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李春梅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二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1月28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工程垫款变借款 债权人诉求清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7:3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07:4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工程垫款变借款 债权人诉求清偿”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8:01]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李春梅。
    [14:08:27]
  • [主持人]:
    李春梅,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14:08:44]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9:01]
  • [主持人]:
    原告赵先生诉称,2005年1月1日,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经双方核算的由某建设公司代垫的某工程款共计16629387.12元转化为借款,还款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年息13%。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息16%。2009年,某建设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将被告某物业公司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605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某物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偿还400万元工程款。该款项已执行完毕。2009年6月23日,被告赵先生与某建设公司、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赵先生作为保证人,为某物业公司的12629387.12元欠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被告某物业公司一直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2013年,原告以某物业公司、赵先生为被告,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保留追索利息的权利,海淀法院于201 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合同款12629387.12元,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7年5月25日,原告与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将判决书中对某物业公司享有的金额为人民币12629387.12元的欠款本金、案件受理费49788元,以及前述债权所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某建设公司债权后,被告某物业公又陆续向原告偿还了115万欠款利息。现因被告某物业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破坏双方长期的良好关系,为保证债权能够得以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5003182.31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4:09:17]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9:4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09:5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10:18]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11:03]
  • [原告]:
    赵先生,196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徐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志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1:27]
  • [被告1]: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欢,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6:39]
  • [被告2]:
    赵先生,196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宋晨,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7:26]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先生与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李春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铭全、彭振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刘娇娇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各方当事人是否对本案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
    [14:18:04]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4:19:09]
  • [二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19:2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
    [14:19:34]
  • [原告]:
    2005年1月1日,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经双方核算的由某建设公司代垫的某工程款共计16629387.12元转化为借款,还款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年息13%。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息16%。2009年,某建设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将被告某物业公司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605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某物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偿还400万元工程款。该款项已执行完毕。2009年6月23日,被告赵先生与某建设公司、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赵先生作为保证人,为某物业公司的12629387.12元欠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被告某物业公司一直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2013年,原告以某物业公司、赵先生为被告,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保留追索利息的权利,海淀法院于201 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合同款12629387.12元,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7年5月25日,原告与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将判决书中对某物业公司享有的金额为人民币12629387.12元的欠款本金、案件受理费49788元,以及前述债权所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某建设公司债权后,被告某物业公又陆续向原告偿还了115万欠款利息。现因被告某物业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破坏双方长期的良好关系,为保证债权能够得以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45 03 182.31 元(以12 629 387.12元为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3%计算,2009年1月1日以后按年利率16%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为27 153 182. 31元,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 650 00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4:20:29]
  • [审判长]:
    二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14:22:46]
  • [被告1]:
    第一,原告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所谓的债权的来源不是真实的债权人,且债权人从未向债务人主张过借款利息;第二,本案存在主体不适格及关于利息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且利息计算没有依据;第三,债权转让通知没有通知到被告;第四,诉请第二项与我方无关。
    [14:23:08]
  • [被告2]:
    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4:23:4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4:24:09]
  • [原告]:
    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借款事实;证据2、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一欠款项及利息;证据3、保证合同;证据4、民事判决书;证据5、收据,证明2014年5月、7月,被告一共计向偿还借款合同对应的借款利息80万元;证据6、催款函两份;证据7、收据,证明2017年1月,被告一偿还借款合同对应的借款利息20万元;证据8、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据9、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据10、北京日报公告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据11、收据,证明2018年1月、2月、3月,被告一共计向原告偿还利息115万元。
    [14:24:39]
  • [审判长]:
    请二被告核对证据后,发表质证意见。
    [14:27:55]
  • [被告1]:
    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合同经过人为修改,不真实;证据2、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证据3、真实性认可,保证时间已经届满;证据4、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手写的自制的收据,没有转账凭证和真实交易记录,不能认定发生了交易事实;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没有收到该份催款函;证据7、同证据5意见相一致;证据8、真实性不认可,没有收到该份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据10、真实性不认可,没有直接通知我方;证据11、真实性不认可。
    [14:56:30]
  • [被告2]:
    证据1-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14:57:1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1举证。
    [14:57:47]
  • [被告1]:
    证据1、借款合同;证据2、书面资料;证据3、调解书;证据4、判决书;证据5、另案起诉状;证据6、案款发放存根和发放留存表;证据7、被告一账户核算明细表;证据8、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材料。
    [14:58:12]
  • [审判长]:
    请原告对被告1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14:12]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需要庭后核实;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判决书真实性认可,其他材料需要回去核实;证据5-8需要庭后核实后再发表质证意见。
    [15:14:45]
  • [审判长]:
    请被告2对被告1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15:56]
  • [被告2]:
    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证据2、需要回去核实;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判决书真实性认可,其他材料需要回去核实;证据5、需要回去核实;证据6、与本案无关;证据7、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8、需要回去核实。
    [16:16:2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2举证。
    [16:17:23]
  • [被告2]:
    证据1、8张收据。
    [16:17:46]
  • [审判长]:
    请原告对被告2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18:08]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16:18:30]
  • [审判长]:
    请被告1对被告2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18:43]
  • [被告1]:
    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
    [16:19:11]
  • [审判长]:
    鉴于本案有事实和证据需要核实,今天开庭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16:19:4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6:21: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24:34]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6:25:03]
  • [主持人]:
    感谢高萌萌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大力支持。
    [16:25:20]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25:3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