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12月11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外包装突出使用‘五常香米’生产销售者被索赔20万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3:53]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外包装突出使用‘五常香米’生产销售者被索赔20万元”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张冬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
    [08:54:07]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诉称,其系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 及图”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前述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销售的大米外包装突出标注“五常香米”字样,并标注“委托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被告北京昌某公司销售前述商品,均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4:4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5:04]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10:24]
  • [原告]:
    原告:某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会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0:32]
  • [被告 被告二]:
    被告一: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未到庭)
    被告二:北京博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0:5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1:02]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11:11]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2019)京0107民初22821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博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冬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
    [09:11:3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11:42]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11:5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12:03]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UWCHANG 及图”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注册人。2012年4月27日,“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3月27日,原告在被告一的经营场所公证购买了大米一袋。该商品外包装突出标注“五常香米”,并标注“委托方:北京博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在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五常”文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一销售上述商品,构成侵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5:52]
  • [审判员]:
    主张几个商标?
    [09:16:13]
  • [原告]:
    2个,第1607996号核定使用第30类有效期自200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第5789043号商标核定使用第30了,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09:16:31]
  • [审判员]:
    涉案商品?
    [09:16:39]
  • [原告]:
    大米。
    [09:16:47]
  • [审判员]:
    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09:17:00]
  • [原告]:
    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被告二博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是商标法第57条第2、3项。
    [09:17:08]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17:32]
  • [被告 被告二]:
    一是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自有“绿宝家”商标,被告博某袋装大米是合法经营,涉案大米包装明显包装品牌为“绿某”,此商标是博某于2015年6月7日注册商标,拥有商标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其对大米是合法使用。二是产品包装的五常字样是五常的缩写,被告标明大米产地为了标明大米来源,保证包装完整性和北京香米、东北香米没有实质差别。三是被告大米有合法来源,没有对原告商标侵权。博某对于涉案大米来源于八彦县,其进货来源合法,被告博某仅是进行大米分装和销售,没有对五常大米侵权,涉案大米一袋20千克145元,与五常大米相差大,公众不会造成混淆。四是被告博某生产涉案大米获利微薄,原告请求赔偿12万元经济损失无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本案赔偿数额在原告无法确认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时应依照被告生产此款大米取得利益确定,应综合考虑涉案大米进货成本、售价及涉案大米商标的作用,原告要求明显过高,博某已于2019年4月更换产品包装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要求已无实际意义。
    [09:21:27]
  • [审判员]:
    被告一经法庭依法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09:21:42]
  • [原告]:
    证据1.(2018)黑五证内民字第741号公证书原件,证明:1.原告是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GANG及图”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有效期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2.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真实合法;证据2.(2018)黑五证内民字第740号公证书原件,证明:1.原告是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2. 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真实合法;证据3.“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系在公章原件,在商标局网站查询复印,有档案业务专用章,证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等;证据4.(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414号公证书原件,2015年作出,证明:1.涉案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 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真实合法;证据5.中国品牌网官网截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品牌杂质是主办)打印件,证明:1.2016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中“五常大米”以品牌价值639.55亿元为列初级农产品类第二位。2.2018区域品牌前100排行榜中,“五常大米”为列第六,大米品牌排名第一。3.2019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中,“五常大米”在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榜单中列第六,大米品牌排名第一。4.证明“五常大米”在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美誉度,品牌价值极高;证据6.新闻报道相关网页截图,证明1.五常大米亮剑2017IRE广州大米展览会。2.2020世界高端米业大会助力第二届中国五常大米节顺利举办。3.证明原告为维护五常大米品牌,做了大量推广、宣传工作。4.证明“五常大米”在业内及相关消费只中有极高美誉度,品牌价值极高。证据7.(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288号公证书原件及公证实物原件,证明1.被告一销售的被告二生产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使用“五常香米 绿宝家”并作为其商品名称,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购物费158元;证据6.小票,证明原告在被告一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涉案大米;证据7.国家企业信息截图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大米包装显示生产厂家是不存在的,涉案产品不能指向具体的生产商;证据8.公证费发票原件,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1000元。
    [09:27:26]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09:28:03]
  • [被告 被告二]:
    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5、6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上述6组证据仅证明原告对五常字样的注册商标拥有权属,不能直接运用于本案诉讼请求被告侵权行为;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被告博某生产的涉案大米为绿某品牌大米,其标注五常字样仅表明大米产地,未对原告注册商标产生侵权。
    [09:28:20]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09:42:15]
  • [被告 被告二]:
    证据1.涉案大米5千克新包装照片,我们提交2种被告生产大米的新包装袋,目前提交了其中一种的正反面打印件,庭后提交另一种;证据2.新包装制作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博某与2019年4月21日已停止旧包装使用;证据3.绿某商标注册证原件,证明被告合法使用商标销售大米。
    [09:42:34]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09:42:42]
  • [原告]:
    证据一关联性不认可,小袋无关联,大袋的不能证明以前不侵权。证据二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截图中并无涉案商品,也没有新包装的图,即使生产了新包装,不能证明以前的侵权行为不存在,证据三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商品上使用自有商标,不影响涉案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自有商标的使用是识别商家的作用,五常大米是识别商品来源和级别的作用,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和品质产生误认,因此不能证明其不侵权。
    [09:43:12]
  • [审判员]:
    举证、质证到此,下面法庭进行询问,被告什么时候开始使用涉案包装的?在哪销售?
    [09:44:24]
  • [被告 被告二]:
    2019年1月。在昌平。
    [09:44:51]
  • [审判员]:
    最初使用五常香米的字样是为什么?
    [09:45:03]
  • [被告 被告二]:
    被委托方是从五常市采购的,他们说那些米是五常来的米。
    [09:45:14]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说的停止侵权行为不认可吗?你方主张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09:45:23]
  • [原告]:
    不认可,供货时间是1月,生产时间肯定早于1月。
    [09:46:1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47:39]
  • [原告]:
    一是原告是第1607996号及第5789043号商标注册人,有权利及义务维护五常大米品质、质量及市场美誉度,五常大米受产区独特地理气侯影响,对人体有益,五常大米颗粒饱满享有盛誉,五常大米有影响力,五常大米作为商标依法受到保护,2012年被认定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认知中有美誉度及市场价值。博某销售、生产产品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被告生产大米外包装突出使用香米字样,结合其他五常及五常优质稻花基地,具有特定品质,起到商标识别作用,同时五常中文文字是涉案商标具有核定、价值部分,从功能说五常文字是涉案商标有识别性部分,因此被告使用五常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在相同产品上近似使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一销售上述产品未举证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是被告二提供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称使用“绿某”注册商标仅能标明涉案生产者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起到标志作用不能等同,并行不悖,不能免予其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事由。博某提出涉案商品来源于五常地区未举证证明其源来自五常地区,不具有合理及善意使用的正当性。同时其委托生产者是哈尔滨市非五常的企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五常地区且价格与正常五常大米有差距,说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产品并非五常大米不符合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条件,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不能扩大解释,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突出使用方式已经是商标性使用,即使涉案商标来源于五常地区,不可当然使用五常商标,五常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原告专用权未经原告许可的,不符合商标使用规则的不得使用五常大米或者近似标识,否则其商标无法发挥其功能,五常大米协会无法行使尖端职责。四是被告称其涉案商品获利小,未举证证明其实际获利,而原告也无法计算准确的损失金额,根据商标发第63条规定应由法院酌定,应当弥补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损失大于被告获利情况下,应以原告损失为宜,可以使用5倍以下赔偿。
    [10:40:46]
  • [审判员]:
    原告确认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10:40:54]
  • [原告]:
    不涉及。
    [10:41:00]
  • [审判员]:
    原告未提供许可费参照标准?
    [10:41:07]
  • [原告]:
    是。
    [10:41:15]
  • [审判员]:
    被告委托其生产商或者其他企业都没有原告商标授权不是其会员?
    [10:41:22]
  • [原告]:
    没有授权也不是会员。
    [10:41:30]
  • [审判员]:
    被告不是会员也没有授权?
    [10:41:45]
  • [被告 被告二]:
    是。
    [10:41:57]
  • [审判员]:
    委托生产商是吗?
    [10:42:04]
  • [原告]:
    不清楚。
    [10:42:11]
  • [审判员]:
    你方是否查过委托方的授权?
    [10:42:21]
  • [被告 被告二]:
    不知道,我都不知道有五常市大米协会。
    [10:42:28]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2:37]
  • [被告 被告二]: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博某生产大米使用五常字样是否对原告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及原告要求20万元经济损失合理开支是否合理。首先涉案大米原告仅于2019年1月向被告某公司的超市进行供货,且超市供货量有限,服务群体较少。二是产品包装使用“绿某”是被告自有商标合法使用。产品包装标有五常字样仅标明大米来源及产地,不直接使用五常大米协会对五常字样的商标所有权构成侵权。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商标法第16条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其中说明了不要求参加地理标志(宣)可以正常使用该商标,该团体无权禁止。涉案大米为25千克包装,售价是145元,其与原告所称的五常大米价格相差巨大,不会对一般消费者产生商标混淆。且原告依据自有商标向被告起诉多起案件要求经济赔偿,其目的不在于维护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博某在原告起诉后立即停止使用五常字样,请求法院依法考虑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及涉案盈利状态、结合全案事实情况作出合理裁判。
    [10:43:06]
  • [审判员]:
    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43:21]
  • [原告]:
    被告称涉案产品与五常大米正常售价有一定差距可以说明其进货明知涉案产品不是五常大米主观恶意明显,且合法来源不能作为生产商免责条件,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合法来源,同时造成消费者混淆,除了消费中混淆及售后混淆,当消费者购买回家后旁观者未必清楚实际售价起到确实相同识别作用。当其品尝涉案产品后与五常大米有明显差距从而降低对五常大米的评价、影响五常大米商誉仅是给五常大米负面影响情况之一,说明被告使用方式确实侵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作为生产者其向某一超市供货不代表其仅生产了供货数量,作为生产者通常是批量生产,本案中追究被告是生产责任,同时存在其他的原告诉被告针对不同款产品,针对本案产品仅本案一例。
    [10:43:30]
  • [被告 被告二]:
    涉案大米产品包装其背面标注的执行标准为国标T1354是普通大米的执行标准,原告持有五常大米商标权限下的五常大米其使用特殊标准,与本案涉案大米标准不一致,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原告所持有五常大米产生负面影响。
    [10:43:44]
  • [审判员]:
    双方对此都未提交证据?
    [10:44:14]
  • [各方当事人]:
    是。
    [10:44:20]
  • [原告]:
    五常大米国标与普通大米不一致,涉案没有使用五常大米国标,说明不符合五常大米质量,却显著标注了五常大米字样,通常消费者是利用显著性标识及商品名称,涉案商品无论是名称还是显著位置标注的五常字样都足以造成误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第76条(宣),恰恰说明被告明知其涉案商品不是五常大米却使用了五常香米字样,主观恶意明显。
    [10:44:26]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10:44:39]
  • [被告 被告二]:
    无异议,原告称五常大米是其所持有商标专有权下的五常大米,不代表五常市所有大米。
    [10:44:45]
  • [审判员]:
    双方有无其他新的辩论意见?
    [10:44:53]
  • [各方当事人]:
    没有。
    [10:44:59]
  • [审判员]:
    因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发表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46:0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46:26]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0:46:32]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各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46:47]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47:0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