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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原告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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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15:30,怀柔法院审理“未及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原告要求确认不答复违法”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15:20:54]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梁瀚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5:21:10]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未及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原告要求确认不答复违法”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21:21]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5:21:44]
  • [主持人]:
    原告伍某诉称,原告于2019年9月7日向被告农业农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被告与渤海镇政府协商后另行答复的答复意见,但被告超法定期限迟迟没有再进行答复,故要求确认被告不答复违法。
    [15:21:54]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5:22:1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22:23]
  • [主持人]:
    当事人:原告伍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某农村局,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农村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某,北京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16:40:12]
  • [审判长]:
    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你单位负责人今天为何没有出庭。
    [16:41:34]
  • [被告]:
    因有会议不能出庭,已提交说明。
    [16:41:47]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6:41:59]
  • [原告]:
    我不认可律师出庭。
    [16:42:07]
  • [审判长]:
    被告已经提交了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16:42:15]
  • [被告]:
    无异议。
    [16:42:2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伍某、被告北京市某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庭准予原告伍某、被告区农业农村局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区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俊明、武红梅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9)京0116行初163号原告伍某要求确认被告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9月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违法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臧振平、人民陪审员李全生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静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可以要求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书记员);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原告被告对此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6:42:52]
  • [原、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6:43:05]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16:43:15]
  • [被告]:
    没有异议。
    [16:43:2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法庭审查围绕以下几点进行:1、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是否提出过申请; 2、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3、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4、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及其理由;5、被告是否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16:43:32]
  • [原告]:
    事实和理由同我的起诉状。2017年4月17日怀柔区渤海镇政府关闭了原告的养鸡场并签订了关闭协议,被告应将原告的存栏鸡补偿申报并监督渤海镇政府发放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政府信息公开才知道,渤海镇政府与被告都未履行法定职责,还称原告不愿腾退才不给评估,但渤海镇政府称有个评估结果是被告未审核,原告向被告要审核的评估结果但被告答复称原告不愿腾退才没评估,所以没有评估结果,被告只听渤海镇政府一面之词。后来原告找渤海镇政府要求腾退时他又给了评估结果,被告知道后就主动撤销了原告起诉被告答复没有评估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承诺找渤海镇政府协商处理后给予答复。原告答应给被告与渤海镇政府协商的机会撤回了起诉,但被告的承诺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理原告,可渤海镇政府己经让原告于今年5月递交了补充评估明细单,但渤海镇政府称得由被告审核,原告就朝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与渤海镇政府协商的答复。被告于2019年9月7日收到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定期限还不答复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根本没有找渤海政府协商此事,是在骗原告撤回诉讼后就不搭理原告了。被告根本没考虑过老百姓的权益问题。所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因为跟被告要评估结果的事情,撤诉过两次。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给我审计后的评估结果。
    [16:43:42]
  • [审判长]:
    你申请信息公开时写的是要求申请公开答复意见。
    [16:43:52]
  • [原告]:
    因为之前被告2019年5月10日撤销的答复意见上面写着要给我另行答复,但被告一直没有给我答复。但我实际上还是要我最开始申请的审计后的评估结果。
    [16:44:02]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6:44:11]
  • [被告]:
    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确认被告2019年9月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违法一案,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受理及答复义务,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且被告作出答复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告作出的《关于伍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9年9月9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调取的政府信息名称“答复意见”,其他特征描述:“要求调取北京市某农村局2019年5月10日撤销原回复意见后另行答复的答复意见。”后被告向渤海镇政府调查,渤海镇政府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渤海镇政府己将审计后的评估结果告知原告,原告对此知悉。被告撒销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后未另行进行答复,故被告未制作另行答复的答复意见。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予以受理,经调查后,告知原告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了理由。被告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特征描述”部分所述内容,我们认为原告的要求属于让被告履行职责,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原告之前已经申请过审计后的评估结果,而且已经诉讼完毕,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另一案件中,即原告诉渤海镇政府、农业农村局,(2019)行初112号判决书中,被告渤海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干部,评估公司对原告养殖场进行评估,出具了评估结果通知单,渤海镇政府通知原告对养殖场进行复核,原告不同意腾退,所以评估就中止了,评估公司未重新出具评估结果,渤海镇政府也没有将初步的评估结果转送农业农村局。
    [16:44:20]
  • [审判长]:
    是转送给被告,还是报送?
    [16:44:42]
  • [被告]:
    渤海镇政府要求评估公司评估后,有个审计公司,审计之后将初审结果直接返给镇政府。镇政府拿这个结果跟养殖户谈,养殖户同意价格后,养殖户将地上物腾退之后,由我们验收,场清地平合格后,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审计公司出具审计结果,最后报送给我们。
    [16:44:49]
  • [审判长]:
    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故确定本案审理的重点是:针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被告区农业农村局是否具有公开的义务?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是否合法。原、被告对合议庭确定的审理重点有无异议?
    [16:44:57]
  • [原、被告]:
    没有。
    [16:45:07]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针对原告信息公开的申请,请被告说明是否具有相应职权及法律依据。
    [16:45:15]
  •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针对原告申请公开审计后的评估结果,被告无职权;但针对原告要求答复意见的申请,被告已经做出答复。
    [16:45:23]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职权范围及法律依据有无异议?
    [16:45:36]
  • [原告]:
    职权范围无异议,法律依据不认可。审计后的评估结果是被告制作保存的,被告有公开的职责。而且我之前起诉被告说会另行答复,但没有答复给我。在其他案件中渤海镇政府也跟我说了已经有了审计后的评估结果,让我跟被告农业农村局要,因为是被告验收的,被告有这个结果。
    [16:45:45]
  • [审判长]:
    针对伍某的养殖场,被告验收了吗?
    [16:45:55]
  • [被告]:
    没有。
    [16:46:03]
  • [审判长]:
    原告,签了腾退协议了吗?
    [16:46:11]
  • [原告]:
    今天上午开庭时,让我签去,但我还没有签。刚才被告说的流程不对,不符合56号文件规定。
    [16:46:19]
  • [审判长]:
    被告,评估结果到底应该在哪保存?
    [16:46:27]
  • [被告]:
    在三方审计公司,这个三方审计公司是我们委托的。审计出了初审结果后返给乡镇政府,镇乡政府根据这个初审结果跟养殖户谈,没有异议后,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之后交房,场清地平后,将最后的评估审计结果交到被告处,被告汇总后报给区政府,申请资金。在另案中,渤海镇政府已提交的证据中有渤海镇政府给原告伍某的告知书,也就是112号案件中,渤海镇政府也认可原告申请的信息在镇政府保存。
    [16:46:35]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刚说的属实吗?
    [16:46:43]
  • [原告]:
    不属实。经过评估后,原件就应在被告处。初步评估结果是给我一次,后来我补充了评估单,被告已经审核了,给了被告,原件在被告处,就应该被告给我。
    [16:46:50]
  • [被告]:
    关于您提出的重新补充评估事项的清单,渤海镇政府进行了复核,评估结果没有任何变化,我这里有渤海镇政府出具的说明。
    [16:46:58]
  • [审判长]:
    下面审查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因双方提交的证据在庭审前法院已经交给对方,下面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6:47:06]
  • [原告]: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EMS快递回执单及查询记录2页。证明原告于2019年9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
    2.2019年5月10日被告作出的《关于撤销伍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告知书》复印件1页,2018年12月21日被告作出的《关于伍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之前2次向被告要过审计后的评估结果,被告答应要和渤海镇政府协商后再另行答复我,所以我撤诉了。
    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行初444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16:47:15]
  • [被告]:
    1.当时原告邮寄的日期是9月6日,9月7日是周六,我们是周一也就是9月9日收到的。
    2.认可。
    3.(2018)京0116行初444号案是要评估结果,不是要审计后的评估结果。
    [16:47:4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16:48:21]
  • [原告]:
    没有了。
    [16:48:3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6:48:40]
  • [被告]:
    1.原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跟踪记录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日期是2019年9月9日。
    2.《关于撤销伍某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告知书》《关于伍某腾退地上物补偿结果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向渤海镇政府进行调查,查明原告已经知悉审计后初步评估补偿结果。被告撤销《关于伍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意见》后未另行答复。
    3.《关于伍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复印件1份及快递跟踪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给原告。
    [16:48:48]
  • [原告]:
    1.被告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给我出具登记回执,也没有受理。
    2.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我是要被告给我出具答复意见,不是跟渤海镇政府要。
    3.10月8日李福芹签收,我收到是在10月9日。被告答复超过了法定期限。
    [16:49:36]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证据吗?
    [16:50:04]
  • [被告]:
    没有了。
    [16:50:18]
  • [审判长]:
    对双方的全部证据,原、被告是否有需要补充的质证意见发表。
    [16:50:26]
  • [原、被告]:
    没有。
    [16:50:33]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法庭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结束。现在审查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16:50:40]
  •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证明被告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送达答复意见书。
    [16:50:48]
  • [审判长]:
    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16:50:57]
  • [原告]:
    被告适用有错误。被告没有给我出具登记回执,被告的答复我也不认可。2019年5月10日说了给我另行答复,现在又说不给我答复,被告前后答复相矛盾。当天被告在庭上承认会再给我答复我才撤诉的,不然我不会撤诉。
    [16:51:06]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16:51:14]
  • [被告]: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2019年9月9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答复意见书。
    [16:51:2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16:51:33]
  • [原告]:
    有异议。被告9月9日收到后没有给我出具登记回执,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向渤海镇政府进行过调查。
    [16:51:4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合议庭询问。首先向原告进行询问:
    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原告,你在申请表中所需政府信息特征描述“答复意见”具体指的是什么?
    3.原告,被告对你的申请是如何处理的?
    4.原告,渤海镇政府是否将审计后的评估结果给你了?
    5.原告,你申请被告向你公开的答复意见你认为是政府信息吗?你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16:51:50]
  • [原告]:
    1.2019年9月6日以邮寄的方式,申请被告公开答复意见,具体是要求调取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5月10日撤销原回复意见后另行答复的答复意见。
    2.2019年5月10日被告说跟渤海镇政府协商之后答复我,但没有答复,所以我是要求被告答复我。我不知道被告制作没有,但2019年5月10日被告已经答应要重新答复我,但被告没有给我。被告没有兑现承诺。
    3.2019年10月9日我收到被告的告知书,告知我不答复。被告没有制作答复书,等于被告没有制作这个政府信息。
    4.没有。只是说有,让我去被告那找。
    5.是被告制作的,就是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是被告制作、保存的,就应该公开。真实目的就是要被告制作具体答复,到底有无审计后评估结果,结果到底在哪保存。
    [16:52:38]
  • [审判长]:
    下面合议庭对被告进行询问。
    1.被告是否收到过原告申请?何时收到的?收到后是如何处理的?
    2.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后,是通过何种方式送达给原告的?
    3.被告作出《答复意见书》的内容?
    4.被告,你们认为原告申请你们公开的答复意见是否是政府信息?
    [16:53:07]
  • [被告]:
    1.收到过。2019年9月9日收到的。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被告与渤海镇政府进行沟通,镇政府回复说已经将审计后的评估结果告知了原告,并给被告出具了一份说明。
    2.是的。
    3.邮寄送达的。是2019年10月8日交邮的。
    4.具体内容为:伍某女士:2019年9月9日,我局收到您申请公开“2019年5月10日撤销原回复意见后另行答复的意见”的申请表。经核实答复如下:
    2018年12月15日。您申请公开“渤海镇政府递交的伍某、张启森养殖小区腾退所有养鸡设施评估结果经审计后的审计结果”,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将《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关于伍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邮寄给您,对您的申请进行了回复,因您对回复结果不满意,并起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经我局与怀柔区人民法院同渤海镇政府沟通协调,渤海镇政府已将审计后的评估结果告知于您。您已经知道了审计后的评估结果,所以我局研究决定撤销对您的回复意见,也因此并未对您之前的申请另行答复。如您希望了解有关您养殖腾退的最新信息可致电69621341进行咨询。
    [16:53:44]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在事实方面是否还有新的补充意见?
    [16:54:19]
  • [原告]:
    被告说不是政府信息,我不认可,因为2019年5月10日被告说要另行答复,但两个月内被告没有答复。
    [16:54:42]
  • [被告]:
    渤海镇政府已经告知过原告。
    [16:54:51]
  • [原告]:
    这是初步的,我又申请补充评估了,不是最终的评估结果。
    [16:55:00]
  • [被告]:
    再次评估,评估结果没有变化。
    [16:55:11]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要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是否应当公开。在法庭审查、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发表过的意见不再重复。
    [16:55:19]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55:28]
  • [原告]: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6:55:3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55:43]
  • [被告]:
    坚持答辩及质证意见。
    [16:55:51]
  • [审判长]:
    自由辩论,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6:55:58]
  • [原、被告]:
    没有。
    [16:56:0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6:56:1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56:28]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6:56:33]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56:43]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但有些事实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本案不当庭予以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6:56:4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杨静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56:5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6: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