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会现场

沈波主任

连春祥副庭长

李倩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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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10时,房山法院召开“涉义务帮工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召开“涉义务帮工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09:50:33]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3:19]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09:58:12]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09:58:53]
  • [主持人]: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义务帮工,作为一种互帮互助的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所谓义务帮工,就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工人出于自我的意愿,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了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提供帮助的事实行为。尤其是在作为熟人社会的广大农村地区,这种帮工行为更加常见。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谁来承担?被帮助人能否置之不理呢?
    [10:10:31]
  • [主持人]:
    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房山法院针对近年来审理的义务帮工类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布案件审理情况,并以典型案例释法解析。
    [10:10:48]
  • [主持人]:
    现在,与会人员均已来到会场,发布会马上开始。
    [10:11:08]
  • [李倩]: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村民代表、媒体记者,大家上午好!
    [10:11:32]
  • [李倩]:
    为有序推进农村地区诉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积极应对复工复产后有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召开涉义务帮工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10:12:10]
  • [李倩]: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领导,他们是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沈波,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窦店人民法庭副庭长连春祥。
    [10:12:27]
  • [李倩]:
    通过远程视频参加通报会的还有,人民法治杂志社专题部主任高铭、北京政法网记者高煦冬、北京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记者谭婳、北京青年报记者王浩雄、新京报记者李傲、房山报记者肖楠。
    此次通报会还将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房山法院”、北京法院直播网上进行视频、图文直播。
    [10:13:00]
  • [李倩]:
    欢迎大家的关注。
    [10:13:19]
  • [李倩]:
    现在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有请沈主任发布房山法院2015至2019年度义务帮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
    [10:13:41]
  • [沈波]:
    义务帮工,作为一种互帮互助的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所谓义务帮工,就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工人出于自我的意愿,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了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提供帮助的事实行为。尤其是在作为熟人社会的广大农村地区,这种帮工行为更加常见。义务帮工在和谐乡里关系,弘扬社会美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一旦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帮工关系下的纠纷解决也是一个亟待关注的法律问题。
    [10:14:15]
  • [沈波]:
    复产复工后,农村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在逐渐升温,为更好地指导人民群众避免纠纷减少矛盾,我们针对房山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义务帮工类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
    [10:14:33]
  • [沈波]:
    经过对近年来义务帮工类案件的梳理分析,我们发现义务帮工案件具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案件多发于熟人之间,尤其以农村地区居多。该类纠纷的当事人或为邻里,或为亲朋,正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才会有后来的帮助行为。相对于城市中,农村地区熟人社会的氛围浓厚,邻里亲朋间互相帮忙非常普遍,这是人情味的体现,也使得农村成为该类案件的多发地区。
    二是帮工人、被帮工人留存证据的意识较弱。该类侵权案件中,帮工人往往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导致帮工关系的认定、以及帮工事实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证据不充分,帮工人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损于自我权益的维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赔偿或者少赔偿。对于明确拒绝帮工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该类案件中,被帮工人该方面证据如果不充分,那么已经明确拒绝帮工的抗辩意见就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
    [10:15:02]
  • [沈波]:
    三是被帮工人对责任分配认识不清,往往以对方是自愿且受益有限为由,仅同意少量赔偿甚至不赔偿。义务帮工行为具有自愿和无偿的明显特点,本来是亲朋好友之间有人情味的帮助行为,但在纠纷发生以后,却往往成为被帮工人推脱责任的理由。该类案件中,被帮工人从帮工行为中受益有限,故往往认为帮工人是自愿且无偿帮助,在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帮工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各方推诿,帮工人的合理损失得不到赔偿。对于帮工人受害或者致害的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能够确定被帮工人这一责任主体。该类案件的争议也往往聚焦在被帮工人的确定上。一旦被帮工人无法界定或者遗漏,那么将非常不利于帮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10:15:28]
  • [沈波]:
    针对以上分析的案件特点,房山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被帮工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义务帮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接受帮工过程中,被帮工人应该注意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保证好帮工人在义务帮工时的人身安全。如果不需要帮工人的帮助,被帮工人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并做好证据留存。如果不拒绝,法院只能认定其已经接受了他人的帮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帮工人行为不当或违规操作,被帮工人应当及时加以劝诫和制止,把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二、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一旦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在帮工过程中,如果帮工人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过错,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在帮工时一定要做好自我防范。如果多人帮工或有第三人的情况下,帮工人不仅要注意好自身安全,还要避免对他们造成损害。如果事故发生了,务必做好证据留存,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15:47]
  • [沈波]:
    三、积极发挥多元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注重协商化解矛盾。义务帮工行为多发于邻里亲朋之间,这为多元化调解提供了开展工作的基础。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应发挥好多元调解的作用,引导各方当事人秉着友好积极的态度解决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实现睦邻友好,安居乐业,这也正是诉源治理工作的题中之意。
    四、以实际受益情况为标准,厘清被帮工人这一责任主体,解决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帮工人在提供帮助的同时,要以实际受益为标准确定被帮工的对象,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一旦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成诉到法院,受害方才能在对簿公堂时掌握主动。
    [10:16:05]
  • [沈波]:
    以上就是房山法院涉义务帮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谢谢!
    [10:16:25]
  • [李倩]:
    感谢沈主任的详细介绍。
    [10:17:55]
  • [李倩]:
    为指导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义务帮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下面有请连庭长发布涉义务帮工纠纷四起典型案例,并作释法提示。
    [10:18:11]
  • [连春祥]:
    各位市、区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院从审结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引导广大市民朋友在复工复产后能顺利开展春耕、建房、搬家等生产生活活动,依法文明处理因相邻帮工产生的纠纷。
    [10:18:42]
  • [连春祥]:
    案例一:超越界定范围受伤,实际受益人应担责
    【基本案情】:
    孙某长期为王某经营的垂钓园提供鸡饲料。双方约定由孙某负责运输、卸货,王某货到付款。2016年11月份,李某承揽了王某垂钓园停车场的修建工程,赵某为李某所雇佣的工人。某日,孙某在驾驶农用车给王某的垂钓园运送鸡饲料的过程中,因车辆动力不足,无法上坡,在垂钓园进行停车场施工的赵某等人帮忙推车,在推车过程中,车辆侧翻,导致赵某受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将李某、王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10:19:03]
  • [连春祥]:
    受雇人李某辩称赵某帮孙某推车,是在赵某工作范围之外的自愿帮忙,故不同意赔偿损失;垂钓园经营者王某辩称其与赵某不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以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主体为由不同意进行赔偿;农用车驾驶员孙某则称若有责任同意依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前赵某虽然受李某雇佣提供劳务,但其帮助农用车驾驶员孙某推车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其提供劳务的工作范围,赵某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而垂钓园经营者王某与赵某之间既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按照约定及交易习惯,饲料运输应当由孙某承担,所以赵某帮工行为的受益方应为孙某。法院据此判决孙某向赵某赔偿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10:19:20]
  • [连春祥]: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义务帮工受伤或者致伤的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如何界定被帮工人往往是案件的争议所在。界定被帮工人应当以实际受益为标准,谁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谁就应当被认定为被帮工人。
    本案中,赵某帮助推车的行为,并不在被雇佣修建停车场的劳务的范围内;同时,赵某的帮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为农用车驾驶员孙某,故该案应当确定孙某为被帮工人,由孙某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10:19:37]
  • [连春祥]:
    【法官提示】:
    在义务帮工中因人身损害发生纠纷时,一旦出现被帮工人界定困难的情况,帮工人应当理清实际受益方,正确确定责任主体,防止各方推诿扯皮,从而能够及时、有效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帮工人也要充分认识到在接受或者邀请别人无偿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自己作为受益方,就要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当进行赔偿。
    [10:19:53]
  • [连春祥]:
    案例二、应邀帮工意外受伤,被帮工人担全责
    【基本案情】:
    一日,戈某要对自家屋顶做防水处理,便请朋友毕某来帮忙,由于平日关系要好,毕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岂料戈某切割沥青桶时,因操作不当,沥青桶发生爆炸,造成毕某、戈某二人严重烫伤。后毕某伤势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毕某诉至法院,要求戈某赔偿其伤后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和戈某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戈某因过失导致帮工人毕某重伤,且毕某自身并无过失,故戈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毕某的合理诉求。
    [10:20:26]
  • [连春祥]: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毕某系戈某朋友,应戈某之邀无偿帮助戈某为其房顶烫油帮工,毕某和戈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因戈某切割沥青桶操作不当,导致沥青桶发生爆炸,致使毕某在帮工活动中身体受伤,故戈某应承担责任赔偿毕某的全部损失。
    [10:22:34]
  • [连春祥]:
    【法官提示】:
    义务帮工所反应出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该提倡的传统美德。但由于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该注意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10:23:08]
  • [连春祥]:
    案例三、主动帮工不慎受伤,错因在己需自担责
    2017年某日,郭某使用叉车卸货时,同住在一个大杂院内的王某见其人手不够,主动过来帮忙站到叉车尾部配重。不料,由于装载货物过重,叉车失去平衡,王某从叉车上摔下受伤,导致腰椎骨折。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郭某辩称,王某是自愿过来帮忙的,自己没有主动邀请,且自己本身不存在任何故意和过失,故不同意赔偿。
    [10:23:30]
  • [连春祥]: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帮工活动中受伤,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擅自到叉车上配重,违反安全常识,且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故王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10:23:47]
  • [连春祥]: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无偿帮助郭某,郭某没有拒绝王某的帮工,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故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别叉车超重情况下自行配重存在的危险,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过错,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0:38]
  • [连春祥]:
    【法官提示】: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同时,对于被帮工人来说,如果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如果不拒绝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帮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0:54]
  • [连春祥]:
    案例四、遭其他帮工人无意侵害,被帮工人亦担责
    一日,被告惠某找到赵某、高某等人帮忙收玉米装车。赵某从车下往车上扔玉米袋时,不慎将在站在车上码放玉米袋的高某左腿砸伤,造成高某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高某将被帮工人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惠某辩称,原告高某受伤是赵某造成的,原告应向赵某主张赔偿。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第三人是明确的,故不同意赔偿。
    [10:31:11]
  • [连春祥]: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和惠某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高某在帮助被告惠某收玉米的过程中受伤,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赵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最终判令惠某赔偿高某医疗费及误工费损失。
    [10:31:27]
  • [连春祥]:
    【法官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但本案中,原告高某受伤是因其他帮工人直接造成,一方面其他帮工人不应视为侵权的第三人,另一方面赵某作为帮工人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赵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故该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即惠某承担。
    [10:31:41]
  • [连春祥]:
    【法官提示】:
    多人帮工时,帮工人不仅要注意自身安全,也应注意其他帮工人的安全,以免造成对他人的人身损害。同时,被帮工人对于帮工人存在的危险行为或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加以劝诫和制止,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纠纷。
    [10:31:57]
  • [连春祥]:
    以上就是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谢谢大家!
    [10:32:10]
  • [李倩]:
    感谢连庭长的举案释法。
    [10:32:26]
  • [李倩]:
    今后,房山法院将积极发挥多元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提升区域治理、同步推进工作水平,为搭建熟人社会良好的帮工氛围,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交际圈,推动区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10:32:44]
  • [李倩]:
    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2:5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涉义务帮工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