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

新京报记者

东方卫视记者

法制日报记者

科技日报记者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2020年1月2日上午10:00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一元复始、万象更新,在2020年上班的第一天也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新年度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欢迎各位记者朋友们参加,在此也谨祝各位记者朋友新年快乐、开工大吉。
    [10:01:41]
  • [李广宇]:
    今天我们将要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及典型案例。我们很荣幸的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法官,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法官、副局长何东宁法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
    [10:02:13]
  • [李广宇]:
    执行工作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2019年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如期实现。但是人民法院并未停下脚步还在继续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坚定迈进。从今天发布的两份执行文件可以看出针对当前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的水平,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下面,我们有请孟祥局长为我们详细介绍《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律师参与执行意见》的有关情况,有请孟祥局长。
    [10:04:20]
  • [孟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衷心欢迎和感谢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感谢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的有关情况。
    [10:06:39]
  • [孟祥]:
    一、《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有关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全力攻坚克难,及时提出并已如期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形成反规避执行的高压态势和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基本解决执行难”大大提高了生效法律文书兑现效率,使当事人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实现胜诉权益的成本大幅降低。2019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46位跃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包括执行工作对此作出了重要贡献。
    [10:07:09]
  • [孟祥]: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9年12月,又专门下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回应民事执行实践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10:07:46]
  • [孟祥]:
    《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内容比较丰富,操作性也较强,时间关系,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0:08:06]
  • [孟祥]:
    一是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首先,在《意见》中明确,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最后,在《意见》第7条我们还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我们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一直以来,对于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坚定的,态度也是坚决的。在接下来一个阶段,我们将加大对该问题的监督和整治力度,也希望各级法院领导和同志们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10:08:37]
  • [孟祥]:
    二是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比如,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意见》第9条第2项增加了一种直接变卖的情形,即,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再如,《意见》第9条第3项规定,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在财产评估环节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并以此价格低价变卖财产的,也可以准许。其次,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比如,《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实地看样等相关工作。再如,虽然根据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拍卖变卖规定》第30条),拍卖财产成交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买受人。但实践中,有个别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时,认为腾退难度较大,就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致使竞买人不敢竞买,这不仅会导致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对此,《意见》第10条予以明令禁止。
    [10:11:08]
  • [孟祥]:
    三是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首先,在《意见》第14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在第16条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次,在《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最后,在《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10:15:36]
  • [孟祥]:
    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意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对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贯彻落实。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各级法院要按照既定工作部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进一步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努力向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三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执行干警要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要认识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10:16:15]
  • [孟祥]:
    二、《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有关情况
    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人民法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2019年发布的1号文件《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也将“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执行”作为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行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求“多措并举提升律师参与执行的比例,建设信息化平台,为律师参与执行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10:17:10]
  • [孟祥]:
    《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明确律师在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推进律师全面、深入参与执行工作提供充分依据;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构建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执行人员的良性互动关系,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有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0:17:50]
  • [孟祥]:
    《意见》共3大部分,1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0:18:07]
  • [孟祥]:
    一是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意义和职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执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不少当事人在专业知识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亟需律师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执行,发挥其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10:19:31]
  • [孟祥]:
    二是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意见》从十个方面详述了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中每一方面都是从律师作用发挥和法院职能保障两个角度来阐述。时间关系,我简单介绍一下相关内容:第一,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推动设立“律师志愿服务岗”“律师调解工作室”等。第二,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加大保全适用力度,公开申请保全的条件、方式和流程;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财产变价过程中的执业权利,确保财产变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第四,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参与分配申请,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第五,充分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第六,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共同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10:21:37]
  • [孟祥]:
    三是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要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构建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和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要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要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
    [10:24:56]
  • [孟祥]:
    在贯彻执行《意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二是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多种方式和渠道,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财产查控、权利救济、法治宣传等方面的职能和优势,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形成化解执行难的社会合力。三是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执行工作,在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严格落实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防范执行廉政风险。四是要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10:25:16]
  • [孟祥]:
    以上就是两个《意见》的基本情况。另外,在制定《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过程中,我们也从各地法院搜集了有关善意文明执行的几个典型案例,我们也发给各位,供大家参考。
    [10:25:53]
  • [孟祥]:
    在此,我真诚地希望各位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与人民法院一道共同向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10:26:08]
  • [李广宇]: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进行提问。
    [10:26:57]
  • [新京报记者]: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提到要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具体是哪些作用?《意见》在发挥律师的执行调查作用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10:36:47]
  • [赵晋山]:
    对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找到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往往是执行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找不到财产和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往往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要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就必须把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调查。《意见》第五条主要结合这三种财产发现途径,从三个层面对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作了规定。首先第一个层面,申请执行人提供,申请执行人往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比较了解。所以《意见》要求申请执行人一方代理律师积极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他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充分地调动申请执行人在财产查找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财产查找方面的作用。第二个层面被执行人报告,目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是被执行人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导致被执行人报告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所以《意见》明确要求被执行人一方代理律师要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有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报告、虚假报告可能面临罚款、拘留这样的制裁后果。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更好地履行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更好地发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在财产调查方面的作用。第三个层面法院调查,《意见》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主要是更好地使律师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什么时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财产,什么时候有效利用相应的调查方式,比如利用发布悬赏公告、利用向法院申请审计调查等等方式更有效的查明执行财产。
    所以可以看到,在执行财产调查方面,《意见》的基本考虑都是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律师的作用,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的途径和渠道,形成多渠道、多途径查找财产的机制,更有效的推进案件执行,更充分实现债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谢谢。
    [10:37:23]
  • [东方卫视记者]:
    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听到一些被执行人反映,法院在查封财产时,存在严重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对此,《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法院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谢谢。
    [10:54:28]
  • [孟祥]:
    对于有效防控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刚才在通报时,我已经就《意见》是如何进行规制的做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总原则是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保全,违者一律追责,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最高法院对于禁止超标的查封有明确规定,2004年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和2016年的《财产保全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要求。主要内容是,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发现超标的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超标的部分。其次,针对实践中超标的查封问题,人民法院也给予了当事人救济权利和程序。比如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查封明显超过标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就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委托评估公司对财产进行评估。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基础上,以最大限度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再有,就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了一整套的工作机制,比如通过信访监督的渠道,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函对个案的法律监督渠道,比如通过执行指挥管理系统对执行程序中的重要节点进行监控。这些方式方法都能够有效地避免超标的查封问题出现。同时,今年以来,我们对人民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进行有效监督,建立了“一案双查”的监督机制,这些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对下级法院案件特别是实施案件的监督,对明显超标的查封问题,也是监督的重要方面。
    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有三个方面的客观因素不能忽视。第一个是,有的权证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一的,比如一栋大楼,它的债权很小,财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不可分割,只能对整个大楼进行查封。对此,有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分层登记、分割查封。采取这种方式能够解决不必要的超标的问题。这种情况也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第二个是,案件的债权额因为利息增加这些变量因素导致它具有不确定性,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可能会多封一些。但封的太多,就会造成明显超标的问题。第三个因素,查封财产价值是波动变化的,比如查封上市公司的股票,它的价格不断变化的。这些因素都会导致超标的查封情况出现。为此,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细化要求、统一尺度,提升查封的准确性。
    [10:54:55]
  • [法制日报记者]:
    近年来,人民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打击老赖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发现,这次《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提到要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请问这中间的度如何把握?
    [11:05:55]
  • [何东宁]:
    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将不遗余力的坚持贯彻这两项制度。与此同时,我们意识到,一方面,随着这两项制度功能越来越强大,对被执行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为此,《意见》中强调要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这两个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记者朋友提到的宽限期问题。按照《意见》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这种情形类似于我们在刑事处罚中的缓刑期,虽然他犯罪了,应当处罚,但是鉴于他的犯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他在缓刑期内遵守法律、改过自新,就不再收监执行了。所以这个宽限期的目的和考虑,就是让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了义务,我们也就不再对他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了。
    对于实践中被限制消费的人,因为看病就医等紧急情况需要坐飞机、高铁立即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意见》规定法院应当准许。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应当准许”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第二,提供有效证据。第三,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
    我回答到这里,谢谢。
    [11:06:11]
  • [科技日报记者]:
    今天发布的《律师参与执行意见》,要求鼓励律师深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请问人民法院如何把控律师在参与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呢?谢谢。
    [11:49:29]
  • [赵晋山]: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要求推进律师更全面、更深入地参与执行,这难免就会让人担心,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多了,会不会导致执行工作中出现更多的廉政风险。从过去实践情况看,执行中出现的很多廉政问题不但不是因为律师参与执行过多,反而更多的是因为律师参与执行的渠道不通畅、参与执行的方式不规范引起的。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意见》的基本考虑就是“堵后门、开前门”。“堵后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格规范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不正常交往甚至违法交易这样一些问题。二是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执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行为,严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从而构建执行人员和律师之间一种新型的良性互动关系,堵上不正常交往的“后门”。
    与此同时,要打开执行人员和律师正常交往的“前门”,所谓打开“前门”有很多措施。比如说,要全力打造智慧法院、微法院,要全力打造集约化的执行公开平台,要进一步增强执行公开网的交流互动性。其他的措施,比如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律师在执行救济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律师代理申诉等制度。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通过智能化的诉讼服务体系,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打开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联系法院、反馈意见和建议,了解执行进展的“前门”。可以说,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就是在今后工作中,注重如何更好地保障律师参与执行的权利,畅通律师参与执行的渠道,规范律师参与执行的方式。可以想象,随着这些制度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来不但不会因为律师参与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多廉政风险,反而会更有利于构建一个风清气正、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
    [11:49:51]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我们注意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允许被执行人和质权人可以在股票冻结期间自行变卖股票。请问,这会对债权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吗?人民法院如何防范恶意转移财产的问题呢?谢谢。
    [11:54:23]
  • [孟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民财产形式越来越丰富,投资渠道越来越多元,人民法院冻结股票的情况越来越多见。为此,最高法院为了顺应工作需要,与中登公司建立了“总对总”的查控系统,执行法官可以通过系统直接冻结被执行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包括股票在内的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时,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同时要关注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注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此《意见》第7条对上市公司股票冻结作了专门规定。首先要明确不能超标的冻结。针对实践中,各地在冻结股票时,股票价值计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冻结时每股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也就是按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给法官预留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另外,还规定股票价格发生了剧烈波动的,也可以依申请,追加冻结或解除部分冻结。
    第二,允许债务人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时价格是公开明确的、交易对象是不确定的,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时,债务人能够积极寻找股票的最高点卖出,对于双方当事人权益保障是非常有利的。当然,这需要人民法院事先把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予以冻结,防止债务人变卖股票后将价款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
    第三,对于股票有质押的情况我们也作了明确规定。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质押,且质权人不是本案的保全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对质押股票进行冻结时,应按照《意见》第7条第一种情形的计算方式冻结相应数量的股票,并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一般不得对全部股票和资金账户进行整体冻结,其目的就是尽可能减少对二级市场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由于质押股票冻结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时间关系,我不再详述。
    [11:54:43]
  • [李广宇]:
    谢谢。今天发布的两个《意见》体现了四个度,一是限度,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二是温度,严格执行对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就是一种人文关怀。三是宽度,保障律师参与执行能够让我们的执行在更宽广的渠道上进行。四是力度,我们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不变,力度只能会越来越大。
    感谢今天记者朋友出席我们新年的第一场发布会,感谢孟祥局长、赵晋山副局长、何东宁副局长三位嘉宾的出席和解答,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