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会现场

沈波主任发布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总结特点和问题并作出法律提示

贾薇主任发布典型案例

李倩组长主持通报会

通报会正在进行

北京电视台记者现场报道

北京电视台记者现场报道

北京青年报记者现场报道

新闻通报会全貌
9月23日9:30,房山法院召开“涉暴雨天气引发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召开涉暴雨天气引发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09:13:52]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09:20:48]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09:25:09]
  • [主持人]:
    现在,与会人员陆续来到通报会现场,活动马上开始。
    [09:26:05]
  • [李倩]:
    今年夏季汛期降水较多,此种情况下更容易引发人身、财产损害等意外事故。极端天气虽不可控,但引发的一系列损害问题我们依然可以有效预防,为厘清该类案件的审理焦点和裁判规则,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提醒广大群众提升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引导相关责任主题勤勉履职,今天,我们在此召开涉暴雨天气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09:36:00]
  • [李倩]: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领导,他们是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沈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贾薇。
    [09:45:33]
  • [李倩]:
    此次通报会还将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通过线上会议室的形式进行实时直播。
    [09:46:25]
  • [李倩]:
    欢迎大家关注。
    [09:47:26]
  • [李倩]:
    下面进行活动的第一项议程,有请沈主任通报房山法院2017-2019年度涉暴雨天气引发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总结特点和问题,并作出法律提示。
    [09:47:42]
  • [沈波]:
    近来北京市强降水天气较多,其中不乏暴雨天气,今年降雨量已超过常年同期。暴雨天气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为集中的不利影响,暴雨过后,留下的不仅是残枝断叶、水渍痕迹,还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各类纠纷。
    [09:51:03]
  • [沈波]:
    暴雨天气较多的年份房山法院相关受案数明显增加,如2012年“7.21”暴雨天气后,2012年、2013年因暴雨引发的受案数较2011年呈几何倍数增长。房山法院调研发现,由暴雨引发的诉讼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09:51:44]
  • [沈波]:
    一是调解难度较大,审理周期较长。2019年,房山法院共受理涉暴雨天气引发的各类纠纷112件。其中,以物业公司等公共管理义务人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仓库被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7件;车辆涉水事故纠纷31件;因暴雨天气致施工进程放缓引起的合同纠纷7件,人员伤亡赔偿纠纷3件,因暴雨天气致房屋漏水或雨水倒灌引发的家庭综合险纠纷6件,因暴雨天气引发的邻里滴水纠纷等其他相关纠纷18件。上述案件辩诉双方争议较大,调解率低,被告方通常以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等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上述案件中,因当事人双方对车辆或房屋受损原因、身体受伤程度意见不统一,通常在诉讼过程中提起鉴定,造成该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09:51:55]
  • [沈波]:
    二是法律关系多样,易产生连环诉讼。暴雨是对城市基础工程、社区应急能力与人们出行的严肃考验,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引发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审判实践中存在多种因暴雨引发的连环诉讼链条。如2019年房山法院受理车辆未行驶停放车库、却因暴雨后排水不畅浸泡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18件,该类案件中,部分车主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承保保险公司,要求承保保险公司对涉水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向车主赔偿后,因该车辆在收费车库停放期间受损,故向物业公司追偿,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未妥善管理的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则以小区地势低洼排水不畅,曾多次向市排水处反映未获处理为由,要求市政赔偿相应损失。
    [09:52:10]
  • [沈波]:
    三是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因暴雨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案件逐年增长且增幅明显,2017年房山法院相关受案数为11件,2018年受案数为18件,2019年受案数为32件,2018年和2019年同比增长分别为63.6%和77.8%。因暴雨对人们的影响较为普遍和集中,且2000年以后集中建设的小区因建成时间将近20年,需维修的公共部分变多,加之近年来物业服务受到较多关注,故上述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群众诉求以及被告均较为集中,一般表现为同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疏于管理和维修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被淹的财产损害赔偿等。
    [09:52:21]
  • [沈波]:
    四是涉及群众生命安全,人身侵权不容忽视。近三年房山法院共受理11件因暴雨引发的人员伤亡赔偿纠纷,主要表现为暴雨天气井盖丢失致行人受伤、公交车内湿滑造成乘客摔伤、在建工程坍塌致工人受伤等。此类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涉及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需谨慎妥善处理。比如,在王某诉客运公司停车地点湿滑致其下车时摔伤一案中,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事发当时天气情况、车辆运行状态等情况进行调解,被告客运公司自愿承担50%的责任,并不低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9:52:34]
  • [沈波]:
    针对以上分析的案件特点,房山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09:53:07]
  • [沈波]:
    一、公众应加强应对极端天气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面对纠纷时要及时留存、固定证据。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发生或许无法避免,但是人们对于暴雨可能带来的危害却是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有效预防和事后补救的。公众应加强应对极端天气的安全意识,比如暴雨天气尽量不外出,以免因暴雨天气引起的地面湿滑、广告牌脱落等造成自身受伤,因地面积水造成车辆涉水等,引起相关纠纷发生。同时,应增强应对极端天气的法律意识,比如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时附加涉水险、遇到纠纷时及时固定证据等。
    [09:53:18]
  • [沈波]:
    二、相关公共义务管理人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责,有效应对暴雨天气对城市和社区的不利影响。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相关行政机关、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在应对暴雨天气时,其公共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降水天气来临前的积极预防,二是事发之后的积极补救。暴雨是季节性发生的时间,在非雨季的时候,市政管理部门、物业公司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进行周期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排水口排水畅通。而在雨季来临时,公共义务管理人应当进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比如准备沙袋、防洪机等防洪设施设备,根据天气情况采取适当防洪措施等。如公共管理义务人在预防和补救方面存在过错,则可能陷入纠纷,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09:53:56]
  • [沈波]:
    三、积极发挥多元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联动化解极端天气引发的矛盾纠纷。与辖区街乡、保理协会等基层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协同联动,由点及面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加强极端天气引发的矛盾纠纷综合化解,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避免纠纷大量成诉。此外,暴雨天气毕竟属于自然灾害,暴雨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属于人们之间主观故意制造的矛盾,这为纠纷双方相互谅解以及多元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事实基础。应充分发挥好多元调解的作用,引导各方当事人秉着友好积极的态度解决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实现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向上,这也正是诉源治理工作的题中之意。
    [09:54:15]
  • [沈波]:
    以上就是房山法院涉暴雨天气引发案件的基本情况,谢谢!
    [09:54:27]
  • [李倩]:
    感谢沈主任的详细介绍。下面有请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贾薇发布涉暴雨天气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10:09:04]
  • [贾薇]:
    各位市、区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院从审结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引导广大市民朋友在提高应对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文明处理因极端天气带来的纠纷。
    [10:10:13]
  • [贾薇]:
    案例一:暴雨天气乘坐交通工具出行致摔伤,乘坐人和公交公司需根据过错原则进行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因故出行,期间乘坐被告客运公司营运的公交车,当天天气状况为暴雨并伴随有冰雹,导致公交车车厢地面有积水,室外道路也严重积水。当原告王某搭乘的公交车行驶至目的地车站进站后,公交车停车等待乘客上下车辆,期间原告王某从后车门下车,在下车过程中,原告王某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原告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十级。王某据此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系对原告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的特点及搭乘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认知,包括原告在内的乘客在暴风雨天气中乘坐公交车时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尤其在上下车过程中,更应保持高度的谨慎,但就结果而言,原告王某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原告王某对于该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过错,其亦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事发当时的天气情况、车辆运行状态等进行了调解,被告客运公司自愿承担该次事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原告王某表示同意。该案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10:46]
  • [贾薇]: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公交车停车地点湿滑致乘客摔伤,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公交车事发时系在车站进站后停车等待乘客上下车状态,在王某下车前,车内已经有其他多位乘客安全下车,故就结果而言,王某未对其自身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王某对于其自身的摔伤也负有过错,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10:11:00]
  • [贾薇]:
    【法官提示】
    暴雨天气地面湿滑,且常伴有大风等天气现象,容易引起墙体外立面、广告牌等脱落,出于安全考虑,民众在暴雨天气应尽量不出门,以免自身安全受到损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注意上下车安全,不幸发生事故后要及时进行救治,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和态度和相关公司充分沟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11:11]
  • [贾薇]:
    案例二:雨水倒灌致小区居民财产受损,物业公司需担责
    【基本案情】
    小丽经营一家服装店,其购买了位于某小区地下一层的储藏间,用于日常服装储备。夏日暴雨导致该储藏间被浸泡,其内存放的服装等物品均受损。小丽认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汛期未采取相应的防汛措施,导致小区地下一层被雨水倒灌,其存放在储藏室内的物品被雨浸没破坏,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看出小丽财产受损的原因系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排水维护不到位致使暴雨时小区排水不及时,地下储藏间发生了倒灌情况,故对小丽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在暴雨前张贴通知等已经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且小丽作为成年人,事发前,理应对自己的财产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故对其财产损失,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认物业公司对小丽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10:11:23]
  • [贾薇]:
    【法官说法】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为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产生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综合案件事实、后果及双方过错情况,物业公司应对雨水倒灌致小丽受损的财产承担主责,小丽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10:12:01]
  • [贾薇]:
    【法官提示】
    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公共义务管理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保障小区内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尤其在汛期,应采取疏通水道、存放沙袋等相应的防汛措施避免雨水倒灌和地面积水。而民众对于暴雨等极端天气带来的危害亦应积极应对,对于可能产生的损失应积极采取措施来避免。
    [10:12:13]
  • [贾薇]:
    案例三: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后遇暴雨,保险公司应根据保单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小张就其居住的房屋购买了保险公司推出的组合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该保险保障内容分别为家庭综合险、家财盗险、管道破裂及水渍、家用电器用电安全。某日,天降暴雨,小张居住房屋的楼上房屋漏水导致小张房屋内进水。小张房屋室内装潢、财产、家具家电因此受损。小张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迟迟未赔偿,小张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中家庭综合险的约定,赔偿其房屋所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张为其住所地房屋投保了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综合险,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根据保险单约定,保险期内因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小张依据上述保险条款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10:12:25]
  • [贾薇]: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张就住所地房屋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建立保险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系由邻居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符合保险单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故对于小张依据上述保险条款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主张,理由是正当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12:38]
  • [贾薇]:
    【法官提示】
    保险已成为民众规避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应对暴雨等极端天气带来的损害,民众可通过购买人身险、车险、家庭综合险等不同险种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遇到暴雨等极端天气,投保人可依据保单条款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时候,投保人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12:49]
  • [贾薇]:
    以上就是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谢谢大家!
    [10:13:11]
  • [李倩]:
    “法者,治之端也”。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强化司法为民,回应群众关切,及时调研总结发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特点,并充分发挥新闻通报会以案释法的重要作用,及时准确地传递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信息,与公众形成良好互动,为区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和舆论保障。
    [10:13:21]
  • [李倩]:
    今天的通报会就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再见!
    [10:48:4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涉暴雨天气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49:19]