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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10:30,丰台法院审理“未结款项催讨未果 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0:51:48]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上海某汽车租赁公司诉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52:21]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0:59:49]
- [主持人]: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起诉称,公司与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代收客户汽车租赁服务费用,并根据双方结算规则,由被告定期结算给原告租车服务费,原告向被告支付3万元履约保障金,协议终止时保证金予以退还。
现双方合作已终止,但被告仍有16万余元租车服务费未结算给原告,保证金也未退还,故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车服务费等共计19万余元。[11:00:05]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1:02:3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1:03:14]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1:03:49]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1:04:01]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诉被告信息技术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杨宜凡担任法庭记录。[11:04:29]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1:05:19]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1:05:39]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11:05: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1:06: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1:06:57]
- [审判员]: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1:28: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起诉称,公司与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代收客户汽车租赁服务费用,并根据双方结算规则,由被告定期结算给原告租车服务费,原告向被告支付3万元履约保障金,协议终止时保证金予以退还。现双方合作已终止,但被告仍有16万余元租车服务费未结算给原告,保证金也未退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于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项下款项共计人民币168180.6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1:36:33]
- [审判员]:被告答辩。[11:37: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方面不清楚,不清楚与原告是否签署合作协议。[11:37:50]
- [审判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资料,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明确证明目的。[11:38: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1、2014年9月15日《汽车租赁合作协议》、2016年12月19日,《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的事实,且合作日期为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享有权利。第一份协议3.5条、6.3条、6.4条对付款义务进行了约定,第三份补充协议4.4条对保证金的退还和打款账户有约定。约定的保证金账户有三个,我们实际付款的账户是北京某公司的。[11:38:33]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1:45: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协议。[11:45:3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45: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2、 2017年12月6日《上海农商银行收款通知》复印件、《上海农商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明细对账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8张。证明被告依约履行双方合作协议,最近一次向原告支付汽车租赁服务费是2017年12月6日,共计人民币182943.71元,结算周期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此后再未支付。增值税发票对应的数额是182943.71元,除了2016.1.19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是被告名称外,其他增值税发票名称开具的都是某旅行社。[11:46: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大部分都是北京某公司而不是而不是和我方公司,可以证明他的跟北京某公司是有业务往来的,但是跟我方没有关系。[11:46:52]
- [审判员]:被告,你公司与北京某公司有无关联关系?[11:47: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关联,是两家独立的个体。[11:48:09]
- [审判员]:原告,你公司与北京某公司有无签过合作协议?[11:48: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有签过,庭后可以提交其他证据。[11:48: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3、增值税发票6张,增值税发票名称开具的都是某旅行社。证明依照双方合作协议原告已将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的结算费用开具了发票交与被告,共计人民币128996.64元,本案诉讼请求168180.63元包括了这个数,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11:49: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质证意见同证据2。[11:49: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4、2018年1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发给我们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邮件,包含十个附件。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结算明细(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以及确认该明细的邮件记录。证明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原被告曾就汽车租赁服务费结算明细进行确认,共计人民币39183.99元,扣除了已经开出发票的2017.2的租赁费。邮件2018年1月11日是被告在上海工作人员发给我们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的,有一封邮件,十个附件。[11:50: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人应该不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提交的2016年11月15日对账单邮件中的显示的邮寄地址有误,我公司的邮寄地址不是这个。[11:51:26]
- [审判员]:原告,立案时提交的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1月15日对账单邮件是否作为证据提交?[11:52: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作为证据提交。[11:53: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5、2016年9月22日某旅行社出具的人民币30000元保证金收据。证明原告依据补充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但合同终止后,被告未如约退还该笔保证金。[11:54: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上面的章是某旅行社,原告诉讼主体错误。[11:54:49]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11:55: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1:55:39]
- [审判员]:被告举证。[11:55: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据。[11:56:08]
- [审判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原告证据1中的补充协议是什么时候和被告签订的?[11:56: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016年12月19日,是跟第二份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同时签的。[11:56: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签订协议的时间,也不好核实。[11:57:05]
- [审判员]:原告2016年12月19日才和被告签署补充协议,为何2016年9月22日就支付保证金?[11:57: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当庭提交2016年9月8日邮件,因为被告公司经理向原告以口头形式并于2016年9月8日发邮件要求原告先交30000元保证金,后来才和被告补签补充协议。[11:58: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这是当庭提交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11:58:45]
- [审判员]:原告,按照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应由被告向你发布结算详单,你是否有2016年9之前的结算详单。[11:58: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有,庭后向法庭补交。[11:59:29]
- [审判员]: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过租赁费,以何种方式支付?[11:59: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回去核实。[12:00:21]
- [审判员]:原告,庭后提交你公司与易到公司的合作协议。[12:00: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明白。[12:00:58]
- [审判员]:被告是否需要举证期?[12:01: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需要。[12:01:28]
- [审判员]:鉴于本案需进一步查明事实、补充证据,现给予双方举证期截止至2019年12月3日,双方在此日期前向本庭提交证据或其他书面材料,逾期本庭将不再收取。[12:01: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明白。[12:02: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明白。[12:02:32]
- [审判员]: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12:02:49]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2:03:2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2: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