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11月14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购物时被推货车撞倒 受伤入院诉超市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5:2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夏女士诉某商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5:37]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27:10]
  • [主持人]:
    原告夏女士起诉称,她在被告某商贸公司购物时被推货车撞倒,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腰2椎骨折,需入院治疗。因受伤影响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身伤害费等共计19467.76元,
    [09:27:39]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綦宗霞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8:11]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29:18]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29:51]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30:19]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夏女士诉被告某商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綦宗霞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武秋辰担任法庭记录。
    [09:30:42]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32:10]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32:26]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32:40]
  • [原告]:
    不申请。
    [09:33: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3:51]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原告明确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10:11:40]
  • [原告]:
    我在被告某商贸公司购物时被推货车撞倒,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腰2椎骨折,需入院治疗。因受伤影响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我救护车费170元、停车费19.5元、医药费4467.76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5000元,共计19467.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11:53]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0:13: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原告在我公司超市购物的时候,被人推购物车撞倒的事实。但是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推购物车撞倒原告,我们公司对推购物车的人员身份不了解。当时已经报警,警察把撞倒原告的人带到派出所。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13:56]
  • [审判员]:
    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10:14:08]
  • [原告]:
    1.丰台镇派出所证明;
    2.医院诊断证明、处方、收据、CT报告单、120收据;
    3.停车费单据;
    4.许某甲在职证明、2019年10月工资明细、许某乙单位证明、2019年6月工资发放明细单。
    [10:17: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是不是超市运输货物撞倒原告,而是有人推购物车撞倒原告;
    证据二真实性均认可;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
    证据四真实性均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四份证据并不能证明产生了护理费和误工费。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0:18:52]
  • [审判员]:
    原告如主张误工损失,需要去单位开具误工损失证明。
    [10:20:10]
  • [原告]:
    明白。
    [10:20:33]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0:21: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申请法院到丰台镇派出所调取笔录。
    [10:22:05]
  • [审判员]:
    原告陈述当时情况。
    [10:22:16]
  • [原告]:
    撞倒我的人表面上看就是超市的工作人员,当时推着满满一车洗衣液,在超市二层的下坡那,他正在往下走,我也往下走,然后他松手了,把我撞倒。我报警,我没去派出所,撞倒我的人被叫去派出所做笔录。
    [10:22:4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陈述事实是否认可?
    [10:23: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是有人推着购物车。购物车里装满了东西,其中有洗衣液,具体都是什么东西不确定。
    [10:23:36]
  • [审判员]:
    做笔录时候被告公司是否有人在现场?
    [10:23: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当时做笔录时候,我们超市也有一个人去了。
    [10:24:07]
  • [原告]:
    我在丰台镇派出所开证明的时候,派出所的人说,超市的店长去做笔录了。撞倒我的人带着超市的牌,但是没有穿着超市的衣服。他是超市的促销员,应该是六日的短促。
    [10:24:26]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0:25:25]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0:27: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10:27:27]
  • [审判员]:
    给原告两周时间准备误工损失证明,逾期不交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下次开庭定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10点于23法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10:27:44]
  • [原告]:
    明白。
    [10:28: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0:28:43]
  • [审判员]:
    原告7日之内交纳诉讼费,逾期按照撤诉处理。
    [10:28:55]
  • [原告]:
    明白。
    [10:29:07]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0:29:19]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34:1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