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正在主持发布会

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秦硕通报海淀法院近五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莹讲解案例

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曹晓颖讲解案例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发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发言

海淀区妇联权益部负责人王哲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作总结讲话

发布会现场全貌
6月18日14:30,海淀法院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之熟人作案情况报告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19:37]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海淀法院性侵害未成年人之熟人作案情况报告暨典型案例”,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9:55]
  • [主持人]:
    海淀法院将通报近五年来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重点发布熟人作案的典型案例。通过此次发布会,使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学校、社会了解此类案件的特点,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合力,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4:21:46]
  • [主持人]:
    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主持。
    [14:22:10]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尊敬的各位领导、人大代表、学者、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海淀法院性侵害未成年人之熟人作案情况报告暨典型案例发布会。本次采取线上及线下方式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海淀法院新闻发言人戴国。今天,受邀出席发布会的是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海淀区妇联权益部负责人王哲,来自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杂志、北京日报、新京报、海淀电视台的记者,欢迎你们。我院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有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秦硕、张莹、曹晓颖。本次发布会,我院通过官方微博进行视频直播,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欢迎网友们观看。近些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报端,个别熟人作案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这也引起了我们的重视。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发生在海淀辖区内的此类案件。下面,由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秦硕通报海淀法院自2015年至2019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14:22:47]
  • [秦硕]:
    各位嘉宾、直播间的网友、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现在由我对海淀法院少年法庭自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予提示:今天我们发布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同时,根据近年来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热点案例,此次发布会我们将重点对此类案件进行通报及分析。1.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计2015年至2019年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45%至70.3%,其中2015年与2019年分别为54.8%与70.3%。2.熟人作案情况统计2015年至2019年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熟人作案的占比分别为69.6%、91%、80%、70%、69.2%。其中,邻居占比8.3%至31.3%,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占比14%至25%,家庭成员占比5%至24.9%,网友占比5%至22%。3.未成年被害人年龄统计2015年至2019年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害人占比在13.3%至39.3%之间,除2017年外,其余年份的占比均超过20%;8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占比在25%至60%之间, 2016年、2017年均超过50%;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占比在24%至39.5%之间, 2015年、2018年、2019年的占比均超过30%。4.未成年被害人身份统计2015年至2019年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外地务工人员子女占比在36%至73.3%之间,除2018年外,其余年份的占比均超过60%;本地未成年居民占比在28%至64%之间。从性别区分,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占比77.3%至96%之间。根据以上数据统计,我们发现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较陌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或性侵害成年人的案件虽有共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特殊性:首先,此类案件多发于可以长期、密切、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的成年男性,且施害人多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职责”。例如: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长期或临时照看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邻居、监护人的同事等,而被害未成年人多为幼女或内向、胆小等表达能力弱的个体或存在先天疾病等自我保护能力差的个体。同时,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虽然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被害人多为女性,但我院在2019年审理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涉案的140余部淫秽视频,内容几乎都是性侵害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从此案例分析,男童遭遇性侵害的案件,并不在少数,只是此类案件隐蔽性更强,发案更难。其次,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存在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案发时间晚的特点。我们发现由于施害人多与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存在交集,使得未成年被害人以及监护人对此类犯罪人员存在一定的信任,容易忽视施害人的犯罪行为。加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自我防范能力较差,施害人再次或多次实施犯罪的比例较高。另外,由于监护人对此类施害人的错误“信任”,不易设防,容易忽视施害人有意单独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为,无形中给施害人创造了犯罪机会。同时,未成年被害人对性侵害的表述含混不清或羞于启齿,也是造成此类案件发案较晚的原因之一。再次,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未成年人居住或聚集的场所,案发地缺乏来自成人及社会的保护力度。从统计数据分析,熟人作案的场所多发于学校、培训机构的空教室、杂物间、厕所等隐蔽场所以及未成年人的居住地。上述地点貌似安全,但均存在缺少监管的弊端。主要由于施害人身份的特殊性,往往造成监护人或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人员无法预先知悉其犯罪意图;而施害人又对上述环境存在一定的掌控能力,使得其更易寻找目标及作案地点。此外,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未成年人更易发生较为严重及复杂的心理问题。此类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均与施害人相熟,犯罪行为造成的“信任”关系的崩塌,直接影响被害未成年人在心理、性格、智力、认知能力等多方面的正常发育。例如:对施害人职业群体的憎恶;对包括亲生父亲在内的男性群体的恐惧;对正常熟人关系的排斥;对未来职业规划与选择的改变等等。被害未成年人因此类行为造成的创伤程度、恢复效果以及远期影响均无法准确预知与判断。根据以上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综合特点,我们也想在这里做三项重点提示:第一,关注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异常行为,及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表述生活经历。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案发时被害未成年人会经历心理与身体上的巨大冲击,同时信任心理的摧毁,也会造成被害未成年人很难在案发后明确求助,而是出现异常行为,例如:精神恍惚、食欲下降、睡眠惊醒、抗拒身体接触等等。监护人一旦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异常,未能及时引导,未成年人懵懂的羞耻感可能引发自我防御心理,拒绝回忆、拒绝叙述、拒绝帮助。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负有首要监护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活动、居住环境,应事先做好评估,尽量避免无监控状态下的一对一人员接触。对于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异常语言、异常行为、异常反应,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学会倾听孩子的话语,一旦发现异常,尽快引导未成年人客观描述事件经过,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盲目急躁。第二,增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避免出现“灯下黑”的保护死角。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占比程度让我们发现,监护人、负有特殊监管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乃至全社会对于此类案件的防范意识不强、保护力度不够。我们在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状态,不可以单纯依靠其自身能力抵御外来侵害,要真正做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加强负有法律职责及义务的人员、机构的风险提示与应对能力;应当培养每一位公民拥有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施以援手的良知与善意;应当在全社会建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健康、安全。第三,关注未成年人的涉网络安全问题,防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黑色产业链的运作。从我院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群体中的网络社交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网友”也出现在熟人作案的统计数据中,而且存在上升趋势,这一现象应当引起网络社交平台主体的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配套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及功能,网络监管部门亦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惩戒机制。另外,通过对特殊案例进行分析,“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已出现制作、传播、使用的黑色产业链,此类制品的源头制作已是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严重侵害,同时网络的传播还有可能作为熟人长期作案的工具之一。因此呼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网络运营商等机构提高对此类制品的辨识能力,源头打击,从严处理。以上是对我院五年来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与分析,感谢社会各界及媒体朋友对我院少年审判的关注,也希望今后能够听取更过的宝贵意见与建议,谢谢!
    [14:30:25]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谢谢秦硕副庭长。刚才秦硕副庭长分析了海淀法院五年来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并做了重点提示。下面,由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两位同志就典型案例为大家作详细讲解。有请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莹讲解《学校保安性侵幼女案》、《邻居性侵精神发育迟滞少女案》、《职业教师性侵学生案》。
    [14:34:01]
  • [张莹]:
    学校保安性侵幼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马某某(男,43岁)是某小学保安,被害人小雨(女,8岁)是该校二年级学生。2017年5月中旬,马某某在小学水房内遇到独自前来打水的小雨,他假装帮助小雨打水,故意把水撒到小雨裤子上,以帮小雨擦拭水渍以及检查她有无烫伤为由,将小雨抱坐在大腿上,亲吻小雨的胳膊、嘴唇,并把手伸进小雨的裤子内抠摸隐私部位,对小雨实施猥亵行为。2017年6月某天,小雨放学回家,马某某假借打招呼的名义得知小雨家中无人,便尾随小雨到家,以参观为由进入小雨家中,再次对小雨实施猥亵。2017年7月某日放学后,马某某再次尾随小雨到家,以辅导功课为由骗取小雨信任,趁机对小雨实施奸淫行为。当晚,小雨母亲在为小雨洗澡时发现异常,询问后得知小雨被马某某性侵,随即报警,马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禁止被告人马某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五年。典型意义:被告人马某某在三个月时间内,先后三次性侵小雨,先是猥亵,后奸淫幼女,犯罪手段逐步升级。其罪行之所以能得逞,一方面是利用了其身为学校保安,方便与被害人接触,能轻易骗取被害人信任的特殊身份;另外一方面是利用了年幼被害人不谙世事的特点。小雨此前已遭受两次猥亵,却意识不到已被犯罪侵害,仍轻信马某某编造的理由,引狼入室,再次被性侵。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对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帮助孩子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邻居性侵精神发育迟滞少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范某某(男,55岁)与被害人小丽(女,13岁)都居住在海淀区某处出租房内,是多年的邻居。小丽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范某某对此知情。小丽的父母白天外出上班,小丽经常到范某某家中玩耍,小丽的父母也曾请范某某帮忙照顾小丽。2018年2月某日,范某某趁小丽到其家玩,躺在床上休息之机,趁机强行褪去小丽裤子,对小丽实施奸淫。小丽母亲寻找小丽正巧推门进入,看到小丽躺在床上,范某某趴在小丽身上,立即报警,范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小丽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判决结果:被告人范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害人小丽虽然已经13岁,但因精神发育迟滞,不具备性防卫能力。被告人范某某明知小丽这种情况,利用邻居身份,借照顾小丽的便利实施性侵犯罪。案发后,小丽父母都非常后悔,不该把小丽托付给范某某。实践中,许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在往来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大、安保环境较差的出租房聚集地,作案者多为保安、保洁或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究其原因,在于许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整天早出晚归、忙于生计,无法照顾孩子,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切莫放松安全警惕意识,不能轻易将孩子托付给他人照顾。职业教师性侵学生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邹某某(男,38岁)原为北京市某中学数学老师,被害人王某某(女,17岁)为该校高中学生。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间,邹某某违反教委相关规定,受雇为王某某的家教老师,并收取高额补习费用。补课期间,邹某某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王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强行亲吻、抚摸王某某,让王某某为其手淫、口交,并多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曾多次向父母提出更换家教老师的要求,父母却简单地认为这是王某某不想继续补课、逃避学习的借口,没有对王某某的各种异常反应加以重视,始终未同意王某某的要求。2016年12月,王某某以让父母更好地监督学习为由,要求父亲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视频记录下邹某某猥亵王某某的全过程。2017年1月,经王某某父亲报警,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邹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禁止被告人邹某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典型意义:本案中邹某某系被害未成年人的在校授课老师,获取学生及家长的信任后,利用“一对一辅导”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身为家教老师,邹某某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这种身份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此外法院还判决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因羞于向父母启齿被性侵的遭遇,虽多次向父母提出换老师的要求,但父母对孩子的异常行为均未在意。邹某某也正是利用了被害人不敢报案的心理,有恃无恐,长期施暴。所幸被害人后来想到了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的办法并得到父母支持,将邹某某作案过程记录下来,为指正其罪行提供了有力的客观证据。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关注子女的身心情况,及时察觉孩子的异常举动并问清原因。如果发现子女遭遇性侵,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
    [14:40:46]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有请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曹晓颖讲解《网友强奸案》、《继父猥亵案》、《同事强奸案》。
    [14:42:28]
  • [曹晓颖]:
    网友见面强奸少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桑某某(男,37岁)系某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害人许某某(女,17岁)系某中学的在校生。2018年2月某日,桑某某与许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相识,桑某某化名“张宇”,谎称23岁。同年3月,二人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开始聊天,后桑某某提出见面,许某某多次拒绝。同年4月某日,许某某在某培训机构上辅导课,桑某某在聊天中得知这一消息后,再次提出见面请求。许某某觉得桑某某只是随口说说,并不会真的来,便答应了。当日15时许,桑某某在培训机构门口与许某某见面,后驾车将许某某拉至某商业地下停车场,强行与许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许某某回家后哭泣、拒食,在母亲的追问下说出实情,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次日,桑某某被抓获。判决结果:被告人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典型意义:本案系成年人通过社交网络与未成年人相识,继而加为好友网络聊天,在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后,借见面之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的案件。此类案件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较为高发的类型,被害人多为青春期的少女,叛逆心理较为严重,喜欢将在现实生活中不愿意跟父母、同学、老师讲的话,在网络中跟“朋友”倾诉。但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被害人无从辨识聊天对象的身份。作案者正是利用网络世界这一特点,虚构身份,聊天时以“邻家大哥哥”的方式对被害人各种关心,从而取得信任,待时机成熟之时实施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朋友,网络交友一定要小心,不要为网络中的甜言蜜语所迷惑,给自己的青春留下遗憾。继父强奸未成年继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某(男,36岁)与被害人小琴(女,9岁)系继父女关系。2017年9月某日,母亲将小琴接到北京,并在继父陈某某居住地附近的学校上学。小琴每周一至周五住校,周末回家和继父、母亲一起生活。小琴的母亲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在外居住,大概每两周回去看望小琴一次。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陈某某趁小琴的母亲不在之机,多次将小琴从独住的卧室拉拽到自己的床上实施奸淫行为。小琴因为害怕被陈某某殴打,一直不敢将此事告诉母亲。后母亲在与小琴聊天中,无意间得知小琴和陈某某同床睡过,遂再三追问,小琴才哭着将被继父欺负一事告诉母亲。2018年2月,小琴母亲思来想去,最终选择报警,后陈某某被抓获。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典型意义:本案中,陈某某与小琴系继父女关系。身份的特殊性给陈某某作案提供了便利。一方面,陈某某与小琴共同生活,小琴母亲经常在外居住,给陈某某和小琴独处的机会,便利陈某某实施不轨行为;另一方面,继父身份也给小琴造成精神上的威胁,让小琴既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母亲,终日生活在阴影之中。而小琴的母亲,为维持生计,不得以让女儿与再婚丈夫独处;为维系家庭,在得知小琴被侮辱后踌躇再三,不能迅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女儿。在此,提醒每个离异家庭的孩子,不要害怕,任何时候都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醒每一位单亲妈妈,不要为寻找幸福或者维系家庭忽视孩子的权益,避免让孩子与异性独处;同时,要多关注孩子的生活,在孩子遭受不法侵害时要敢于寻求法律的帮助,给孩子最大的支持。同事强奸花季少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郭某某(男,54岁)与被害人雷某某(女,16岁)系某美容美发店同事。雷某某系来店不久的学徒工,学习洗发、按摩等手艺,郭某某系经理的表兄,在店内做厨师,负责给员工做饭。郭某某与雷某某是老乡,经常对雷某某嘘寒问暖,以练习为由让雷某某为其按摩。2019年4月某日中午,郭某某到美容店送饭,让店长为他找小工帮厨,店长遂让雷某某去郭某某住处帮厨。郭某某骑电动车将雷某某带至住处,后趁无人之机,违背雷某某意愿对其实施亲吻、搂抱等行为,并将雷某某抱至床上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雷某某强烈反抗未果。雷某某借口店内有事仓促离开。途中,雷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要好的同事和远在老家的母亲,雷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匆忙找人驾车赶往北京,并在途中打电话报警,后郭某某被抓获。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不仅是被害人雷某某的同事,更是雷某某的同乡、长辈,郭某某本应对远离家乡谋求生计的小老乡给予帮助,但却利用雷某某只身一人在京打工需要关爱的心理一步步获取信任,后借机在秘密空间对雷某某意图不轨。现实中,有不少刚满16周岁的少女初中毕业后为谋求生计出外打工,但她们涉世不深,极易为花花世界迷了眼,为不良人员所利用。在此,提醒外出打工的花季少女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警惕不法行为,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提高辨认是非能力;遇到不法侵害时要积极寻求帮助,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4:48:54]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二位的解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直是人大代表们关注的问题。今天参会的这位代表正是其中一位,她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并参与《未成年保护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下面有请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为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14:50:23]
  • [张雪梅]:
    海淀法院的领导、新闻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感谢邀请我参加此次发布会,我认为海淀法院这个时期发布很有意义,对性侵案件的发布,如何预防起到提示和防范风险作用,对家庭、社会很重要。熟人作案特点是侵害时间长,有的案例可以看到犯罪手段逐步升级,早发现可以避免性侵的严重后果,震慑犯罪。很好的普法预防作用。我认为报告实践性和研究高度,对法律的完善很有参考价值,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我希望该报告对下一步司法机关工作探索起到推动作用。熟人犯罪率高,对家长来说很难防范,联合多部门严厉打击和从业禁止,有效起到预防作用。建立性侵未成年人信息数据库,对与孩子密切接触的各类机构在录用人员时进行强制查询,切断犯罪人员借机接触孩子的途径。谢谢。
    [15:01:42]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张雪梅代表的精彩发言,也感谢张代表长期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张代表从法律层面谈到了如何就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为我院今后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加强院校联动,促进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一直是我院秉持的理念。下面发言的专家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领军人物,也是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老朋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为我们提出专家建议。
    [15:12:25]
  • [李玫瑾]:
    海淀法院召开这个发布会非常重要,从春节到现在处于疫情时期,面临新类型问题,从室外移到室内,狭小空间私密空间多,家长上班,孩子无法上学,导致孩子失去家长视线范围的监控,且现在网络发展快,信息繁杂,孩子浏览信息无法控制,很多父母没有防范意识。此类性侵往往发生在熟人或认识的人之间,孩子对这方面是不知的。性侵未成年人最大特点是,暴力不明显,欺骗明显,很多孩子不知道被侵害,很多事情发生到被发现有很大时间距离,导致这类问题越来越突出。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发布会,已不局限于海淀地区。第一加大宣传,网络影响及孩子没有这方面意识,这方面犯罪会增多,现在应多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家人在一起时利用动画等宣传,让孩子知道这类侵害的存在。性侵后孩子的影响,孩子反应过来后伤害很大;第二是对淫秽物品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中利用其牟利很容易进行信息传播,孩子很容易被引入,这一块呼吁网络监控。第三,教育的培训机构学校经常出现这类现象,进行场所监控,男孩被侵害率也很高,可以利用技术监控私密空间。第四,学校机构在小学中学入学时,应增加性教育课程,专家设计课程让孩子明白什么情况会遭受侵害,遭受侵害后怎么办,可以及时进行干预和预防。
    [15:13:20]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李玫瑾教授的专业点评。李老师是海淀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为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供了长期的支持,并为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提出了宝贵的专家意见。法治的发展,离不开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参与,希望李老师以后常来我院作客,继续为我们提供智力上的支持。再一次感谢李玫瑾老师。青少年儿童权益的保护一直也是妇联关注的重点。海淀区妇联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发挥了桥梁纽带的作用。下面有请区妇联权益部负责人王哲发言。
    [15:21:48]
  • [王哲]:
    刚才听了海淀法院通报的熟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发布的典型案例,我们感觉到海淀法院严格落实对未成人特殊保护的司法政策,在改革创新和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和卓有成效的工作,积极探索打造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格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海淀区妇联一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妇联、市妇联关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保护女童的工作要求,每年都会利用三八维权周、反家暴日、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同有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普及性侵相关知识,进行正向引导;各级妇联组织高度重视受侵儿童的心理健康工作,为受侵儿童家庭提供温暖陪伴,注意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对工作中接触到的遭受性侵害的儿童及其家庭进行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我们还参与实施了联合国儿基会的“预防儿童伤害”项目,通过该项目走进幼儿园和小学宣传预防儿童伤害的理念,近3年共授课14次,8300名儿童参与其中。下一步,我们希望一是能和区法院配合探索相关的保护办法和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强化刑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的保护力度;二是深入社区、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宣传培训,普及性道德、性心理、性生理等相关性知识,给家长提供相关知识讲座,宣传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监管的重要性,普及科学的亲子教育方法;三是提高社区工作人员、教师及家长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用儿童能接受的方法让孩子理解如何预防性侵,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15:23:02]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王哲同志的发言。长期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法院和妇联的交流与合作,共建了多项工作机制,而且秦硕副庭长还担任区妇联兼职副主席一职,两家的互联互动更加紧密,希望今后我们进一步加强合作,为我区未成年人的保护筑牢安全防线。最后,请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作总结讲话。
    [15:23:57]
  • [贾柏岩]:
    各位来宾、各位媒体朋友们: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30多年来,我院少年法庭一直致力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审判效果,为我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对孩子“最黑恶的犯罪”,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我院对性侵犯罪分子也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公正、高效地审理此类犯罪案件。同时,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防止和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对此,我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一、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不动摇。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熟人作案比例大、再犯率高的特点,继续加大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持信息公开,不隐名、不打码,加强舆论监督与监控能力,阻断再犯风险。二、继续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工作原则。凡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办案思路,将心理疏导、隐私保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多元工作机制,融入到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三、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一方面,对于该类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将继续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向教育、网监等有关部门通报;另一方面,通过法治教育和亲职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家长的监护能力,做好源头预防和保护工作。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最大限度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既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的合力,才能预防和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让我们大家一起参与进来,努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安全的环境。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15:24:12]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刚才,贾柏岩副院长的发言表明了我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待性侵未成年犯罪的立场和态度,并就如何防止和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了重点阐释,为我院下一步的少年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法律政策需要靠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具体案件彰显。我院集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是要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伸手必被严惩。另一方面,防患于未然,关口前移也十分必要。我们希望通过本次发布会,能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家庭的监护责任,切实提高警惕,远离潜在危险。同时,我们的学校、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媒体,能够一道携起手来,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再次感谢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部门,对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5:25: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26:00]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