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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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会全景
11月6日9时,朝阳法院召开“健全行业规范 加强自律监管 推动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健康发展” 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在11层电教室召开“健全行业规范 加强自律监管 推动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健康发展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焦晓琼。
    本次通报会即将开始。发布会现场由朝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石岩主持。
    [10:11:06]
  • [石岩]: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
    上午好!
    我是朝阳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石岩。今天的通报会由我主持。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拨冗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帮助表达由衷的感谢!
    [10:14:35]
  • [石岩]:
    正式开始前,首先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副庭长欧阳华。
    [10:15:58]
  • [石岩]: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个人大病网络求助平台兴起。在遭遇重大疾病或变故时,很多家庭选择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以解燃眉之急、当下之困。
    [10:16:12]
  • [石岩]: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即时性、交互性、平等性等特点,任何一个普通的求助人,仅仅借助这张“无形”的网络,即可以实现求助信息以最快速度、最广范围、最大限度传播,实现与众多不特定爱心救助人士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接,而无需再借助任何慈善机构、新闻媒体或其他社会力量。
    同时,互联网支付的便捷、高效,更在求助信息快速传播的基础上,实现了救助行为的便捷实施。信息畅通、方式便捷、金额随意,亦让更多富于爱心的普通人,参与到救助行为中。
    [10:16:31]
  • [石岩]:
    据公开报道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即有大约二三十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逾百万大病家庭通过相关平台发布求助信息。
    但随着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发展,一些问题也相伴而生。求助信息是否属实,筹集款项如何使用,网络平台如何监管、个人求助如何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引发讨论。特别是一些被质疑为诈捐、骗捐的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透支公众爱心、引发信任危机,甚至可能波及整个行业发展。
    [10:16:49]
  • [石岩]:
    个人大病求助及救助人的捐款行为,本质上属于民法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因个人求助不具备公益性质,筹集并非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故不属于慈善法律体系监管。网络个人求助的现状如何,其中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加以规范呢?
    下面,有请我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通报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10:18:02]
  • [王敏]:
    各位代表委员、新闻媒体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原告北京某公司诉被告莫某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首例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性。在案件审理的同时,我们进行了调研,并专门召开专家研讨会就涉案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行业自律、行政监管、资金监管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下面我结合案件审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形成的建议,做如下通报:
    [10:19:06]
  • [王敏]:
    一、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现状及积极意义
    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信息技术长足进步的背景下,个人大病求助平台通过移动互联网将原本存在于线下的民间“互助互济”行为线上化,并借助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帮助陷入困境的大病患者及患者家庭更便捷地发起求助、发布传播信息,让捐赠人更方便地奉献爱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成为互联网捐赠中作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方式之一。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水滴筹等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 2 亿爱心人士的响应,筹款超过220亿元,救助人数超过280万人次。
    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方便快捷、救助及时等优点,网络平台为亲朋好友帮扶筹款、爱心人士自愿赠与、网络空间互助共济,搭建了现代化、便捷化、人性化的对接载体与传播渠道,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网民易行善举的热情。同时,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在拓宽社会救助范围、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力的填补了传统慈善事业的空白。
    [10:19:19]
  • [王敏]:
    二、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面临的问题
    结合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机制运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如下问题。
    1.法律定义不清,规定过于原则。201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个人求助没有明确规定。2018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慈善条例》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 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求助人需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一定的核实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但是并未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求助人、网络平台、捐赠人的权责及行业监管等做出细化、具体的规定。
    2.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款项筹集使用亦不公开、不透明。有关条例和办法仅规定求助人应该对其求助信息真实性负责,但是没有明确求助人应公布求助信息的范围,也没有规定判定求助信息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的审查标准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同时,相关规范并未强制要求对求助者家庭财产、其他渠道获得的捐助以及通过互联网平台募集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非强制性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得求助人与赠与人信息不对等,容易滋生信用危机。
    [10:19:35]
  • [王敏]:
    3.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网络平台作为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体系中的关键一环,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然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准入门槛。实践中,求助网络平台一般由登记注册的公司来运营,以营利为目的,而其从事的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活动则具备一定的互助性、甚至慈善性,因此需要规制和平衡。
    4.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所掌握的筹集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目前,因缺乏独立、有效的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网络平台对于服务费提取、筹集款项利息的使用情况不透明,对于求助失败的项目相关筹集资金、发起人因故返还的筹集款项等是否依规则进行了妥善处理,均未进行公示披露。
    [10:20:03]
  • [王敏]:
    我们看到,实践中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和诸多争议。例如“罗一笑事件”“王凤雅事件”等。不论是不实的信息,还是有意的隐瞒,都可能让公众的爱心受挫。一旦公众对互联网个人求助产生“信任危机”,将直接冲击现有救助体系,损害的不仅仅是慷慨解囊的捐赠人,更是那些未来真正需要救助的潜在不特定群体。同时,由于网络平台筹集资金使用、流向的不透明、不确定,存在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或被挪用等风险,可能损害全体捐赠人的利益,同样影响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有序开展。
    [10:20:25]
  • [王敏]:
    三、完善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在个案裁判之外,从司法实践调研发现的问题出发,通过不断推动立法完善、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落实监督管理,推动互联网个人求助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健全行业规范,推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
    首先,要明确求助人义务及责任。从立法层面确立求助人提供信息应真实、全面的原则,指引各方订约,对求助人应披露的信息范围加以规制。明确违约的认定标准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是求助人的主要义务,不因网络平台的审查瑕疵而减免;明确求助人负有全面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即如果求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将善款用于“治病”,应承担返还筹集款等违约责任。
    其次,要明确网络求助平台义务。网络求助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首要义务是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网络求助平台应对发起求助、善款募集、使用追踪的全过程履行严格形式审查义务和监督义务。在求助人骗捐、严重违约等情形下,网络求助平台还可经授权代表赠与人向求助人主张返还筹集款。网络求助平台应公开、及时、准确的将已返还的筹集款、利息等退还全体赠与人,否则应对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要明确赠与人权利。赠与人对求助人、网络平台款项筹集、款项使用及返还等情况均享有知情权,赠与人可依据与求助人之间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享有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
    [10:20:38]
  • [王敏]:
    (二)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机制层面不断优化
    2018年10月,轻松筹、爱心筹、水滴筹三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建立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启动了行业自律管理。在此基础上,我院建议该行业建立专门的自律组织,通过构建风险管理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推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定期公示,共同维护个人大病求助领域的规范秩序,推动个人大病求助机制良性运转。
    平台自律组织还应鼓励各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优化求助救助的载体和形式,在赠与人个人信息保护、求助人获捐效率提升以及捐助资金安全保障方面有所作为。
    (三)纳入行政监管,推动监管层面不断压实。
    要将个人大病求助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建立与社保、慈善基金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实现精准救助。应建立健全筹集资金监管制度,既要追踪善款使用全流程,又要覆盖包括平台、资金托管机构、医院等多领域,切实防范网络筹集资金挪用风险。探索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纳入行政备案登记,逐步建立完善准入机制。
    [10:20:56]
  • [王敏]:
    扶贫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践行公益、传递爱心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我们倡导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希望通过确立规则、明晰责任、防范风险为互联网个人求助救助创造更加健康的发展空间,为“共建共享,全民健康”目标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0:21:17]
  • [石岩]:
    谢谢王庭长。通报会前,我们刚刚宣判了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领域涉诉的首例案件,这起案例具有典型意义。针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我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今年7月召开专家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
    尽管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但其作为社会保障、公益慈善的有益补充,客观上会影响到慈善领域的秩序规范。我们注意到2016年,民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此外民政部也曾公开表示将积极引导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修订自律公约、完善自律机制。正如刚才王庭长指出的,个人大病求助要健康发展,规范网络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是关键。下面,有请案件的审判长、望京法庭副庭长欧阳华通报我院拟向民政部、平台企业发送的司法建议内容。
    [10:22:18]
  • [欧阳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朝法建[2019]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我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春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以下三方面问题:
    [10:22:45]
  • [欧阳华]:
    第一、个人求助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制。我院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上述法律法规仅规定个人大病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而没有对该行为的定性、监管及各方权利义务作出进一步规定。
    第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管理不到位。我院审查了水滴筹平台的《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查明以水滴筹平台为代表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存在管理不完善、形式审查不到位、监督不严格的情形。
    第三、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筹集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通过水滴筹平台筹集的款项现由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保管,对筹集款项后续使用、利息情况等缺乏公示机制。
    [10:23:23]
  • [欧阳华]:
    为此,我院特建议如下:
    第一、请贵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规章,明确发起人、求助人、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请贵部引导全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加入自律公约,建立自律组织,完善平台管理,建立多方联动共商机制。
    第三、请贵部指导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实行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第三方托管机制,完善筹集资金公示制度。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10:23:42]
  • [欧阳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朝法建[2019]17号
    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春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以下三方面问题:
    [10:25:13]
  • [欧阳华]:
    第一、平台定位问题。《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规定水滴筹平台对求助人信息有形式审查和筹集款项使用监督义务,但水滴筹平台又以《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技术服务者和居间方为定位,致使其审核监督力量与求助规模不匹配。
    第二、平台合同约定问题。《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规定的财产公布主体及公布范围不明确,也未对后续医疗费报销款处理作出约定。《用户协议》规定赠与人提供款项后不可单方取消支持,限制了赠与人撤回赠与的权利。
    第三、平台管理问题。水滴筹平台筹款时没有列明发起人可以单独填写的医疗支出、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等项目,提款时将款项汇至发起人个人账户而非患者所在医院账户,且对后续使用缺乏谨慎监督。期间,筹集款项由水滴筹平台自行保管,缺乏公示机制。
    [10:25:31]
  • [欧阳华]:
    为此,我院特建议如下:
    第一、请贵公司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平台义务,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督力量。
    第二、请贵公司对《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等合同进行明确、细化,完善财产公布标准、后续报销款处理方案及赠与撤回机制。
    第三、请贵公司完善水滴筹平台发起人、求助人医疗支出、社会救助、家庭财产信息填报栏目,切实履行严格形式审查义务。建立健全平台与医院的联动机制,强化筹集款项后续监督使用。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10:25:45]
  • [石岩]:
    谢谢欧阳庭长。现在对司法建议进行现场封存。
    会后,司法建议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我们也期待意见建议能够引起相关单位的足够重视和积极响应,从而推动和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10:26:29]
  • [石岩]: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踊跃提问。
    [10:30:21]
  • [刘吟秋]:
    大家好,我是人民法院报的记者刘吟秋,我想问一下王庭长,刚刚您提到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的首要义务是求助信息真实性的审查责任。但是现实中,平台认为自己仅是第三方,且往往推脱自身审查能力有限。对此,您认为应如何强化对于求助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呢?
    [10:31:08]
  • [王敏]:
    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是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根本基础和核心关键。而这个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必须由平台来承担,不容推卸。确实,作为普通的互联网企业,相关审查工作具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关键环节加强:
    (1)建议加大资源投入,加强信息前置审核力度,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同时增加专业性审核。
    (2)建议健全审核机制,严格审核事项、规范证明资料提交标准。
    平台应将疾病治疗和费用支出、家庭经济收入、固定资产及金融资产持有情况、其他渠道救助资金取得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情况等列为求助时必填事项,全面进行审核。
    除此之外,每一类审查事项,均应逐项明确证明材料提交要求及标准。例如疾病治疗情况,应要求提交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全部医学材料。
    (3)搭建信息公示系统,形成审核合力。建议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建立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公示系统,积极推动与相关行政机关、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通过社会公示、审核异议等程序,最大程度排除不实信息。
    (4)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积极追究失信责任。建议行业自律管理中落实失信筹款人名单制度,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求助信息、隐瞒家庭财产、不当使用筹集款等行为的,网络平台应立即冻结筹款、终止项目、启动核查,整个行业均应共享上述名单,并对相关主体的再次筹款行为给予限制。同时,网络平台应依法加大法律责任追究,或自行维护权利、或协助赠与人维护权利,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权机关调查,依法提起各类诉讼。
    [10:32:26]
  • [孙莹]:
    大家好,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孙莹,我想问一下大多数网络捐赠,金额都很低。对于小额捐赠,大多数捐赠人没有动力跟进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每一分善款都用到求助人身上?都用于大病的救治呢?
    [10:33:08]
  • [王敏]:
    从今天宣判的案例,我们看到,一方面筹集的款项由互联网平台持有,没有分账管理,亦缺乏第三方监管。另一方面,筹款是采取发起人一次性提现的方式支付的,至于发起人提现以后如何使用,没有监管。这两个方面是目前最大的漏洞。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
    (1)推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筹集资金公示制度、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切实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2)推动建立网络平台与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将筹款人提现支取方式改为医疗费转账支付方式,即由医疗机构依据患者需要及筹款额度,从网络平台直接扣划。扣划部分如最终有结余,再由医疗机构直接退还筹款专用账户。同时,上述利用捐助款支付的医疗费项目,医疗机构还应在相应的收费明细中明确标注“社会捐助”,以免重复报销。
    [10:33:36]
  • [石岩]:
    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有进一步采访需求,可会后单独进行。
    [10:46:33]
  • [石岩]:
    作为社会保障、公益慈善的有益补充,互联网大病求助无疑具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我们期待着在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下,相关操作规范能够日益完善,网络爱心救助能够发挥效用、互联网环境能够不断净化、网络平台及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47:44]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0: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