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12月16日9:15 ,三中院审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被查封 借名买房人诉执行异议”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10:24:06]
  • [主持人]: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六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六庭法官玄明虎、邢军、申峻屹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玄明虎,民六庭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邢军,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申峻屹,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高明担任法庭记录。
    [10:25:11]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0:26:12]
  • [主持人]:
    2017年9月1日,本案原告韩某与高某先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原告韩某借用高某先的名义购房,一切购房费用由原告韩某承担,房屋所有权和各种权利归属原告韩某所有。原告韩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的全部费用,高某先以自己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
    2018年12月28日,北京三中院对原告张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唐棣、张治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因吴某某去世,追加其遗产继承人高某先、吴某1为当事人,并判决被告高某先、被告吴某1在其继承吴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张某某、王某某支付1250万美元及利息。2019年8月2日,张某某、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高某先名下的涉案房屋被查封。
    2019年9月29日,韩某提起执行异议,北京三中院驳回了韩某的异议请求。2019年11月,韩某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并解除查封,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原告韩某。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其诉的目的是赋予案外人救济权利的途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10:33:31]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0:43:52]
  • [审判长]:
    被告张某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各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
    [10:58:42]
  • [均]:
    [10:58:49]
  •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参加诉讼。
    [10:59:10]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平与被告张某龙、王某顺、高某先、吴某天、唐某、张某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长玄明虎、法官邢军、法官申峻屹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我是审判长玄明虎,坐在我左边的是法官申峻屹,坐在我右边的是法官邢军,法官助理由卢恺晨担任,书记员由高明担任。
    以上内容,双方是否听清?
    [11:01:49]
  • [均]:
    听清
    [11:02:12]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我们采取诉辩合一的模式,但是庭前阶段已经陈述的内容以及有书面提交书面起诉状和答辩状所记载的内容不用重复。开庭之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谈话,谈话的内容纳入本次庭审之中,各方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是否有变化和补充?
    [11:02:40]
  • [原告]:
    没有变化。诉讼请求:1、中止执行坐落于怀仁镇连赵家21组三幢一单元3杠1号的房屋并解除查封。2、请求依法确认坐落于怀仁镇连赵家21组三幢一单元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2019年8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龙、王某顺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作出2019京03执9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先、吴某天、唐某、张某平的银行存款1250万美元及人民币516744元。被执行人高某先、吴某天在其继承吴晓梦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无外币和外币存款不足,则应当划扣当日人民币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成等额人民币。第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先、吴某天、唐某、张某平应支付的利息,以1250万美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高某先、吴某天在其继承吴晓梦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无外币和外币储存存款不足则,依照划扣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成等额人民币。第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先、吴某天、唐某、张某平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先、吴某天、唐某、张某平应当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53500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第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某先、吴某天、唐某、张某平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部分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执行裁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高某先名下的坐落于怀仁镇林兆楷21组三幢一单元3杠1的房屋。2019年9月29日,原告韩平对法院查封上述房屋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京03执行异议63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韩平的异议请求。2017年9月1日,原告与被执行人高某先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约定原告借用高某先的名义购房,因购买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房屋的所有权和各种权利均归属于原告所有借名购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承担了购房的全部费用。高某先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了购房手续,双方履行完毕了借名购房协议的约定的全部义务。2019年7月被执行人高某先因与原告张某龙、王某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高某先承担判决确定的债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2019年8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执947号执行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先名下的坐落于怀仁镇连赵街21组三幢一单元3杠1,也就是辽宁省本溪市怀仁县丽水蓝湾小区一期3号楼一单元301的房屋。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出资义务。而且原告与实际的房屋出卖人之间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也是由原告的家属实际使用并占有。尽管诉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高某先名下,但是原告出资购买实际占有是实质上的房屋物权人并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后确认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并且终止对归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所进行的查封和执行措施。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03:25]
  • [被告]:
    无补充
    [11:04:1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庭前对各方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的意见纳入本次开庭内容,各方是否有异议?
    [11:04:36]
  • [均]:
    无异议
    [11:05:3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1:09:15]
  • [均]:
    坚持答辩意见及庭前谈话内容。
    [11:09:3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各方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1:09:41]
  • [均]:
    坚持答辩意见。
    [11:10:1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11:33]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卢凯晨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12:0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1: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