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唐盈盈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六原告共同代理人正在出示证据

三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1月11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投资可成股东获分红 ‘某视频’被诉解约退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18: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19:1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投资可成股东获分红 ‘某视频’被诉解约退款”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9:25]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唐盈盈。
    [14:21:21]
  • [主持人]:
    唐盈盈,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14:21:52]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22:09]
  • [主持人]:
    原告欧阳先生等六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经营某视频项目,被告在宣传中声称投资者投资即变为公司股东,投资一万元(获得100000火币)每天能够提现370元分红(被告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支付有限公司为实际收款方,被告二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某视频”的实际控制人)。六原告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陆续充值钱款,后被告支付分红。到2018年9月23日后被告反复修改降低分红标准且不能提现。六原告找三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三被告分别返还六原告投资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14:22:23]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22:4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22:5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23:20]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23:45]
  • [六原告]:
    原告孙女士、欧阳先生等六原告。以上六案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4:12]
  • [被告1]: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炜俊,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7:14]
  • [被告2]:
    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炜俊,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8:38]
  • [被告3]:
    某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进原,北京市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9:43]
  • [审判长]:
    (2019)京0108民初9771号、9772号、9773号、9775号、9802号、9803号六案因被告一致,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相似,故对上述四案予以合并审理,各方是否有异议?
    [14:30:41]
  • [六原告]:
    没有异议。
    [14:31:26]
  • [三被告]:
    没有异议。
    [14:31:44]
  • [审判长]:
    法庭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孙女士等六人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某支付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六案,本案由法官唐盈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永慧、胡宝兰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宫颖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31:52]
  • [六原告]:
    不申请回避。
    [14:34:09]
  • [三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34:3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4:34:46]
  • [六原告]:
    2018年被告经营某视频项目,被告在宣传中声称投资者投资即变为公司股东,投资一万元(获得100000火币)每天能够提现370元分红(被告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支付有限公司为实际收款方,被告二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某视频”的实际控制人)。六原告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陆续充值钱款,后被告支付分红。到2018年9月23日后被告反复修改降低分红标准且不能提现。六原告找三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三被告分别返还六原告投资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14:35:01]
  • [审判长]:
    鉴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各被告是否需要新的答辩期?
    [14:35:35]
  • [被告1、被告2]:
    需要新的答辩期。先针对原先的诉请发表答辩意见。
    [14:41:24]
  • [被告3]:
    需要新的答辩期。先针对原先的诉请发表答辩意见。
    [14:41:4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14:45:11]
  • [被告1]:
    六案一并发表答辩意见。一、原告不是适格原告。原告依据《火牛视频用户协议》起诉,协议本身没有载明原告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提交的火牛视频用户账号截屏仅仅显示用户昵称与火牛号,无法证明原告是该等视频账号的注册人、使用人,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起诉应予驳回二、挖趣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是适格被告。假设不考虑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依据《火牛视频用户协议》起诉,但该协议仅载明被告二聚享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挖趣公司不是合同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挖趣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挖趣公司与聚享公司是互相独立的两个法人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 及《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 等之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三、原告没有合同解除权。假设不考虑上述两个问题,原告据以起诉、要求解除的《火牛视频用户协议》在内容上是关于火牛视频账号、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等与案涉火牛视频APP的注册、使用有关的条款,完全不涉及原告主张的所谓“投资”或“委托理财”,且《火牛视频用户协议》没有约定视频用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被告也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没有法定解除该协议的基础,因此,原告诉请解除的《火牛视频用户协议》不是委托理财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解除《火牛视频用户协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定义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通常而言,委托理财合同涉及合同的期限、风险的承担、委托理财的资金额、资金的划转、交易的方式、标的物、交易账户等等诸多合同内容,因此,委托理财合同通常为要式合同,合同双方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然而,原告主张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假设不考虑主体问题,下同,不再赘述),但据以起诉的《火牛视频用户协议》(“用户协议”)的条款主要包括“关于账号”、“关于本服务”、“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隐私政策”、“免责声明”等内容,完全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也不涉及任何委托理财合同通常包含的特征条款。另外,用户协议未赋予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予法定解除的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四、原告不是股东。假设不考虑主体问题,购买者使用人民币购买“火票”,“火票”的唯一用途是在平台上购买礼物打赏平台主播或视频发布者,“火票”不能返现或提现,因此购买者购买“火票”、使用“火票”购买礼物进行打赏系个人消费行为而非其主张的投资,原告提交的交易记录也显示款项性质为“消费”,印证了上述事实。同时,这也表明购买者不是也不可能以“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支付案涉款项,其在诉状中所称“投资变为公司股东”与事实不符且也不满足《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认定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其诉请与事实及法律不符,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挖趣公司与原告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适格被告,即使不考虑主体问题,原告也没有合同解除权,更不是公司股东,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一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一的合法权益。
    [14:45:23]
  • [被告2]:
    六案一并发表答辩意见。一、原告不是适格原告。原告依据《火牛视频用户协议》起诉,协议本身没有载明原告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提交的火牛视频用户账号截屏仅仅显示用户昵称与火牛号,无法证明原告是该等视频账号的注册人、使用人,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起诉应予驳回。二、原告没有合同解除权。假设不考虑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据以起诉、要求解除的《火牛视频用户协议》在内容上是关于火牛视频账号、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等与案涉火牛视频APP的注册、使用有关的条款,完全不涉及原告主张的所谓“投资”或“委托理财”,且《火牛视频用户协议》没有约定视频用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被告也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没有法定解除该协议的基础,因此,原告诉请解除的《火牛视频用户协议》不是委托理财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解除《火牛视频用户协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定义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通常而言,委托理财合同涉及合同的期限、风险的承担、委托理财的资金额、资金的划转、交易的方式、标的物、交易账户等等诸多合同内容,因此,委托理财合同通常为要式合同,合同双方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然而,原告主张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假设不考虑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下同,不再赘述),但据以起诉的《火牛视频用户协议》(“用户协议”)的条款主要包括“关于账号”、“关于本服务”、“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隐私政策”、“免责声明”等内容,完全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也不涉及任何委托理财合同通常包含的特征条款。另外,用户协议未赋予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予法定解除的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三、原告不是股东。假设不考虑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购买者使用人民币购买“火票”,“火票”的唯一用途是在平台上购买礼物打赏平台主播或视频发布者,“火票”不能返现或提现,因此购买者购买“火票”、使用“火票”购买礼物进行打赏系个人消费行为而非其主张的投资,原告提交的交易记录也显示款项性质为“消费”,印证了上述事实。同时,这也表明购买者不是也不可能以“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支付案涉款项,其在诉状中所称“投资变为公司股东”与事实不符且也不满足《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认定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其诉请与事实及法律不符,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即使不考虑主体问题,原告也没有合同解除权,更不是公司股东,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14:46:37]
  • [被告3]:
    我方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只是代为收款,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14:47:0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提交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
    [14:47:27]
  • [六原告]:
    六案一并举证。证据1,天眼查“火牛视频”平台相关信息,包括所属公司、核心成员、产品介绍、关于火牛视频的问题,证明火牛视频的所属公司为聚享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核心成员景风是火牛视频的CEO;被告聚享公司收取原告的投资款,负有返还投资款的义务。很多网友向火牛投资并认为火牛涉嫌欺诈。证据2,天眼查“聚享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包括工商基本信息、股东、法人、股权架构、受益人、关联企业关系、变更事项、司法诉讼、经营风险、核心成员、经营状况、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经营异常、网友评论,证明被告聚享智慧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项目品牌是火牛视频,聚享公司对火牛商标及图形享有知识产权,是火牛视频的软件著作权人,网站名称聚享智慧网且经备案。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景风,占股99%;公司法人原是景风后在2018年10月17日变更为李生刚,公司简介中宣传团队核心人员景风16岁被保送清华,24岁获得人工智能博士学位。原告出于对景风的信任对公司前景看好而投资。证据3,天眼查“北京挖趣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包括工商基本信息、股东、法人、股权架构、受益人、关联企业关系、变更事项、司法诉讼、经营风险、核心成员、经营状况、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经营异常、网友评论。,证明北京挖趣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景风,占股100%,景风是实际控制人。目前挖趣公司及聚享公司的法人同为李生刚,实际控制人同为景风。两公司为关联公司。证据4,三个版本的白皮书,证明被告在白皮书中对实际控制人景风夸大宣传、对平台收入分红、回购、人工智能大力宣传让投资人对平台充满信心进而投资。被告先后对白皮书进行三次改版,将投资分红下调。对第一版白皮书的概要中承诺平台全部收入按照固定比例80%分配给所有FB持有者,在回购销毁中承诺火牛团队以15%的利润回购挖矿+解冻的流通FB并销毁,刺激FB价值上涨,提高分红,保障FB持有者利益,FB分配打赏挖矿55.5%。第二版白皮书FB分配打赏挖矿63.25%。第三版白皮书没有分配打赏。证据5,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原告向被告投资总额,陆续投入陆续返利,直到2018年9月平台被封不再返利。证据6,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投资转账。证据7,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投资。证据8,声明,证明原告家属代原告向被告转账投资。证据9,返利明细,证明投资前期被告向原告陆续返利情况。证据10,火牛账号,证明原告注册投资后获得的火牛账号,进入该账号可以看到原告投资及返利详情。
    [14:47:44]
  • [审判长]:
    三被告核对原告证据原件,就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事项发表质证意见。
    [14:48:51]
  • [被告1、被告2]:
    六案一并发表意见。因为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就质证意见我方回去准备后下次开庭发表。因我方申请新的答辩期,故我方回去整理后再提交证据。
    [14:53:39]
  • [被告3]:
    六案一并发表意见。因我方申请新的答辩期,故我方回去整理后再提交证据。
    [14:57:05]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火牛视频APP的运营主体?该款软件是什么时候上线的?
    [14:57:38]
  • [六原告]:
    被告2是运营主体,具体上线时间不清楚。
    [14:58:13]
  • [被告1、被告2]:
    上线时间回去核实。
    [14:58:53]
  • [被告3]:
    不清楚。被告2只是在我方开了收款账户。
    [14:59:10]
  • [审判长]:
    该款手机软件主要提供什么信息或服务?
    [15:00:11]
  • [被告1、被告2]:
    短视频和直播。
    [15:00:31]
  • [六原告]:
    是一个投资的平台。
    [15:00:47]
  • [审判长]:
    原告为何向账户投入资金?
    [15:01:01]
  • [六原告]:
    根据被告前期的白皮书的宣传,团队很厉害。按照白皮书的宣传,投资后火牛软件会将平台每日总收入的80%给投资者进行分红。并且宣传可以按照收益15%回购份额。全国各地很多投资者在该平台投资。
    [15:03:32]
  • [被告1、被告2]:
    不认可。原告向账户投入资金是消费行为,是为了购买礼物打赏主播和视频的发布。
    [15:04:31]
  • [六原告]:
    打赏的必须是火牛平台的礼物或者火牛平台的视频,所以我方认为最后还是火牛收取的款项。
    [15:05:12]
  • [审判长]:
    原告投入资金的方式?
    [15:05:46]
  • [六原告]:
    通过银行卡、微信或者支付宝将款项投入火牛注册的账户中,可以转入或者转出。
    [15:06:04]
  • [被告1、被告2]:
    不认可,APP使用是免费的,不存在向账户充值的问题。只要注册了就可以免费看视频,只有在原告想要购买火票用以打赏主播或者发布视频才需要投入资金,平台本身不需充值。没有充值的过程,直接用资金购买火票。
    [15:06:22]
  • [审判长]:
    原告汇入款项的用途?
    [15:06:59]
  • [六原告]:
    用以买礼物和打赏主播,只有通过这些途径才能获得火钻,火钻是跟分红挂钩。
    [15:07:49]
  • [审判长]:
    原告取得收益的方式?收益是否提现?
    [15:08:08]
  • [六原告]:
    必须要获得火钻才能取得收益。收益可以提现,进入后台有个钱包,可以转入和转出,转入就是平台转入的,转出就是提现。
    [15:08:32]
  • [被告1、被告2]:
    不认可。不存在获利的概念。原告用火票打赏后会获得火钻。火钻是依据对平台的贡献度的量化。火钻可以依据每日签到、邀请新用户、发布短视频、平台依据自主的商业决策参考用户所持的火钻数对用户进行回馈,这不是投资获利的概念。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京东的京豆,该比喻仅供参考。一块钱换十个火票,购买的时候就会显示,这个是固定的。对于打赏能获得多少火钻不是固定的,是根据平台的商业情况和商业决策不断调整的。
    [15:08:57]
  • [审判长]:
    被告所谓的回馈的款项是否可以提现?
    [15:09:27]
  • [被告1、被告2]:
    可以。
    [15:09:48]
  • [审判长]:
    火票是否可以取回?
    [15:10:09]
  • [被告1、被告2]:
    不可以,购买了火票就是一个消费行为。
    [15:10:46]
  • [六原告]:
    认可不能取回。回去核实是否一开始就知道不能取回。
    [15:11:01]
  • [审判长]:
    上述规则通过什么方式公布?
    [15:11:15]
  • [被告1、被告2]:
    被告2与用户之间有个视频用户协议。协议对这些内容没有特别明确的约定,是在实践操作中体现出的规则。网站上没有具体规则的公示。
    [15:11:35]
  • [六原告]:
    最早进入官网后会有一个白皮书的体现。之后他们不断的修改分红比例,出现了很多版的白皮书,现在已经删除了该白皮书。现在在官网上无法看到相应的规则。
    [15:12:06]
  • [被告1、被告2]:
    我方没有公布过白皮书或者类似的文件。
    [15:12:25]
  • [审判长]:
    双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
    [15:12:50]
  • [六原告]:
    我方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实际上跟我方承担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是被告2。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为我方向平台投资,平台给我方分红,收益至少为每日10%-20%,而且平台最终会以15%的收益回购投资者的投资,扣除之前已经拿到的投资,最后补齐到15%,并未说明多少时间段的利润15%。该火牛视频的经营者是被告2,被告1是被告2的关联公司。原告通过支付宝支付的投资款的收款人是被告1。通过银行卡来充值的方式体现的收款人是被告3。基于此我方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
    [15:13:13]
  • [被告1、被告2]:
    不认可。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既没有要约也没有承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体现为原告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的视频用户协议,该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今日开庭撤回该份证据,是为了掩盖事实。该份证据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体现。原告到底是否是适格的原告我方在下次开庭时陈述。我方认为原告与被告2之间构成提供视频的服务合同关系。
    [15:14:15]
  • [审判长]:
    现在原告投入的资金是否还有以火票形式存在的?具体某一行为取得火钻的数额?
    [15:14:39]
  • [六原告]:
    回去核实。
    [15:35:56]
  • [被告1、被告2]:
    我方需要原告明确要求被告1承担责任的依据。
    [15:36:34]
  • [六原告]:
    被告1是关联公司所以需要承担责任。被告3是收款单位,所以需要承担责任。
    [15:37:05]
  • [审判长]:
    鉴于三被告申请了新的答辩期以及各方均需要回去核实的问题,今日开庭到此结束。下次开庭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37:3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5:38:1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38:4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5:39:24]
  • [主持人]:
    感谢高萌萌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
    [15:39:42]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40:0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