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8月27日9:30,石景山法院审理“口头订货后补签合同 拖欠货款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7:47]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口头订货后补签合同 拖欠货款诉至法院”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陈仪佳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宋鸽担任法庭记录。
    [09:38:16]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给被告项目提供人造石供货,后依约将人造石给付给被告,并由对方材料员清点验收及签字确认。原告依约履行完毕,而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双方后补签合同,又签订了结算书,原告已经将发票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8:3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45:20]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53:54]
  • [原告]:
    原告北京远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滨,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4:56]
  • [被告]:
    被告中某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公司员工。
    [09:55:4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55:49]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56:02]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远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陈仪佳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宋鸽担任法庭记录。
    [09:56:1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56:23]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57:10]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58:06]
  • [原告]:
    2016年8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让原告供应由被告承建的装饰工程的人造石材料,2016年8月10日、10月18日、11月15日原告将703.5238平方米的人造石依约送达被告项目,并由其材料员清点、验收及签字,2018年7月双方补签了工业品买卖合同,2018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了物资供应结算书,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开具了272756.17元发票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付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材料款272756.17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72756.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1月16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19年7月22日,利息为35196.91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10:00:03]
  • [审判员]:
    现在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10:00:49]
  • [被告]:
    第一项材料款认可,第二项本着多年合作关系,利息不认可。诉讼费不承担。
    [10:00:57]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0:01:05]
  • [原告]:
    (提交)证据1、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于2018年7月和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就承建项目的人造石供应达成了合同约定,对付款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证据2、送货单三张,证明原告送达了全部货物;证据3、物资供应结算表,双方确认了结算金额;证据4、发票28张,证明原告已经依照双方的合同为被告提供货物。
    [10:01:13]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0:04:09]
  • [被告]:
    (阅)认可真实性,坚持答辩意见。
    [10:04:22]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04:32]
  • [被告]:
    没有。
    [10:04:38]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名称是什么?
    [10:04:49]
  • [原告]:
    一致。
    [10:04:56]
  • [各方当事人]:
    三亚某医院项目。
    [10:14:36]
  • [审判员]:
    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是和结算时的金额一致?
    [10:14:50]
  • [原告]:
    一致。
    [10:14:5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履行完毕送货义务?
    [10:15:06]
  • [原告]:
    履行完毕了,在收货单上有具体金额记载,以及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的签字。
    [10:15:17]
  • [审判员]:
    合同中约定原告方付有在被告付款前开票的义务,已经足额开具发票了?
    [10:15:38]
  • [原告]:
    已经足额开具了。
    [10:16:38]
  • [审判员]:
    合同中是否有质保期或质保金?
    [10:16:46]
  • [原告]:
    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10:16:5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6:5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17:05]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7:1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17:2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17:35]
  • [各方当事人]:
    同意。
    [10:17:42]
  • [审判员]:
    休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10:17:5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18:2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