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
4月22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书记员 王茜]: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媒体记者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1:06]
  • [审判长 沈红雨]:
    上诉人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德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宇晟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0553、105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行终70、7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本院知识产权法庭今天以远程庭审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14:09:19]
  • [审判长 沈红雨]:
    各方当事人,报告你方出庭人员的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14:14:23]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王家店路口。
    [14:14:52]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春,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荣,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19号。(到庭)
    代理权限:两案均为特别授权。
    [14:15:27]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未到庭)
    7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
    7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14:29:18]
  •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红松路52号1幢2单元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勇,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该公司员工。(到庭)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14:29:29]
  • [审判长 沈红雨]: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14:30:10]
  • [导播]:
    均:无异议。
    [14:34:41]
  • [审判长 沈红雨]:
    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14:35:25]
  • [审判长 沈红雨]: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沈红雨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岑宏宇(在我左手边)、审判员崔宁(在我右手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由宋磊(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参与远程庭审)担任,书记员王茜担任法庭记录。
    [14:37:00]
  • [审判长 沈红雨]:
    昨天庭前会议中,已核各方当事人确认收到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在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各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已经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不申请回避。
    [14:38:52]
  • [审判长 沈红雨]:
    本案庭审分三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昨天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已简要陈述诉辩意见,并表示在二审中没有提交新证据,对此是否还有补充?
    [14:39:03]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与上诉状意见一致,不提交新证据,有简要的补充说明。请求撤销两案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专利文献中没有记载于空气加热器与散热片有关联性,且A、B、C、D散热片位置不清楚,散热片B位置没有相关的连接关系和所起到的作用不清楚,散热片A、B、C、D连接关系及其相关作用、传感器设置在陶瓷块A、B的上侧不清楚,附图和说明书不能看清楚,特别是在国知局出具的无效决定书中确认其中的表述中间下侧的表述的位置关系,造成部件位置关系不确定,每组两侧结构的具体结构无法确定。关于技术方案的描述,权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基于说明书及附图不能详细说明该技术结构,所以说明书内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14:41:37]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到上诉状,提交书面答辩状。我方认为专利文件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待,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其优点,结合文字的记载,能够得到传感器设置在陶瓷块A、B上面的位置,且位置经过专利权人的确认,经过确认,符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关于散热器与陶瓷块A、B的位置关系,传感器本身是没有散热片的,车载加热器为了散热设置散热片,所以我方认为散热片就是车载加热器本身的散热片,专利权人也予以确认,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根据位置关系,结合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我方认为清楚描述了散热片A-B的位置关系,至于是否连接,都是空气加热器的散热片,位置关系基本一致,请求保护的是空气加热器的检测结构,实质是怎么把温度传感器安装到空气加热器,与散热片除了在散热片B上打孔外没有直接联系,我方认为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清楚。
    [14:42:21]
  •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庭前会议陈述的意见一致,没有陈述意见,不提交新证据,没有补充。 
    [14:43:15]
  • [审判长 沈红雨]:
    各方对70号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有无异议(第10页倒数第3段至第15页第1段)?
    [14:45:17]
  • [导播]:
    均:无异议。
    [14:45:43]
  • [审判长 沈红雨]:
    综合诉辩各方的意见以及本案证据和事实,昨天各方当事人同意70号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具体为:一、所述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二、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三、散热片D的固定与连接方式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14:46:07]
  • [导播]:
    均:无补充。
    [14:46:51]
  • [审判长 沈红雨]: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
    [14:47:46]
  • [导播]:
    均回答:没有。
    [14:49:24]
  • [审判长 沈红雨]: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
    关于70号案争议焦点一:所述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关于70号案争议焦点二: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关于70号案争议焦点三、散热片D的固定与连接方式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是否有补充?
    [14:49:44]
  • [导播]:
    均:无补充。
    [14:50:13]
  • [审判长 沈红雨]: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
    关于70号案争议焦点一:所述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的陶瓷块A和陶瓷块B的中间下侧设置有传感器”,对此,各方当事人对车载空气加热器温度检测结构中陶瓷块的作用及上述表述中的“中间下侧”如何理解?
    [14:50:44]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不清楚,无法正常理解。所在位置不清楚,位于支架下方也是不清楚的。权利要求1记载陶瓷块A、B设置在下侧也是不清楚的。
    [14:51:02]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利用陶瓷块A、B对传感器实现保护,这是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所以应该放在空腔内。我方在无效阶段没有调查,在支架下侧就是在支架的下面。
    [14:51:23]
  •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在空腔内、支架下侧,在图纸上明确是下侧有陶瓷块A和B。
    [14:51:40]
  • [审判长 沈红雨]:
    关于70号案争议焦点二: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部分的表述,当事各方对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有哪些理解?另,散热片是什么部件的散热片?
    [14:51:57]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侧方是不确定的,涉及的表述技术方案不清楚。
    [14:52:17]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散热片基本是并排排列的,侧方是在旁边挨着的。
    [14:52:40]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我方认为散热片位置表述不清楚,无法形成关联整体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
    [14:52:56]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方认为关系就是基本如附图显示一直并排排列,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散热片的正常理解。
    [14:53:11]
  •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国知局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14:53:27]
  • [审判长 沈红雨]:
    如何理解散热片的功能?
    [14:53:43]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本专利涉及的温度检测结构是有特定测量温度的部件,应该是独立的单元,散热片也应该有自己的位置,没有记载散热片是空气加热器的散热片,所以原审判决没有依据,超出了专利文献的范围。检测结构中的底板也不清楚,不清楚与加热器的关联,以及起到的作用也是不清楚的。
    [14:54:00]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温度检测结构,主要部件就是温度传感器,是没有散热片的,都是现有技术的公知技术,本专利是在外侧安装传感器,是安在散热片之间,底板上还是以前的空气加热器用以固定散热片的结构。
    [14:54:16]
  •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和温度传感器结构一致。
    [14:54:36]
  • [审判长 沈红雨]:
    关于70号案争议焦点三、散热片D的固定与连接方式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散热片D一般应与何部件连接?一般的连接方式都有哪些?
    [14:54:52]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我方从专利文件中无法看出如何连接的,是不清楚的。
    [14:55:09]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方认为所有的散热片连接、固定方式都是一样的,按照通常理解散热片D也与底板连接。附图看不清连接方式。没有写散热片D是因为撰写的问题,散热片就是空气加热器的散热片,本专利保护的是如何连接到空气加热器的外面,不会对散热片进行改变。
    [14:55:27]
  •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同国知局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14:55:46]
  • [审判员 崔宁]:
    德诺公司关于底板不清楚的理由在无效阶段是否提到?
    [14:56:11]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提出A、B、C的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底板本身不清楚是与之相关的。
    [14:56:27]
  • [审判员 崔宁]:
    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以及散热片D的连接方式与本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什么关系?
    [14:56:47]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文件中没有相关记载,且不能推测认为散热片就是空气加热器的散热片,特别是不能以产品界定专利文件的表述。我方不清楚散热片的具体位置、连接方式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系,应当有作用,但在说明书中无法看出作用。
    [14:57:10]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散热片的排列对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没有影响,发明目的是在现有的空气加热器上设置导线,通过在散热片B和底板打孔,通过支架进行架设,实现发明目的,散热片还是空气加热器本身的散热器,排列方式与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没有影响,可能是专利权人撰写上有欠缺,但不能因此对权利人进行惩罚。
    [14:57:27]
  • [审判员 崔宁]:
    德诺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到的评价报告是在无效阶段提交过吗?
    [14:57:46]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无效阶段提交过。
    [14:58:13]
  • [审判长 沈红雨]:
    国知局对评价报告有什么意见?
    [14:58:43]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方认为可以提供参考。
    [14:59:00]
  • [审判长 沈红雨]: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是否需要相互发问?
    [14:59:22]
  • [导播]:
    各方当事人均没有补充。
    [15:00:24]
  • [审判长 沈红雨]:
    下面法庭对第71号案进行审查。各方是否收到上诉状及答辩状,有无补充?对71号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有无异议(第9页第2段至第13页第2段)?
    [15:02:34]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关于71号案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我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相对应的无效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专利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空间中安装电机实现工作,其认为完成的不仅有固定行为,且能够通风顺畅,权利要求1也用了很多技术特征表述通风情况,但权利要求1对与通风有关的位置关系记载不清楚,出风口的设定也不清楚,导致风道不畅通,通风不顺畅;电机也不清楚,没有相对应的空间和特定位置的设定,故此导致技术事实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15:04:53]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到上诉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我方认为被诉决定符合专利法26条第三款及实施细则20条第二款规定。
    [15:08:36]
  •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到上诉状,没有陈述意见。
    [15:08:52]
  • [审判长 沈红雨]: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15:09:09]
  • [导播]:
    均回答:没有。
    [15:09:32]
  • [审判长 沈红雨]:
    综合诉辩的各方意见以及本案证据和事实,昨天各方当事人同意71号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为:电机与底座固定连接以解决稳定支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二、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为:出风口位置和风机部件是否为解决支撑电机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15:10:23]
  • [导播]:
    均:同意并无补充。
    [15:11:01]
  • [审判长 沈红雨]:
    关于71号案争议焦点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为:电机与底座固定连接以解决稳定支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的底座底部中心处设置有固定件,……,所述的底座上侧设置有防护架,所述的防护架内设置有电机”,对此,各方当事人对是否解决稳定支持的技术问题如何理解?
    [15:11:44]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我方不清楚,无法理解固定方式。
    [15:12:00]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方请求展示本专利的附图,结合附图发表意见。本专利保护车载空气加热器的固定座,图1为固定座,图2为其背面,电机9安装在固定座上,电机固定的问题在权1包括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是图1中间的进风口,周围的3个固定孔固定电机,另外一部分部件就是图2的防护架8,说明书中0025段对此有所记载,0023段及0024段也有记载,本专利是通过图1的固定孔及防护架的结构固定。电机是卡在防护架中,防护架上部是圆形,下部是半圆形,附图2可以看出不是完全封闭的结构。固定孔实现电机与底座的固定,在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明确记载,被诉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固定孔,可以通过常规的方式固定电机。
    [15:12:21]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说明书没有记载,我方认为国知局意见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如果是在防护架中,也无法确定有固定孔的具体连接方式。因为具有连接关系,附图4的孔是否会被挡住、影响通风也没有明确说明,不单单是通过螺钉固定,是整体的技术方案会影响其他部件性能的发挥。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我方认为是不清楚的。
    [15:12:37]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方认为附图1进风口是有记载将冷风传递到图2的孔,不会被挡住。
    [15:15:45]
  •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专利主张的就是简单的结构及固定方式。
    [15:16:07]
  • [审判长 沈红雨]:
    关于71号案争议焦点二: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为:出风口位置和风机部件是否为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对此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哪些?  
    [15:21:16]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机的固定平稳且实现通风顺畅、空间有限。从专利文件中可以看出不足,一个是固定一个是通风,权1通过很多描述来实现通风降温的问题,所以与通风降温有关的技术特征应当属于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5:21:35]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说明书0017段记载对通风口的说明,权1已经记载了凹槽、进风口、进风孔、进风管等部件,被诉决定认为已经可以说明通风散热的作用,出风口不必记载在权1中,从进风口4进入附图9的位置,不是封闭的,冷、热空气是可以通过缝隙或通道散出去,不一定需要通风口。
    [15:21:54]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不同意国知局的观点,出风口应当是底座的口,凹槽如何实现空气流通不清楚,没有出风口导致气流不畅通,根据技术方案来说是不清楚的。出风口能够让气流变通,降温通风的功能没有完成,没有解决问题。出风口的位置为解决出风顺畅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乏出风口及出风口位置会影响气流畅通,如果不考虑空气如何进入,也缺少出风口位置的特征。
    [15:29:08]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方认为本专利第0017、0025段专利权人有笔误,会影响理解技术方案,但是结构附图可以修正笔误,0017段倒数第三段应该是进风口,根据记载风机抽取冷空气通过进风口7进入凹槽,再吹到电机冷却,具体出风口的位置已解释过。通过图1进风口4进入图2的9,没有记载出风口是什么。防护架不是完全封闭的架子,电机9都是裸露的,存在缝隙或设置出风口都可以将风散出去,说明书没有具体记载出风口在哪里。我方判断由于防护架本身就是半敞开的状态,等于是出风口的状态。
    [15:32:24]
  • [审判员 崔宁]:
    缝隙是否可以理解出风口?
    [15:32:51]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是的,只要达到出风的作用,具体位置不需要进行限定。
    [15:33:12]
  • [审判员 岑宏宇]:
    德诺公司关于涉及通风设置,也就是通风口设置的问题,是否仅涉及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
    [15:33:33]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是的。
    [15:33:59]
  • [审判长 沈红雨]: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是否需要相互发问?
    [15:35:38]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说明书0017段国知局认为存在笔误,实际上发生了矛盾,不知道风到了哪里,进风孔指的也是电路底座的孔,进风孔到达电机还有好长一段距离,通过什么部件实现连接不清楚。
    [15:35:48]
  • [导播]:
    均:无补充。
    [15:37:47]
  • [审判长 沈红雨]:
    两案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鉴于法庭调查中各方已充分发表意见,法庭辩论仅进行一轮,下面请上诉人山东德诺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5:38:15]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70号案件基于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存在问题进行推测,本身超出专利文件记载的范围,实际上是扩大了,没有依据和法律规定,评价报告是国知局作出的,应当统一标准认可是否清楚,是否为空气加热器的散热片不能按照推定来认定。关于71号案件,专利本身实质要解决的问题是电机的固定和电机的降温、通风系统的顺畅,不单单通过电机孔实现的,相关部件的关联关系保证其他功能的实现,坚持前述观点。
    [15:38:41]
  • [审判长 沈红雨]:
    请被上诉人国知局发表辩论意见。
    [15:39:06]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于70号案件,文字表述会存在歧义。对于71号案根据说明书可以理解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坚持前述意见。
    [15:39:30]
  • [审判长 沈红雨]:
    请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5:39:54]
  • [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坚持前述意见。
    [15:40:50]
  • [审判长 沈红雨]:
    现在休庭20分钟,请各方当事人不要离席,20分钟后合议庭返回后将继续开庭。
    [15:41:09]
  • [书记员 王茜]: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5:41:27]
  • [审判长 沈红雨]:
    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
    [16:40:23]
  • [审判长 沈红雨]:
    上诉人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德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原审第三人郑州宇晟汽车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宇晟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于今天对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中,本庭调查了有关事实,审查了全案证据,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庭审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今天各方当事人到庭的人员均参加了庭前会议和庭审,经法庭核实,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宣判。现依法公开进行宣判。
    [16:40:44]
  • [审判长 沈红雨]:
    (2020)最高法知行终70号案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具体为:一、所述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二、 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及散热片D的固定与连接方式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一、所述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相应记载内容为“所述的陶瓷块A和陶瓷块B的中间下侧设置有传感器”。按照通常文义理解,“陶瓷块A和陶瓷块B的中间”系指两陶瓷块之间的部分,而非每一陶瓷块各自的中间;“中间下侧”系指中间内部靠下的部分,而非陶瓷块以下的位置。权利要求书的该文义表述清楚,说明书中亦无其他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通常的文义即可得出唯一的理解。因此,该技术特征的含义是陶瓷块A与陶瓷块B之间具有空腔,且传感器位于该空腔的下部(传感器是位于该空腔内的)。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明确记载陶瓷块的作用是“利用了陶瓷块耐高温、耐腐蚀的优点,保证了传感器获取温度的准确性”,故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亦可获知权利要求中传感器的位置系位于两陶瓷块之间,而非陶瓷块的外部。故传感器位于陶瓷块A、B中间下侧的表述清楚,相应内容在说明书中公开充分。山东德诺公司关于陶瓷块A、B与传感器之间的位置关系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及散热片D的固定与连接方式表述是否清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本案中,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所述的散热片A的侧方设置有散热片B,所述的散热片B上设置有通孔A,所述的通孔A连接有支架,……所述的支架的侧方设置有散热片C和散热片D”已经清楚描述了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并未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说明书公开充分,指的是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测量精确、及时,使用方便的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其中支架上的折弯设置使得固定牢靠、结构稳定,采用陶瓷块能够保证传感器获取温度的稳定性,支架设置在陶瓷块上保证陶瓷块的稳定性,传感器外接显示和控制仪表可以为加热器的控制提供准确的数据,散热器和底板上的通孔便于支架的连接和紧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散热片是空气加热器的散热片,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各散热片位置和连接方式的记载和空气加热器散热的一般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如何设置散热片以及散热片是否与底板连接,而说明书中亦未说明散热片需要进行特殊的设置以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各散热片的位置关系及散热片D是否连接底板等作出进一步说明,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该技术方案。此外,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中各散热片的位置关系及散热片D连接底板。因此,山东德诺公司关于散热片A-D的位置关系表述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主张不能成立。
    [16:41:14]
  • [审判长 沈红雨]:
    下面法庭宣布(2020)最高法知行终70号案的判决结果。
    [16:41:52]
  • [审判长 沈红雨]: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今天法庭当庭宣判的裁判理由如有与书面判决书不一致之处,以送达的判决书为准。
    [16:43:40]
  • [审判长 沈红雨]:
    下面对(2020)最高法知行终71号案进行宣判。本案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为:电机与底座固定连接以解决稳定支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二、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为:出风口位置和风机部件是否为解决支撑电机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为:电机与底座固定连接以解决稳定支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根据该条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并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支撑稳定、固定平稳的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将电机放入防护架内,进风孔周围设置的三个固定孔可以将电机和底座固定起来,同时防护架内圆直径与电机直径相同,这样就使电机支撑固定更加彻底。”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及附图,该技术方案系通过将底座上的防护架内圆直径与电机的直径设置为相同,使支撑电机更加彻底和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何通过现有的常规连接方式实现该技术方案。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亦给出了在进风孔周围设置三个固定孔以将电机和底座固定起来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根据现有的固定方式将电机和底座进行固定,并在电机上设置相匹配的部件或孔状物以供固定连接。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电机与底座固定连接以解决稳定支持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山东德诺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二、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为:出风口位置和风机部件是否为解决支撑电机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解决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所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技术效果必不可少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是必须记载其技术方案可能涉及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未记载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但并不影响实现其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通常无需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固定平稳且能通风顺畅的支撑固定座。风机和风机位置尽管与电机的通风相关,但并非通过固定座的结构解决通风顺畅问题,不属于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了解决通风顺畅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空气要通过出风结构散去,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亦可毫无疑义地确定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具有能实现出风效果的结构。权利要求未对出风口的具体位置和结构进行限定,仅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的设置确定出风口的位置和具体结构。因此,出风口的位置和具体结构并非为解决支撑电机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必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山东德诺公司关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16:43:50]
  • [审判长 沈红雨]:
    下面法庭宣布(2020)最高法知行终71号案的判决结果。
    [16:50:50]
  • [审判长 沈红雨]: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德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今天法庭当庭宣判的裁判理由如有与书面判决书不一致之处,以送达的判决书为准。
    [16:51:01]
  • [审判长 沈红雨]:
    今天的宣判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在宣判笔录上签字。
    [16:51:22]
  • [审判长 沈红雨]:
    现在闭庭。[击法槌]
    [16:51:48]
  • [书记员 王茜]: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6:52:07]
  • [导播]: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6: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