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9年10月17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2:3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汪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律师。
    被告1:陈某,男
    被告2:刘某,女
    被告3: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庭,今天就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婧独任审判,书记员吴文倩担任记录。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原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被告:收到了。明确的。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467.3元(不含伙食费)。上述费用其中先由被告3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的由被告1、被告2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被告1已经垫付医药费5190元,已经在本案诉请中扣除。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对事故事实与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是驾驶人,车辆登记在被告2名下,我们是夫妻关系,本案中相关责任由被告1承担。
    原告:鉴于此,申请撤回对被告2的起诉。
    审判员: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2刘某的起诉,不再出具法律文书。
    原告:知道了。
    被告:知道了。
    [09:03:0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由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1、保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门急诊就医记录、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被告:提供证据1、垫付费用收据。
    原告: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在诉请中已经扣除了住院发生的伙食费。
    被告:我是在被告3处投保,商业险100万元。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