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9月19日15时,门头沟法院审理“经济纠纷致冲突 涉嫌犯罪被公诉”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59:10]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经济纠纷致冲突 涉嫌犯罪被公诉”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4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某商店门前,遇到被害人吕某(二人存在经济纠纷)并被其拽住衣领,后双方在店内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吕某将郑某手机拿到店外摔到地上后,被告人郑某将吕某摔倒在地将其打伤。经鉴定,吕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郑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评估,郑某被摔坏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0元。同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遇事未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5:00:42]
  • [主持人]:
    本案由审判员胡前程独任审判,书记员谢文娟担任法庭记录。
    [15:00:59]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5:02:5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5:03:55]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15:04:10]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5:04:28]
  • [审判员]:
    全体坐下。
    [15:04:5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5:05:04]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郑某到庭。
    被告人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
    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5:05:38]
  • [被告人]:
    被告人郑某(绰号“郑牛子”),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610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家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门头沟区某派出所,政治面貌:群众。
    [15:06:18]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5:07:04]
  • [被告人]:
    因盗窃,于1984年6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抢夺罪,于1989年4月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设赌行骗,于1995年11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设赌行骗,于1999年1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02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5:07:17]
  • [审判员]:
    这次因何,于何时被取保候审?
    [15:07:33]
  • [被告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5:07:47]
  • [审判员]: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15:07:59]
  • [被告人]:
    收到了。
    [15:08:0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14条、216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前程独任审判,书记员解文娟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凯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某受门头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197条、第198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即认为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
    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5:08:24]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15:08:59]
  • [审判员]:
    辩护人就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5:09:14]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09:25]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09:42]
  • [公诉人]:
    宣读京门检公诉刑诉(2019)14*号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4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某商店门前,遇到被害人吕某(二人存在经济纠纷)并被其拽住衣领,后双方在店内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吕某将郑某手机拿到店外摔到地上后,被告人郑某将吕某摔倒在地将其打伤。经鉴定,吕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郑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评估,郑某被摔坏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0元。同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遇事未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5:09:53]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15:10:30]
  • [被告人]:
    一致。
    [15:10:44]
  • [审判员]: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15:10:59]
  • [被告人]:
    没有。
    [15:11:07]
  • [审判员]:
    是否自愿认罪?知否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
    [15:11:18]
  •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知道。
    [15:11:30]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5:11:44]
  • [被告人]:
    同意。
    [15:11:54]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坐下)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陈述。
    [15:12:05]
  • [被告人]:
    当时我是去参加我哥们儿孩子的百天宴,被害人拿着一瓶酒过来,揪我脖领子还骂我,我当时没还嘴想报警,后来他把我手机摔碎了,我脑子一热就打了他几拳,然后我怕他纠缠我,我就跑了,后来我就去自首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15:38:11]
  • [审判员]:
    公诉人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5:38:48]
  • [公诉人]:
    没有
    [15:38:55]
  • [审判员]:
    辩护人可对被告人发问。
    [15:39:08]
  • [辩护人]:
    你当天带了什么样子的手机?描述一下你的那部手机是怎么打电话的?
    [15:39:22]
  • [被告人]:
    我带的是一部价值400块钱老年机,翻盖的。用的时候就是把盖掀起来,左边解锁,然后拨号。
    [15:39:53]
  • [辩护人]:
    被害人当天的穿着打扮是怎么样的?
    [15:40:35]
  • [被告人]:
    带着墨镜,头发不长,具体我也说不好。
    [15:40:51]
  • [辩护人]:
    在这次见面之前,你们还什么时候见过面?
    [15:41:02]
  • [被告人]:
    我们11年没见过面了。
    [15:41:12]
  • [辩护人]:
    你打了他之后又不打了,为什么?
    [15:41:22]
  • [被告人]:
    因为我们都摔在地上,我骑在他身上打了他几拳,踢了他两脚。然后看都11点多了,我就走了。
    [15:41:34]
  • [辩护人]:
    你和你母亲的关系怎么样
    [15:41:45]
  • [被告人]:
    谁骂我妈我就很愤怒。
    [15:41:56]
  • [审判员]:
    下面法庭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听清了?事发当天你打被害人了吗?
    [15:42:05]
  • [被告人]:
    听清了,我打被害人了
    [15:42:27]
  • [审判员]:
    怎么打的?
    [15:42:47]
  • [被告人]:
    用拳头。
    [15:42:58]
  • [审判员]:
    当庭时,你说踢了被害人,属实吗?如果属实,哪只脚踢的?你踢到他哪儿了?
    [15:43:20]
  • [被告人]:
    对,我用脚踢了他的胸腹部。踢了两脚。
    [15:44:13]
  • [审判员]:
    手打了吗?
    [15:44:56]
  • [被告人]:
    没有。
    [15:45:04]
  • [审判员]: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
    [15:45:18]
  • [公诉人]:
    下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向法庭出示:1.受案登记表;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录像;7.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工作说明。
    [15:45:37]
  • [审判员]:
    被告人郑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5:46:04]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46:15]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5:46:25]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5:46:41]
  • [审判员]: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15:46:57]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5:47:03]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5:47:18]
  • [被告人]:
    没有。
    [15:47:45]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5:48:05]
  • [辩护人]:
    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及当时的谈话记录。
    [15:48:27]
  • [审判员]:
    由法警将谅解书出示给给公诉人、被告人。
    (法警出示给公诉人、被告人)
    [15:52:25]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证据有无异议?
    [15:52:37]
  • [公诉人]:
    没有。
    [15:52:45]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15:52:55]
  • [被告人]:
    没有。
    [15:53:01]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5:53:15]
  • [被告人]:
    没有,不申请。
    [15:53:25]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15:53:35]
  • [辩护人]:
    没有。
    [15:53:4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53:53]
  • [公诉人]:
    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所以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15:54:0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人郑某自行辩护。
    [15:54:25]
  • [被告人]:
    我以前受过处罚,应该吸取教训,这件事我应该先报警。国家对我很照顾,也没有歧视我前科这么多,我就希望以后不违法平平安安地活着,我和被害人都是一个地方出生的,这件事我对他也深表歉意,谢谢他原谅我。
    [15:54:39]
  • [审判员]: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5:55:01]
  • [辩护人]:
    第一,被害人有过错,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第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谅解。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无罪处理。
    [15:55:1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郑某做最后陈述。
    [15:55:29]
  • [被告人]:
    我58岁了,身体也不好,但是我对我的违法犯罪行为追悔莫及,我给周围带来了损失,通过这次违法,我不管法官怎么处理,我都吸取教训,改邪归正,踏踏实实生活,踏踏实实重新做人
    [15:55:44]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阿方索故意伤害一案,根据开庭审理,本院核实了证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胡前程,书记员解文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被告人郑某是否听清?对判决有无意见?
    [15:55:59]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5:56:52]
  • [审判员]:
    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们听清了吗?
    [15:57:02]
  • [被告人]:
    听清了。
    [15:57:12]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15:57:2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谢文娟和王晨,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5:57:37]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