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大楼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景
8月19日9:30,延庆法院审理“美容祛斑反烂脸 当事人起诉索赔”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延庆法院通讯员郭敏娜。
    今天我们将在延庆法院八达岭法庭第四法庭审理“美容祛斑反烂脸 当事人起诉索赔”,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
    王薇,延庆法院八达岭法庭庭长,首批入额法官,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
    了解了本案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8年签订服务合同,原告在被告处治疗祛斑,治疗期间花费27 790元,后原告脸部发生红痒脱皮流黄水的症状,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医疗美容及从事激光美容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并在提供服务期间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行为构成严重欺诈,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27790元,并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83370元,共计111160元。
    案件亮点:本案旨在向公众宣传医疗美容如何维权。
    [09:52:45]
  • [书记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张某,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六)所有在庭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审判员、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视其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全体起立,请审判法官入庭!
    [09:58:41]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0:00:09]
  • [原告]:
    无异议。
    [10:00:32]
  • [被告]:
    无异议。
    [10:00:44]
  • [审判员]: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王薇独任审判,法官助理王映雪协助庭审调查,书记员刘尚帅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撤销、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10:01:25]
  • [原被告均答]:
    听清楚了。
    [10:02:2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如故意违反诉讼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听清楚了吗?  
    [10:02:45]
  • [原被告均答]:
    听清楚了。
    [10:03:00]
  • [审判员]: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除有以上诉讼权利、履行以上义务以外,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我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10:03:20]
  • [原被告均答]:
    挺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03:3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10:03:57]
  • [原告]:
    要求被告退还我在该处消费的款项27790元,同时要求三倍赔偿83370元。事实与理由同起诉书。
    [10:04:26]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10:11:03]
  • [被告]:
    对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的服务义务,不存在返还情形。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才应赔偿,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所以不适用该法律。对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的服务义务,不存在返还情形。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才应赔偿,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所以不适用该法律。关于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原告进行咨询,被告告知原告其属于激素皮肤,亦告知原告风险,后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多次进行消费累计27790元,原告进行治疗过程中,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及时反馈效果,原告没有按时履行,被告无法进行下一步治疗,原告在被告处只是进行服务,没有购买产品,被告也没有资格售卖产品。原告的起诉没有合理性,被告没有对原告使用激光也没有销售产品。被告接受处罚也是因为其他事项,不是因为对原告的治疗。
    [10:11:25]
  • [审判员]:
    针对本案,本庭现在需要核实以下问题。
    双方是否存在书面协议?
    [10:19:02]
  • [原被告均答]:
    没有。
    [10:19:12]
  • [审判员]:
    原告,你到被告处接受什么服务?
    [10:19:29]
  • [原告]:
    激光,三次激光。
    [10:19:44]
  • [被告]:
    不认可。
    [10:19:58]
  • [审判员]:
    原告买了什么产品?
    [10:20:21]
  • [原告]:
    美妗妆的丽颜液等12种面部护肤品。
    [10:20:36]
  • [被告]:
    不认可,我们没有这种产品。
    [10:20:49]
  • [审判员]:
    庭前已进行过质证,双方有没有新证据提交?
    [10:29:04]
  • [原告]:
    有,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知道我如何使用产品;快递单,证明被告给我发过快递,邮寄产品。电话录音,十七分钟时承认调肤液没有备案、承认给我造成伤害,但是能治好、提到赠送我产品给我治疗,产品得不到完全认可,但能解决问题,提到了技术,就是指激光。
    [10:29:21]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10:29:37]
  • [被告]:
    1.真实性不认可,聊天记录的对方不知道是谁,与被告无关,也不能证明从被告处购买产品,内容也没有直接指向被告。2.电话录音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告员工,证明内容不认可。
    [10:30:02]
  • [审判员]:
    原告,有没有证明聊天对方是被告工作人员的证据。
    [10:30:22]
  • [原告]:
    庭前质证,消费记录单我给他的转账他们是认可的,这是一个人。
    [10:30:39]
  • [审判员]:
    双方争议焦点是有没有进行激光服务有没有购买产品,原告、被告说一下辩论意见。
    [10:32:27]
  • [原告]:
    我说的都是事实。
    [10:32:41]
  • [被告]:
    原告并没有在被告处进行激光服务。被告确实没有医疗美容资质,也没有进行医疗美容。他可以跟产品生产者主张权益。
    [10:32:56]
  • [审判员]:
    现在举证期限届满,进行最后陈述。
    [10:33:20]
  • [原告]:
    与诉讼请求一致。
    [10:33:32]
  • [被告]:
    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10:33:45]
  • [审判员]:
    庭前已进行过调解,未能调解成功,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双方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34:0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老师的指导、帮助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延庆法院康雪松提供技术支持,感谢王映雪担任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延庆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10:38:1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