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大楼

合议庭

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

庭审现场
9月27日10时,三中院审理“执行中追加第三人 法院能否同意为被执行人”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执行二庭。该案由本院执二庭高可、李宏哲、宫淼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高可,庭长助理,法学硕士,入额审判员,多次获得个人嘉奖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李宏哲,入额审判员,审判经验丰富,多次获得个人嘉奖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宫淼,入额审判员,拥有极其丰富的经验,多次获得个人嘉奖荣誉。本院书记员王冰担任法庭记录。
    [12:18:04]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2:19:05]
  • [主持人]:
    在本院执行北京A有限公司与北京B有限公司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A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中国C公司、中国D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北京A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请求追加第三人中国C公司、中国D公司为(2017)京03执恢5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12:19:29]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2:19:3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关闭通讯设备,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2:20:0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经核对,本案当事人北京A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杨凤优、周三林,中国B国际贸易总公司的代理人张威、刘国运,中国E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刘长虹、黄琼参加听证会,现已到庭,北京C投资有限公司、D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卓华,经传票传唤未参与听证会。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始听证。
    [12:21:3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听证,北京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追加中国B国际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中国E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今天依法召开听证会,(2019)京03执异558、559两案由本院高可、李宏哲、宫淼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冰担任法庭记录,上述两案因案情基本相同,故合并审理。听证前,本庭已经收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庭函。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可以参加听证。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2:22:14]
  • [均]:
    [12:22:59]
  • [审判长]:
    下面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等权利。当事人应履行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进行举证等责任。各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
    [12:23:09]
  • [均]:
    不回避
    [12:23:2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听证调查,先由申请执行人A公司陈述其主张及相关事实、理由。
    [12:23:36]
  • [申请执行人A]:
    与我方追加申请书意见一致。申请事项是请求追加第三人B公司、E公司为(2017)京03执恢5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强令其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与D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向我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执行依据及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D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10亿元、各股东承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B是2.6亿元,E是2.5亿元。三、D公司设立时,包括本案第三人B公司、E公司在内的六名股东的出资行为均为虚假出资。四、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追加B国贸公司为被执行人。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九条规定提出追加请求。
    [12:23:46]
  • [审判长]:
    第三人一方发表意见,承认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12:24:27]
  • [第三人B]:
    不同意追加请求。一、 B公司对D公司的出资义务已完全履行,分5笔用转账的方式出资2.6亿元,符合法律规定。二、基于完全相同的证据,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已有在先裁判文书,认定关于E公司(D另一股东)出资不实的主张证据不足,应作为证据适用于本案;近日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亦认定关于B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证据不足,本案应参照适用。A公司并未提供新的足以推翻上述裁定的证据,正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三、D公司注册资金的流转情实际分为三个独立的环节,环节一,东润枫景为履行与B公司2003年4月4日签署的《代持股协议书》,委托北京阳光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代其向B公司支付出资款1亿元。环节二,B公司向D公司验资帐户支付代持10%股份对应的出资款1亿元。环节三,卓华将B公司存入D公司的五笔共计2.6亿元出资款违法转出至阳光中加帐户。四、B公司存入D公司验资账户的2.6亿注册资金被卓华于同一天从验资户中转出,不能等同于B公司没有出资。五、D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先决条件未成就。六、本案处理结果对B公司影响甚大,从公平原则及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出发,不应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
    [12:24:49]
  • [第三人E]:
    不同意追加请求。一、本案是执行异议案件,A公司曾以E公司对D公司出资不实为由,向贵院申请追加E公司为被执行人,该案最终以A公司撤回申请结案;现A公司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向贵院申请追加E公司为被执行人,贵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二、关于“E公司是否构成对D公司出资不实”这一事实和法律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2014案件中对全部事实予以审查,并最终作出“主张E公司出资不实,证据不足”的裁定结果,本案没有足以推翻北京高院在先生效裁定的新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和“同案同判”的裁判原则,本案应与北京高院的裁判结果保持一致。三、E公司有充分的优势证据证明,其将全部2.5亿元支付至D公司验资账户,已经完成以货币出资的出资义务,其对股东出资被转出不知情、未参与;本案既没有证据否定《验资报告》的法律效力,也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关于“循环出资”的主张,是其主观猜测。四、E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股权交由世纪星源公司实际控制,不享有股东权益,其对D公司账户内的资金无监管权利和义务,款项被转出超出其合理预期,E公司不知情、未参与,不应由E公司对他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担责。五、我方有证据证明D公司尚有财产足以清偿其对A公司的债务,本案不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六、从公平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保护角度来看,且本案是全国系列案件中的一件,E公司系涉军工的央企子公司,该系列案件关系巨额国有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贵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慎处理。
    [12:25:1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时,由于2019年9月26日庭前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且双方已经发表并交换过质证意见。对于双方需要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书面代理意见和书面补充质证意见,给双方限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
    [12:25:25]
  • [审判长]:
    法庭核实几个问题: 请相关当事人回答,客观上,除本院之外,其他个地方法院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有同样的理由申请追加B公司、E公司,一般有两种结果,一种是追加为被执行人,一种是驳回其追加请求。2014年农行申请追加案,北京一中院的裁定申请追加E公司,驳回了,上诉到北京高院,结果维持,但相应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未出台。2019年9月5日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在审查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B公司、E公司一案当中,裁定结果驳回了申请追加请求。除了上述案件外,是否还有其他执行案件在执行裁决阶段申请追加B公司、E公司?
    [12:25:30]
  • [第三人BE]:
    [12:25:47]
  • [审判长]:
    在已经掌握的北京二中院、四中院及天津法院等法院受理的追加案件中,执行裁决阶段均支持了B公司、E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述追加案件的救济途径均为执行异议之诉,就上述追加B公司、E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后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发表一下意见
    [12:26:04]
  • [申请执行人A]:
    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结果从裁判文书网上了解的,没提交相关裁决,至于大部分的异议之诉结果还不清楚。
    [12:26:09]
  • [第三人E]:
    北京二中院、三中院、四中作出的裁定,我公司均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中院案件2019年3月正式开庭,四中院是6月份开完庭,三中院5月份结束的庭审,现在均未出判决,天津海事法院发回重审后,于2019年6月份以基础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天津东丽法院2019年6月开完庭。
    [12:26:23]
  • [第三人B]:
    我方和E公司同为被执行人的基本意见和E公司一致。晋州法院这个案件尚不清楚有无提执行异议之诉。
    [12:26:35]
  • [审判长]:
    E公司、B公司在举证质证环节,均提到D公司及先关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的问题,陈述相关意见?
    [12:26:55]
  • [第三人B]:
    按照当时规定,拟设立公司的验资账户应该只进不出,法律对于这种只进不出是有很多规定的,但D公司是2003年6月2取得营业执照,依据公安部门的刻章规定。只有2号之后才能刻印章。但是在2003年5月13日开户行就将其开户中的印章作为预留引进,并向中元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严重违背了银行的开户规定。这才导致我们转入的出资款2.6亿元当日就被卓华转出,卓华存在和银行相互勾结的恶意,有可能过构成刑事犯罪。
    [12:27:10]
  • [第三人E]:
    天津海事法院,南京银行一案,债务人是海运公司,D是担保人,海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原因是买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8年3月1日对海运公司和中元涉嫌骗取贷款一案,已经立案侦查。庭后提交补充意见。
    [12:27:2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就法律适用发表一下相关意见,结合上述法庭向双方核实的问题,先由申请执行人一方发表意见。
    [12:27:40]
  • [申请执行人A]:
    一、追加被执行人案虽以“执异”立案审查,但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即使曾撤回追加申请,再次申请仍应当受理。二、本案与北京一中院(2014)一中执异字第274、275号《执行裁定书》(下称第274、275号裁定)及北京高院(2014)高执复字第86、87号《执行裁定书》在证据上、及适用法律上均不完全相同,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本案事实并依据法律作出与第274、275号裁定及第86、87号裁定不同的裁定,但当时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追加规定是2016年出台的。三、E公司、B公司答辩称其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的说法并不成立。我方提交的新五个案件裁定书是在一中院裁定之后,且均裁定予以追加,我方认为股东出资义务不是形式问题,应是个实质条件,D成立时只有70元,不管对方陈述的卓华存在转移也好,行为应均由出资股东承担,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26条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行为,不管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作为名义股东也应承当相应出资义务。作为股东确保出资到位是法定义务,截止公司成立之日,并没有资金到位,二者不存在缴纳的客观事实,即便二者以验资报告为由主张出资到位,但验资报告截止的是2003年5月13日的一个情况,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利用中加阳光循环出资,出资路径为中加阳光到E(B)到D公司再到中加阳光。
    [12:27:48]
  • [第三人E]:
    关于如何认定货币出资的股东出资到位的法律认定,根据1999年公司法第28条规定,法律都是以股东将货币存入公司账户即视为履行出资,我公司已经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已经将2.5亿元注入D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义务已经完成,A公司以循环出资的主张认为我公司出资不到位,但因银行账户资金交易顺序无法查明,无法成立。2014年北京高院已经针对相同事由作出认定,裁定在走出追加变更规定之前,当时对于追加股东没有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所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对于案件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而且一中院还前往银行调查取证和询问,是在对案件证据和事实全面审查认定之后做出的结论,一中院的生效裁定应等同于目前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判决的效力,而规定出台后,做出的追加裁定都是形式审查的结果,我公司均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效力未定,因此在2014、2018、2019年裁定结果不符的情况下,应当与效力级别更高的生效裁定结果保持一致。参照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修订时,将股东出资后又转出不再认定为抽逃出资标准,是因为资金转出行为存在多种可能,也有合法的可能,不能仅以资金转出、余额不足认定我公司出资不实。
    [12:28:01]
  • [第三人B]:
    追加规定17条适用的前提是作为股东未缴纳出资,此案不是此情形,卓华将出资款转出的行为不应当视为我公司未缴纳出资。应当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谁是侵权责任人,详见书面意见。
    [12:28:18]
  •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2:28:42]
  • [均]:
    坚持我方意见
    [12:28:47]
  • [审判长]:
    听证会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合议,现在休庭。
    [12:29: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谢鑫、李畅本次直播记录。
    [12:29:29]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2:30:2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2: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