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通报会现场

通报席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负责人李清华

朝阳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晓东

朝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俊军

朝阳法院执行局法官李金雷

新闻媒体在线旁听

通报会全景
4月14日9时,朝阳法院召开“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案件执行工作”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在第二办公区425会议室线上召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案件执行工作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本次通报会即将开始。通报会现场由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负责人李清华主持。
    [09:08:58]
  • [李清华]: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记者:
    上午好!
    我是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负责人李清华。今天的通报会由我主持。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参加我院首场线上新闻通报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帮助表达由衷的感谢!
    [09:25:20]
  • [李清华]:
    正式开始前,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晓东,副局长李俊军,执行法官李金雷。
    [09:25:40]
  • [李清华]: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包括餐饮业在内的诸多第三产业均受到严重影响。相较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抵抗疫情的能力较弱,大量企业因疫情影响延期复工复产,部分已复工复产的企业,仍然难免遭受订单减少、资金缺乏和用工困难等因素的负面冲击。刚刚给大家呈现的案件中的餐饮企业便是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本案中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餐饮企业最终与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才能顺利度过复工复产瓶颈期。实际上,我院执行局已受理了多起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即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为因疫情而影响到复工复产的主体。
    [09:25:54]
  • [李清华]:
    为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积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市委、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切实抓好疫情防控,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朝阳法院执行局制定了《关于做好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案件的执行规定》,并通过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开。
    下面首先请李金雷法官通报执行工作助力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
    [09:26:09]
  • [李金雷]: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记者:
    大家上午好!
    我是朝阳法院执行实施第二团队法官李金雷。今天上午,我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约谈了一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与案外人,促成当事人双方为从事餐饮行业的商户减免了两个月的租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09:26:48]
  • [李金雷]: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该起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李某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标的为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东名下有一处房产系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房产性质特殊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但该房产被李某东出租给案外人某餐饮公司用于日常经营,定期产生租金收入。因此,我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在执行标的额度范围内,冻结了某餐饮公司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并向某餐饮公司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租金交到法院的案款专户。截至目前,该餐饮公司已经给付了一年多的租金,总计近100万元。
    [09:27:19]
  • [李金雷]:
    3月底,餐饮公司给付租金日期已至,但仍未将租金交到法院,我与该餐饮公司的代理人联系后得知,疫情发生后,案外人作为餐饮企业,受到的冲击比较大,收入剧减,最近两周才开始有部分外卖收入,而且公司还有十来个员工需要发放工资,日常经营发生了实际困难。对此,本案的被执行人李某东同意为案外人某餐饮公司减免两个月的房屋租金。但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针对已冻结财产所做出的的减免租金行为,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考虑到餐饮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我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宋某进行了多次沟通,争取他的理解与支持,经过努力,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企业现实处境,认可了被执行人减免俩月租金的行为,并就后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刚刚,我组织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宋某与案外人某餐饮公司进行谈话,就是将申请执行人认可减免租金以及后续执行等问题进行正式确认。
    餐饮行业是受此次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我院通过与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的细致沟通,支持为案外人某餐饮企业减免租金的行为,切实减轻了企业压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09:27:37]
  • [李金雷]:
    下面,我再向大家通报一起案件.在该起案件中,我院通过促成执行和解,帮助抗疫企业及时发放员工工资、保障复工复产。
    [09:28:33]
  • [李金雷]:
    某研究所申请执行某安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我院判决后确定双方互负义务,某安保公司应支付某研究所货款1640万元,某研究所需向某安保公司交付仪器设备。判决生效后,某研究所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安保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被执行人某安保公司聘有1万余名安保人员,在疫情期间承担了北京、武汉等多地的航空安保,因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导致安保人员工资无法正常发放,被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的账户解冻申请。
    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特殊性,我院耐心释法析理、积极组织和解,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万元,剩余案款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于案款全部到账后向被执行人交付涉案仪器设备,并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基本账户的冻结,安保人员工资得到及时发放。
    [09:28:48]
  • [李金雷]:
    当前,严防境外输入是我国疫情防控的关键内容,机场口岸的安全检查显得尤为重要,该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作为承担机场安检工作的企业,其特殊性不言而喻。我院从疫情防控大局和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积极作为,巧用执行和解方式短平快地解决双方纠纷,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人作为安保服务提供者的正常运转。
    以上就是我通报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09:29:03]
  • [李清华]:
    谢谢李金雷法官。下面,有请执行局李俊军副局长通报《执行规定》的具体内容。
    [09:29:52]
  • [李俊军]:
    为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执行工作,制定以下规定。
    [09:30:17]
  • [李俊军]:
    一、申请执行人为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案件
    1、开通“绿色通道”。对于申请执行人是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复工复产企业的执行案件,开通执行“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办理,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助力复工复产,保障疫情防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2、保障办案力量和办案举措。采取局长、副局长、中层干部和骨干法官包案模式,配强执行力量。综合运用专案执行、协同执行、集中执行等举措,加大执行力度。
    3、尽快依法处置财产。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产,尽快依法处置。冻结的银行存款,第一时间完成线上及线下扣划;查封的房产、车辆等,通过网络询价、当事人议价、VR看房看车等措施加快财产处置。
    4、尽快依法发还案款。对于执行到位的案款,尽快依法发还,确保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债权,投入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通过线上审核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身份,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许可证,案款收据等案款发还信息,综合运用 “案款管家”等创新机制,第一时间发还案款。
    [09:31:02]
  • [李俊军]:
    二、被执行人为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案件
    5、做好核实工作。对于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被执行人,要审核被执行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合同、财务账目资料、银行流水、企业资质、企业规模、政府部门证明等,并经合议庭依法审核后,逐级报相关领导审批。
    6、在相关案件的执行中,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该类被执行人,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一般不冻结企业的基本户。对于被执行人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7、审慎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企业,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尽量不采取将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已履行义务的,及时帮助修复信用。对法定代表人等人员采取限高措施时,应区分情况处理,在查封、控制财产足额的情况下,做好申请执行人的释法明理工作,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限高措施,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8、慎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办理涉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取拘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9、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加大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案件执行和解力度,向申请执行人讲明目前形势和政策,辨法析理,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力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运用“云法庭”、朝阳法院防疫期间执行案件移动工作平台、微信、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执行和解工作。
    10、引入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等措施。引入被执行人以法定代表人、股东、亲属、朋友等案外人的财产提供财产担保,或引入被执行人提供有资质、信用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保证等措施,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1、灵活变通查封方式。对于确需查封企业设备、设施的,执行法官应尽量采用“活封”的方式,在判断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时,允许其继续使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采取直接控制财产的“死封”方式,以查封扣押清单、查封笔录、查封裁定、视频照片、查封公告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活封”方式替代。
    12、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置换查封物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准许。对于涉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被执行人提出的提供诸如设备、厂房等实物财产置换银行账户、理财产品等现金财产的申请,经审核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准许变通强制执行措施。
    13、给予中小微企业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餐饮供货等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在确保企业资产不转移的前提下,依法适当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履行宽限期。
    14、保障一线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对于需要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安保人员等,因疫情防控影响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适当给予其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已经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影响被执行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经审查批准后依法予以解除,疫情结束后,依法恢复限制高消费措施。
    15、不得查封、冻结、扣押防疫物资、资金。对于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和药品、物品等专用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已经查封的医疗用房、厂房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应当允许继续使用。
    [09:32:27]
  • [李俊军]:
    三、案外人为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案件
    16、合理、合法保护案外人的权益。针对案外人的排除执行申请,经过审查证据等材料,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启动应急机制、纠错机制,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17、充分考虑他人的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需求。执行中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等涉及他人的执行措施,他人提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需求的,法院应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力促三方达成一致,变更到期债权等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18、充分保障案外人的司法救济。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提出异议的,建议其通过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程序等解决,执行裁决部门第一时间进行审查,作出裁定。
    [09:32:49]
  • [李俊军]:
    四、加强涉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案件执行工作的组织管理
    19、建立涉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执行案件的会商、汇报制度。组建合议庭、召开法官会议审查商讨相关案件,建立案件逐级汇报审批制度。
    20、依托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加强对涉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执行案件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充分发挥视频会商在解决委托调查、案件协调及疑难案件办理、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五、本规定由朝阳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09:33:05]
  • [李清华]:
    谢谢李俊军副局长的介绍。下面,有请我院执行局局长陈晓东通报《执行规定》的制定背景、遵循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09:33:35]
  • [陈晓东]: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记者:
    大家上午好!
    根据议程,现在由我向各位介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案件执行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的制定背景、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我院执行局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主要工作。
    [09:33:42]
  • [陈晓东]:
    一、《执行规定》的制定背景
    疫情原因,今年第一季度餐饮业、销售业、旅游业等服务行业开工迟缓、营业额锐减,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在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及各类企业的案件占到了相当比例,不论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企业,还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乃至于案外企业,都或多或少因疫情受到影响。根据中央工作要求,要在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促进首都经济大局持续稳定发展,必须要保障各类企业逐步复工复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各类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尽快恢复活力、投入生产经营。
    因此,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朝阳法院执行局制定了《执行规定》。《执行规定》的施行将为我院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具体指引,为企业当事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纾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将有助于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保障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服务于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四个服务”水平提高的大局。
    [09:34:30]
  • [陈晓东]:
    二、《执行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执行规定》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执行规定》从四个方面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从快执行,被执行人依法申请暂缓执行以及维护案外人权益等提供了保障。一是确保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二是确保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三是加强对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与执行救济;四是加强涉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执行案件的组织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效率原则。《执行规定》从三方面贯彻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一是开辟绿色通道,对于申请执行人符合条件的案件优先办理,依法从快处置财产,从快发还案款;二是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组成合议庭审核被执行人的申请与相关证明材料,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三是确立专项会商、汇报制度,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加强案件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
    (三)利益平衡原则。《执行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利益与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区域经济稳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
    [09:34:53]
  • [陈晓东]:
    三、我院执行局在疫情期间的主要工作
    除了刚刚给大家介绍的《执行规定》外,我院执行局还采取了其他多项措施,保障防疫期间执法办案不停滞,尽快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松劲。一是推出“朝阳法院防疫期间执行案件移动工作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留言联系法官,提交执行线索以及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截止目前,已有1774名当事人注册成功,在线提供执行线索203条,法官通过移动平台回复当事人留言1035条。有效地降低了疫情期间当事人的聚集风险,使当事人在线即可实时掌握案件执行进展。二是搭建机动车专线查封系统,实现对全市京牌小客车在线查封、续封。相较于之前派专人到车管所办理,通过在我局搭建专线查封系统,车辆查封、续封的平均办理周期提高近10个工作日,增强了财产查控的及时性,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截止目前,共办理在线查封3350件次,其中,接受其他法院委托办理车辆查封2809件次;三是畅通联系法官渠道,及时接听当事人热线、办理联系法官工单回复等。疫情防控期间,我院执行局累计进行电话接待21535人次,通过“云法庭”等开展线上谈话及线上开庭282次,通过诉服一体化平台线上回复当事人各类请求407件次,全力畅通疫情期间当事人与法官的联系。
    [09:35:15]
  • [陈晓东]:
    以上是对《执行规定》基本原则和我院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简单介绍。《执行规定》的施行,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执行规则,助力企业早日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妥善化解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执行工作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在相关案件中贯彻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以上就是我今天通报的内容。谢谢大家!
    [09:35:35]
  • [李清华]:
    谢谢陈局长。通过对《执行规定》制定背景、基本原则等事项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案件中朝阳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主要原则和适用规则有了充分解。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踊跃提问。
    [09:36:06]
  • [樊梦]:
    大家好,我是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樊梦,我想问一下陈晓东局长,朝阳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推进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案件执行?
    [09:38:25]
  • [陈晓东]:
    在推进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案件执行中,我们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制定相关工作规范,为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开展提供指引。刚刚我们向大家通报了我院制定的《关于做好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案件执行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充分结合了我院执行工作中的实际需求,为执法办案提供了详细明确的指引,提高了案件执行的规范化程度。
    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达到“无接触”执行,实现疫情防控与案件办理两不误。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等线上工作平台,帮助当事人方便快捷地提交执行线索、联系法官、了解案件进度。借助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我院与协助义务单位联合搭建的不动产线上查控系统、机动车专线查封系统,在降低人员流动、避免人员聚集的同时,高效控制涉案财产。借助北京法院案款归集管理系统及我院“案款管家”系统,及时准确地向当事人发还案款。这些信息化的创新举措,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的司法服务,最大程度上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慎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暂缓控制、处置;对于被执行人为需要复工复产企业的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变通使用财产控制措施,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资金,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例如,不久前我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北京市“菜篮子”重点企业,为了确保北京“菜篮子”稳产保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我们依法采取“活封”,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查封企业设备代替冻结银行账户,保障企业获得资金用于复工复产。
    [09:39:35]
  • [李婧]:
    大家好,我是劳动午报的记者李婧,我想请问一下李俊军副局长,就目前已经采取的工作举措,未来是否有可能形成长效机制?
    [09:41:01]
  • [李俊军]: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使用了大量执行信息化手段,其中既包括一些我们以前工作中已经运行的机制,也包括针对此次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创新内容。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力争推进执行信息化水平的大幅提升,为我院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我们的许多工作举措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导下提出的,在强调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是我院转变执行工作理念、优化执行工作方法的重要方向。
    [09:42:08]
  • [李清华]:
    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如记者朋友有进一步的采访需求,可会后单独进行。
    [09:42:53]
  • [李清华]:
    “疫情面前显担当,狭路相逢勇者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则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朝阳法院《执行规定》的发布,旨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在疫情面前,朝阳法院将不惧挑战、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勇挑重担,以更加精细的工作、更加精准的措施,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
    [09:43:04]
  • [李清华]: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和媒体朋友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
    [09:43:20]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09: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