些事了。
    [15:18:07]
  • [审判长]:
    四套房产是否已经出卖?
    [15:18:3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已经出卖。但具体时间同原告提供的证据大概在2013、2014到2016年,以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为准。这个过程岳某全程参与,据左某本人说,实际有一笔钱直接打入岳某账户,左某出国了,现在不知能否找到,打了一共30多万,大概在望京的一个中国银行,不管怎么说,实际上在结婚之初岳某没有任何财产,左某虽然控制了很多财产,但为了双方共同生活,当时用了赵某为另外两套房屋投资了某幼儿园,因为幼儿园前景不错,左某和岳某就商量先卖4套中的望京那套,后来用这笔钱做了相关投资,做了昌平某幼儿园,其他还开办了KTV等投资,所以夫妻双方商量着陆续都给卖了。当时左某确实与岳某说了,如果生意确实没问题了,再把卖的房子买回来,岳某确实也同意,但后来诸多原因这件事搁浅。离婚以后岳某就全部推翻都不同意了。
    [15:18:55]
  • [审判长]:
    原告方说一下出卖过程时间和金钱以及了解的去向。
    [15:20: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根据被告1和被告2的离婚相关诉讼中证据显示,四套房屋中朝阳区某房屋出卖时间是2004年8月7日,出售价格是120万元。另一套房屋2006年1月8日出售,价格80万元,还有一座2006年2月6日出售,出售价格为54.8万元;朝阳区的一套2005年5月23日出售,出售价格69万元。卖房款的去向都是由左某和岳某共同收取。根据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载,第八页根据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认为上述出卖房屋所得价款用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2005年11月左某名义购买了位于齐家镇的别墅一套,2009年8月28日以岳某名义购买了河北省保定市某房屋一套;2010年3月18日购买了广州两套房屋…我们认为,货币属于种类物出卖原告的所得价款全部被混同其中。另,在2004年期间,被告二人投资开办了北京昌平某幼儿园,开办资金为200万元。同时以岳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05年8月25日投资成立了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投资资本38万元,2008年投资尚水阁投资餐饮公司,离婚诉讼中岳某和左某均认可上述资产价值600万元并对其分割。在此期间双方还购置了车辆。另离婚诉讼中现在并未显示名下幼儿园等信息,其投资的最初资金也是来源于出卖赵某房屋。这是本案原告所了解的资金去向以及左某和岳某经营情况。
    [15:21:05]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基本认可。因为实际上双方在结婚之初,左某控制了房款,实际他们手上现金很少,当时左某有部分现金但被押在生意中,在结婚的头几年,很多钱都是变卖了女儿的房产取得了初始的投资。
    [15:43:37]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原告和被告1说的并不属实,通过左某和赵某为离婚协议书看出,当时他们一共名下有14套房产,据岳某了解,均系按揭购买的。随着时间推移,还款压力不断增大,左某被迫将涉案房屋进行出卖,去偿还其他房屋的贷款,以更多保住不被银行拍卖。另外原告所称夫妻关系期间共同购置房产,北京一中院再审生效民事判决书并没有认定其夫妻关系存在的房产是用出卖涉案房屋的房款用于购买,而事实上涉案4套房屋也是按揭购买。除去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外也所剩无几。关于幼儿园,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也已经明确,判决书第22也明确表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昌平某双语幼儿园是左某婚前的转化,而在离婚纠纷中左某用出售婚前财产开班幼儿园构成了婚前财产的转化,目前的生效判决并没有认定给予依法驳回。左某对个人财产一直在提防岳某,岳某也没有能力涉及其中处分房产,最终双方离婚时候,也对左某的婚前财产、左某和岳某夫妻共同财产给与了分割并且判决已经生效。另外本案中,关于岳某和左某的离婚纠纷,事实上也解决了岳某与赵某与左某婚前的财产没有任何关系这一基本事实。
    [15:44:06]
  • [审判长]:
    左某当时离婚时,四套房产是否有贷款?
    [15:46:1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有贷款,多少不清。但根据一中院XX号判决书的17页,一共12套房屋总共应还贷款金额是448.0400万元。
    [15:46: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确实根据一中院判决的还贷数额。左某也给与了岳某部分补偿款。
    [15:46:42]
  • [审判长]:
    原告父母离婚是多少贷款能否举证?
    [15:46: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时间久远。
    [15:47:10]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不清楚,左某的财产并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这份判决书是说左某和岳某夫妻存续期间,替左某偿还4480400元,所以左某应该给岳某做一个补偿。
    [15:47:25]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请法庭注意,被告2向法庭提交4份证据,所有证据被告2能提供原件,按理说离婚了原件应当在签字人左某手里,但实际都在岳某本人手里,可见岳某事务履行人。所以不认可被告2所说把房子卖了以后用于偿还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5:47:57]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因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是数额的确定,但并没有认定已经偿还完毕,法院认定的448万元并不足以偿还左某婚前的个人房屋贷款。通过原告提供证据本来房屋也是按揭购买,那么除去银行存款所剩余值不足以偿付其他银行贷款,不存在被告1所讲的我方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的说法,并且原告提供的左某还款的原件无法证明该房屋是由岳某处理,毕竟双方存在夫妻关系在一起也共同生活,被告2拿到左某的这些文件也是很正常。我举证只是说明涉案房屋的出卖情况和还款情况,不存在所谓的货币种类物构成混同进入夫妻财产的说法,银行的流水原告可以调出转账凭证向法庭出示说明问题,同时我们认为资金去向并非系本案审理重点因为原告向法庭主张的是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不涉及到案外人,并不能认定资金的流向既可以证明案外人承担责任。
    [15:48:23]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请法庭注意XX判决书认定事实是在双方夫妻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偿还房贷的数额,并不是他说的没有认定偿还完毕,第二对方也没证据。一中院所认定的卖房还贷被最终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矛盾。左某还有其他财产而且房屋本身有租赁,租金也可以偿还清贷款,一中院的判决我们不是很认可,既然判了就按照判决。请法院根据民诉举证原则,如果被告2认为左某将相关资产债务用于其他而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举证。
    [15:49:08]
  • [审判长]:
    你在与左某结婚时候婚前财产多少?
    [15:49:40]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不清楚,时间太长了。
    [15:49:55]
  • [审判长]:
    岳某是否清楚涉案的4套房产的卖房款去向?
    [15:50:06]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不清楚。听左某说的意思是因为还其他贷款。具体资金流向我们不清楚没干涉过。
    [15:50:18]
  • [审判长]:
    在二人结婚期间投资购房资金的来源是什么?
    [15:50:30]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一部分是自有资金一部分是借款,包括岳某用于个人所借款项,用于开办幼儿园。这些借款已经还完。当时经营幼儿园的收益已经偿还了。一中院再审判决书载明左某向法院表明的是开办幼儿园向第三人赵某为进行了借款,后来已经偿还,并且还是通过出售婚前房屋的方式偿还,这也是幼儿园资金的一个来源。
    [15:50: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首先左某从赵某为处借款设立第一个幼儿园是北京昌平区某幼儿园,左某又将案外的两套房屋给了赵某为用于抵做借款,也就是借款已经还上。然后在离婚判决中有左某给赵某为房屋的情节,所以第一个幼儿园被认定为左某的个人财产。而且上述两套房屋与本案的案涉4套房屋无任何关系。我在本案中不主张这两套,本案中诉请中原告认为应当认定为将四套房屋出卖后所共同经营投资中并不包括第一个幼儿园。而我们主张的是出卖四套房屋的投资的幼儿园是某双语幼儿园以及婚后投资的公司,还有婚后投资的房产,原告认为是用于左某和岳某的婚后的共同经营和生活之中。另外根据一中院再审判决已经明确对双方的离婚时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并没有涉及对赵某的任何补偿,同时在一中院判决书中所认定的财产中,既包括出卖赵某四套房屋当时资金投向的项目,也有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和生活而产生的一些财产。但是结合婚前左某和岳某的财产状况来看,并无证据证明婚后这些的初始投资有岳某的任何投入,均是出卖了案涉四套房屋转化为初始的投资,从而经营多年而产生了巨大收益。且离婚时候,两被告均取得了巨额的收益。
    [16:10:57]
  • [审判长]:
    左某、岳某闹矛盾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6:12:2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2011年开始闹矛盾,2012年离婚的。
    [16:12:44]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2011年当年解决的问题,不清楚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16:12:52]
  • [审判长]:
    就本案事实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16:13: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赠与合同部分有补充,根据北京高院2016年8月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参考意见45条,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赠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合同法第186第一款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左某与赵某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原告赵某是不可撤销的。同时对于被告二人是否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也根据此规定第38条第二款,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反推本案中,婚后出卖四套房屋资金用于开办幼儿园投资公司购买房产,左某和岳某都担任过幼儿园的法人,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购买房产也均在二人名下,因此可以证实岳海兵对该出卖房产所得价款是明知应知,而且积极参与了共同经营。二人出面4套房屋用于投资是为了二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虽然二人已经离婚但是因离婚二人各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对于婚内的所负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16:13:17]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二人2011年在法院离婚庭审中岳某陈述向其父母借款4万,但没证据左某也不认可,证明当时岳某的资金极度匮乏,而幼儿园投资需要100多万。变卖了原告所有财产混同进了双方共同生活,左某虽然控制但没获得财产,所以只能变卖原告相关财产来实现夫妻双方生活,被告2说的用原告房产变卖偿还贷款已经被一中院认定不对,而且没有证据,如果认为钱去向在别处可以再举证。
    [16:14:0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一中院生效判决最终的再审生效判决第22页明确载明,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双语幼儿园系左某婚前的财产转化。第二,本案中岳某和赵某之间并没有形成任何的法律关系,假如左某将自己孩子的房屋出卖了与他人合伙开公司那么是否其他股东也要对赵某赔偿,显然逻辑不对。
    [16:14:3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根据判决书15页写的非常清楚,货币种类物特殊属性,实际上二审法院没有仔细调查来否认当时特定钱款卖出,不认可被告2以此作为依据。而且22条只约定了幼儿园归属与本案无直接关系。
    [16:15:02]
  • [审判长]:
    房屋价值双方能否协商?
    [16:15: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评估时点为2010年12月8日,为赵某为与左某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赵某的时点,而左某违反约定未在本时点将房屋过户给赵某,因此应承担对赵某的违约赔偿责任。且应当过户的房屋事实上已经无法返还,因此只能主张赔偿。
    [16:15:24]
  • [审判长]:
    在这个时点的房屋价值双方能否协商?
    [16:15:5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不同意。
    [16:16:0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2012年当时对这房屋进行了评估,也就是2010-2012年,期间价值我们认为没太大变化,按照XX号判决书价格。
    [16:16: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如果二被告对2012年无异议的话,经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确认可以采用2012年的评估价,原告对此同意。
    [16:18:33]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不同意。
    [16:19:05]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申请评估?
    [16:19: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申请。
    [16:19:30]
  • [审判长]:
    法庭予以准许但不代表一定能够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评估只是对房屋价值的确定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必然联系,评估有风险,原告方是否坚持?
    [16:19: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评估,按照我方提供的时点。
    [16:19:47]
  • [审判长]:
    关于评估机构双方如何选择?
    [16:19: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摇号。
    [16:20:0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无意见。
    [16:20:14]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无意见。
    [16:20:21]
  • [审判长]:
    摇号过程是否需要观看?
    [16:20: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看。
    [16:20:38]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不看。
    [16:20:46]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不看。
    [16:20:54]
  • [审判长]:
    有无需要回避的评估机构?
    [16:21: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21:18]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
    没有。
    [16:21:29]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
    没有。
    [16:21:37]
  • [审判长]:
    在评估结果出具以后另行安排开庭,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6:21:4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宋丹丹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6:22:22]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