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通报会人员

黄小明副庭长

法官助理赵欣

网络直播现场

通报会现场
4月1日10时,二中院召开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法官提示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二中院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法官提示新闻通报会。
    [09:40:08]
  • [高志海]:
    广大网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北京二中院,对大家通过我院官方微博关注参与此次通报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今天新闻通报的我院人员,他们是:刑一庭副庭长黄小明,法官助理赵欣。
    我是二中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有两项议程:一是请黄晓明副庭长从刑事司法角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人员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提示;二是与网友就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互动答疑。
    当前,我国本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但国外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大幅增加,外防输入形式更加严峻。北京作为国际交流中心,已经成为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主战场。
    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所有出入境人员必须进行健康申报,入境人员须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和旅行经历等。今天,我们召开新闻通报会,从法律层面,向大家介绍入境人员填报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作出提示。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我们采用云通报形式,通报会在新浪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步视频直播、在北京法院直播网同步图文直播。

    下面,请黄小明副庭长通报相关内容。
    感谢黄庭长的介绍。
    [10:00:57]
  • [黄小明]:
    目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效不断显现,而全球疫情挑战持续升级,境外不少国家确诊病例已经超过国内,境外输入已成我国新增病例主要来源。严防境外输入,是现阶段疫情防控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10:02:28]
  • [黄小明]: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填报入境申明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新冠肺炎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疫情期间瞒报入境,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10:04:49]
  • [黄小明]:
    《意见》具体内容:
    《意见》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意见》指出,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认定:
    1. 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
    2. 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刑法,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主观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检查而故意逃避或者拒绝。
    4. 具体行为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在国境卫生检疫中拒绝执行检疫措施或者处理措施,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其他特定主体是指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外需要接受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检疫的人员。
    5. 入罪情节: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适用中要特别注意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入罪要件,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可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妨害公务等其他罪名的,可以按其他罪名处理。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形。传播的对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接触人员。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认定,实践中要注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与被感染者是否有密切接触,被感染者的感染时间是否在与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接触之后,被感染者是否接触过其他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等因素,综合认定因果关系。如果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感染的,依法则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形。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但引发了传播的严重危险。对于此类情形,入罪应当限制在“严重”危险的情形,而且这种危险应当是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实践中,对于“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同样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实践中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特定防护措施,因其行为被诊断为染疫嫌疑人的人数及范围,被采取就地诊验、留验和隔离的人数及范围等,作出妥当认定。
    [10:05:35]
  • [黄小明]:
    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
    1.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境。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甲类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罪数的认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因此,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时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应当向海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申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切忌不可虚报、瞒报甚至不予配合,否则将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10:14:59]
  • [高志海]:
    下面进行网上互动答疑环节。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直播下留言与法官进行互动。记者朋友除上述互动渠道外,也可在我院记者微信群内提问。
    [10:19:39]
  • [高志海]:
    好,考虑到疫情特殊时期,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广大网友如果有什么问题,会后还可以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今天的通报会结束。谢谢大家!
    [10:20:16]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1: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