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8月26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称施工扰民签订协议 公司拖欠补偿费被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09:30:32]
  • [主持人]:
    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情况。
    原告刘某、李某诉称:2016年10月25日,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房地产项目时,就施工的噪声、灯光、粉尘、夜间的施工扰民问题与作为小区业主的原告签订了《施工扰民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扰民补偿费的发放,应该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除去约定停发两个春节期间的补偿费,该公司仍应补偿每个业主18个月的费用。但被告实际只支付了13个月的补偿费。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补发所欠的施工扰民费。
    [09:31:05]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丽媛独任审判,书记员周心怡担任法庭记录。
    [09:32:40]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33:40]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1刘某,男,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2李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09:37:4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39:32]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刘某、李某诉被告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丽媛独任审判,书记员周心怡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39:46]
  • [原告 原告1]:
    听清了,不申请。
    [09:41:50]
  • [原告 原告2]:
    听清了,不申请。
    [09:42: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42:2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09:42:37]
  • [原告 原告1]:
    2016年10月25日,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房地产项目时,就施工的噪声、灯光、粉尘、夜间的施工扰民问题与作为小区业主的原告签订了《施工扰民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扰民补偿费的发放,应该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除去约定停发两个春节期间的补偿费,该公司仍应补偿每个业主18个月的费用。但被告实际只支付了13个月的补偿费。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补发所欠的施工扰民费。
    [09:45:46]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答辩。
    [09:46: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支付了扰民费,并不欠付任何费用。
    [09:46:11]
  • [审判员]:
    现在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09:49:15]
  • [原告 原告1]:
    证据1、施工扰民补偿协议书,协议书是2016年10月签订的,协议执行期为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拖欠的是2017年9月、2018年3—5月,共5个月的扰民费。
    证据2、网上银行的流水明细,证明被告公司欠付5个月的扰民费。
    证据3、录像,证明2018年11月末被告公司仍在施工。
    [09:53:3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质证。
    [09:57: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3、庭后与我公司核实,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09:57:16]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举证。
    [09:58: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昌平区某镇政府会议纪要,证明2017年12月我公司已经完成工程的主体工作。
    证据2、混凝土浇筑单,工程主体的完成时间应该和楼顶混凝土浇筑时间相同,证明2017年12月我公司已经完成工程的主体工作。
    [09:58:58]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质证。
    [10:08:51]
  • [原告 原告1]:
    证据1、不认可,被告公司如果主体结构提前完工应该告知我方或修改协议书,如果没有修改,我们就认为应该以协议书为准,合同履行到2018年5月。
    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浇筑单只代表其中一栋楼,并不能代表整个工程完工。
    [10:13:38]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公司给原告打款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0:34:06]
  • [原告 原告1]:
    部分费用延迟支付,2017年9月的没付、2018年3—5月的没付。
    [10:35:43]
  • [审判员]:
    扰民协议中第一条第三款中的“主体结构施工期内”,原告怎么理解?
    [10:39:13]
  • [原告 原告1]:
    我认为是按照协议上约定的执行日期算。
    [10:39:42]
  • [原告 原告2]:
    协议上应该有备注,但实际没有。我认为应该是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日期。
    [10:40:29]
  • [审判员]:
    主体工程及切割外立面等是否都是被告公司负责?
    [10:41: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是我公司的,我公司主要负责的是主体和墙面抹灰。装修和外立面都不归我方管理,外面的操作都是业主把活给了别人不让我方做,可以平行发包。施工是一次性承揽合同,工程日期会有波动和变化。
    [10:44:44]
  • [审判员]:
    被告,工程的主体浇筑日期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10:45: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其他证据。工程验收和完工是两回事,整个项目做完竣工验收是开发商的事,所有的主导都是他们来做。
    [10:47:0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7:59]
  • [原告 原告1]:
    我方认为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协议拟定的是从2016年10月到2018年11月,当时被告公司是根据计划和施工进度制定的合同。被告停发防尘降噪补偿款后1年多,至今未告知我方原因。
    [10:48:1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9: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施工扰民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约定补偿期间为主体结构施工期内,以实际施工为准。我公司已支付截止到2017年11月的全部扰民费用,12月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法庭上提交了相关证据佐证。针对原告要求的其他粉尘噪音等不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内的扰民补偿,与我公司无关,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10:50:1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下面双方做最后陈述。
    [10:51:53]
  • [原告 原告1]:
    坚持诉讼请求。
    [10:52: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52:2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52:4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周心怡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0:52:5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