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庭审现场
11月21日9:30,三中院审理“追加被执行人起争议 第三人诉合同撤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六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六庭法官玄明虎、邢军、闫慧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玄明虎,民六庭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邢军,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闫慧,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高明担任法庭记录。
    [09:56:38]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上海A中心起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3号民事判决。在(2016)京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中,判决上海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C有限公司支付8433168.96元,并由上海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4903元。判决生效后,C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上海A中心为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上海A中心为(2018)京03执49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上海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上海A中心认为,在(2016)京03民初3号案件中,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上海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认无关债务8433168.96元,且上海A中心并非上海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海A中心对上海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C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不知情。(2016)京03民初3号案件系虚构债务,虚假诉讼。
    [09:58:35]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09:59:5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0:00:1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0:00:58]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0:01:10]
  • [均]:
    [10:01:20]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0:01:42]
  • [均]:
    [10:01:5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10:02:09]
  • [主持人]:
    (敲法锤)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A艺术中心(以下简称上海A中心)与被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告上海佳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歆公司)、被告深圳市佳富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利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法官玄明虎、法官邢军、法官闫慧组成合议庭负责进行审理。我是审判长玄明虎,坐在我左边的是法官闫慧,坐在我右边的是法官邢军,法官助理由申峻屹、卢恺晨担任,书记员由高明担任。
    [11:33:33]
  • [审判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合议制原则。
    下面宣读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
    7、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1:35:15]
  • [均]:
    不回避
    [11:35:28]
  • [审判长]: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于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1:35:52]
  • [均]:
    听清
    [11:35:5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如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符合上述不宜公开范围,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经本院审核,理由正当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1:36:14]
  • [审判长]:
    听清
    [11:36:23]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核对收到一审法院裁判文书的相关情况。各方当事人是否实际收到了一审裁判文书?
    [11:36:41]
  • [均]:
    收到
    [11:36:46]
  • [审判长]:
    经审查,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合法。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我们采取诉辩合一的模式,但是庭前阶段已经陈述的内容以及有书面提交书面起诉状和答辩状所记载的内容不用重复。开庭之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谈话,谈话的内容纳入本次庭审之中,双方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是否有变化和补充?
    [11:37:00]
  • [均]:
    没有变化和补充。
    [14:00:3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
    [14:00:52]
  • [上诉人]:
    第一组证据是1004622375593号EMS快递收寄妥投详情单,以及该快递单附送来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诉讼材料。证明目的是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关于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申请的诉讼材料时才得知有2016京03民初3号案件的存在。第二组证据,2018京03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1004630154593号EMS快递收寄妥投详情单,证明内容是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18京03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原告为2018京03执495号案的被执行人。因此2016京03民初3号案件的判决实质上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第三组证据2016京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内容是该判决书中被告佳歆公司自认的债务计8433168.96元,该案中关于电解铜的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佳歆公司自认了与电解铜无关的8433168.96元的债务,原告合理怀疑在佳歆公司股东任佳富利公司期间,佳歆公司与B公司虚构的债务进行了虚假诉讼。第四组证据是股权代持协议书,证明内容是原告并非佳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佳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金富和项楠。我们当时提供的证据里面是原来的EMS快递单和妥投详情单证明,我们收到了法院的这样一个邮件,但是遗漏了邮件里面附带的就是文书材料,今天提交作为证据一的补充。
    [14:00:58]
  • [被上诉人]:
    我们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力也不予认可。我们是刚刚才收到这个快递里面的诉讼材料。对于其证明力不予认可,然后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收到了我们提交了追加原告为执行被执行人的这样一个诉讼材料,但是并不能证明其于该日知晓2016京03民初3号案件也就是也没有任何地证据表明他只是与收到的这个快递之日才知道这是这个判决书和这个2016京03民初3号案件。证据2018京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真实性我们予以认可,然后这个快递单和快递收寄详情单也是需要核实原件。这两份快递单的真实性我们认可。然后对于其证据二的证明力不予认可,这个恰恰证明原告之所以与原案件原民事案件产生关联,并不是因为3号判决书,而是因为其作为独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佳歆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同,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正常情况下,除非股东抽逃出资混同等,否则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证据三2016京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对于该证据我方对于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2016京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是原告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被告佳歆公司以及佳富利公司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承审理经合法程序,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并且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我们认为原告所述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佳歆公司自认等内容与事实不符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证据四、股权代持协议书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是由其委派代理人去盖章签字参加诉讼的,并不能证明原告对此不知情。原告是佳歆公司的独资股东,是由其委派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去委派代理人去参加诉讼的,因此,就从这一点也不能证明其是不知情的。
    [14:01:12]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14:01:26]
  • [被上诉人]:
    证据一是电子证据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变更为上海佳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证据二是2019京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八份,证明原审与原案件的产生关联并非因3号判决书,而是因为其不能证明佳歆公司的财产与其公司财产不混同。
    [14:01:35]
  • [上诉人]:
    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确可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变更成为上海佳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但是同时也证明了被告在明知上海佳歆公司已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并未将上海A中心列为原审被告。第二组证据,被告认为,原审与原案件产生的关联并非因3号判决书。被告提供这份证据,是为了证明原告与原案件产生关联,并不是因3号判决书,而是因为原告不能证明上海佳歆公司的财产与原告公司财产不混同。但3号判决书的实质是造成了上海佳歆公司需要承担800余万元的债务,而这个债务是虚构出来的。被告与本案其他被告一起利用诉讼技巧阻却了原告参与原审的民事权利,导致原告被追加为原审的被执行人,已经造成了原告民事权益的损害。
    [14:01:47]
  • [审判长]:
    庭前本院限定了举证期,2019年11月28日下午14时15分之前向法院提交涉案判决涉及的8433168.96元是基于其他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关于这个问题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逾期不提交视为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还需对为何签订连环买卖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被告方听清楚了吗?
    [14:01:59]
  • [被上诉人]:
    清楚了
    [14:02:1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你们是独资股东,但是你们主张你们是名义上的代持人,按你们的意思是你们对这个公司是不存在任何的,比如说是为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以其他形式参与管理的行为是吗?
    [14:02:30]
  • [上诉人]:
    是的。
    [14:02:40]
  • [审判长]:
    你们是名义上的股东,基于代持关系你们享有相应的利益吗?
    [14:02:55]
  • [上诉人]:
    不享有相应的利益。
    [14:03:05]
  • [审判长]:
    谁享有利益?
    [14:03:54]
  • [上诉人]:
    实际控制人。我们有一个代持协议书。
    [14:03:59]
  • [审判长]:
    实际控制人实际获得利益了吗?
    [14:04:38]
  • [上诉人]:
    不清楚。
    [14:04:48]
  • [被上诉人]:
    代持协议4.5条规定佳富利公司每年需要支付原告100万元的保底管理费。另外原告的代理人自述,佳歆公司的报表是需要与原告合并报表的,他们是为了增加业绩,所以我们认为原告完全不清楚佳歆公司的情况不符合事实。
    [14:06:01]
  • [审判长]:
    原告什么意见?
    [14:06:07]
  • [上诉人]:
    当时的初衷是为了合并报表,当时的协议也是这样签的,但事实上佳歆公司和原告之间从未合并过报表。原告也从未收到过深圳佳富利公司给付的管理费。
    [14:06:20]
  • [审判长]:
    双方对本案还有需要补充的事实吗?
    [14:11:51]
  • [上诉人]:
    事实没有补充。
    [14:12:05]
  • [被上诉人]:
    我有一点,因为不论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有事实上的关系,原告与佳歆公司和佳富利公司显然更为密切。我们认为原告作为这个全资的母公司也好,还是亲密合作方也好他应该能够找到并且联系到这个被告二和被告三,很多事情我觉得被告二、被告三到庭会更容易调查清楚。
    [14:12:1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法庭辩论意见吗?
    [14:16:26]
  • [均]:
    没有补充。坚持诉讼请求及庭前谈话内容。
    [14:16:3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限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吗?
    [14:23:25]
  • [均]:
    同意
    [14:23:36]
  • [审判长]:
    调解工作庭后进行,若未能达成调解双方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4:23:51]
  • [均]:
    坚持我方意见
    [14:24:0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于休庭后阅笔录签字,并写明日期。如认为庭审笔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经书记员同意可以另页补正。现在休庭。
    [14:24:2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卢凯晨本次直播记录。
    [14:26:2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4: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