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10月16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承租房屋经营被清退 造成损失诉请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09:4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李先生诉郭女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4:41]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16:14]
  • [主持人]: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他与被告郭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被告转租的房屋用于经营餐饮,合同期限从2018年11月至2023年7月。2019年5月,因原告在清理低端业态之列,被迫停业,造成人力、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加盟费等共计16万余元。
    [10:17:29]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17:3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19:21]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20:45]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21:03]
  • [主持人]: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先生诉被告郭女士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卢沟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杨宜凡担任法庭记录。
    [10:22:39]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24:38]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0:25:26]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0:25: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26: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26:3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0:55: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他与被告郭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被告转租的房屋用于经营餐饮,合同期限从2018年11月至2023年7月。2019年5月,因原告在清理低端业态之列,被迫停业,造成人力、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072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原告加盟费403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14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选址费用3999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餐饮服务公司会计费9448元(以上合计:175467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0:55:5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是否申请答辩期?
    [10:56: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58:46]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0:59: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与产权方约定房屋用途为餐饮,并有转租房屋的权利,被答辩人顺利在房屋上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其不在疏解范围之内。产权方的阻碍经营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可以左右的,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10:59: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被告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平面图复印件,证明被告是二房东,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原告,证据1是和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给我的。
    证据2、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证据3、《证明》,证明原告从被告处租赁房屋。
    证据4、 《房产证明》复印件,也是和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给我的,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北京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所有。
    证据5、租金收据,证明原告租赁房屋支付了房租,被告应当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证据6、《住所证明》,证明产权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原告。
    证据7、 《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为此成立了公司。
    证据8、 办理营业执照收据、微信转账截屏,证明办理营业执照、聘请会计的支出,原告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原告委托投资公司代为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支付了9448元。
    [11:00:2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02: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和证据4都是我与原告签合同的时候提供给原告的。对证据8 收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办照费用不是必然发生的,属于间接费用不应赔偿。租赁房屋和设立公司没有必然联系。会计成本是经营公司的必要费用。微信转账不予认可。
    [11:02: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9选址咨询服务协议及POS达购单,证明原告为了租赁涉案房屋支付了3999元,原告加盟公司需要满足加盟商的要求,是加盟商代为选址后推荐的房屋,原告才承租的,原告向该公司交了3999元的选址费。
    [11:03: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这个费用不是必然发生的,属于间接费用,不应赔偿。
    [11:04: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0-11《加盟协议》、加盟费收据、2018年9月12日支付明细,证明原告为了经营支付了大量费用,原告2018年9月12日刷银行卡支付了两笔,分别是30300元和10000元。
    [11:04: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合同真实性认可,收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实际支付这个钱。支付记录不认可,看不出收款方。从加盟协议内容可以看出来,除前期费用外,每年只需要2000元管理费,如果不在诉争房屋经营,原告可以在别处经营,对于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1:05: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2-15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报价单及收条、部件更换申请单、装修收据,证明原告装修涉案房屋的支出。室内装修花费52000元,部件更换7000元,橱柜安装花费9800元,门头制作花费620元,还有两笔费用分别是3870元和5650元。
    [11:05: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报价单及收条真实性不认可。认可原告进行了装修,双方租赁合同第5.9条约定了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甲方不做补偿,所以装修费用被告不同意赔偿。部件更换申请表仅是申请,不能证明装修费用。橱柜可以移动、拆除再利用。门头费用过高,照片显示门头较小,产生费用过高,不予认可。
    [11:06: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6 劳动合同书、证据17 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证明因为涉案房屋改造,原告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已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签了劳动合同之后,当时刚开业没有办卡,给员工发的现金。3个人分别要了一个月工资,都是支付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14日的工资。
    [11:06: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没有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原告所述期间是正常经营的,工人工资是自身经营成本,不应要求被告赔偿。
    [11:07: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8-25 清退函、通知、农资大厦商场营业用电通知、改造修缮的通知、承租人配合安全管理的通知、对违约行为整改的通知、提供门头牌匾报批手续的通知、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证据18-25都是复印件,贴在承租楼房的大门上。证明因为工程改造,原告被迫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11:07: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8-25真实性认可。但清退函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不属于清退范围。证据19-25证明目的不认可,产权房进行改造与原告经济损失没有关系。
    [11:07: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26、 农行交易明细清单、招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在整个租赁过程中的支出。
    证据27 、楼房外围照片和装修过程照片,证明涉案房屋在改造前后的对比,证明因为工程改造,原告被迫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11:10: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6真实性认可,但交易记录较多,看不出与本案的关联性。
    27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从照片本身看不出是因为工程改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1:10:55]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补充?
    [11:12:09]
  • [审判员]:
    当庭提交收据4张及相对应的微信转账截屏和2018.11.14微信转账截屏,证明原告支付2019年1月10日玻璃安装款11800元,2019年3月15日玻璃膜和工时费3200元,酒店设备款11000元和设备款5200元,消防报备700元。
    [11:12:27]
  • [审判员]:
    庭后核实消防报备款项去向。
    [11:13: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1:13: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13: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收据真实性不认可,应提供正规发票。微信转账记录看不出关联性,上述都属于装修费用,按合同约定不用赔偿。
    [11:14:33]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11:14: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1:15:07]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15: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被告和某公司的租赁合同,平面图、消防责任书和三方协议。说明被告和产权方的关系,合同约定可以转租,房屋用途是餐饮。
    证据2、委托书,产权房委托瑞丰物业管理商场,委托权限里写明了收取被告租赁,所以被告不在清退范围内。
    证据3、被告和产权方农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短信记录,证明协商停电的问题,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
    证据4、视频及文字整理材料,提交视频光盘,视频是被告和卢沟桥街道办主任的谈话,证明被告不在清退范围内。
    [11:15:53]
  • [审判员]:
    原告下次开庭发表质证意见。
    [11:16: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1:16:54]
  • [审判员]:
    询问双方,原被告就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事何时开始洽谈?
    [11:17: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回去与当事人核实。
    [11:17: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回去与当事人核实。
    [11:18:18]
  • [审判员]:
    原告承租房屋何时开业?
    [11:18: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9年3月20日。
    [11:21: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2019年3月20日之前就开业了,具体时间回去核实。
    [11:23:24]
  • [审判员]:
    对于原告所述用电限制一事发表意见。
    [11:23: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9年4月9日,早9点到晚18点有电,其他时间没电。
    [11:24: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
    [11:24:34]
  • [审判员]:
    被告,何时物业公司遮挡原告店铺门?
    [11:24: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2019年5月13日开始挡门。
    [11:25:11]
  • [审判员]:
    原告何时停业?
    [11:25: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9年5月14日。
    [11:27: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
    [11:29:2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需要举证期?
    [11:29: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需要。
    [11:29:51]
  • [审判员]:
    向双方退还证据原件。
    [11:30:28]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1:30:51]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48:0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