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12月17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下车开门致他人受伤 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6:01]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下车开门致他人受伤 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徐莹莹、人民陪审员赵玉兰、人民陪审员刘健组成合议庭,由徐莹莹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张黎鹂担任法庭记录。
    [09:16:13]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本案被告李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未观察后方情况直接打开车门下车,此时本案原告韩某正经过此处,导致原告被车门撞倒在地,事发几天后韩某感觉自身不适,并前往多家医院治疗,因此产生了高额医疗费以及误工费。后原告与各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致法院。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6:5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17:48]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17:50]
  • [审判长]:
    原告:韩某,女,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燕,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某出租汽车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某保险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保险公司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李某,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唐某,男,某出租汽车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09:18:0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8:02]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18:03]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李某、唐某、某保险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徐莹莹、人民陪审员赵玉兰、人民陪审员刘健组成合议庭,由徐莹莹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张黎鹂担任法庭记录。
    [09:18:05]
  • [审判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18:07]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18:48]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19:07]
  • [原告 陶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792.05元;误工费14158.70元,护理费63018元,交通费4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鉴定费用36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原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12号楼处,与被告李某搭乘被告唐某驾驶的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下车开右后车门时发生相刮,造成原告倒地右腿外侧伤。经首钢医院、北医三院等多家医院诊断为:右膝外伤,半月板损伤,胫骨骨挫伤,半月板术后右膝,关节软骨损伤,关节积液。事故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二与被告四各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方至今未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为此原告依法诉至贵院。
    [09:19:52]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27:08]
  • [被告 姜某]:
    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万不计免赔三者险, 在本次交通事故我们司机负同等责任,我们同意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50%的责任,赔偿范围以有证据证明的且在合理范围内的项目和金额为准具体待质证时发表,鉴定费和律师费不予赔偿,没有构成伤残所以不赔偿精神抚慰金,诉讼费我们也不赔偿。
    [09:27:21]
  • [被告 李某]:
    医药费我不知道里边包括没有我垫付的费用,我要求扣除已经垫付的费用,精神损害不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没有依据,有证据后发表,营养费也需要原告提供证据,鉴定费用我也不承担,律师费我也不承担。
    [09:27:43]
  • [被告 孟某]:
    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不承担,诉讼费法院酌定。
    [09:30:48]
  • [审判长]:
    认可唐某是职务行为吗?
    [09:31:30]
  • [被告 孟某]:
    认可
    [09:31:40]
  • [被告 唐某]:
    我是职务行为,由公司赔偿。
    [09:31:53]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09:38:05]
  • [原告 陶实]:
    (提交)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交通事故中被告唐某、李某负同等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原告受伤;证据2、原告受伤后的诊断和病案材料,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到医院诊治的事实;证据3、原告接受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证明原告发生目前的医疗费为14792.05元;证据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误工期为90-150日,护理期间为60-90日,营养期是30-60日原告右膝外侧半月板撕裂伤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支付鉴定费为3650元;证据5、交通费,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为447元;证据6、律师代理服务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因此次纠纷委托律师代理支付费1万;证据7、原告的误工指明和职工收入台帐,证明原告的误工收入为14158.70元;证据8、原告爱人杨某的舍入证明和结婚证,证明原告产生护理费63018元,证据9、民事判决书,证明律师费应该属于合理支出,被告应该承担。
    [10:24:16]
  • [审判长]:
    被告李某有垫付医疗费吗?
    [10:24:26]
  • [原告 陶实]:
    垫付了,521.14元这个金额含在诉讼请求中了,同意在诉讼请求中扣除。
    [10:24:53]
  • [审判长]:
    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5:18]
  • [被告 姜某]:
    (阅)证据1-3三性认可,证据3医疗费同意扣除521.14元;证据4、认可;鉴定费发票真实性认可但是不属于我们赔偿范围;证据5、交通费,是停车票为准我们不认可关联性同意法院结合原告的伤情和复查情况酌定;证据6、律师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发票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不应该被告承担且原告是否真实的付款了我们也不知道;证据7、因为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且台帐没有扣发情况,关联性不认可,前边有电话法院可以进行核实;证据8、护理费我们只看到收入证明也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和扣除工资的证明所以关联性不认可,结婚证真实性认可;证据9、关联性证目的不认可。
    [10:25:36]
  • [审判长]:
    李某发表质证意见?
    [10:25:52]
  • [被告 李某]:
    同某保险公司公司意见。
    [10:26:13]
  • [审判长]:
    某出租汽车公司发表意见?
    [10:26:36]
  • [被告 孟某]:
    伤残鉴定费谁提出谁赔,所以我们不赔偿。其他与某保险公司公司一致。
    [10:26:50]
  • [审判长]:
    唐某发表?
    [10:27:28]
  • [被告 唐某]:
    同某出租汽车公司。
    [10:27:33]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27:41]
  • [被告方]:
    没有。
    [10:28:12]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时间?
    [10:28:23]
  • [原告 陶实]:
    2018.10.11下午5:19分。
    [10:28:31]
  • [审判长]:
    地点?
    [10:28:38]
  • [原告 陶实]:
    石景山某小区12号楼。
    [10:28:47]
  • [审判长]:
    右后车门与原告相接触,原告到底右腿外侧受伤?这个事实认可吗?
    [10:28:53]
  • [各方当事人]:
    认可
    [10:29:03]
  • [审判长]:
    原告没有责任,两位被告同等责任?
    [10:29:10]
  • [各方当事人]:
    对。
    [10:29:16]
  • [审判长]:
    医疗费:14792.05元-521.14元这个数额认可吗?
    [10:29:23]
  • [各方当事人]:
    认可。
    [10:29:28]
  • [审判长]:
    误工费证明+工资台帐,工资台帐如何可以看出扣工资了?
    [10:29:34]
  • [原告 韩某]:
    7.8.9三个收入相加-413.79元(9月加班费用)。
    [10:29:39]
  • [审判长]:
    双方同意用原告7.8.9三个月的工资取平均数,把10.11.12三个月工资取平均数,然后两个平均数相减?
    [10:30:24]
  • [各方当事人]:
    同意。
    [10:30:32]
  • [被告 姜某]:
    我同意给1.2万的误工费。
    [10:30:42]
  • [原告 韩某]:
    同意就1.2万。
    [10:30:49]
  • [被告方]:
    同意。
    [10:30:56]
  • [审判长]:
    护理费用,你配偶的误工减少费证明呢?
    [10:31:20]
  • [原告 韩某]:
    没有。
    [10:31:26]
  • [被告 姜某]:
    我同意误工合理数额是1.2万。
    [10:31:33]
  • [被告方]:
    我们同意给1.2万。
    [10:31:51]
  • [审判长]: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坚持?
    [10:32:01]
  • [原告 陶实]:
    坚持。
    [10:32:06]
  • [审判长]:
    住院伙食补助?
    [10:32:14]
  • [被告 姜某]:
    我们给150元。3天一天50元。
    [10:32:20]
  • [各方当事人]:
    同意。
    [10:32:28]
  • [审判长]:
    营养费?
    [10:32:35]
  • [被告 姜某]:
    一共50天,一天60元。共3千。
    [10:32:41]
  • [各方当事人]:
    同意。
    [10:32:47]
  • [审判长]:
    交通费?发生了几次复查诊断?
    [10:32:53]
  • [原告 韩某]:
    打车2次来回4次,单程就算30元。
    [10:33:10]
  • [被告方]:
    交通费我们同意给200元。
    [10:33:16]
  • [原告 韩某]:
    300可以吗?
    [10:33:25]
  • [被告方]:
    300可以。
    [10:33:34]
  • [审判长]:
    李某垫付的医疗费被告什么意见?
    [10:33:45]
  • [被告 姜某]:
    交强险我们先负担,然后剩下的钱我们跟李某一人一半赔偿,然后李某垫付的医疗在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扣除。我们对之前相关医疗费的意见就认可14792.05元是总数,按照刚才说的方法去核算。
    [10:33:5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3:58]
  • [原告 陶实]:
    事故发生于2018年11月11日被告带原告检查,由于被告回避责任,耽误了治疗时间原告最后仍然进行了手术期间手术给原告生活和身心造成了伤害,所以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另外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属于原告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损失,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且根据相关判例都予以支持了,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4:07]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4:13]
  • [被告 姜某]:
    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不需要赔付,原告没有造成伤残所以不予赔偿,对于鉴定费我们不承担,且原告没有构成伤残如果要承担,比例上应该酌定。
    [10:34:19]
  • [被告 李某]:
    第一、我没有故意延误治疗,11日晚上我也及时去带她看病,后3日原告没有联系我,然后第四天原告给我打电话说按摩,医生说不可以按摩,就给原告开了消肿的药品,自1月15日后原告没有给我打电话需要手术等,是年初出租车司机告知我的,在10月31日给我打电话需要我前期带他看病的证明,说要去单位开证明。别意见同保险公司。
    [10:34:26]
  • [被告 孟某]:
    同保险公司,伤残鉴定、律师费、精神抚慰金不赔偿。
    [10:34:43]
  • [被告 唐某]:
    同孟某的意见。
    [10:34:50]
  • [审判长]: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35:05]
  • [原告 韩某]:
    坚持诉讼请求。
    [10:35:10]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0:35:16]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
    [10:35:22]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35:2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39:21]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