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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8:39:5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缪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军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全,村委会推荐。(特别授权)
被告2: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理,书记员陆佳敏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缺席审理。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1: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诉讼权利义务: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被告1:听清。
审判员: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
被告1:不需要,同意今天当庭答辩。[09:02:5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主张的损失为:医疗费16821.36元、误工费7000元(3500元/月*2个月)、护理费1200元(40元/天*30天)、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交通费375元,律师费200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超过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1: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
审判员:就赔偿部分进行审理。
审判员:医疗费?
原告:医疗费16821.36元,提交发票、病历、出院小结、外购药和处方笺。病历和出院小结退回原告。
被告1: 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误工费7000元?
原告:上次三期都是一期的。提供误工证明。这次和上次不是同一家单位,现在换了一家单位,是做会计。3500元/月*2个月。
被告1:同保险公司。
审判员: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
原告:40元/天*30天。
被告1:同保险公司。
审判员:交通费375元?
原告:提供票据。
审判员:律师费2000元.
原告:庭后提供发票。
被告1:庭后法院核实,认可1000元。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2、民事判决书。
被告1:真实性无异议,费用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1:无。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1:没有。[09:11:4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1: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1: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09: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