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

合议庭成员

直播员

本案原告

法官庭审中

法庭调查

庭审现场
10月16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称对方网约住店不付钱 APP运营商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对方网约住店不付钱 APP运营商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6:49]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28:18]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31:05]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谢某,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10:33:18]
  • [审判长]:
    原告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49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开庭。
    本案受理后,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限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唐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崔桂云、人民陪审员张海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龙闪闪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10:36:49]
  • [原告]:
    听清了。
    [10:37: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40:31]
  • [原告]:
    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460元、欠款利息1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合计84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被告谢某于2018年8月21日从网站预定了本人经营的房屋7天,总共费用是2723元,住满到期之后商量长期入住按照会员价格288元每天微信支付每天的房费,一直持续到2018年9月17日,后来被告以自己资金紧缺为由拖欠租金,本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一直说无钱支付租金并不肯退房,至今日共计欠本人租金共计5460元整。遂本公司和被告签署了欠条为证据,促使其尽快支付本公司房屋租金。被告本人承诺于2018年10月8日之前归还所有欠款,现被告未能如期履行,恳请法院依法判令。
    [10:44:09]
  • [审判长]: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下面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仅仅围绕案件争议事实和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举证。
    [10:46:35]
  • [原告]:
    1、证据欠条,证明被告承认其拖欠原告房屋租金5460元并承诺于2018年10月8日前付清,逾期未还,欠款期间的利息为年利率24%,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原告为实现欠款兑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由欠款人谢某承担。
    2、身份证原件,对方压给我们的。
    3、网上的网络订单,我庭后补交所有订单截图。
    [10:50:56]
  • [审判长]: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10:51:48]
  • [审判长]:
    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谢某和你公司什么关系
    [10:52:21]
  • [原告]:
    没有关系,就是在网上在我公司定的房子,房子在通州区新光大中心,最初是2018年8月21日定了一间七天,这个钱结清了。后来他说网站上太贵了改为线下付的的钱,他一直住到2019年2月4日,期间给我们打了11张欠条,这些房租都没给我们,总共欠了40020元房租,本案的5460只是第一张。
    [10:52:46]
  • [审判长]:
    你们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10:53:21]
  • [原告]:
    按照欠条上约定的利息一直到还清为止,交通费是我们到法院起诉的车钱和油钱,目前我没有证据;误工费是我们在法院立案耽误的时间,我拿了五张立案的票据,误工费指的是我和员工陈阿乔的工资损失,目前我没有证据;精神损失费是我们追着他要钱造成的损失,我以上所说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是我这一张欠条上的。
    [10:54:50]
  • [审判长]:
    你们和被告联系的上吗
    [10:55:08]
  • [原告]:
    联系不上,打电话也不接了。
    [10:56:25]
  • [审判长]:
    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其他补充?
    [10:57:43]
  • [原告]:
    我们希望能把这十一张欠条一并解决。
    [10:57:56]
  • [审判长]: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接受法庭询问的权利。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58:1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58:3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10:58:5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59:06]
  • [审判长]: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法庭辩论的权利。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0:59:1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9:5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