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蔡慧永

参会人员

蓝向东进行新闻发布

赵德云进行新闻发布

记者提问

蓝向东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提问

赵德云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5月29日9:30,北京法院召开审理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5月29日9:30,北京法院召开审理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蓝向东发布北京法院审理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情况。市高院未审庭庭长赵德云发布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09:17:14]
  • [蔡慧永]:
    尊敬的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以及正在收看直播的网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北京法院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我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蔡慧永。很荣幸由我来主持今天的发布会。
    [09:29:37]
  • [蔡慧永]: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领导还有: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蓝向东,和市高级法院未审庭庭长赵德云。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媒体有: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新闻社、北京日报、北京广播电视台等中央及首都主要新闻媒体。在此,我也代表北京高院感谢媒体朋友们的大力支持。本次发布会还将通过“京法网事”官方微博同步视频直播,北京法院网也将进行图文直播。
    [09:30:00]
  • [蔡慧永]: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然而,社会中却有一批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自身弱点,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将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拖入犯罪的泥潭,不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也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09:30:29]
  • [蔡慧永]:
    所以,我们今天的发布会围绕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展开,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请蓝院长通报《北京法院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情况》;二是请赵庭长介绍《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最后,还设置了记者现场提问环节。下面,我们进入今天发布会的第一个环节,请蓝院长进行发布。
    [09:30:52]
  • [蓝向东]:
    尊敬的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谨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各位长期以来对我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
    [09:31:24]
  • [蓝向东]:
    今年4月23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为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诱导、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亮出了“利剑”。值得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以外的犯罪案件也同样不容忽视。近年来,北京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市高级法院对全市法院近五年(2015-2019)审理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下面由我向各位通报相关情况。
    [09:31:49]
  • [蓝向东]:
    一、北京法院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及特点。近五年,北京法院共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113件,涉案被告人324人,其中,成年被告人211人,未成年被告人113人。另有20余名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刑事处罚。2019年在个别涉恶案件中,出现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形。
    [09:32:25]
  • [蓝向东]:
    (一)罪名相对集中于侵财类犯罪案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相对集中于侵财类案件,累计占比约为63%。其中,又以敲诈勒索罪数量最多,案件量接近侵财类案件的一半。此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约占1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类犯罪约占14%,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绑架等其他案件约占9%。
    [09:32:40]
  • [蓝向东]:
    (二)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拉拢、引诱、吸收、介绍。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宽泛,包括教唆、胁迫、拉拢、引诱、欺骗、招募、吸收、介绍、雇佣等等。调研发现,大部分案件是通过拉拢、引诱、吸收、介绍方式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例如,有的以给未成年人充当“保护伞”为由,让未成年人产生心理依赖或恐惧,拉拢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团伙则以“提供工作岗位”为名,直接吸收未成年人入伙等等。
    [09:33:33]
  • [蓝向东]:
    (三)约三成案件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调研发现,约三成案件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个别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多达数十人。例如,在赵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原本为强拿硬要行为的受害人,但经不住赵某某的怂恿、拉拢,辨不清是非对错,最终沦为赵某某的“追随者”,累计向数十名未成年学生收取“保护费”。
    [09:33:47]
  • [蓝向东]:
    (四)部分罪名案件出现地域性特征,且未成年女性受利用比例较高。调研发现,有些犯罪已开始出现地域性犯罪的苗头。如在以组织、介绍卖淫等行为为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件中,半数被告人来自同一地区。当某类犯罪出现地域性特征时,一些未成年人会因同乡间的相互介绍而参与犯罪,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犯罪应有的羞愧感,增加了回归社会的难度。统计显示,此类犯罪约12%的被告人在未成年阶段曾有过同类违法或犯罪记录。此类犯罪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未成年女性受利用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案件,直接参与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女性,约占28%;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女性,约占涉案未成年女性的31%。
    [09:34:13]
  • [蓝向东]:
    (五)利用法律及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拿未成年人当“挡箭牌”。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我国法律和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作出了诸多特殊规定,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但有些犯罪分子却从中发现了可乘之机,专门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拿未成年人当“挡箭牌”。例如,在汪某某运输毒品案中,所有运输行为汪某某都是在成年人的电话遥控下完成的,而汪某某本人却不知幕后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09:34:32]
  • [蓝向东]:
    (六)涉案未成年人兼具施害人和受害人的双重地位。表面上看,涉案未成年人直接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违法犯罪人的身份,但他们常常也是一定程度上的“受害人”。在犯罪团伙中,成年人往往起支配和管理作用,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有的利用未成年人反抗能力较弱、易于控制等特点,直接殴打、胁迫未成年人。有的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等特点,对其施以小恩小惠,让未成年人以为受到了尊重、找到了归属,逐渐用不良文化给未成年人“洗脑”,扭曲其“三观”,进而唆使其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在邵某等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邵某等人就曾殴打团伙中的未成年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该未成年人后多次参与该团伙犯罪。
    [09:34:53]
  • [蓝向东]:
    二、北京法院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一)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加大对成年利用者的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惩的严惩,当从宽的从宽。一方面,以抢劫、绑架等重罪名为例,对成年利用者依法从严惩处,半数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切实加强法律的震慑力度。例如,在刘某等人绑架、抢劫案中,对拉拢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成年被告人刘某依法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宽处罚。部分案件还在判决书后附送情法交融的“法官寄语”,并开展后续跟踪帮教。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明确列举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和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涵括了当前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拉拢、欺骗、招募、吸收、介绍等行为手段,严密了刑事法网,在未成年人和有组织犯罪之间架起了一座“高压线”,进一步传递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信号。
    [09:35:19]
  • [蓝向东]:
    (二)强化法治教育平台,着力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坚持“以案说法”,推动全市280余名法官受聘担任250余所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举办法治讲座2000余场,受众达10余万人。针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教师继续教育课堂、“法治校本课”、“蔷薇课堂”、驻校法官工作室等普法宣传品牌,向广大师生宣传如何防范被利用、被侵害。探索融合“互联网+法治教育”。例如,市高级法院、二中院制作公益宣传片、微电影等;一中院制作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系列动漫短片,在青少年法制教育资源网宣传、推广;东城法院参与策划录制“中国梦•法治兴”系列网络普法课程,在多个网络教学平台上线;海淀、通州、昌平等法院举办在线法治教育课堂等等,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汲取法律知识,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护意识。
    [09:36:05]
  • [蓝向东]:
    (三)拓展家庭教育工作平台,推动家庭改善教育方法。针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的新特点,在全市法院积极推广海淀法院“亲职教育”的成功经验,并不断与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等特色工作相融合,拓宽家庭教育工作平台,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进行“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对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情节恶劣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家长,依法剥夺其监护权。2019年,市高级法院出台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意见,指导全市法院有序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督促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09:36:17]
  • [蓝向东]:
    (四)发送司法建议,主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全市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针对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中发现的社会管理等问题,向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主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期实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防范一方”的效果,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例如,有的法院针对社会青年勾结、拉拢在校生,向多名未成年在校生索要钱财的案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未成年人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建立常态化校园周边安保工作机制等;有的法院针对成年人多次在网吧与未成年人聚集上网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涉案网吧作出高限行政处罚,并加大对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些建议均得到被建议方的积极回函,并制定了详细的改进措施。
    [09:36:45]
  • [蓝向东]:
    三、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一)强化家庭教育,筑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链的基础和关键。家长以身作则,充分尊重孩子,把做人作为教育的根本,让孩子在家庭中获得爱,找到归属,逐步养成热爱劳动、勤俭朴素、不图虚荣、不贪便宜、善于自我控制的优良品德,最大限度降低青春期出现行为偏差的几率。对于孩子出现的异常表现,家长一定要悉心留意,及时了解情况并加以指导。对于已经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家长,更应当从自身找原因,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矫正偏差行为,主动参加“家长学校”、“家长课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脱离过往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的惯性,帮助未成年人弃恶从善、重新复归社会。
    [09:36:59]
  • [蓝向东]:
    (二)突出法治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充分利用学校这块主阵地,以中小学生为法治教育的重点,依托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法治共建单位、法治副校长等阵地,普及法律知识、明确行为界限,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积极推进司法社工、心理援助进校园、进社区,配合学校、社区对违法犯罪和出现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个别跟踪辅导,提供有针对性的、梯次化专业咨询服务,引导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行为性质,自觉远离不良群体。
    [09:38:39]
  • [蓝向东]:
    (三)加强协作配合,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护、指导、协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职责,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检法司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要加强社会面管控,整治、清理对未成年人的污染源,不断净化社会环境,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鼓励社会公众对发现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苗头或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
    [09:38:52]
  • [蓝向东]:
    (四)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本质上是在培植社会秩序的破坏者,而且是不断地批量培植,对社会秩序将造成极大的危害。针对此,我们既要坚持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被告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严惩不贷;又要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增加非刑事化处遇措施,探索构建合法、科学、有针对性的分级干预体系,增强帮扶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防止一放了之,再次被利用等情形的发生,推动家庭教育、监护制度等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制度规范的完善,逐步建立起兼顾刑事司法和儿童福利一体化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系。少年司法工作是一项良心工程,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尤其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唾弃。我们呼吁,不论是家庭、学校、社会,还是各级司法机关,都应该以主动者、预防者的姿态,立即行动起来,守住“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底线,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献计出力,保驾护航!最后,祝少年朋友们节日快乐!健康茁壮成长!
    [09:39:13]
  • [蔡慧永]:
    谢谢蓝院长。刚刚蓝院长为我们简明精要地介绍了北京法院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北京法院的主要做法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相信大家已经有了总体印象。下面,我们再请赵庭长向大家发布《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典型案例》。
    [09:53:00]
  • [赵德云]: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保护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每个成年人都责无旁贷。然而,社会中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是非辨别能力较弱、自制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反抗能力低等弱点,将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拖入犯罪的泥潭,不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也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市高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全市法院选报案例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讨,考虑利用行为的典型性和对社会的启示性,特别筛选出4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多角度呈现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探索如何在未成年人个体、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并给予社会以警示,呼吁大家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9:53:56]
  • [赵德云]:
    选取的案件罪名涉及抢劫罪、诈骗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其中,成年被告人9名、未成年被告人4名,另有1名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2名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4起案件都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把控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刑期差距,对具有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成年人依法严厉打击,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除此之外,选取的案例还对广大未成年人和家长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警示意义:
    [09:54:53]
  • [赵德云]:
    一是学会做人、学好做事,谨防因冲动盲目而被不法分子“拉下水”。我国《宪法》规定,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过程,就是学习明辨是非、增长才干、磨练心性,逐步完成社会化的过程。然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这一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在他们身上能看到太多前期教育的空白点,以致为成年人的拉拢、诱惑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案例一,周某、李某带领袁某、殷某实施抢劫案。未成年人袁某和殷某均与家人关系疏远,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过早走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自制力差,当周某、李某准备以证照不全为由,打砸被害人摊位并勒索、抢劫财物,怂恿、拉拢袁某、殷某参加时,二人并没有反对,而是听任安排,盲目跟风,参与了原本与己无关的抢劫案,结果害人害己。由此警示:未成年人一定要认认真真学会做人、学好做事,增强法律意识,恪守行为底线,这样才能由内而外地构筑起属于自己的“防护网”,抵御不法分子的拉拢、诱惑。
    [09:55:13]
  • [赵德云]:
    二是诚实劳动、脚踏实地,谨防“找工作”找上犯罪团伙。近年来,一些打着招聘的幌子实施不法行为的犯罪团伙,开始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例如案例二,张某被“上司”授意实施电信诈骗一案。未成年人张某入职某公司后,在发现该公司以为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名义,骗取客户交纳服务费等费用后,虽有警觉,但在成年同伙的“洗脑”下,为谋取经济利益,继续按照他人授意从事欺诈的犯罪行为,入职三个月,便参与诈骗数额3万余元。对于行为性质,张某并非没有认识,但还是经不住这份“工作”出力少、来钱快的诱惑,从而步入歧途。当前,不乏一些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正在进入社会寻求工作,在此也提示未成年打工者及其家长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审视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谨防盲目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触犯法律。一定要牢记“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唯有脚踏实地,用自己勤劳的双手,才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财富和幸福。
    [09:55:36]
  • [赵德云]:
    三是自尊自爱、审慎交友,谨防伤身害己、沦为他人“摇钱树”。正如刚才的情况通报显示,在以组织、介绍卖淫等行为为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件中,未成年女性受利用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案件,甚至还有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女性受到犯罪分子的利用。例如案例三:被告人刘某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中,刘某伙同他人组织2名17岁、2名15岁少女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嫖资。事后刘某以卖淫女为“未成年人”为由,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借口为要挟,向事主勒索钱财,4名未成年少女既沦为了他人的“摇钱树”,更损毁了自己的身心健康。“人不自爱,则无所不为”。未成年人只有学会自尊自爱、洁身自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不被小恩小惠收买,不被蝇头小利诱惑,不至于铸成大错而抱恨终身。同时,未成年人也要时刻警醒,遇到可疑人、可疑情况要及时寻求父母、老师或是司法机关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此外,这起案件更在警示社会,一些色情犯罪团伙已出现有针对性地吸纳未成年人加入的新动向,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敲响了警钟。
    [09:56:00]
  • [赵德云]:
    四是端正言行、树立榜样,为人父母谨防“上梁不正下梁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成长道路上的领航员,父母的言行能够影响甚至直接改变孩子的人生路。然而,在个别案件中,例如案例四:被告人黄某某身为父亲,却诱导16岁的亲生女儿,帮助其一起绑架女儿的朋友并勒索高额赎金。结果,父女二人双双入狱。本案中,黄某某不仅未能承担起培养教育子女成为善良公民的责任,相反却为了一己私利诱导女儿去犯罪,既触犯了法律,又违背了人伦常理。在此警示:“父母”二字意味着责任与担当。父母的以身作则、自我约束、诚信守法,才能换来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美好未来。生活本身就是最好的教育,想让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父母首先应当做好示范,帮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
    [09:56:29]
  • [赵德云]:
    以上是这4件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家长和全社会最大的心愿。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须对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坚决说“不”!值此“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我们呼吁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协作,凝聚多方力量,共同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祖国的花朵永远美丽绽放。
    [09:56:59]
  • [蔡慧永]:
    谢谢赵庭长。市高院未审庭特别筛选出的这4件典型案例,涉及多个罪名,以期多角度呈现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探索如何在未成年人个体、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并给予社会以警示,呼吁大家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0:03:10]
  • [蔡慧永]:
    下面,请媒体朋友围绕今天发布会的主题,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
    [10:03:34]
  • [记者]:
    刚才的情况通报中提到北京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有一个做法,就是“发送司法建议,主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能否介绍一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的司法建议有何特殊意义?通常指向哪些问题?
    [10:30:36]
  • [蓝向东]: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与案件有关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目的在于使有关单位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消除不利因素。司法建议工作既是人民法院主动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审判中的司法建议,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每一步都息息相关,与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复兴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未成年人审判司法建议对于推动未成年人的全面、特殊、优先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实践中,除了审理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还审理其他各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比如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校园暴力、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案件,法官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牵系未成年人方方面面利益的社会治理漏洞及风险隐患,继而针对问题抽丝剥茧、对症下药,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就是为了实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防范一方”的效果。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司法建议指向的问题看,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主要涉及幼儿园监督管理、校园安全保卫、体育设施维护、教师资质审查、教室宿舍管理、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漏洞。第二类主要涉及网吧、酒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酒店、旅馆违规为未成年人办理入住手续,体育运动场所、河道水域周边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等管理疏漏。第三类主要涉及招录未成年员工、员工宿舍管理、刀具管理、员工纪律培训等方面的问题和隐患。第四类主要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救助、看护、帮扶,以及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等方面的盲区、漏洞。可见,未成年人审判司法建议工作是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中必不可少、举足轻重的一环,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一脉相承的。
    [10:31:33]
  • [记者]:
    请问我国《刑法》对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有哪些特别规定?
    [10:32:18]
  • [赵德云]:
    我国《刑法》对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一向秉持“重典”打击的态度。首先,《刑法》总则只规定了两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一个是累犯,另一个就是与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教唆犯。《刑法》总则第29条明确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足见体现出《刑法》对该行为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其次,有些犯罪行为虽由未成年人直接实施,但《刑法》分则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如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等等,依法从重处罚。这实际是将教唆行为规定成了独立罪名。再次,有些未成年人的行为虽属一般违法行为,但《刑法》分则对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升格入罪或从重处罚。如《刑法》规定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就是把利用者行为升格入罪;再如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等,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可见,对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从重处罚,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一贯的原则。今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是对上述原则的重申和细化,进一步传递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信号。我们将在审判中严格落实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对教唆、胁迫、拉拢、引诱、欺骗、吸收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零容忍,并就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积极研提立法建议,进一步彰显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0:32:42]
  • [蔡慧永]:
    因为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各位记者朋友还有问题,可以会后联系我们进行采访。像蓝院长刚才所介绍,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本质上是在培植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下一步,北京法院将探索设置合法、科学、有针对性的分级干预措施,推动家庭教育、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制度规范的完善。让我们共同保驾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希望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们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北京法院!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
    [10: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