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10月16日9时,通州法院审理“称对方拒不退还押金 手持欠条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对方拒不退还押金 手持欠条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4:32]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07:25]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12:53]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某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未到庭)。[09:17:04] - [审判长]:原告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49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某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房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开庭。
?本案受理后,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限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唐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崔桂云、人民陪审员张海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龙闪闪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09:21:57] - [原告]:听清了。[09:22:3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24:53]
- [原告]: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3526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9年5月2日逾期付款利息为64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2017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移动房租赁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租赁移动板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集装箱押金49000元及进场运费4200元。使用完毕后,原告向被告退还全部租赁物并办理退箱手续及结算,原告共计租用840天。就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的押金,扣除租金等费用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押金35260元,但被告迟迟不予退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就拖欠原告押金一事出具欠条,承诺于2018年12月1日前付清原告剩余押金,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原告押金,现尚欠原告押金35260元未付。虽经原告长期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09:28:21]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下面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仅仅围绕案件争议事实和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举证。[09:30:15]
- [原告]:证据一租赁合同及收据,证明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租赁被告移动板房,押金共计49000元;证据二欠条,证明被告承认其拖欠原告押金款35260元未付并承诺于2018年12月1日前付清。[09:31:13]
- [审判长]:法庭将合同及收据原件收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09:32:36]
- [审判长]:原告,你们什么时间签的合同[09:33:19]
- [原告]:2017年九月十日,租的移动房屋共七间,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5040元,一天六元,最终应当退还我们35260押金,与欠条一致。[09:34:39]
- [审判长]:4200的进场费在哪里体现[09:35:56]
- [原告]:收据上有写,进场和返厂运费都是4200元,这些都是原告承担。[09:36:23]
- [审判长]:押金具体计算金额[09:37:39]
- [原告]:被告说以他们出具的欠条为准,这是他们法人周海林出具的,扣除了损坏赔偿的钱大概是4500,减去返厂运费和租金的金额,后来被告没有退还我们这笔钱,他们现在不在该场地办公,我们已经联系不上了。[09:38:06]
- [审判长]:公告费多少[09:39:57]
- [原告]:260[09:40:16]
- [审判长]: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其他补充?[09:41:32]
- [原告]:没有了。[09:42:54]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接受法庭询问的权利。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43:1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09:44:3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09:44:5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09:45:22]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法庭辩论的权利。[09:45:37]
- [审判长]: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09:46:50]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09:48:23]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