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劳东燕

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 曾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红星新闻记者

新京报记者

检察日报社记者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人民公安报记者
2020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10]
  • [李广宇]: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为方便记者朋友们参会,本次发布会仍然采取现场+线上的形式发布,欢迎现场和线上的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我们将要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很荣幸的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女士,公安部法治局二级巡视员曾斌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1:41]
  • [李广宇]:
    首先,有请姜启波主任进行今天的发布。
    [10:03:31]
  • [姜启波]:
    各位记者:大家好!现在我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10:03:51]
  • [姜启波]: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
    [10:04:26]
  • [姜启波]: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根据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文件起草工作。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同时,与《指导意见》相配套,联合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结合具体案件,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阐释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规定和《指导意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总之,采用“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是希望收到“点面结合”的良好效果。
    [10:04:50]
  • [姜启波]:
    制定本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10:05:37]
  • [姜启波]: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10:06:09]
  • [姜启波]:
    第一方面,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指导意见》不可能包罗万象,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则性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树立正确理念,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基于此,《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具体而言:一是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二是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三是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10:06:35]
  • [姜启波]:
    第二方面,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这是《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概括而言,《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10:09:42]
  • [姜启波]: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10:10:12]
  • [姜启波]: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10:11:12]
  • [姜启波]: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10:11:50]
  • [姜启波]: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10:12:44]
  • [姜启波]: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10:13:30]
  • [姜启波]: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10:14:27]
  • [姜启波]: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10:15:25]
  • [姜启波]: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10:16:35]
  • [姜启波]: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17:19]
  • [姜启波]: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0:18:20]
  • [姜启波]:
    第三方面,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基于此,《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门对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三是强化释法析理工作,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四是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10:18:38]
  • [姜启波]:
    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这些。谢谢大家。
    [10:19:44]
  • [李广宇]:
    谢谢姜启波主任的发布。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在提问前请通报您所在媒体的名称。下面开始提问。
    [10:21:45]
  • [红星新闻记者]:
    我们看到,《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设定了总体要求,也设定了具体适用的规则。请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过程中,如何保证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公众的正义观念的理解相契合?谢谢。
    [10:23:03]
  • [姜启波]:
    这位记者朋友点到了《指导意见》实施中最关键的问题。
    正当防卫制度与人民群众的正义观、安全观密切相关。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亿万网民参与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权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期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意见》高度重视、着力解决记者朋友所提到的问题,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要求,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应当坚持的理念、应当把握的规则,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把握出现偏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要严格公正办案,捍卫法治精神。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因此,《指导意见》首当其冲要求,必须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目的是要捍卫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第二,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因此,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第三,要坚持法理情统一,不能简单司法。周强院长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司法实践中,个别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看似于法有据,但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导致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一般认知出现偏差。基于此,办理正当防卫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24:36]
  • [李广宇]:
    谢谢姜启波主任,现在继续提问。
    [10:38:37]
  • [新京报记者]:
    我们知道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不法侵害人不能迁就,更不能躲避,但是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担忧认为,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防卫权的滥用,我们的《指导意见》对此有什么考虑?谢谢。
    [10:39:04]
  • [姜启波]:
    这个问题提的很深入,说明这位记者朋友的思考非常的深刻。
    毋庸置疑,“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对任何事物的把握都应当坚持辩证法、强调两点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便是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导致社会不安宁。
    基于此,《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除了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以外,在诸多具体规则的设定方面,也注重体现上述精神。
    《指导意见》第七条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等等。
    总之,《指导意见》的精神是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尽力消除社会戾气,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0:39:27]
  • [李广宇]:
    谢谢姜启波主任,请继续提问。
    [10:40:15]
  • [检察日报社记者]:
    我注意到有关正当防卫的内容连续两年以醒目的篇幅出现在全国“两会”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正当防卫也成为检察工作的高频词。请问,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有哪些做法和经验?这些经验和做法在《指导意见》中是否有所体现?谢谢。
    [10:40:43]
  • [劳东燕]: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重要权利,对于弘扬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认真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鼓励见义勇为,积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做法和经验:
    一是依法准确办理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向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2018年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2019年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向社会传递了“邪不压正”的司法立场。这些影响性防卫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于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积极的示范指导作用。其中的赵宇见义勇为案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也入选了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
    二是积极制发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适用标准。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和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这4个案例结合案件情况,直观、具体地阐释了一般防卫、特殊防卫与防卫过当在认定中的界限和把握标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复杂法律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既是开展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在检察环节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有利于积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把握正当防卫本质特征,明确法律依据,厘清法律界限,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
    三是努力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循法而为,依例而行。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和制发指导性案例等相关工作,有效唤醒了正当防卫制度这一“沉睡条款”。根据最高检12309公开网文书统计,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推动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加以实现,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指导意见》充分吸收借鉴了检察机关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在总体要求中强调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再如,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中,吸收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的要旨,强调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等等。应该说,检察机关为《指导意见》积极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10:46:30]
  • [李广宇]:
    谢谢劳东燕主任,下面请继续提问。
    [10:49:04]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制度,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的。请问,《指导意见》对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10:49:18]
  • [劳东燕]:
    《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特殊防卫具体适用的有关问题。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指导意见》第四部分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行凶”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二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从特殊防卫规定的立法目的看,刑法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指导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和强调。
    三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四是要求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即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认定为一般的正当防卫。
    这些规定是对司法机关办案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准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10:50:08]
  • [李广宇]:
    谢谢劳东燕主任,下面请继续提问。
    [10:50:42]
  • [人民公安报记者]:
    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请问,公安机关在贯彻执行《指导意见》上有哪些打算?
    [10:50:59]
  • [曾斌]:
    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在内的合法权利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近年来,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执法为民为宗旨,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指导意见》出台后,公安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将切实加强对《指导意见》的学习培训,提高对《指导意见》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好、领会好《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在今后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工作中,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精神和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同时,将《指导意见》的学习培训纳入公安全警实战大练兵之中,作为实战大练兵的培训内容,加大培训力度,为贯彻执行好《指导意见》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认真做好相关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广大民警规范执法办案的能力水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要做到及时取证,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做到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有目击证人的,第一时间询问。要做到全面取证,依法及时收集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三是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公安机关将认真落实受案立案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受案立案的监督主管职责,加强对涉及防卫情节警情的审核把关,依法认定防卫情节的性质。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已经立案的,及时撤销案件。对于具有防卫情节,但涉嫌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办,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
    四是加强案件审核把关,提高办案质量。公安机关将全面落实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强化对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审核把关和执法过程管控,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处理得当、适用法律正确。对案件定性处理、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与检法机关及时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检法机关意见建议。
    五是做好释法析理和法治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安机关将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依据和理由。同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
    [10:51:33]
  • [李广宇]:
    谢谢曾斌巡视员,也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发布和解答。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光临。
    [10: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