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直播员

法庭调查

庭审现场
9月17日15时,通州法院审理“称对方拖欠货款 供应商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对方拖欠货款 供应商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07:35]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5:10:4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13:01]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4月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未到庭)
    [15:16:11]
  • [审判员]:
    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依法缺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在这里公开缺席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5:19:48]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田雪姣独任审理,书记员龚亚东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15:23:21]
  • [原告]:
    听清了。
    [15:24: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27:15]
  • [原告]:
    具体请求变更如下:
    1.被告王某给付货款7044元;
    2.被告王某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5日到7月15日,原告北京某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供应润滑油(包含脂类全合成油SN:48壶,全合成SN:36壶,金火箭12壶,合成SM12壶,TX7添加剂2支),供应地河北三河市燕郊潮白大街蒋谭线路北,货款共计7044元,双方口头约定7月底结清,到期后被告拒绝付款,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望本院依法公正判决。
    [15:30:39]
  • [审判员]:
    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原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15:33:15]
  • [原告]:
    证据一:销售单两张,证明2018年7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我公司向被告王某供应润滑油,价值总价7044元
    证据二:电话录音,我法人本人于被告王某之间2018年10月24日的通话录音,证明我公司向被告王某索要货款;
    (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15:36:56]
  • [审判员]:
    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举证及质证权利。
    下面开始法庭询问,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
    [15:38:27]
  • [原告]:
    销售汽车用品。被告是修车的。
    [15:39:49]
  • [审判员]:
    双方有无其他交易往来?单据上龙某某是?
    [15:40:17]
  • [原告]:
    有,但是都已经结清了,只有本案的这俩次供货没有结清。应该是修理厂的名称。
    [15:40:43]
  • [审判员]:
    供货到哪?供货方式?要货方式
    [15:42:48]
  • [原告]:
    他的修理厂。我方送货。都是被告王某给我打电话要货。
    [15:43:08]
  • [审判员]:
    有无提到修理厂和被告王某什么关系其他供货是在本案供货之前吗?其他供货如何结算的?
    [15:43:32]
  • [原告]:
    没有向我方提过。是的。被告王某微信或者现金支付的
    [15:43:50]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15:45:40]
  • [原告]:
    没有。
    [15:45:52]
  • [审判员]:
    法庭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暂不予以确认,是否确认以最终判决为准,决定书原件退还原告,其他证据原件留存法庭。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辩论原述,征询双方当事人辩论意见。原告方原述辩论意见。
    [15:46:07]
  • [原告]:
    坚持庭上所述的诉讼请求。
    [15:46:22]
  • [审判员]:
    下面应当由被告方进行辩论,由于被告王某未到庭,不再进行。
    [15:46:44]
  • [原告]:
    坚持庭上所述的诉讼请求。
    [15:47:15]
  • [审判员]:
    由于被告王某未到庭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原告方庭后可以与被告方继续联系是否能够调解,如能调解与本院联系。
    [15:49:20]
  • [原告]:
    好的。
    [15:49:58]
  • [审判员]:
    本案今天开庭到此,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调解,如不能,本案如何处理庭后法院通知。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5:50:3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51:02]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